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監督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規范向農村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一、總 則
(一)為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金管理,保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入股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二)本意見所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批准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實行縣(市)、鄉(鎮)兩級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堅持入股自願、風險自擔、服務優惠、利益共享的原則。
(四)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
(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股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在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公開文字材料中載明,並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詢。
(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享有按規定獲取優惠服務和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二、入股條件
(八)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
(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原有非貨幣形式的股金,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或清理。
(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十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直接入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贈資產(資金)或以優質資產置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所捐贈資產(資金)應計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公積,不能直接計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贈原則上應以貨幣資金形式進行。以實物資產形式捐贈的,應當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其價值。
(十三)金融機構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其戰略投資人的,應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有關規定,並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三、股權設置
(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股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農村合作銀行、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十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入股的最低數額,並報經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每股人民幣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小於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縣聯社及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含職工)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法人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0股。
(十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以體現各方面股東(含社員)利益,確保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單個法人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於總股本的50%, 其中,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25%。
農村合作銀行股金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 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四、股金管理
(十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認繳股金的社員(股東)簽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股東)所有權憑證和參與利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證作為質押標的。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以本社(行)股金證為自已或他人擔保應事先告知理(董)事會。
(十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
2、選舉理(董)事、監事和被選舉為理(董)事和監事;
3、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4、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5、享有股金分紅和參與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轉讓股金和優先認購股金;
7、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
2、按其所認購的數額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4、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信譽,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5、服從和履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盈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但不得對股金支付利息。
當年虧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盈利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採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具體辦法可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予。
(二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1、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
2、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
(二十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辦理退股:
1、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
2. 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
3、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
