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來: 河南省國際信託源投資公司成立於1980年,是中原地區實行外開放以來最早成立的國際金融和對外經貿"窗口"之一。經過十多年的業務拓展,已形成一個以吸引外資,從事國際、國內金融信託投資業務為主,並與生產、技術、貿易、服務相結合,綜合經營的經濟實體。
法定代表人:高體堯
成立時間:1991-08-21
注冊資本:2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10000000025976
企業類型:全民所有制
公司地址:鄭州市黃河路北街 8 號
② 金融數學研究生畢業能幹什麼
金融數學專業旨在為金融業提供具有定量分析財務能力的專業人才,它著重應用數學和統計學在金融系統中的應用。該專業在利物浦大學已有多年歷史,而且證明畢業生受業面廣,極受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歡迎。在2006年該專業在中國首次出現,它將為中國乃至世界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提供急需的金融人才。
雖然投資銀行是金融數學的主要就業行業,但是本專業技能也適用於其它的行業並且有許多研究的機會。例如,那些進行商品貿易或國際貿易的公司(能源公司、航空公司、大型鋼鐵公司、礦業公司及國際大公司)都會面臨商品價格風險及外匯風險。他們便僱用金融數學家處理這些風險。
(2)信託黃河擴展閱讀:
金融數學是培養具有扎實的數學基礎,掌握金融數學基本理論和基本分析方法,能夠運用所學的數學與金融分析方法進行經濟、金融信息分析與數據處理的應用型人才。畢業後能在金融、投資、保險等部門從事金融分析、策劃與管理等工作,並為更高層次的研究生教育輸送優秀人才。
系統掌握應用數學、金融學的基礎理論和方法,形成扎實的數學基本功底和嚴謹的數學思維模式。具備靈敏獲取信息能力和分析信息能力,具備不斷學習和創新的精神,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教學能力,具有在經濟、金融領域從事定量分析,解決實際經濟問題及設計經濟數學模型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③ 光大興隴信託黃河十七號兌付了嗎
延期了吧
④ 炎黃二帝塑像為什麼面向黃河
八旬老人20年籌資建成炎黃二帝巨型塑像(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07:18 大洋網-廣州日報
炎黃二帝巨塑直接推動人王仁民
右圖為慶典現場。
20年前,當王仁民在鄭州黃河游覽區舉行新聞發布會,向全球華人發出建造炎黃二帝巨型塑像的倡議時,他62歲。從那一天開始,王仁民拄著一根手杖四處游說求援,八方奔走呼籲。
如今,82歲的他再次站在故地時,20年的夙願終於變成了現實。炎黃二帝巨塑背依邙山,俯瞰大河,立足於鄭州黃河之濱的向陽山上。此外,它還以其106米的高度,被當地一些媒體稱為「地球第一高雕塑」,而王仁民的名字也跟炎黃巨塑緊密地聯系在一起。
作為河南炎黃文化研究會會長、炎黃二帝巨塑籌建委員會主任,王仁民是炎黃巨塑從設想、設計到集資、施工的直接推動者和見證人。17日,在炎黃二帝塑像落成慶典的前夕,這位發起人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講述了過去20年間,炎黃二帝巨塑從設想到現實的路線圖。
在位於河南省圖書館內一個簡陋的辦公室里,記者見到了被媒體稱為「黃河之子」的王仁民老先生。辦公室屋子裡堆滿了他的作品,還有多個炎黃二帝塑像的小樣,牆壁上掛著炎黃二帝巨型塑像的照片和效果圖。
雖然年事已高,但82歲的王老先生思維清晰,退而不休的他不斷地接著不同人從不同地方打來的電話,很有耐心。王仁民說,如果將來有一天不忙碌了,他肯定會很不習慣。為了讓炎黃二帝塑像的創意變成現實,王仁民整整奔走了20年。
創意萌生:在炎黃子孫上做文章
1987年,作為鄭州市重點旅遊景點的負責人,王仁民先後到新加坡和美國考察旅遊項目。他說:「無論是在新加坡這個華人佔主體的國家,還是在美國,我發現那裡的華人都認同炎黃子孫這個概念。」這讓王仁民頗為觸動:能不能在炎黃子孫上做文章?
「炎黃二帝是中華民族的人文始祖;炎黃二帝是中華民族的象徵。炎黃子孫是一根精神紐帶,許多中國人盡管身在異鄉,但拜祖、尋根的想法始終在心裡。」王仁民認為。但是,如何讓虛幻的文化符號找到更為現實的載體,是他必須面對的問題。
於是,一個大膽的設想在王仁民的腦海中產生了:「我要在我的景區內建造炎黃二帝的雕塑,吸引全球華人前來祭拜。」
但難題是,炎黃二帝都是歷史傳說中的人物,誰都沒有見過他們,不知道他們長什麼樣。這該怎麼辦呢?
