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怎麼管制P2P理財
目前詳細的監管細則還沒有出來,但是有四條紅線和十大監管原則
一、是監管要遵循P2P業務本質,所謂業務的本質就是項目要一一對應,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我們P2P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
二、是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各國都對開戶有非常高的原則要求,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
三、是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擔信用風險,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為雙方的小額借貸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應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
四、是P2P應該有一定的行業門檻,P2P信息平台作為分析、遴選新聞信息、提供參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強的專業性,應有一定的門檻,對從業機構應該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組織架構也應該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對他的風險控制、IT設備、資金託管等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P2P機構應做好風險評估、風險提示和投融資限額的規定;
五、是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託管,不能以存款代替託管,託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這也是為大家避免非法集資的行為;
六、是P2P機構不得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避免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
七、是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資項目,我們很高興看到現在規范P2P機構融資的利率已經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業應該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風險,既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運營信息,也要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開展必要的外部審計;
九、是P2P投資者平台應該推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持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
P2P網貸監管思路明確劃定四條紅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日前也發表了對P2P平台的監管思路,明確了應該合理設定業務邊界的四條紅線:
一、是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
二、是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三、是不得搞資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且在實現行業規范之後,銀監會與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將開展資金託管業務。
⑵ 中國銀監會官網最新出條的對p2p理財的法律法規
2015年12月28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回簡稱《答意見稿》)正式發布,這份《意見稿》無疑讓一直以來備受爭議的p2p行業有望走出蠻荒時代,正式邁入監管時代。《意見稿》明確要求,網貸中介機構做好融資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並細化到中介機構需要向出借人披露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後果。
參考資料:http://www.zbzx.com/website/notice/getNotice/521.html
⑶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p2p理財新規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⑷ 資管新規對P2P影響大嗎
2017年,央行聯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這份綱領性文件聚焦於對各類機構資管業務的全面統一監管,對資管資金池、智能投顧、通道業務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和約束,引發業內的廣泛關注。資管新規除了對銀行理財、私募行業帶來較大影響之外,對P2P平台的資產端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資管新規要求打破剛性兌付,由此P2P平台在諸如「本息擔保」的安全保障宣傳也會受到新規的影響。
1、杜絕資金挪用資管新規制約互金行業資產端管理
現階段,除金融機構外,各類互聯網企業、投資顧問等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也非常活躍,由於缺乏市場准入調整和持續有效的監管,風險已逐漸暴露。
P2P行業普遍存在定期或活期類理財產品,不少平台的此類產品採取自動投標、自動匹配債轉等行為,名義上是為投資者提供資金管理服務,實際上是受託代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這是否會被定義為資管產品,具體還要看底層資產和資金路徑。如果底層資產能夠完全穿透,實現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投資者的資金直接劃給借款人,在《徵求意見稿》的規定看來應該就只屬於P2P范疇。
2、打破剛性兌付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理念
《徵求意見稿》指出,非金融機構依照國家規定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以及本意見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投資門檻)的要求。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目前我國投資者的風險意識較差,跟風投資較嚴重,短時期內難以把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提升到比較理性的階段。未來要提升投資者風險意識,形成「自負盈虧」的理念,還需要較長的時間來培養。
「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理念的提出,從長遠來看,可以降低P2P平台因兜底、剛兌等帶來的運營壓力,騰出更多的精力進行服務與產品升級、合規調整和風險控制,進而推動行業理性持續發展。
3、告別「只看收益」資管新規將深刻改變投資習慣
新規對於投資者的行為方式和投資態度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很多理財產品,都存在著剛性兌付的隱性承諾。盡管這種隱性承諾讓資管機構獲客更加容易,也促使其盡最大努力保護投資者利益,但隨著投資人數的日益劇增,沒有意願也沒有能力來承擔投資風險的投資者也在逐步增加。而新規禁止剛兌之後,投資者必須以對自己負責任的態度去選擇、甄別資管產品的風險,並且要實時關注資管產品運作過程中風險的變化。投資者需要加強自身甄別風險的能力,加強風險意識。
《徵求意見稿》是對整個行業進行一個規范性的調整,而對於合規發展的P2P平台來說影響並不大。因為近2年密集出台的監管政策與《徵求意見稿》在很多方面是共通的,行業專項整治主要做的就是清理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亂象。所以只要合規發展,《徵求意見稿》就不會給平台發展帶來負面影響。相信在理性投資環境下,P2P行業整體交易額會持續穩步增長。
⑸ p2p理財是違法的嗎
不是,P2P理財僅是個人投資理財的途徑之一。
P2P是peer-to-peer的縮寫,即個人對個人,又稱點對點網路借貸 。P2P直接將人們聯系起來,讓人們通過互聯網直接交互。使得網路上的溝通變得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間商,為企業與個人提供更大的方便。
P2P理財就是通過互聯網理財。
⑹ P2P監管細則出台後,現在的p2p理財還都合規嗎
1-P2P理財合不合規,要根據是否符合相關監管政策的規定。
2-《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⑺ p2p理財:廣告新規已落地 怎樣做才合規
按照《新廣告法》一步步來唄,這個新法規真的是太嚴了,表示很吃不消,各種限制各種罰款,就我所投資的的網籌金融,我親眼見到他們的banner和宣傳廣告等一步步修改
⑻ 國家對P2P理財的做了哪些規定買點啥好
在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等部門就正式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確立了網貸行業監管體制及業務規則。之後,銀監會會同相關部門分別於2016年底和2017年初,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和《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一個辦法」(暫行管理辦法)、「三個指引」(銀行存管、備案、信息披露)的監管框架已全部落地,這也意味著網貸合規將進一步提速。
⑼ 現在P2P理財國家有哪些管控措施
互贏金融為您解答。
p2p行業最新的監管政策:
2017年12月13日 銀監會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應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轄內主要P2P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並對債權轉讓、風險備付金、資金存管等關鍵性問題作出進一步的解釋說明。
通知指出,各地整治辦應指定官方網站對擬備案網貸機構的整改驗收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兩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