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高大上的私人銀行是怎樣的體驗
中國農業銀行私人銀行是國內第二傢具有專營金融許可證的私人銀行。自2010年成立以來,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私人銀行客戶服務模式,形成了完善的私人銀行產品和服務體系,打造了一支具有較強專業服務能力的精英隊伍,服務覆蓋全國主要經濟區域和重要中心城市,在金融同業中競爭力和影響力顯著增強。
業務迅速發展。私人銀行客戶數量快速增長,截至2013年9月末,全行私人銀行客戶達4.7萬戶。
產品銷售規模日益增長。私人銀行專屬產品募集規模逐年翻番,客戶產品需求得到滿足。
經營機構逐步增加。農業銀行轄屬分行私人銀行由成立之初的12家增加到目前20家,經營機構由東部沿海地區逐步擴展至全國主要經濟區域。
服務范圍不斷延伸。今年以來,農業銀行又將私人銀行服務延伸至未設私人銀行的分行,在個人高端客戶服務中的作用日益顯現。
客戶維護更趨專業化。「1+1+N」私人銀行客戶服務模式初步形成,實現「一個客戶經理、一個理財顧問、一個專屬方案」的服務目標。
細分客戶基礎上制定的個性化服務方案受到客戶普遍歡迎。根據行業、職業、身份等特徵,將私人銀行客戶細分為傳統行業企業主、新興行業企業主、上市公司股東等十類,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
產品不斷豐富。建立起私人銀行獨有產品線,私人銀行客戶的個性化需求得到更好滿足。投資類產品涵蓋銀行理財、信託計劃、基金專戶等類型。融資類產品推出了個人股東股票收益權理財業務,既滿足了上市公司股東融資需求,又滿足了私行客戶投資需求,同時,還推出了信託融資、股權融資等第三方融資產品滿足客戶多樣化的融資需求。
特色服務日臻完善。跨境金融服務穩步推進,成功為私人銀行頂級客戶提供境外投融資、資產配置等服務。
上市公司股東綜合金融服務成效明顯,已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包括限售股解禁、稅務咨詢、資產配置等在內的綜合金融服務。
增值服務體系逐步完善,與多家境內外知名星級酒店、權威醫療機構、高端旅行等各類服務商合作,形成了出行管家、健康管家、休閑管家、品鑒管家、社交管家等五大類增值服務。
高品質客戶活動獲得客戶認可,先後舉辦了財富管理沙龍、文化體驗、系列品鑒等多種類型的高品質客戶活動。
當前,農業銀行私人銀行已站在新的發展起點上,制定了新的三年發展規劃,著力構建更為科學合理的個人高端客戶「四位一體」的分層營銷服務體系,致力於將私人銀行打造成為個人高端客戶產品研發和服務中心。
『貳』 華信信託董事長用錘子毆打女總經理,金融戰變肉搏戰了嗎
是的,在我印象中金融戰都是高大上的,人們爾虞我詐,但是他的這種行為直接令對方受到了身體上的傷害。這種行為也是違法的。
『叄』 什麼是小額信託啊,它是由哪些構成的呢
小額信託,是針對門檻百萬起步的信託而命名的,此類信託門檻一般為百萬以內,又稱內之為「平容民信託」。
投資門檻:一般為30萬-50萬元
年化收益:7%-9%
投資周期:12-24個月
小額信託主要有三種:TOT、打包團購信託、公益信託。
『肆』 金融學專業累不累 就業前景怎樣
看你自身什麼水平了,畢業打算去銀行做櫃員,那不怎麼累,混到畢業,把筆面試好好練練就行。
如果你是去一些高大上的券商、基金、信託等機構,那就很累了,教育背景裡面本碩一定要有個名校,實習的搭配和質量也很重要,證書能錦上添花也很好,這些都做到很難。
『伍』 公布外貿信託關於(鼎融一號)驚人合作內幕;1
內外勾結,侵佔國有資產!聯系銀行那哥們絕對有鬼
『陸』 為什麼「金融」二字聽起來高大上
等找工作時候就有的哭了。。。
一般朋友間短了相互補充那叫借錢,混到社會上再多點叫借貸,公司間的大規模借錢就叫融資了,沒錯,接近金融了吧!
