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應收債權的出售與融資是屬於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嗎
是
企業可能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將其擁有的應收債權轉讓與金融機構而獲得資金。這種轉讓行為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核算形式,一種是不附追溯權的出售行為,即將應收債權的所有權轉移給了金融機構,並隨同將與應收債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性的轉移出去了,以後的經濟後果與出售方毫無關系,既使收不回債權也不能向出售方追溯,此時應將這種業務作為出售應收債權處理,並確認相關的損益;另一種是將應收債權當作質押品暫時轉讓到金融機構去而換取一定數目的資金,與應收債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仍然留在原應收債權所有者處,轉讓的目的是作為一種信用而獲取金融機構的短期借款,此時並沒有形成損益,而是形成了一項負債。另外,如果出售應收債權時附有追溯權,則視同質押取得短期借款的核算原則進行會計處理。因此,會計人員不能僅僅憑應收債權轉讓到金融機構而確認為是一項銷售行為,全部按銷售業務進行會計核算,這樣會低估利潤(應收債權變現能力較弱且有一定的風險,一般是折價出售的,會產生營業外支出)和負債(沒有記錄形成的短期借款)。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應用到各種會計業務確認和核算中。除了應收債權的出售與融資還包括
1各項資產減值准備2在選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和確認合並范圍3在收入確認原則中4固定資產後續支出是資本性支出還是費用性支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核算形式、重大會計差錯的確認、以及調整事項與非調整事項確認等方面。
B. 債權轉讓是什麼意思
債權轉讓的意思
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債權轉讓的類型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2、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後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准則》進行處理。
3、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
債權轉讓的前提
基本前提為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向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C. 債權轉讓有什麼程序和手續
其中債權轉讓有以下幾種類型:
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後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准則》進行處理。
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於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其轉讓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但對於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轉讓無效。
D. 債權轉讓集合信託是什麼意思
1、債權轉讓類信託:所謂債權信託,通常指委託人將債權轉移給受託人,版由受託人為受益人對該債權權進行管理或處分的一種信託。
以某企業發行的一款債權類信託理財產品為例,該公司以自己擁有產權的一些固定投資作為抵押,聯合信託公司發行一款信託理財產品。
2、債權轉讓類信託風險要素:
與股權類信託一樣,債權類信託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比如,某企業成功通過債權融資以後,一旦經營發生困難,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收益就可能產生困難。
E. 債權轉讓的類型有哪些
首先,可轉讓的債權應為有效存在的債權。如果轉讓的債權不存在或無效或已經消滅,多數觀點認為,轉讓合同因標的物不存在或者標的物履行不能而無效。但債權形成的前因行為的效力對債權轉讓合同不產生影響。如形成債權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使債權自始不存在,該結果雖然直接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目的的實現,但依通說,只要債權於其轉讓時是確定的,其轉讓行為應該是有效的。如果債權轉讓當時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將來某一時刻的到來,或某一條件的成就,這類合同應區分附條件或附期限而分別處理,因為期限必然到來,而條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處理;附條件的合同如將來條件不能成就,則轉讓的債權自始不存在,所以將附條件的合同作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處理為妥。其次,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轉讓不得轉讓債權的,一般情況下,合同應按無效處理,但應區別不得轉讓債權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F. 債權轉讓什麼意思
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的行為。其中,饋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6)債權轉讓融資擴展閱讀:
一、相關特徵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
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於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
債權讓與是基於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於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並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於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
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許可權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二、債權的構成條件
債權既然為民法上權利的一種類型,根據債權侵權行為三要件說,債權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損害、因果關系與過錯。
只是由於債權相對性帶來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債權的非直接性,學者們在討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時,標准比侵害物權時要嚴格得多。這主要體現在對行為人過錯的認定方面。
G. 融資租賃公司債權轉讓是合法的嗎
是合法的,公司的股權轉讓、債權轉讓,在雙方平等的情況下,可以轉讓的,沒有問題。
H. 房產債權轉讓跟p2p的債權理財有什麼區別
房產抵押的債權轉讓投資主要就是考慮到房產的增值部分的投資價值;
P2P理財屬於投資平台機構房貸收息。
房地產市場現在不景氣,後者已經爆雷,二者都不是好的理財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