同年,一個偶然的機會,王仁民在鄭州市群眾藝術館見到了雕塑家吳樹華創造的炎黃二帝雕像,問題便迎刃而解。
不過,炎黃二帝的形象是經過全國600多位專家學者5年論證10次修改而定型的。從原來的站姿改成依山而建,容貌也經過多次修改。
在王仁民自己看來,他是一個勇於將理想轉化為現實的人,這也被他自己視為最重要的經驗。1987年10月15日,王仁民在黃河游覽區主持了興建炎黃二帝巨塑的新聞發布會,他向全球華人發出倡議,「用花崗岩在靠近黃河橋的向陽山上建造高106米的炎黃巨像」。當時月工資只有100多元的王仁民,率先捐資500元。
一年後,炎黃二帝巨塑籌委會在北京成立,推舉周谷城為會長,蕭克為執行會長。
奔走廿載:如海通和尚修建樂山大佛
建造炎黃巨塑的倡議決定了隨後20年王仁民的生活路線圖。從那一天開始,他發揮了擅長演講和公關的天賦,拄著一根手杖四處游說求援,八方奔走呼籲。
王仁民說:「這個工程不是國家下達的指標,而是民間發起的。那時候也不興什麼招商引資,而且我們也不想做成商業項目。」他准備向全球華人募捐來建造炎黃二帝巨像,要像當年海通和尚修建樂山大佛那樣游說籌資。
自1987年倡議到1991年奠基這5年間,王仁民不顧年邁和腿腳不適,拄著拐杖,從長白山到五指山,從亞洲到北美,國內行程達6萬多公里,海外行程3萬多公里,作報告數千場,不遺餘力不厭其煩地推介他那建造炎黃巨塑的創意和理念。
功夫不負有心人,在他不懈的奔走游說下,1991年5月10日,全國性的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在北京成立,一些國家領導人到會祝賀。同年9月12日,炎黃巨塑舉行了奠基儀式。
此時距王仁民的倡議已經過了4年之久。而在炎黃二帝巨塑籌建委員會成立之初,王仁民對炎黃二帝巨塑的修建很樂觀,認為用5年時間,就可以干成這件事。
資金困局:市場化運作融資1.2億元
巨塑工程最大的困難來自於資金。沒有經費,何以言他?
其實,王仁民的倡議發布後,社會對此表現出很大的熱情。豫劇表演藝術家常香玉帶頭義演5天,募集捐款10多萬元;美籍華人王素津從大洋彼岸寄來捐款;泰國華人馬岳炳捐10萬泰銖;香港的施展熊捐8.9萬元港幣……
王仁民估算,建造炎黃巨塑工程,最少需要5000萬元,而多年來到各處「化緣」得到的還不足1000萬元。
當時的王仁民給自己鼓勁。「樂山大佛搞了90年,龍門石窟搞了四百多年。對於這樣一個大的文化工程,我當時就做好了打持久戰的准備。我們搞搞又停停、停停又搞搞,有了錢我就干一段,沒有錢我就先停下來。」他告訴記者。
為籌集資金,王仁民想了很多辦法。1992年,河南省炎黃文化研究會成立了河南炎黃文化經濟開發總公司,王仁民任董事長,並從省國際信託公司聘請了一位總經理,但是經營兩年未賺到錢。
奠基3年後,1994年9月,炎黃二帝巨像基礎工程開工,把向陽山削掉16米,打鋼筋水泥樁等。至1995年年底,以山為體的巨像工程完成60%。
不過,由於資金經常斷檔,工程隨後依然是建建停停。面對炎黃二帝巨塑停停建建的窘狀,王仁民和河南省炎黃文化研究會作出決定,將炎黃二帝巨塑的興建任務移交給黃河風景名勝區。炎黃文化研究會只是社團,而黃河風景名勝區是經濟實體。王仁民開始意識到,這么大的工程,僅靠捐資行不通,必須推向市場,無論是合資或者獨資都可以。
2004年2月13日,炎黃二帝巨塑工程手續正式簽字移交。同年6月,停滯多年的炎黃巨塑工程正式復工。工程移交後不久,炎黃巨塑就被列入鄭州市重點建設項目。
30萬,50萬,100萬……巨大的工程投入,沒有錢幾乎寸步難行。鄭州市政府給的貼息政策到位了,財政劃撥的資金到位了,一筆筆銀行貸款到位了,黃河風景名勝區全體職工集資的500萬元也到位了,可沒過多久就所剩無幾。
炎黃巨塑主體工程,加上一系列附屬工程,僅一期下來至少需要投入1.2億元,更多的資金從哪裡來?
