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資租賃的主要特徵都有哪些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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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融資租賃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回提供給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以融物為手段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3.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㈢ 融資租賃的特點都是什麼
融資租賃特點:
1、融資租賃是一項至少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商),至少由兩個合同(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構成。
2、擬租賃的設備由承租人自行選定,出租人只負責按用戶的要求,給予融資便利,購買設備,不負擔設備缺陷、延遲交貨等責任和設備維護的義務;承租人也不得以此為由拖欠或拒付租金。
3、全額清償,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內只將設備出租給一個特定的用戶,出租人從該用戶收取的租金總額應等於該項租賃交易的全部投資及利潤,或根據出租人所在國關於融資租賃的標准,等於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如80%。換而言之,出租人在一次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該項交易的投資。
4、 對於承租人來說,融資租賃屬於資產負債表內的科目,租賃設備應在承租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因此是由承租人對設備計提折舊的。設備的保險、保養、維護等費用及過時風險均由承租人負擔。
5.設備所有權與使用權長期分離。設備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出租人,設備的使用權在經濟上屬於承租人。
6.基本租期結束時,承租人一般對設備擁有留購、續租或退租三種選擇權。
7.不可解約性。對於承租人而言,租賃的設備是承租人根據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選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還設備為條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對於出租人而言,因設備為已購進產品,也不能以市場漲價為由提高租金。總之,在一般情況下,租期內租賃雙方無權中止合同。
㈣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復雜,租賃期限較長,標的物數額較高,各國的法律均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238條第2款就明文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
1、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復雜,租賃期限較長,標的物數額較高,各國的法律均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238條第2款就明文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取得權利是以償付代價為前提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出租人享有的權利就是承租人負有的義務。反之亦如此。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通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給予對方當事人一定的利益,對方當事人在取得該利益時都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
3、融資租賃合同主體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主體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對於出租人主體資格的取得,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我國有關融資租賃的立法,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融資賃合同的出租人為專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時,能夠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必須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資質,否則不得進行融資租賃業務。
4、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性質與一般租賃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資回收來源於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內所繳納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賃成本不可能在一個承租人那全部清償,因此,租金在性質上具有非全額清償性。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與此不同,它是一種完全清償性的租金,出租人通過在這次融資租賃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並賺取利潤。從這個意義上而言,融資租賃相對來說更類似於中長期貸款。這是由融資租賃的融資性質和交易方式所決定的。
一般說來,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構成包括以下四項要素:設備購置成本、融資成本、手續費及利潤。此外,如果承租人為設備投保,險費應計人租金。我國《合同法》第243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5、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不可撤銷性
在傳統租賃中,承租人有權利在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就無須繼續支付租金。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約的約定。也就是說,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也是如此。同時,在融資租賃合同成立之時,承租人應支付的租金總額就已經確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都應該無條件地支付給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㈤ 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法律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是可以根據合同法對其的定義來進行確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㈥ 融資租賃合同有哪些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概括如下: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中涉及三方當專事人屬: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
3.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
4.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並不擁有租賃物;
5.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一般不反復出租;
6.融資租賃合同中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7.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8.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一般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來確定;
9.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了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維修義務;
10.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1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期沒有特別的限制。
㈦ 融資租賃合同特徵有那些,要注意什麼
請問!融資公司委託受權方出了問題、責任在那方
㈧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有
ABCE
相關條款:《合同法復》第十制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條【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1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7篇 實務指南)
第二百三十八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租賃物的購買】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㈨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根據我國《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結合它在實踐中所發揮的作用,一回般認為,融答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在於: (1)融資租賃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為租賃交易提供資金融通的出租人,選擇租賃物並支付租金的承租人,為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的供應商。 (2)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關系。融資租賃交易除了由融資性的租賃合同直接約定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外,還涉及出租人與供應商之間的買賣合同,此外,還有可能涉及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等多個合同關系。 (3)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由承租人選擇確定。 (4)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賃物的名義所有權,與所有權有關的權利義務完全由承租人享有與負擔。 (5)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承擔與租賃物所有權有關的一切風險與責任。 (6)融資租賃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 (7)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一般與租賃物的實質使用周期相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一般為租賃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沒有最長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