當然「金融」最直白的理解就是資金融通,借借出出的。其實往小了看也不過是那麼回事兒,只不過加上了時間空間等限制條件罷了。
社會各行各業都離不開錢,也就是說都可以跟金融掛鉤。
銀行、證券、信託、保險都是典型的金融圈常委,銀行不好進、證券不景氣、信託和p2p理財公司亂哄哄亟需整頓、保險就不用說了,早些年都被做臭了(作者就在如今的保險圈混,苦不堪言),so,還高大上么?
金融界的經營們還是很拽的,但是大部分的都是屌絲界的傳奇。都想打個翻身仗,雞窩里飛鳳凰的也不多。所謂高大上,只不過是底層奮斗者的意淫,未入金融行業的人的想像罷了。
『柒』 推薦可靠的第三方信託機構
首先第三方來只是作為代自銷機構,因此將來如果項目出問題的話,第三方是肯定不會承擔任何責任的,因此你只需要選擇合適的投資的項目即可。
其次你的投資金額是50萬,這個數額其實在信託范圍選擇的面很窄,基本就只能投資TOT項目了,個人推薦就可以中鐵信託的TOT或者是中航信託的類TOT項目
『捌』 財務工作竟然有這么多高大上的崗位,跟ACCA的氣
1、企業會計
企業會計一般分為四個方面:財務會計、成本和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審計。
(1)財務會計
一般工作內容:登記憑證賬簿,編制對外公布的會計報表。
財務會計崗位:記賬人員、會計員、主辦會計(主管會計)、會計主管、分部會計主管、總會計師。
(2)管理會計
工作內容:成本、費用的計算,預算的制定和執行,部門業績的考核等。
管理會計崗位:車間記賬員、成本會計、預算編制員、預算監督主管、資本預算會計等。
(3)財務管理
工作內容:企業經營資金的籌措,資金運用分析和決策,企業並購和資本運作。
財務管理崗位:現金出納和銀行出納、財務分析員、信用分析經理、風險控制經理、財務部主管、稅務會計主管、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
(4)內部審計
工作內容:監督企業資金運用狀況,制定和監督內部控制系統,評估企業資本。
內部審計崗位:內部審計員、審計項目經理、分部審計專員、審計部經理、內部審計總監(首席審計官 Chief Internal Auditor )
(5)其他會計
工作內容:除了以上內容外的與會計相關的工作內容。
其他會計工作崗位:企業信息系統維護員、系統保障經理、倉管員、倉儲部經理、工會會計、餐廳會計、營業部收銀、夜間審計、債款催討員、債款催討經理、公共關系、人事管理、文秘等。
職業晉級:出納-會計-會計主管-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2、金融機構會計
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行業和其他金融機構。
(1)銀行會計
工作崗位:銀行會計和財務部門會計人員;信貸部門人員,貸款審核,信用評估,貸款風險分析,信貸跟蹤管理等;內部稽核部門人員;其他部門人員,信貸推銷人員,營業部門人員,財務分析人員,金融產品開發,理財顧問等。
(2)證券行業和其他金融機構
這些單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等。在這些單位擔任的會計工作崗位:會計財務部門會計人員;內部稽核部門人員;其他部門人員,保險精算師,證券市場分析人員,委託理財經理,營業部人員,項目評估專家,保險理賠估價等。
3、行政事業單位會計
主要是指政府各部門以及各種不以盈利為目標的事業單位。如:學校,醫院,福利慈善機構。
在這些單位擔任會計工作和內部審計工作一般對應於公務員行政級別。
職業晉級:預算會計-預算主管-預算經理
4、會計師事務所會計
(1)工作內容
①鑒證服務:鑒證服務是會計師事務所傳統和核心的業務,包括審計、審核、審閱和執行商定程序等業務。具體表現為會計報表審計、盈利預測審核、期中會計報表審閱、特殊目的業務審計等。
國外有些會計師事務所甚至已將業務大膽延伸到可靠性服務領域,如公證網站的安全可靠,學術獎選票結果、葯物實驗效果、彩票抽獎結果等。
②稅務代理:一般包括代理納稅申報、納稅策劃、代理客戶出庭。
③資產評估:對受託評估的資產價值進行估計和計算。
