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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業務

發布時間:2021-04-23 09:28:45

① 我國信託業的監管機構是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銀監會系統在全國有四級組織機構,其中:銀監會機關在北京市金融街,內設27個部門。除會機關外,銀監會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會城市以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36家銀監局。

在全國306個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設有銀監分局,在全國1730個縣(縣級市、自治縣、旗、自治旗)設有監管辦事處,基本覆蓋了全國各層級行政區域,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

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我國信託業務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二、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三、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四、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② 我國信託公司主要業務有哪些

信託公復司的經營范圍包括制: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目前,我國信託公司業務開展已經涉及到領域主要包括:基礎設施、房地產、證券市場、礦產、能源、教育、藝術品、航空、醫療設備、林地、消費品等諸多領域。

③ 我國信託業務與國外信託業務有什麼不同

我國信託行業與國外有較大區別,主要體現在:
1、國內信託多為影子銀行性質;
2、國內信託主動管理能力較弱;
3、國內信託多為解決融資問題;
4、國內信託跨行合作較少。
補充:國內信託還有較長的路要走。

④ 請問制約我國信託業務發展的因素包括哪些

影響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響因素是信託制度及其相關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信託規模的制約及單份信託合約金額的限制。按《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發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基本定位於非公募性質,每項信託計劃不得超過200份信託合同,每份信託合同的最低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此項限制導致了資金信託產品的設計和推出與大多數投資項目的資金需求規模以及巨額的居民儲蓄所產生的投資需求產生了巨大差距。信託規模的限制(受投資項目的資金規模製約,實際上每份信託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額往往高達幾十萬元),使得相當多的資金信託產品不能順利發行,投資項目的資金難以按時到位,進一步影響了地區經濟的發展。

2、稅收制度的制約。對於財產型信託,由於目前我國稅收制度沒有針對該類業務出台相應政策,按照《信託法》和現行的稅法,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進行投資時,因伴隨產權轉移,需要繳納稅金;當信託計劃到期,信託公司將資產交還委託人時又需繳納稅金。雙重納稅大大提高了信託公司的經營成本,從而壓縮了投資者的收益空間,阻礙了信託業務的開展,這也是目前各信託企業均未推出財產型信託業務的一個根本性制度約束(目前部分國內信託企業推出的所謂財產信託產品,其本質上還是資金信託產品)。而對於資金信託產品來說,現行的法律規定中沒有明確受益人在取得信託受益時如何納稅,各個地區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對於信託企業開展公益信託業務等特殊業務,相關法律中也沒有稅收優惠等方面的規定。

3、信託產品流通機制的滯後。盡管規定信託產品的受益權可以轉讓,但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轉讓手續和轉讓場所等在法律法規中均無明確規定,從而使資金信託產品的流動性,特別是機構委託人大額信託合同的轉讓嚴重缺乏操作性。根據現有法律,信託受益權是以信託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託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體轉讓。受制於項目融資的規模和信託計劃不能超過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單個信託合同的融資規模通常高達幾十萬元,抬高了未來轉讓過程中交易對手的門檻,大大增加了尋找交易對手的難度。

4、工商登記制度的缺失。盡管我國《信託法》中對信託財產登記問題有專門條款,但缺乏與之相關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託財產登記需要工商登記機關准許對充當信託財產的股權、設備等進行登記,但實際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門卻往往因政策不明確而拒絕,這使得原本應是信託公司優勢業務品種的財產信託難以發展。

5、跨區域展業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在異地設置分支機構,從而使其在異地的展業功能受到明顯的限制,信託機構的規模偏小,抗風險的能力偏弱,資金在不同地區之間的餘缺調節受到了制約,造成了資金配置過程中的效率損失和浪費。
6、營銷宣傳方面的制約。按照《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在報刊、電台、電視和其他公共媒體等新聞媒體上對信託產品做廣告營銷宣傳,這一規定使得信託產品的認知程度和受眾面相對較為狹窄,不僅導致信託產品銷售渠道不暢,產品信息閉塞,信託產品的誠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進一步制約了信託流通市場的形成。

