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禁止結構化信託次級 固有
結構化信託理財產品與一般信託產品的不同,主要就在於「結構」上專。目前,國內信託公司設屬計的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理財產品具有幾個可識別的特徵。
首先,在信託計劃的委託人上採用「一般/優先」模式。社會投資者是優先受益權委託人,一般受益權委託人則為機構投資者。「一般/優先」模式使委託人的收益與風險成正比。從理論上說,初始信託資金由優先受益權資金和一般受益權資金按一定比例配比。
其次,在風險承擔上,一般受益權委託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託資金承擔有限風險在先,而優先受益權委託人(優先受益人)承擔相對較低的風險在後;在收益分配上,優先受益人則優先於一般受益人。結構化信託理財產品的避震功能也就體現於此,當該信託計劃出現較大的風險並由此造成虧損時,機構投資者的資金沖鋒在前,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與此相對應,當投資獲得豐厚回報時,機構投資者的收益也要比個人投資者多得多。
此外,「結構」還體現在投資模式上。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產品就是投資的多元組合,此類產品可以投資股票、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多種有價證券,具體的投資比例由該信託的投資團隊掌握。
2. 銀監會明文禁止票據信託存續業務那以後咋辦
昨日,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銀監會已於2月下旬正式下發文回件禁止票據信託業答務。根據這份名為《關於信託公司票據信託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信託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讓/受讓業務。
3. 信託財產一般不得強制執行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作為獨立的法人,母公司與其子公司應依法分別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根據上述條文第(一)項的規定,A公司作為母公司只能以自己的財產作為破產財產。但這並不意味其子公司不受影響,在強調於公司獨立性的同時,我們必須看到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特殊的投資關系。由於母公司對子公司享有完全的投資權益,根據上述條文第(三)項的規定,應將其作為一種財產權利納入破產財產的范圍。
一般應由清算組委託評估機構對子公司B進行評估, 在此基礎上將子公司整體有償轉讓,轉讓金納入破產財產。此時,子公司的法人資格將得以保留,投資收益關系發生變化。
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所以根據上述規定,對於第1個問題:A公司信託B公司股權,只要A公司不是受益人(因為B是全資子公司,A公司不是信託受益人就意味著A將B公司股權間接的贈與給了信託受益人)或者B公司信託房屋產權,A、B不是受益人,均可以實現防止辦公樓不被強制執行的效果。
對於第2個問題,A公司信託B公司股權,只是A公司對B公司的投資收益關系發生變化,但是B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仍然負債務償付義務,其財產(辦公樓)仍然會被強制執行。但B公司信託辦公樓這一物權,只要B公司不是唯一信託收益人,根據上述辦公樓就不能作為清算財產,可以不被強制執行。
4. 證監會嚴禁傘形信託能全面叫停嗎
還是比較好控制的
銀監會要是這么說,最多隻能控制信託發行不了傘形信託,可以採取場外的配內資模式,所容以只能治標不治本。
證監會這么說,只要卡住證券公司的數據不得外接,那場外配資、傘形信託都只能停了,就看具體證券公司能不能執行了,這是治標治本的辦法
話說最近這個問題問的朋友咋這么多?
5. 證監會嚴禁傘形信託 什麼是傘形信託有什麼危害
一般的邏輯抄是資金充裕對於股市一定有正面作用。
傘形信託通過優先劣後的機構化操作,可以調用3倍左右的資金杠桿,因此使得目前市場資金較為充裕。
因此個人認為傘形結構化信託的禁止會導致資金量的減少,對於證券行業、銀行、信託會有一定影響,減少收入,但是有限。
6. 為什麼《信託法》要禁止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的信託
這樣的目的,違背了信託的宗旨。信託的宗旨是「受人之託,代客理財。」而不是受人之託,幫人討債
7. 為什麼禁止信託公司承諾保底收益率
沒有任何一款產品可以提供保底收益,包括銀行理財產品
首先,不要以為存錢到版了銀行就會保底。權通脹就是國家對存款和現金徵收的稅收
其次,銀行理財產品多投資於貨幣市場或者信託,他們風險略低,收益勉強覆蓋cpi
最後,信託不寫保底收益是因為各種各樣的風險,比如國家政策,通脹,抵押物變現時的流動性,延期兌付等等
8. 為什麼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信託公司本來就是一家受託管理信託財產的機構。如果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就不是信託公司受託管理了。
所謂「賣出回購信託財產」,是指信託公司在金融市場上按照回購協議的約定,先行賣出可以作為回購交易的特定信託資產(國債、股票等),再按固定的價格在到期日從交易對手處買回的經濟行為,其本質是交易對手向信託財產融資,屬於為信託財產借入資金。
在我國信託目前主要是金錢信託的背景下,把禁止的負債管理行為限制在「賣出回購信託財產」,是有合理性的。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條信託公司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六十一條信託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予以撤銷。
第六十二條對信託公司違規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罰款、取消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等處罰措施。
9. 為何禁止信託公 保底收益
你好,請給個最佳答案,謝謝
因為事實上做什麼都有風險,遇到火星撞地球了怎麼辦
法律要禁止信託公司承諾保底收益是因為信託產品在高收益的情況下也伴隨著高風險
10. 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不得有( )行為
正確答案:A,B,C,D
解析: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1)利用受託人地位謀取不當利益專;(2)將信託財產挪屬用於非信託目的的用途;(3)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4)以信託財產提供擔保;(5)法律法規和中國銀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