4、經理(董)事會同意。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二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二十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定期補充資本金的機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增資擴股的規劃,確保在任何時點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五、股金證管理
(二十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簽發的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
入股須知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2、根據盈利狀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不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3. 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和民事責任;
4、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5、社員(股東)對股金證所列項目應如實申報,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
(二十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證應列明以下事項:
1、自然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2、法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法人名稱、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股金證中對資格股、投資股分別列示。
(二十八)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證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時,單位持介紹信、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六、其他事宜
(二十九)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已進行的增資擴股工作中,有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意見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計劃,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三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意見要求對章程進行修改,並換發股金證。
第一批改革試點8個省(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經按改革後的產權組織形式通過新章程,頒發新股金證的,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告知本意見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對章程進行修改,換發股金證。具體辦法由各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B. 《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在哪些市(縣)試點
第一,有內在需求。改革開放三十多年,我國農村經濟社會面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村經濟加速發展,農民的收入持續增加。2010年末,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已接近6000元,不少發達地區已經超過1萬元,很多農村和農民正在由過去主要解決溫飽問題開始轉向致富奔小康,更加註重提高生活的質量和幸福度。特別是隨著城鎮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推進,快速發展變化中的「三農」經濟迫切需要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及時跟進,需要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服務供給及時跟上。
第二,有基礎條件。農村金融改革從1986年「行社分家」到現在,做了大量積極有效的探索。一是積極推動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主要涉農金融機構不斷完善公司治理,逐步實現商業化自主經營;二是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准許金融機構對貸款自主定價;三是大力發展農村新型金融機構,鼓勵更多的民間資本向農村有序流動。同時,鼓勵縣域地方法人可貸資金的一定比例留在當地使用,並探索推進農業銀行「三農事業部」改革試點。此外,積極推進農村徵信體系、支付結算體系等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通過多方面、多角度的改革,應該說,我國目前農村金融機構的組織體系、金融機構的產品創新能力、農村金融基礎設施、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等已經具備了為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提供支撐的基礎條件。
第三,有政策環境。中央反復強調,「三農」工作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2004~2010年,中央連續七個一號文件聚焦「三農」。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的核心,必須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始終把改革創新作為農村發展的根本動力。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在工業化、城鎮化深入發展的同時,要同步推進農業現代化,這是「十二五」時期的一項重大任務。201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促進更多的資金流向「三農」。所以,從統籌城鄉發展、擴大內需、調整結構、改善民生、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大局考慮,政策環境要求我們在深化農村金融改革方面不斷地取得務實突破。
第四,有現實意義。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不僅有利於緩解農民貸款難,促進更多的信貸資金流向農業、農村和農民,而且有利於緩解對農村和農民金融服務不簡便、不到位的問題,有利於向農村和農民普及金融知識,有利於活躍農村商貿流通和促進擴大農村消費,也有利於金融機構培育和拓展新的盈利增長點。這項工作,對改善農村民生有利,對政府發展經濟有利,對金融機構拓展業務有利,是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的內在呼喚。從來沒有一個金融創新,像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一樣,能夠把各方面的政策和力量緊緊凝聚在一起。
C. 國家對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具體扶持政策以及中小企業再擔保公司發展趨勢如題 謝謝了
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一是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都要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完善中小企業授信業務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規模和比重。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二是完善小企業信貸考核體系。鼓勵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損失給予適度風險補償。對小企業新增貸款實行稅前全額撥備損失准備金,適當調減小企業貸款利息營業稅。三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研究鼓勵民間資本創辦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機構。支持、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鼓勵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積極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入股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商業銀行以及城市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四是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投資力度。