④會計服務:會計服務是小型事務所的主要業務,包括代理記賬、編制會計報表、處理工資單等。
⑤管理咨詢:2002年後,根據薩班斯法案的要求,會計師事務所要與管理咨詢公司分離。管理咨詢公司一部分是從會計師事務所分離出來的,一部分是專業的咨詢公司。
(2)工作崗位
①見習審計員
②項目助理:主要從事具體的審計工作,比如外勤收集審計證據、基礎數據的分析等較為簡單的工作。一般剛進入注冊會計師這一行當要在項目助理這個位置工作半年到2年才有可能提升。
③項目經理或者資深審計員:主要進行協調和管理工作,並對所負責項目的整個外勤工作負責,包括監督管理和復核項目成員的工作。資深審計員是一個事務所工作的骨幹力量,一般要求2 ~5 年的審計工作經驗。
④部門經理
主要幫助各項目經理計劃和管理審計業務,復核項目經理的工作,處理與客戶間的關系。一個部門經理往往要同時處理幾個項目或者業務。部門經理一般要求5~10年的工作經驗。
⑤合夥人(主任會計師)
是會計師事務所最高層管理者和事務所的所有者。合夥人主要復核審計整體工作,參與重大審計決策。合夥人作為事務所的所有者,對事務所的審計活動和向顧客提供的其他服務承擔最終的法律責任。
『玖』 中原信託上海財富中心通知我去面試,這種工作怎麼樣
給你分析一下。
信託 顧名思義指的就是信用委託,實際工作中起到的是第三方內作用。
屬於經融行業,容從名聲上看不如銀行更讓人垂涎,但是做的好的話收入不低於銀行,比其他證券、保險或基金的工作更適合你。
個人覺得現在很多企業都有信託業務,需求量還是不錯的。
建議:
4.沒有經驗不要僅,相信你面試的時候對方HR對你的綜合能力也有評估的,如果同意錄用你,他們會給你做一些培訓的。
5.平時多看多問,效仿老員工的做事方法(注意一些細節,如筆記或交談的方式)。
6.至於你的提問,我只能說行業是高端行業,工作環境也還不錯,好不好要看在什麼部門,或者說你個人的能力已經工作的業績。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如果你能堅持,業績會越來越好,不會越做越差的。
送你一句話:自信創造精彩,年輕沒有失敗
『拾』 大家是不是覺得很受益
【對於信託受益權的「債權」或「物權」屬性問題,昨日文章的內容明顯缺乏更多研究,筆者認為信託受益權應傾向於物權性質較多。特於此更正,以本文觀點為筆者目前真實觀點。】金融創新是當今每日每時都在發生的常態,法律監管亦步亦趨緊隨其後,從我國金融監管的歷史步伐來看,現階段的監管追趕速度可以說是有史以來最快。近日投資金融屆再掀起一股「收益權」拆分轉讓的浪潮,不滿於年化10%左右的信託產品預期收益,信託計劃受益人及業內各路英傑紛紛將目光投向更具發展前景的新課題——「收益權轉讓」,將實際投資期限長(信託2-3年)、流動性弱(可以轉讓但程序較生硬)的信託收益權拿來,拆分成「信託收益權」後進行再。信託受益權作為我國法定的一項財產性權利,其轉讓雖然可以進行並受法律保護,但當要將其進行拆分並以其為基礎進行再時,其中需要面對的法律障礙及風險就必須進行詳實的考慮。首先必須關注的是,將信託受益權進行分拆轉讓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明確限制。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實施的《信託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信託受益權的轉讓進行了明確限制:「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信託應為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從此規定可知,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只能向機構進行轉讓,如果某機構將其自身持有的信託受益權欲向外轉讓,只有一種轉讓途徑——向其他機構整體轉讓。自然人持有的信託受益權欲向外轉讓,有三種轉讓途徑——(1)向機構拆分轉讓;(2)向機構整體轉讓;(3)向自然人整體轉讓。這些限制阻隔了一個最重要的監管重點防範現象——向自然人拆分轉讓!