這時候,香港豪德國際集團出現了,表示願意投資5000萬元參與項目建設。雙方很快簽訂了合作協議,香港公司的投資用來完成炎黃廣場、祭壇和附屬建築的建設。香港豪德集團的投資屬回報補償式投資,將從門票經營中抽取一些,同時還將廣場的經營開發權交給豪德集團經營30年。
地球第一高雕塑
王仁民介紹,以山體為炎黃二帝之身的巨塑,共106米高。這已超過美國紐約的自由女神像,被當地媒體稱之為「地球第一高雕塑」。
炎黃二帝巨塑依山而建,山體本身高55米,是二帝的身體,二帝頭胸部分高51米。王仁民說,這個比例符合審美的要求。巨塑面向黃河,距離京廣鐵路黃河大橋最近處只有400米。
巨塑的設計師吳樹華這樣描述說:「二帝」眼長3米,鼻長8米,兩張臉加在一起有1000多平方米。巨塑用掉的混凝土為7000多立方米,還用掉鋼材1500多噸、花崗岩6000多立方米,相當於建造兩座12層高的樓房。巨塑工程主要包括炎帝、黃帝塑像及15萬平方米的炎黃廣場和炎黃紀念壇,其中炎黃紀念壇是廣場上的主要建築。壇兩側、廣場綠化帶中設計有兩座紀念館,即華僑歷史博物館和中華姓氏博物館。
黃河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主任雒國棟表示,要把該景區打造成「萬里黃河第一景」。
品牌價值不可估量
王仁民告訴記者,到目前為止,巨塑工程總共投入的資金已經達到1.2億。面對記者提出的能否盡快收回成本、以及將來如何維護的疑問,王仁民顯得很淡定。他樂觀地認為,隨著炎黃二帝巨塑建成,影響力增大,其品牌吸引力和價值不可估量。
他給記者算了一筆賬:門票收30元,保守計算,每天來1000個遊人,就是3萬元的收入,一年1000萬元,5年就是5000萬元。至於將來的維護費用,他認為「根本不在話下」。
王仁民認為,炎黃文化與現實最為密切的是,在當前主要是與旅遊結合,把文化資源轉化為旅遊資源,成為開發旅遊的基礎和名牌。炎黃文化最具優勢的是尋根旅遊。炎黃巨塑的落成,提升了景區的競爭力和品牌形象,拉長了尋根經濟的產業鏈條。
然而,單一的人文景觀能否讓大批海內外華人回歸,尋根文化能否演變成實實在在的賬面收入?國內一家網站進行的網上調查顯示,32.1%的網民表示「一定會」去觀看炎黃巨塑,因為「它是中華民族的圖騰」;而高達67.9%的網民表示「不會」,因為「國人已經沒有這個傳統了,海外華人也一樣」。
昨日,總投資達1.2億元人民幣的炎黃二帝巨型塑像落成慶典,在鄭州市西北的黃河風景名勝區炎黃壇廣場舉行。此慶典也是「丁亥年黃帝故里拜祖大典」的三大主題活動之一。今日,河南省新鄭市將舉行拜祖大典,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及其夫人參加慶典。本報記者將帶來連續報道。
據了解,炎黃二帝塑像頭胸由鋼筋框架結構製成外殼,外殼採用花崗岩雕砌,其身部以山為體。左側炎帝像廣額淳樸、智慧慈祥,右側黃帝像威武剛強、氣宇軒昂。
⑤ 河南的大型國企和研究單位有哪些
1)食品行業:春都、雙匯、眾品、科迪、大用、志元食業、永達雞、華英鴨、三全、思念、白象、南街村、蓮花味精、王守義十三香、金星啤酒、杜康酒、仰韶酒、宋河糧液
、張弓酒業、寶豐酒業、匯通食品、賒店酒業、天方食品
(2)冶金行業:濟源鋼鐵、豫光金鉛、安陽鋼鐵、商丘商電鋁業集團、舞陽鋼鐵、永通特鋼、欒川鉬業、靈寶黃金、中孚鋁業、長城鋁業、明泰鋁業、豫光金鉛、神火集團、永新鋼鐵。
(3)能源行業:河南煤業化工集團、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鄭煤集團、義煤集團、國電豫源、沁北電廠、中原油田、豫聯能源、洛陽石化、萬基控股集團(洛陽新安電力集團)、伊川電力集團、神火集團、藍天集團、姚孟電廠、小浪底水電站、三門峽水電站
、南陽油田
(4)汽車行業:中國一拖、宇通客車、少林客車、鄭州日產、鄭州海馬、中集華駿、中集凌宇、紅宇冷藏車、宏達專用車、大陽摩托、新飛冷藏車
(5)裝備製造業:中信重機、冰熊集團、許繼電氣、平高電氣、宇通重工、中原特鋼、衛華集團、開封空分集團、正星科技、鄭紡機、鄭煤機、大方橋梁、
軸研科技、淅川減震器
(6)醫葯化工:華蘭生物、宛西制葯、羚銳制葯、輔仁葯業、太龍葯業、天方葯業、濟世葯業、白雲實業、天冠集團、神馬集團、銀鴿紙業、竹林眾生、福森制葯
(7)其它行業:新飛電器、金龍銅管、風神輪胎、隆豐皮草、黃河旋風、瑞貝卡、建業地產、鑫苑置業、同力水泥
、安彩高科
⑥ 信託產品安全嗎從哪些方面可以去了解它的安全性呢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分析對比的:
一、法律
1、《信託法》第16條規定,信託資產具有獨立性,不能抵債不能被清算,具有債務隔離功能;
2、存在銀行的錢一旦發生債務糾紛,錢就不是自己的啦!(其它資產,如股票、基金、黃金、住房等等,全部要抵債的)
二、收益情況
1、自2001年《信託法》成立以來至今,信託業對投資者100%兌現收益,即使2011、2012年度,媒體不斷炒作房地產信託兌現壓力大,風險高,但實際上房地產信託的收益全部兌現!去網路搜下,看看哪個信託的購買者說自己買信託虧了?找不到!而其它金融產品,都可以搜到不少投資者虧損的。
2、據統計,2010年銀行一共38款理財產品沒有兌現預期收益!