積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發揮融資租賃、典當、信託等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五是加快制定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管理辦法,完善多層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各級財政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准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在稅前扣除。六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機制和評價體系,提高中小企業的融資信用等級。完善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詢服務。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七是進一步擴大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穩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進一步完善創業板市場,保證上市企業質量。培育創業板成為中小企業重要融資渠道,通過創業板市場培育未來大型民營企業集團。
D. 我國現有哪些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國農村金融法正在醞釀討論中,還沒制定、公布。
E. 政府部門在農村融資合法嗎
政府部門在農村融資,只要手續齊全,就合法。
F. 大家對改進農村金融便民服務工作有什麼建議呢
根據目前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立足當地實際,制定出台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政策內,德生科容技對目前農村金融便民服務工作的一些建議主要有:
(一)健全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增加農村地區金融便民服務措施;可以通過設立農村便民服務網點,鋪設便民服務終端--德生寶等;
(二)加強金融創新,滿足農村地區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三)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提高廣大農民對新型金融服務工具、金融產品的認知度。
G. 甘肅如何解決農村融資難貸款難
改革開放以來,甘肅重建了農村金融體系,特別是近年來,在廣大農村地區已初步形成了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包括擔保、小額貸款公司、「雙聯惠農貸款」、「農耕文明」貸款以及保險、證券等在內的多層次農村金融體系,不斷加大信貸支農力度,提高金融服務水平,為農民增收、農業發展、農村繁榮注入了活力。然而從近幾年「三農」工作的實際來看,農村金融市場資金投入不足,貸款難、難貸款、融資貴已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瓶頸,農業和農民仍然處於金融服務的邊緣和末梢,得不到金融資金的有效支持,直接制約著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 甘肅是一個欠發達省份,到2020年與全國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會,是擺在全省面前的中心任務,是我們必須實現的宏偉目標。為此,我們提出要在2017年基本消除貧困,這就意味著廣大農村地區也必須實現跨越式發展,這對自然條件嚴酷、發展基礎較差、貧困人口相對較多的甘肅來說,任務十分艱巨。從這個意義上講,大力發展現代農村金融、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比過去任何時候都顯得更為迫切。眼下最要緊的就是下功夫突破農村融資貴、貸款難這一主要瓶頸,為農村引入充裕的、穩定的、優惠的金融資金,從而為農村發展、農民增收提供資金保障。 要圍繞2017年消除貧困和2020年與全國同步實現小康的目標,著眼於滿足農村融資需求,堅持金融支持與政府扶持並重、市場化取向與政策性支持並重、加強服務與防範風險並重,著力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著力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努力構建和完善以合作金融為基礎、政策性金融為保障、商業性金融為補充、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引導各類資金和經濟資源投向農村,讓農民獲得貸款更容易、辦理業務更便捷、服務費用更優惠,從而推進農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1.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努力拓展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具有多樣性、競爭性和高效率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是解決農村發展資金不足的基礎性措施。當前要考慮適度放開農村金融市場,放寬對農村金融市場准入的限制,加快形成以政策性金融機構和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為主體,以國有商業銀行、農村保險機構和多種類型的農村金融組織直接參與的農村金融體系,為農民提供全方位的農村金融服務。一是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在做好小額農戶信貸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對農戶規模種養業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業務,同時加大對農產品加工企業扶持力度;二是政策性銀行在繼續推進倉儲貸款、龍頭加工企業貸款等業務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對農村基層建設方面的信貸支持新思路、新模式;三是適當放寬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民授信額度及信用等級評價條件,大力推行貸款營銷辦法,力爭農業貸款增量與農業增加值的同步發展;四是探索建立農產品期貨市場,積極發展農村證券市場,不斷拓展農村金融供給的新渠道。 2.要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各金融機構要從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出發,創新金融產品、提升服務質量。一是使用好已有的金融產品。婦女小額擔保貸款、「雙聯惠農貸款」、「中和農信」貸款和「農耕文明」貸款要不斷完善貸款方式,實現更加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惠及廣大農戶。實施好已簽約的國開行800億元扶貧開發貸款項目,為加快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創造條件。二是創新多樣化的金融產品。要從農村實際出發,針對農牧業發展的特點和規律,採取大中小、長短期相結合的組團式信貸。鼓勵開發小額信用貸款、小額擔保貸款、抵押擔保貸款等多種農村金融產品。建議對5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可直接授信發放,最大限度減少審貸程序。三是構建貼近「三農」的多樣化、多層次的農村金融體系,繼續鼓勵在縣域發展新型金融機構,支持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的發展。 3.要實現財政與金融的有效配合。要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作用。首先,在不斷增加各級財政涉農貸款貼息資金的同時,要整合各類涉農資金,從整合的資金中切出一部分專項用於貸款貼息,不斷提高財政資金引導信貸投入的能力,支持所有金融機構擴大對農戶生產性貸款的規模。其次,要完善對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業績的獎勵制度,對投放大、成效顯著的金融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進一步制定和健全對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財政貼息、稅收優惠、風險補償、費用補助等政策,形成金融支持「三農」發展的激勵機制。 4.要完善貸款擔保抵押辦法。