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受法律保護嗎
您好,2001年4月28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之後,信託產品沒有發生過一起不能兌付的案例。剛性兌付。
㈡ 信託團購合法嗎
兩個層面看這個問題,首先你與團友之間如果有協議,那合同關系是專成立的;其次,信託公司與屬代替你們認購信託者簽訂的信託合同的法律關系是成立的。信託公司如果出面協調,或者明知是團購而不顧,則屬於違規,信託公司將受到處罰,團購資金或將被清退;如果信託公司不知情,那沒有責任,信託是成立的。只要手續齊備,團購出現的糾紛是你們自己的事情,與信託公司無關。以上供參考。
㈢ 信託公司由誰來監管
你好,信託公司由一個部門,也就是銀監會監管。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版辦法》,我國信託機構權監管部門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營業性信託業務需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監管的條例:
1、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進行報備;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㈣ 和朋友集資購買信託產品合法嗎
原則上是不合規的,違反了《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1、投資一個信託計回劃的最低金答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4、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補充:但是私下合夥購買是一種私自行為,和朋友簽訂的協議為抽屜協議,信託公司人員一般都是裝作不知道,因此這種行為也是一種常態,也沒有辦法核實。
㈤ 現在信託公司挺火的,他們合法嗎
已經屬於合法的企業了,
㈥ 信託拆分合法嗎誰說了算如何驗證
銀監會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規定:
1、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版人數不權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及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2、還有就是合格投資人的認定。
信託直接拆分一定是不合規的,如果由個人購買後分拆轉讓就會產生爭議,很多平台都是這么乾的。
信託產品屬於高風險產品,成為公眾事件就麻煩了。
㈦ 信託公司收政府部門監管嗎
信託牌照屬於稀缺牌照,目前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遠遠少於銀行、證券公司數量。
信託業監管不僅限於政府監管,在信託業領域,自律組織的監管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信託業的監管分為三方面的內容。(一)信託法律監管。(二)信託行政監管。(三)信託業的自律。
信託行業的監管職能原歸屬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以下簡稱「非銀部」),後隨著信託行業監管力度的不斷增強,銀監會於2015年1月新設立信託監管部,原屬非銀部的信託行業監管職能劃歸信託監管部。銀監會單獨為信託行業監管設定獨立部門,意味著信託公司在監管層面不再與金融資產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小額貸款公司、P2P個體借貸公司等金融業「非正規軍」相提並論,而是有了自己單獨的「班主任」。事實上,信託公司不論是注冊資本規模、資本充足率要求,還是行為監管方面的要求,雖然不如銀行,但均高於非銀部監管的前述非銀金融機構。銀監會信託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對信託行業實施監管行為,是履行信託監管職能的政府機構。
中信登於2016年12月19日在上海設立,其定位為信託業的信託產品及其信託受益權登記與信息統計平台、信託產品發行與交易平台及信託業監管信息服務平台等三大平台,是「一體三翼」中最晚設立的機構,而與之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是銀監會《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登辦法》)。根據《信登辦法》,信託公司於2017年11月30日即過渡期之後發行的信託計劃必須在中信登進行登記。盡管中信登的職責為管理和維護信託登記信息,確保有關信息的安全、完整和數據的依法、合規使用,並不直接對信託登記信息內容的合規性進行監管,但其提供了集中記錄信託登記信息的平台和資料庫,並保證其公開、公正、透明,為監管機關和自律組織提供最基礎的監管依據,也從另一方面督促信託公司真實、合法、安全地進行信託信息的登記。
「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這句話同樣適用於作為投資工具的信託。既然市場風險是任何一種投資工具都無法避免的風險,那麼建立相應的安全保障機制就顯得尤為必要。在諸多風險規避工具中,行業統一的保障基金是安全保障機制的物質基礎。在這樣的監管思路下,中信基應運而生。中信基於2015年1月16日在北京設立,與之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是銀監會、財政部《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保辦法》),其規定了信託公司須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保障基金,資金信託計劃和財產信託計劃須另行認購,在規定的風險事件發生時可由中信保使用保障基金。上述保障基金以市場化的方式處置風險,保護了包括信託公司在內的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體三翼」各有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其搭建完畢標志著國內信託監管機構體系的初步完善,特別是中信登和中信基近兩三年的設立反映出國內信託監管思路的逐步清晰明確,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摸索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信託監管路徑。
㈧ 信託資金安全嗎
任何抄投資,沒有絕對的安全襲
優勢:
1、比較合規,信託產品為信託公司發行,信託公司為正規金融機構,需要通過銀監會的審批
2、風控措施,信託產品有設計上有借款主體審核、抵押物審核、還款來源審核、額外擔保、資金用途調查等風險控制手段,以保證信託資金的本息安全
3、隱性兜底,信託公司的股東為實力較強的集團公司,一般為了保住信託牌照,股東承擔隱性的兜底,具有一定的保障
劣勢:
1、投向行業多為銀行信貸受限制行業,類似地產、政信等項目風險會較為集中
2、影子銀行角色,受經濟環境影響較大
補充:因此信託產品只能說是相對安全,最好選擇具有國企背景的信託公司發行的產品。
㈨ 信託行為要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信託行為的介紹:
1、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回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答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2、信託行為是以設定信託為目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確認信託行為的書面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信託契約或合同;二是個人遺囑;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二、信託行為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備的條件:
1、信託目的合法
《信託法》第6條明確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確定、合法的信託財產
《信託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信託設立的要件性
我國《信託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㈩ 私人信託公司算是犯法嗎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六章
第五十八條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內准,擅自設立信託公司容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