3、今年以來還不時爆出銀行理財產品虧損的,比如華夏銀行上海嘉定支行理財風波,比如中信銀行鄭州黃河路支行上百人血本無歸的理財風波,再比如有客戶王女士在深發展理財,180萬被理成1萬(50萬理成1萬);雖然最後查出客戶買的理財產品不是銀行自己推出的,而是銀行業務員私下代理的黃金交易產品,高風險的,交易對手是家普通的投資公司,所以唯達理財金融師提醒即使在銀行買理財也要小心再小心。
4、股市就不用提了,哀鴻遍野。
三、風險控制
1、信託類融資有幾個條件:A,融資人的資企資質,信用評估;B,還款來源是否充足?是否可以覆蓋本息?C,過去的經營業績如何?項目是否有較高的復合增長率?D,抵押物凈值如何?變現能力如何?一旦融資人還不起錢,是否可以及時變現抵押物?
2、銀行的風控指標呢?大同小異。銀行同樣也遇到融資人(借款人)還不起錢的時候,銀行的做法是處理抵押物,銀行的抵押率是70%,信託基本是50%以下。大不了銀行當做不良資產自己買單,信託也一樣。
四、收益分配
1、銀行給了大家低的利率,自己去賺大錢,利潤高到不好意思說,可以200米就開一家;2012年上市公司年報,最賺錢的10家上市公司裡面7家是銀行,16家上市銀行的利潤超過了其它2200多家上市公司。
2、某報告揭秘了銀行理財產品收益主要來自信託與城投債,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再買信託,不做產品研發與設計,輕松賺錢收益差。
3、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出席期間表示,目前商業銀行普遍通過資金池的方式將短期資金對應長期資產,這樣銀行可以給投資者提供相對高收益的產品。按信託原理,銀行應該將賺取的收益都給投資者,但由於資金池的復雜性,銀行實際上並沒有將賺取的收益都給投資者,而是自己留下了大部分收益。
五、《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對集合信託的隱性暗示
2010年9月,《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正式面世,該辦法共六章三十條,其關鍵詞是凈資本和風險資本 。規定:每個集合信託項目發行,信託公司都要提交一定比例的風險資本。目的說:確保信託公司固有資產充足並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以滿足抵禦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這可以看做銀監會對集合信託監管上的暗示。
集合信託融資類業務計提比例2-3%。
《凈資本管理辦法》的核心要求是:1)信託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2)凈資本不得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3)凈資本不得低於凈資產的40%。
⑦ 中國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團
上海國盛控股:浦發銀行,上海銀行,太平洋保險,上海農商行!申銀萬國證券!
⑧ 中國版權 2005年 第02期,誰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4)高民終字第62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安長安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北路45號。
法定代表人趙亞林,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王俊彥,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振合,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先烈東路190號粵海凱旋大廈1211房。
法定代表人李燕,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謝建東,廣東天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住所地北京市東四南大街85號。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託代理人劉平,北京市天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遵義路270號。
法定代表人余惠英,社長。
委託代理人謝建東,廣東天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侯銘昊,男,漢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北京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朝陽區呼家樓北里2號樓3單元202號。
原審被告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7號。
法定代表人魯傑民,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龍,男,漢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該公司市場信息中心業務部副經理,住北京市海淀區馬甸電信局宿舍北樓5門402號。
委託代理人張紅燕,女,漢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該公司音像營銷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區月壇西街8號院52號。
上訴人西安長安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安影視公司)、上訴人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俏佳人公司)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23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4年4月27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6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長安影視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振合、王俊彥,上訴人廣州俏佳人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謝建東,被上訴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的委託代理人劉平,原審被告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以下簡稱貴州東方出版社)的委託代理人謝建東、侯銘昊,原審被告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圖書大廈)的委託代理人張紅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1993年4月5日至1995年8月1日期間,賀敬之就《北風吹》的歌詞,張敬安、歐陽謙叔就《洪湖水,浪打浪》的詞曲,婁生茂、吳洪源就《學習雷鋒好榜樣》的詞曲,光未然就《保衛黃河》的歌詞,瑪拉沁夫就《敖包相會》的歌詞分別與音著協簽訂音樂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著作權合同,將上述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錄制發行權在合同規定的條件下信託給音著協。