7、競爭制度的制約。當信託公司被政策所困時,銀行、保險、證券業卻相繼推出了「委託貸款」、「分紅保險」、「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開放式投資基金」等一系列產品。藉助其網點分布廣泛、客戶資源豐富的優勢,這些業務一度開展得異常紅火,而且在稅收、規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優惠的政策,如投資於基金所得不必繳納所得稅,《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對證券公司辦理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又沒有200份的規模限制等。這些業務雖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實質,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託業務。這些業務都在擠占信託業務的空間,對信託市場的瓜分已經初露端倪。

從上述七個方面來看,因為信託制度的滯後和不配套,使得信託企業在起跑線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再加上各信託企業的內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結構嚴重缺位、內控機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關聯交易缺乏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託業的發展出現了許多不穩定的因素,在整個金融體系中所佔的比例過小,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難以成為支撐我國金融業的支柱。

⑤ 我國銀行可以從事信託投資業務嗎

不可以,信託和證券這兩個部門是歸證監會管的,銀行歸銀監會管,分別屬於不回同的部門。這是我答國的金融制度決定的。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5)我國信託業務擴展閱讀

投資銀行的財務顧問業務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證券市場業務的策劃和咨詢業務的總稱。

主要指投資銀行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級市場再籌資以及發生兼並收購、出售資產等重大交易活動時提供的專業性財務意見。

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要求,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主要限於信託、投資、和其他代理業務。

少數確屬需要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兼營租賃、證券業務和發行一年以內的專項信託受益債券,用於進行有特定對象的貸款和投資。

⑥ 我國如何發展養老金信託業務

我認為只要是信託就有賠錢的風險 這東西應該國家來接手 統計好未來需要的養老院 多干實體的養老院才是正道 必竟我們這代人都是獨生子女 現在生存壓力又這么大。

⑦ 我國信託機構業務經營規則是什麼

第十一條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條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投資」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託市場的狀況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
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於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設立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⑧ 我國目前信託公司的業務主要有( )。

A,B,C,D,E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版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國權目前信託公司的業務主要有:①資金信託;②動產信託;③不動產信託;④有價證券信託;⑤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⑥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⑦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⑧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⑨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⑩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⑨ 我國信託行業發展都經歷了哪些階段呢

信託在國內的起源可以追溯到70年代末,目前信託業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內業一起構成現代容金融四大支柱。幾十年的發展歷程從不同角度有著不同的劃分方式,最近看到長安信託常務副總裁方灝的一個劃分,你可以參考下。
長安信託方灝認為信託行業主要分成四個階段:2002年之前處於摸索階段,混亂、主營不清晰;2002年至2008年處於回歸主業的階段,尋找業務模式、行業定位;2009年至2015年處於黃金時代,信託公司成為國家經濟發展中的很重要的一個投融資渠道;而從2016年至今,信託行業正處於白銀時代,該階段信託公司在作為國家經濟重要的投融渠道基礎上,要更加側重於考慮社會財富的管理和配置需求,進入再轉型、再定位、再創新階段。

⑩ 我國信託是怎樣分類的

一、以復信託關系成立制的方式為標准劃分
(一)任意信託
(二)法定信託

二、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准劃分
(一)金錢信託
1.特定金錢信託
2.指定金錢信託
3.非指定金錢信託
(二) 有價證券信託
(三) 不動產信託
(四) 動產信託
(五) 金錢債權信託

三、以信託目的為標准劃分
(一)擔保信託
(二)管理信託
(三)處理信託
(四)管理和處理信託

四、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准劃分
(一)民事信託
(二)商事信託

五、從委託人的角度對信託的劃分
(一)個人信託
1.生前信託
2.身後信託
(二)法人信託
1.附擔保公司債信託
2.動產信託
3.雇員受益信託
4.商務管理信託
5.其他
(三)個人與法人通用信託業務
1.不動產信託
2.公益信託
3.其他

六、以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准劃分
(一)營業信託
(二)非營業信託

七、從受益人的角度對信託的劃分
(一)自益信託
(二)他益信託
(三)私益信託
(四)公益信託

八、以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為標准劃分
(一)國內信託
(二)國際信託

九、以業務范圍為標准劃分
(一)廣義信託
(二)狹義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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