擔保抵押難是當前制約農村金融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必須著力解決好。一是對政策性擔保機構要不斷增加財政資金注入,建立擔保費用補助制度,明確擔保費用補助標准,不斷提高擔保信用等級,增強政策性擔保的能力。同時,支持創辦民營擔保機構,為涉農貸款提供多層次擔保服務。二是探索擴大農村抵押擔保物范圍。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的登記、頒證、確權工作,建立物權評估交易處置的中介機構,為「四權」抵押貸款創造條件。三是推行多種有效擔保模式。大力發展農村合作社和龍頭企業,鼓勵其對社員和訂單農戶的信貸予以擔保。同時,積極推廣聯戶擔保,充分發揮農村熟人信用的作用。四是建立涉農貸款風險分攤機制。由於農牧業自身的脆弱性和不穩定性,涉農貸款相對風險較大,這是影響涉農信貸持續投放的主要障礙。要安排一定數量的涉農貸款風險准備資金,在市場激烈變動、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時對金融機構的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另外,要大力推行對農牧業生產開展的保險業務,支持保險公司開辦設施種養、林果產業等保險業務,加大對涉農商業保險保費補貼的力度,以此來減弱農業生產的貸款風險。同時,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探索對重點涉農項目進行聯合授信、分工貸款的模式,來分散貸款風險。總之,就是要通過政府、銀行、保險、擔保、貸款主體等多個方面來分攤貸款風險,防止由於不可抗拒的因素給借貸造成重大損失。 5.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一是廣泛開展金融知識教育,讓廣大農戶學會和金融機構打交道,避免捲入到一些非法或違規的金融活動之中,使本來不多的收入遭受損失。二是採取農民群眾易於接受的、實實在在的宣傳方式,繼續深入開展日常或專項宣傳,提高涉農企業及農民的誠實守信意識。三是切實推進社會信用環境建設和金融法制環境建設,出台保護農村信用社合法權益、降低農村信用社維權成本的相關辦法,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四是各職能部門之間要加強協作,相互交流政策信息、監管信息,實現農村區域信用信息共享,促進和改善農村信用環境。五是在科學設計評價指標體系的基礎上,通過監測分析,有重點、有目的地對信用體系建設薄弱的鄉鎮開展整治活動。 6.加強民間借貸管理,進一步規范和利用民間資本。從現實發展情況看,民間借貸發展迅速、靈活的優勢與正規金融有很強的互補效應。因此,要進一步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充分調動民間金融、民間資本的積極性,發展多種類型的小額信貸組織,來滿足農村經濟主體多樣化的經濟需求,使之成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補充。 (歐陽堅 作者為甘肅省委副書記)
H. 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方式有哪些
農村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公布的《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再次強調,要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
林權
早在2008年就下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提出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金融機構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
農村土地產權抵押的方式及對象
一、是直補資金賬戶擔保貸款。根據農戶惠農直補資金的額度,將惠農直補資金賬戶作為貸款質押擔保賬戶,由農戶本人承諾提供質押擔保而對農戶發放貸款;
二、是農村房屋產權抵押貸款。對象為擁有農村住房的農戶自然人,貸款額度根據抵押物價值及經營項目收益情況確定;
三、是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為擁有農村土地經營權的經濟組織及農戶自然人,貸款額度根據土地狀況及經營項目收益情況確定;四是農村林權抵押貸款。對象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轄區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貸款額度根據抵押物狀況及經營項目收益情況確定。
四、是農村林權抵押貸款。對象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轄區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貸款額度根據抵押物狀況及經營項目收益情況確定。
I. 當前農村居民融資(借錢)的渠道有哪些試比較各渠道的優缺點
一、普通的融資方式是個人間借款如果自己有個好項目想經營
首先想到的是向親屬、朋友借款。這種融資方式最好是資金少風險不大的項目,它適合簡單生產經營和資本積累的初期。但不足是一旦經營發生虧損,將無臉面對親朋好友。
二、股東「融資」
親屬朋友有錢的畢竟是少數,而且考慮有些情況下熟人反而不好辦事,故可以考慮尋找合適的投資合夥人。以前找投資合夥人主要是在本區域,現在交通、通訊工具很方便,國內外都有可能找到投資合夥人。確定好一個經營項目後,若無資金,你可考慮犧牲一部分利益給別人,以換取一定資金,達到能開始經營和獲利的目的。在不失去控股權的情況下,這種融資是可行的。但你必須做好充分的准備工作。首先要包裝你的經營項目,讓它吸引人。其次還要包裝你自己,讓人跟你一接觸,就願與你合作,不要讓人感到你是個騙子或無能力經營的人。最後你要起草一份很好的合同,有效地規范你和合夥人的行為和權利義務。這樣先把生意做起來,為吸引投資者,你可採取股東置換的方式,留住經營資金。你投資的目的是為了開業和贏利而合夥人並不想長久在此經營項目上停留,只想通過「融資」式的投資,賺取利潤。當經營情況不好時,合夥人可能會退出或減少應投資金。而經營情況好時,你賺夠了自己獨自經營的資金,就可能讓合夥人退出。不論何種情況,你都可採取股東置換的方式,當不好時,你可找另一個合夥人替換原合夥人;經營好時,你用自己替換原合夥人以達到經營資金充足,保證經營的目的。
三、會員制
當你有獨特的項目卻無資金開發,而又不願與人合夥或向親朋好友借錢,則可考慮這種方式,比如你是個較有名氣的鋼琴演奏家,想較大范圍地招學生。這時你一無場地二無資金,但你有信心把你的學生培養出來,你便可採取會員制。學生們先交錢(不同於現在先學琴再交費或學一次,交一次)你用這些錢去租場地,購樂器等。能採取會員制融資的人一般有較好的無形資產(如名人)或較特殊的實際資產(如很獨特的園林景觀)。以上幾種融資方式,大多是在自己無實際資產的前提下進行融資,這是比較艱難的,全靠智力獨特和個人風格,而且是以個人信用為基礎。從這點上說,人在融資中是第一位的,你有很好的人格和出色的智力就不愁融不到錢。應該先做人,後掙錢。
四、租賃
這是目前比較流行的一種融資方式,經營時,考慮初期投入資金購置設備風險太大或根本無太多資金購置設備,你可考慮租。比如:可以租房子、租汽車、租生產設備。租賃不僅在融資上有優越性,它還可促進企業提高設備利用率,降低固定成本,減少投資風險。我國目前租賃方式中主要有直接融資租賃和回租租賃兩種方式。直接融資租賃是租賃公司籌措資金,購買設備,再租賃給用戶。回租租賃是指承租人將自製或外購的機器設備先按賬面價格或重估價格賣給租賃公司,然後再從租賃公司租回使用。使用何種租賃方式應根據個人不同情況。與租賃相對應的還有流動資金的「租」用。比如在采購原材料時,你通過各種方式可先使用這些原材料,然後再付錢。而你所採取的各種方式便是你所付的「租金」。如此種種,只要你肯動腦筋,不論是固定資產還是流動資金,你都可採取「租賃」方式。
五、向銀行貸款
銀行貸款有一個通「病」便是貸富不貸貧,你越有資產,越有錢銀行越願意貸給你。銀行從自身利益出發,採取這種方式,無可厚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銀行也會改變其貸款原則及方式,國外已開始有專門銀行為高新技術產業(即風險較大產業)貸款,也有專門為中小企業貸款的銀行,在我國,目前只是政府重視,商業銀行還沒具體實施,所以從目前情況看,小企業及個人從銀行貸款較難。現在各銀行實施的都是小額抵押貸款,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單為抵押(人民幣、外幣存單均可),從儲蓄機構取出一定金額,到期一次性歸還。小額抵押貸款的起點為人民幣1000元,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每筆貸款數額不得超過抵押存單面額的80%,期限不得超過抵押存單的到期日,要想從銀行拿到貸款,你首先要有資產包括不動產(必須在市區)和存單,這對大多數剛下海的人,顯然是不適宜的,但隨著金融體制的改革,各式各樣的貸款會逐步面向小企業和個人的,如信用卡透支融資,股票債券抵押貸款等都會和我們見面。
六、典當
當你在經營過程中急需資金時,可到典當行把自己的資產抵押,從典當行拿出資金。它的特點是資產種類不受限制,大到房產、汽車,小到珠寶、首飾、服裝等等,只要典當行認為還值些錢的均可典當。而且手續便捷,很快拿到資金。但典當也有不足,只能救急,如果典當物成為死當,你的損失將會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