2003年1月20日,音著協在北京圖書大廈處購得22集電視連續劇《激情燃燒的歲月》(以下簡稱《激》劇)VCD光碟一套。該光碟套封上載明: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話劇團、中國人民解放軍沈陽軍區話劇團、西安長安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錄制,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製作總經銷,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及出版文號。在該劇中,製作方未經音著協同意,使用了涉案九首音樂作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音著協作為依法成立的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依據其與本案所涉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簽訂的合同,有權對本案涉及的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錄制發行權進行管理,並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長安影視公司錄制《激》劇,未經《北風吹》的詞作者賀敬之,《保衛黃河》的詞作者光未然,《洪湖水,浪打浪》的曲作者張敬安、歐陽謙叔,《學習雷鋒好榜樣》的詞作者吳洪源、曲作者婁生茂,《敖包相會》的詞作者瑪拉沁夫或上述著作權人委託授權的機構或個人的許可,在該劇中以演唱的方式使用了上述音樂作品,其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作為《激》劇VCD光碟的出版發行方和製作總經銷方,貴州東方出版社和廣州俏佳人公司應就長安影視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駁迴音著協就《解放區的天》、《北風吹》、《雄雞高叫》、《保衛黃河》、《延安頌》、《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敖包相會》七首音樂作品樂曲對北京圖書大廈、長安影視公司、貴州東方出版社、廣州俏佳人公司的起訴;(二)長安影視公司賠償音著協人民幣71 150元,貴州東方出版社、廣州俏佳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三)駁迴音著協的其他訴訟請求。
長安影視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為:音著協有權管理的權利僅限於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錄制發行權,而長安影視公司是以攝制電影、電視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的,且《激》劇中以演唱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不應視為公開表演,故長安影視公司未侵犯音著協管理的權利;《激》劇拍攝完成時間為2001年3月,2001年7月27日獲電視劇發行許可證,2001年9月播出,本案應適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判決賠償數額過重,沒有法律依據。據此,長安影視公司要求撤銷原判第二項,駁迴音著協全部訴訟請求。
廣州俏佳人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為:《激》劇已經取得了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其詳細審查了該劇的有關政府批准文件,已盡到法律要求審查義務,而該劇中使用音樂作品是否侵權並非其作為發行方應承擔的審查義務。原審法院判決其承擔法律責任不當;部分作者與音著協簽訂的是音樂著作權轉讓合同,不是信託合同,並不屬於音著協信託管理的權利范圍,原審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五十二條理解有誤;有些涉案音樂作品詞曲作者著作權權屬存在瑕疵,一些歌曲音著協盡管獲得歌詞著作權人的授權,未經曲作者的授權,不能行使相應權利;既然原審判決對《激》劇的著作權及其合法性予以了認可,且認為北京圖書大廈的銷售行為不存在侵權,作為發行方的上訴人亦不應構成侵權;其既未侵犯音著協管理的表演權,也未侵犯發行權,原審法院判令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足,且賠償數額過高。綜上,廣州俏佳人公司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駁迴音著協的訴訟請求。
音著協和貴州東方出版社、北京圖書大廈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4月5日至1995年8月1日期間,張魯就《北風吹》的樂曲,賀敬之就《白毛女》歌詞,張敬安就《洪湖水,浪打浪》的詞曲,歐陽謙叔就《洪湖赤衛隊歌劇、劇本、作曲》的樂曲,婁生茂、吳洪源就《學習雷鋒好榜樣》的詞曲,劉西林、胡守雲就《解放區的天》的詞曲,光未然、冼妮娜就《黃河大合唱》的詞曲,瑪拉沁夫、都魯瑪就《敖包相會》的詞曲、鄭小提就《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延安頌》的樂曲、劉嘉媛就《兄妹開荒》樂曲分別與音著協簽訂音樂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著作權合同,將上述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錄制發行權在合同規定的條件下信託給音著協。
