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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監管

發布時間:2021-04-20 16:22:33

A. 融資性擔保公司同級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怎麼寫

同級監管部門是工信局或中小企業局,監管意見對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具體要求認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出具是否依照法規運營,有無違規違紀行為以及問題整改要求

B.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2010年3月,七部委聯合發《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准予發布。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C. 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政策有哪些

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政策,這個既然是融資擔保公司,他們可要好好的監管了,否則的話,擔保了別人,人家還不了款,你可就要去承擔了。

D. 制止違規融資擔保,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有哪些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就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答記者問表示,2016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11800億元,其中一般債務7800億元、專項債務4000億元,比上年增加5800億元,落實了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積極的財政政策要加大力度」、「階段性提高財政赤字率」的要求。截至9月底,全國地方已經發行新增地方政府債券11347億元,佔全年新增限額的96.2%。

五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評估和預警,堅持法治化原則分類處置風險事件,依法實現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理分擔風險。六是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建立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對地方政府債務的日常監督機制,依法加大查處和曝光力度,對違法違規的地方政府、金融機構,會同有關監管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如何界定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抄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法律規定的是公司不得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的擔保,但沒有禁止股東提供融資性的擔保。公司擔保和股東擔保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股東擔保是可以的,但是法人股東的擔保要經過法人所在股東的同意才行。

F. 金融擔保和融資擔保的區別

兩者雖然均為擔來保公司,但自在設立及經營等各個環節均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設立審批程序不同。
一般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成立,適用的是公司法對於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需要履行嚴格的前置審批制度,設立原則為核准主義。
2、經營的范圍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以及與融資咨詢有關的擔保業務,允許其自有資金進行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除以上經營范圍以外,還包括貸款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
3、任職人員限制有所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即可。但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要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理制度,並對其管理人員等均有相應的要求。
4、監管程度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沒有嚴格的監管要求,但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有著嚴格的監管程序,處處可見監管,監管涉及設立、變更、經營等各個環節

G.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的介紹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是由財政部在二○一○年三月版二十權四日發布的一條意見。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意見》明確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目標、任務以及主要原則,分別從宏觀經濟管理、企業財務監管、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和國有資產管理四個角度,對地方財政部門開展相關工作予以指導。

H.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的意義作用

地方財政部門在防範風險和支持發展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指導,意義重大。
一方面,融資性擔保業務通過外部擔保和增信,體現出信用放大和財務杠桿的作用,能夠促進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雙重特性。同時,融資性擔保行業是管理風險的行業,高杠桿的經營特徵決定了行業本身具有較高風險,同金融機構的密切聯系則使得融資擔保風險極易轉化為金融風險,並可能最終轉化為財政風險。
另一方面,政府推動在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為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建立了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機構,這已成為政府彌補「市場失靈」的重要手段之一。為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有必要加強對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管理。
對融資性擔保行業而言,規范和發展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關系,《意見》體現了既要促進其規范運作,又要支持其健康發展的指導思想。《意見》與《暫行辦法》的實施將形成正向聯動效應,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相關政策體系的完善,有利於各級財政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提高服務能力,防範化解融資擔保風險,促進地方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I.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要求

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並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准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根據國辦發〔2009〕7號文件精神,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組成,銀監會牽頭。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1.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2.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3.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J. 制止違規融資擔保,什麼是融資擔保

融資擔保是擔保業務中最主要的品種之一,是隨著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的發展需要和擔保對象的融資需求而產生的一種信用中介行為。信用擔保機構通過介入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企業或個人這些資金出借方與主要為企業和個人的資金需求方之間,作為第三方保證人為債務方向債權方提供信用擔保--擔保債務方履行合同或其他類資金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指導意見

國務院關於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

發揮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資擔保機構服務能力;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推進再擔保體系建設;政銀擔三方共同參與,構建可持續銀擔商業合作模式;有效履行監管職責,守住風險底線;加強協作,共同支持融資擔保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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