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託中,委託人和受益人有什麼關系
委託人是將財產權交給信託公司的人,也是信託產品的購買者。
受益人是指這份財產權的到期後內說獲得的本金容和收益的受益者。
在法律上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但在我國,由於信託發展時間不長,一般信託產品委託人和受益人都是同一個人,誰買的信託產品,本金和收益就向誰分配。
② 為何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能是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委託法》第四來十三條規定:源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對於後者,如果法律規定可以是同一人,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權與信託收益權歸屬了同一受託人,理論上受託人可以任意處置委託人的權益而不受監督,留下潛在隱患,不利於保護委託人的權益。
③ 信託受益人的內容
其非本身自行發行,而是向信託機構申請辦「附擔保企業債信託」企業則應將某項專財屬產抵押於信託機構作為擔保品,由信託機構代理發行債券而籌資。則信託機構當然是受託人,認購債券的持券人由於找到了資金的出路,又可獲得債息,是受益人之一。某企業由發行債券而得到所缺流動資金,也是受益入之一,他們是共同受益人。當然某企業既為受益人,同時也是委託人。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都是由設定信託時的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參與簽訂信託文據,也可以不參與.受益人可在文據中明確指定,但不是特定。如公益信託,事先無法特定某一具體的人為受益人。
④ 信託的受益人也是 委託人嗎 委託人的從哪裡受益呢
信託結構包括:收益人、委託人、受託人
舉個栗子:一款遺產信託由爺爺將財產交由XX信託公司運營,其受益人是孫子
那爺爺就是委託人,信託公司是受託人,孫子是受益人
這個例子中,受益人就是委託人,但是一般購買市面信託產品,都是受益人就是委託人;委託可以將受益給別人也可以是自己。
⑤ 信託制度中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有什麼區別嗎
用規范的法律術語來表示,確實是: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收益權的人專。
委託人可以屬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委託的唯一受益人。
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委託的唯一受益人。
用大白話來說:
如果你爸爸有1億,怕直接給你你亂花,所以就把錢委託給信託公司,這樣你爸就是委託人。然後你爸要求信託公司做到每年6%以上的收益,收益按月打到你的銀行賬戶上,那麼你就是受益人。不過目前在國內,暫時還 不能容易滴做到委託人和受益人分離。現在流行的信託產品基本都是委託人就是受益人,因為監管要求資金誰賬戶的錢還要回到誰的賬戶里去,不見得是同一個賬號,但要求是同一個人。信託計劃可以轉讓,但需要簽署轉賬協議,繳納少量手續費。
⑥ 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分別是指什麼
委託人是將財產權交給信託公司的人,也是信託產品的購買者。
受益人是指這份版財產權的權到期後說獲得的本金和收益的受益者。
在法律上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但在我國,由於信託發展時間不長,一般信託產品委託人和受益人都是同一個人,誰買的信託產品,本金和收益就向誰分配。
⑦ 專家解答哪些人可以作為信託受益人
第三節 受益人
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條 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享受信託利益信託文件對信託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託利益 第四十六條 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信託終止
部分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託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信託文件規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第四十七條 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委託人享有的權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與委託人意見不一致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託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行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銷裁定對全體共同受益人有效
⑧ 如何理解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是同一信託的唯
按信託原理,委託人可以不是受益人,但《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也就是信託計劃必須為自益信託?這是為什麼呢?
(1) 沒有為什麼,完全是銀監會腦殘的監管水平問題。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從信託制度的理論上講,信託一旦設立,委託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況下,信託財產跟委託人毛關系都沒有。我可以毫不客氣地講,在中國,根本沒有信託制度。這是因為,信託法雖然規定了各種信託制度,但是政府不願意建立信託財產登記公示體系,銀監會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經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公司才能作為盈利性信託的受託人。這直接導致所有信託方式在中國沒有辦法實現:(A)盈利性信託,正常的信託沒有人會不掙錢做受託人,銀監會的要求直接導致自然人做受託人成為泡影,導致私人信託成為泡影,但這是非常重要的,信託的基石是信賴和託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賴和託付的源泉;(B) 公益信託,根本沒有,中國的公益性機構根本沒有「信託」受託人責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機構,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許多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日趨破壞的根源,更是故宮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國外,所有這些都是由信託制度作為基石的,受託人對受益人負有「恪盡職守」的管理責任和信息披露責任,而在中國,信託受益人無法向信託受託人追究責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託法創設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個人認為信託法已經淪為一部只存在於紙面的法律;(C) 信託公司的公募信託作為信託體系的獨苗卻只能辦理自益信託,而任何公募產品的最重要價值在於流動性,公募產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會導致市場定價體系的混亂,這就是為什麼現在的信託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貸中介(或在陽光私募的情況下,就是充當私募基金經理的開戶名義人)。所有以上這些直接導致信託制度「受人之託,終人之事」價值的泯滅。
(2) 為了解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不合理規定,實踐中,信託公司發展出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操作。也就是說現在的實際情況變成了,信託計劃在設立時委託人必須是受益人,這是沒有辦法的,但是設立後,受益人可以轉讓信託受益權,實現信託受益權的流轉。
(3) 但是,實踐中發展出的信託受益權在本質上卻仍然沒有脫離自益信託的要求。這是因為,受益權流轉只能在信託公司辦理,並且通常需要交納一筆額外的轉讓費用給信託公司,並且由受讓人與信託公司重新簽訂信託合同,發現了沒有,本質是受讓人成為了委託人,而非(在委託人不變的情況下)單純變更受益人。這就導致一個荒唐的結果,信託受益權作為受益人的財產,受益人無權自由處分,處分了還要給受託人交錢,但沒有辦法,這是目前實現信託受益權流轉的唯一途徑。
⑨ 信託受益人的資格
對於受益人沒有資格限制,它與委託人和受託人不同,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不論有無行為能力的人,均可以承當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但法律有想定禁止享受某些財產權的人,不能承當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也要盡有限的信託義務。受益人除享有受益權外.凡委託人享有的權利.受益人同樣可以享有。但受益人得盡信託關系中必要的義務。如不能妨礙受託人正常進行和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在處理信託事務中,不是由於受託人本身的過失蒙受信託財產的損失。或按規定應交的開支,受益人有義務接受受託人提出的費用或補償損失的要求。 適法性信託行為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習慣性信託行為已不能適應資本主義大生產的要求。生產和分工的進一步發展;社會財務聯系更加廣泛。由於習慣性信託行為而引起的矛盾和爭執日漸增多。
同時,私入與私人間形成的信託行為,漸浙擴展為個人與團體之間、團體組織相互之間的信託行為.並且這類信託行為開始出現附帶收取一定的酬勞。面對這種情況,必然需要制定一種行為准則,需要信託立法。以便確認人們之間的財務關系哪些屬於適法的信託行為,哪些行為是不適法的。凡不能確認為合法信託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既不受法律約束,也得不到法律保障。在19世紀,英國頒布過數十種信託法令.特別是1893年的受託人條例頒布後.以營利為目的的信託行業開始發展起來。由於人們的習慣性信託行為.如得不到條例的確認,就無法律效力,以此引起的財務爭執得不到法律保障。正因為英國重視信託立法.重視設定信託的適法性,給以後英國信託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故稱合法設定的信託行為是適法性信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