音著協為證明所涉及作品詞曲作者的真實性提交了兩本載有所涉及作品的公開出版物:人民音樂出版社出版的《歌聲飄過80年》和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現代優秀歌曲2000首 歷史歌曲1904-1978》。其中,《歌聲飄過80年》一書中載有:《北風吹》(歌劇《白毛女》選曲)署名為賀敬之詞,馬可、張魯等曲;《解放區的天》署名為河北民歌、劉西林記譜填詞。《中國現代優秀歌曲2000首 歷史歌曲1904-1978》一書中載有:《洪湖水,浪打浪》(歌劇《洪湖赤衛隊》選曲),署名為湖北省歌舞劇團《洪湖赤衛隊》創作組詞,張敬安、歐陽謙叔曲;《學習雷鋒好榜樣》,署名為洪源詞、生茂曲;《保衛黃河》(選自《黃河大合唱》),署名為光未然詞、冼星海曲;《敖包相會》署名為瑪拉沁夫詞、通福編曲;《雄雞高叫》署名為路由詞、安波曲;《延安頌》署名為莫耶詞、鄭律成曲;《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署名為公木詞、鄭律成曲。
2001年7月2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藝術局簽發(軍)劇審字(2001)第004號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同意《激》劇在全國發行。9月29日,《激》劇的錄制方之一長安影視公司與廣州俏佳人公司簽訂《激》劇版權轉讓協議。次日,長安影視公司出具授權書,將《激》劇VCD光碟、DVD光碟等音像製品版權授予廣州俏佳人公司,授權期限為2001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10月10日,貴州東方出版社出具銷售委託書委託廣州俏佳人公司總經銷該社出版發行的《激》劇。
2003年1月20日,音著協在北京圖書大廈處以150元的價格購得《激》劇VCD光碟一套。該光碟套封上載明: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話劇團、中國人民解放軍沈陽軍區話劇團、西安長安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錄制,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製作總經銷,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及出版文號。在該劇中,製作方未經音著協同意,使用了前述9首音樂作品。具體使用情況如下:
在該劇第一集中出現了長度為2分22秒的器樂演奏的《解放區的天》,長度為1分30秒的演員演唱的《北風吹》,長度為56秒的演員演唱的《保衛黃河》,長度為1分30秒的演員演唱的《延安頌》,長度為1分10秒的演員演唱的《雄雞高唱》;第四集中出現了長度為21秒的演員演唱的《延安頌》,長度為20秒的演員演唱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第七集中出現了長度為25秒的演員演唱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第十三集中出現了長度為17秒的演員演唱的《北風吹》,長度為17秒的演員演唱的《學習雷鋒好榜樣》;第十四集中出現了長度為8秒的演員演唱的《敖包相會》;第十七集中出現了長度為4秒的演員演唱的《洪湖水,浪打浪》;第二十集中出現了長度為10秒的演員演唱的《洪湖水,浪打浪》,長度為1分5秒的演員演唱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第二十一集中出現了長度為6秒的演員演唱的《洪湖水,浪打浪》;第二十二集中出現了長度為28秒的演員演唱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
音著協請求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為:按照音著協所訂收費標准,使用其管理的音樂作品攝制電視劇並出版發行音像製品,使用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鍾500-1500元計算著作權使用費,將拍攝的電視劇出版發行音像製品的,按照每千套每分鍾100元計算著作權使用費;使用歌曲在劇中演唱或演奏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鍾1000-3000元計算著作權使用費,不足30秒的按照標准減半計算著作權使用費,將拍攝的電視劇出版發行音像製品的,按照每千套每分鍾150元計算著作權使用費。此外,音著協為本案支付的律師費5000元。
貴州東方出版社和廣州俏佳人公司均認為自己不構成侵權,拒絕提供涉案VCD、DVD光碟等錄像製品的發行數量。
在二審庭審過程中,長安影視公司提出音著協與《保衛黃河》詞作者光未然簽訂的著作權合同確定的受益人僅是光未然本人。現光未然於2002年去世,根據信託法的規定,信託合同應當終止。但長安影視公司在二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未提交證據,僅在庭審結束後提交了一份戶籍證明信,內容為一位名為張光年的男性居民於2002年1月28日死亡,已注銷戶口。長安影視公司在說明中稱張光年即光未然。
以上事實有音著協與張魯、賀敬之、張敬安、歐陽謙叔、婁生茂、吳洪源、劉西林、光未然、瑪拉沁夫、冼妮娜、都魯瑪、鄭小提、劉嘉媛、胡守雲簽訂的音樂著作權合同,人民音樂出版社出版的《歌聲飄過80年》一書,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現代優秀歌曲2000首歷史歌曲1904-1978》一書,(軍)劇審字(2001)第004號電視劇發行許可證,長安影視公司與廣州俏佳人公司簽訂的版權轉讓協議,長安影視公司出具的授權書,貴州東方出版社出具的銷售委託書、《激情燃燒的歲月》VCD光碟實物及套封、音著協購買被控侵權VCD光碟發票及小票復印件、律師費發票復印件、被控侵權出版物使用音樂作品名錄與著作權人對照表以及勘驗筆錄、北京市公安局崇文門派出所出具的(2004)崇公崇文門所戶證字014號戶籍證明信、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涉案電視劇《激》劇在2001年7月27日獲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 9月29日長安影視公司與廣州俏佳人公司簽訂版權轉讓協議,次日,長安影視公司出具授權書給廣州俏佳人公司。10月10日,貴州東方出版社出具銷售委託書委託廣州俏佳人公司總經銷涉案作品。上述行為均發生在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之前,但廣州俏佳人公司的發行行為延續至2001年10月27日之後,而2003年1月20日北京圖書大廈依然在出售涉案作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2]31號)第31條之規定,長安影視公司製作完成《激》劇及貴州東方出版社出版《激》劇的時間均在2001年10月27日前,應適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廣州俏佳人公司發行《激》劇VCD製品的時間雖然在2001年10月27日前,但其行為延續至2001年10月27日之後,因此,廣州俏佳人公司與北京圖書大廈的發行和銷售行為均應適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有誤,上訴人長安影視公司關於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1991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發布、2002年9月15日前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涉案九首音樂作品均已在正規出版物上公開發表,並為我國公眾廣為熟知,其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勿庸置疑的,相關作者亦應依法享有著作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音著協作為依法成立的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依據與涉案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簽訂的合同,有權對這些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錄制發行權進行管理,並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結合音著協與音樂著作權人簽訂合同的內容,雖然部分作者與音著協簽訂的著作權合同的形式是音樂著作權轉讓合同,但從合同內容看,可以認定是雙方建立了一種帶有信託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故上訴人廣州俏佳人公司主張部分作者與音著協簽訂的是音樂著作權轉讓合同,不是信託合同,並不屬於音著協信託管理的權利范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鑒於上訴人長安影視公司和廣州俏佳人公司針對原審判決關於其侵犯《北風吹》、《保衛黃河》、《洪湖水,浪打浪》、《學習雷鋒好榜樣》和《敖包相會》五首音樂作品著作權的認定提出上訴,本院亦應針對該五首音樂作品是否構成侵權進行審理。由於長安影視公司在製作《激》劇中均未完整使用該五首音樂作品,因此,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如何認定長安影視公司在劇中使用上述作品的性質。對於此問題,應當結合具體使用情況進行判斷,既要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激發其繼續創作的熱情,又要維護社會公眾對作品正當合理的使用,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首先,對於比較完整的使用作品的一段歌詞或樂曲,盡管時間較短,但是所使用的歌詞部分已經完整地表現了作者希望通過作品表達出的思想內容,所使用的樂曲部分體現了作者在音樂作品中具有藝術個性的旋律、節奏、和聲、復調的安排和設計,而且被使用部分在整個作品中所佔比例較大,應屬於實質性地使用了音樂作品。在《激》劇中音樂作品《保衛黃河》的使用是將完整的歌詞演唱兩遍共56秒,該作品的使用方式屬於實質性地使用了作品。具體而言,長安影視公司將該音樂作品製作並固定在載體上的行為構成復制,廣州俏佳人公司和貴州東方出版社製作發行《激》劇VCD 光碟的行為是對該音樂作品的復制和發行,北京圖書大廈銷售《激》劇VCD 光碟的行為構成對該音樂作品的發行。這些行為在未得到音著協許可的情況下,侵犯了音著協管理的音樂作品《保衛黃河》的復制權和發行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其次,對於使用音樂作品僅涉及作品的幾個小節或幾句歌詞,未完整地使用整段歌詞或樂譜的情況,考慮到被使用部分在整個音樂作品所佔比例較小,沒有實質性地再現作品的完整表達方式和作者表達出的思想內容及作者在樂曲方面的獨特構思;使用的形式和內容非常有限,沒有對音樂作品的市場價值造成不利的影響,也不會對音樂作品的發行傳播構成威脅,即未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實質損害,因此,這種方式的使用應當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長安影視公司在製作《激》劇中使用《北風吹》、《洪湖水,浪打浪》、《學習雷鋒好榜樣》和《敖包相會》四首音樂作品中,僅涉及該作品的幾個小節或幾句歌詞,盡管個別音樂作品使用時間較長,但均未完整地使用整段歌詞或樂譜,應當屬於合理使用。雖然長安影視公司均未給相關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合理署名,存在過失,但此項權利並非音著協管理范圍,故不屬本案審理范圍。
上訴人長安影視公司提出涉案音樂作品《保衛黃河》詞作者光未然已經去世,由於其與音著協簽訂的著作權合同約定其為唯一的受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15條之規定,信託關系終止,音著協無權就音樂作品《保衛黃河》主張詞作者的有關權利。由於長安影視公司當庭沒有提交任何證據,其在庭後補交的戶籍證明信提交的時間已過舉證期限,亦不屬於二審出現的新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廣州俏佳人公司上訴稱其詳細審查了該劇的有關政府批准文件,且《激》劇即便存在侵權事實,非法使用音樂作品或應支付使用費的當事人應是該劇的製片人,有些涉案音樂作品詞曲作者著作權權屬存在瑕疵一節,本院認為,《激》劇獲得的有關政府批准文件只是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激》劇製作方的申請根據有關規定在《激》劇進入市場前進行行政審批的行政許可行為。行政主管部門僅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形式審查,《激》劇中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內容並非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范圍。因此,《激》劇獲得有關政府的批准這一事實並不代表《激》劇不存在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內容。而在先的製作行為存在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內容,導致在後的出版、發行和銷售行為均構成侵權行為。長安影視公司在《激》劇中實質上使用了音樂作品《保衛黃河》的詞曲內容。作為合作作品的歌曲,其歌詞和樂曲均可分割使用,分別由詞曲作者享有著作權。因此,只要音著協與音樂作品詞曲作者任何一方簽訂的著作權合同合法有效,長安影視公司未經許可在《激》劇中的使用便構成侵權。故廣州俏佳人公司的前述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認為,音著協主張權利的音樂作品已與如導演、演員等其他民事主體的智力創作成果不可分割,並形成了新的作品,即《激》劇,而該劇的出版發行,滿足了社會公眾欣賞該劇的精神需求,體現了社會公共利益,據此,原審法院駁回了音著協就北京圖書大廈應當停止銷售的主張。本院認為,以體現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可以銷售侵權復製品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原審法院的此項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長安影視公司未經許可在《激》劇中使用了音樂作品《保衛黃河》,侵犯了音著協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廣州俏佳人公司和貴州東方出版社製作發行含有侵權內容的《激》劇VCD 光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北京圖書大廈銷售《激》劇VCD 光碟,雖然其辯稱是從廣州俏佳人公司進貨,但未提供進貨合法來源的證據,應當同長安影視公司、廣州俏佳人公司和貴州東方出版社一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音著協主張賠償的標準是其對外許可使用音樂作品的收費標准,該標準的制定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本院予以認可。由於廣州俏佳人公司和貴州東方出版社拒絕提供《激》劇VCD光碟的發行數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75條之規定,原審法院認可音著協主張的3萬套的數量的做法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認定。本院將綜合侵權的事實、情節、使用方式、使用時間等因素,並考慮音著協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本院根據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第四十六條第(二)項,2001年10月27日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五)、(六)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2336號民事判決;
二、未經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許可,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出版、發行、銷售含有本案所涉音樂作品《保衛黃河》的電視劇《激情燃燒的歲月》VCD、DVD光碟及其他錄像製品;
三、西安長安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人民幣二萬零一百五十元,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四、駁回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0 110元,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承擔9000元(已繳納),西安長安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111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0 110元,由西安長安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110元(已繳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負擔9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魯民
代理審判員 張雪松
代理審判員 焦 彥
二○○四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員 孫 娜
⑨ 宣言信託有什麼用我覺得它就是多此一舉,它是怎麼發展來的
監管漏洞
有利肯定就有投資。
比較穩妥的還是相信信託公司,畢竟有專門的法律約束這些正規公司。
⑩ 買信託產品安全嗎
轉自網路:
一:法律層面
1,《信託法》第16條規定,信託資產具有獨立性,不能抵債不能被清算,具有債務隔離功能;
2,存在銀行的錢一旦發生債務糾紛,錢就不是自己的啦!(其它資產,如股票、基金、黃金、住房等等,全部要抵債的)
二:收益的實際兌現情況
1,自2001年《信託法》成立以來至今,信託業對投資者100%兌現收益,即使2011、2012年度,媒體不斷炒作房地產信託兌現壓力大,風險高,但實際上房地產信託的收益全部兌現!去網路搜下,看看哪個信託的購買者說自己買信託虧了?找不到!而其它金融產品,都可以搜到不少投資者虧損的。
2,再去去網路下就可以搜到2010年銀行一共38款理財產品沒有兌現預期收益!(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01011/2691084.shtml)
3,今年以來還不時爆出銀行理財產品虧損的,比如華夏銀行上海嘉定支行理財風波,比如中信銀行鄭州黃河路支行上百人血本無歸的理財風波,再比如有客戶王女士在深發展理財,180萬被理成1萬(50萬理成1萬);雖然最後查出客戶買的理財產品不是銀行自己推出的,而是銀行業務員私下代理的黃金交易產品,高風險的,交易對手是家普通的投資公司,所以,即使在銀行買理財也要小心再小心。
4,股市就不用提了,哀鴻遍野。
三,從對風險的控制來看
1,信託類融資有幾個條件:A,融資人的資企資質,信用評估;B,還款來源是否充足?是否可以覆蓋本息?C,過去的經營業績如何?項目是否有較高的復合增長率?D,抵押物凈值如何?變現能力如何?一旦融資人還不起錢,是否可以及時變現抵押物?
2,銀行的風控指標呢?大同小異。銀行同樣也遇到融資人(借款人)還不起錢的時候,銀行的做法是處理抵押物,銀行的抵押率是70%,信託基本是50%以下。大不了銀行當做不良資產自己買單,信託也一樣。
請問:風控過程和指標一樣,做法同樣,抵押率信託更低,憑什麼說信託風險高?
四、從收益的分配來看
1,銀行給了大家低的利率,自己去賺大錢,利潤高到不好意思說,可以200米就開一家;2012年上市公司年報,最賺錢的10家上市公司裡面7家是銀行,16家上市銀行的利潤超過了其它2200多家上市公司。
2.騰訊財經圖片報告《萬億銀行理財與龐氏騙局》(原報道鏈接:http://t.qq.com/p/t/150353055164216)揭秘了銀行理財產品收益主要來自信託與城投債,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再買信託,不做產品研發與設計,輕松賺錢收益差。看騰訊財經報道的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