其次,對於信託受益權本身的法律性質尚處於不清晰狀態,各界對信託受益權的物權屬性及債權屬性還有爭論,觀點不能統一。因此,對於現實中已經存在的「信託收益權」這個概念,就更加容易混淆。說其「打法律概念的擦邊球」是比較恰當的,究竟能否從信託受益權的概念中再剝離出信託收益權,實在是存在著諸多不確定性。但我們認為,「信託收益權」或就僅是「收益權」這個概念,本身就是一種為金融產品創新而創設的詞彙,其無法突破我國現階段的法律邏輯,既不能將其稱為物權,亦不屬於債權,目前為止,尚無哪一部法律法規可以直接對其進行定義和規范,而處於這一「灰色」地帶的創新概念正如火如荼的蓬勃發展,在事實上推進著我國金融領域的繁榮,只是這種繁榮到底能否持續,能持續多久,或者,能否推動我國金融法制的進一步規范,都是我們努力去解的難題。目前金融場上比較常見的信託受益權再方式有這樣幾大類,其中出現的最新狀態就是將信託受益權轉化為「信託收益權」後進行再,且對象沒有條件限制,沒有規范約束,變相將受嚴格監管的信託受益權持有條件轉換為了面向普通民眾的無條件持有。一、 P2P平台借款人以其信託受益權進行質押P2P平台是目前最活躍的微金融成員,雖然在單筆標的上可以算「微」,但在平台年總體額度上卻實實在在是高大上。為了增強平台的獲客能力和資金流動性,平台創意性的將信託受益權質押作為一種手段進行操作,當然,P2P平台實際操作的質押物(抵押物)遠不止信託受益權,其他包括銀行匯票、倉單等等法律規定可以進行質押、抵押的物品,P2P平台均創設性的拿來進行了債權的增信。在實際操作中,平台上的借款人即信託受益人將其持有的信託受益權在受託人處(信託)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將信託受益權質押予P2P平台,作為向平台上投資人(出借人)的借款。P2P平台則將平台投資人的資金通過提供居間服務的方式實現資金向借款人出借的目的。二、將「信託收益權」從信託受益權中剝離,再進行分拆轉讓這一操作方式是目前最常見也最受大家爭論的方式,各類金融和類金融機構都在嘗試,P2P平台更是其中最熱心此創新模式的實體。那麼到底什麼是「收益權」,法律沒有界定,而這種「收益權」與地方平台項目中路橋收費所指的未來「收益權」自然不是一個概念。在無法明確「收益權」是哪一種具體權利的前提下,這種權利轉讓的根基必會受到不可忽視的質疑。用「信託收益權」代替信託受益權進行轉讓,在形式上規避了《信託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對於轉讓和分拆轉讓的限制,但實質上不能不說是違背了監管出發點的行為,實際上是否可以嚴格的歸結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呢?也未可知。如果我們將其行為的本質倒推回監管原則的層面,其不合法合規性自然表露無遺。實踐中存在的交易模式包括直接轉讓或通過P2P平台等機構分拆向普通公眾進行轉讓(普通公眾包括自然人和機構)。「信託收益權」在從「信託受益權」中通過協議等方式成功分離出來後,再進行分拆轉讓似乎已不用受監管規則的約束,形式上逃避了監管的細則,事實上以現在的監管條文進行審核也的確難以界定其行為的違法性。法無禁止即是否適用於這個范疇?該用何種辯證的目光發現其中的基本矛盾並解決之?上面所述的交易模式無疑突破了一直以來備受限制的「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的要求,很大程度上滿足了現實場需要,這從業界的熱情和實踐規模愈演愈烈即可見一斑。但,從法理基礎的中,我們認為這種操作方式很難符合合法合規的要求。從監管根源上說,監管之所以不允許將信託受益權進行分拆再向自然人轉讓,是因為信託產品本身存在較大的風險性,其設立、投向等無一不折射出「投資」性質,而投資必然面對風險,投資收益愈可觀,風險愈高。這與銀行存款等普通民眾最熟悉和理解的借貸關系不在同一個風險級別中,自然不能允許將此種高風險金融產品向普通大眾化整為零的進行,否則一旦投資難以兌付,必然引發大規模的社會動盪。因此,凡可以承擔高風險的投資人才是有資格獲得此類高收益高風險金融產品的受眾,這個受眾圈子也從普通大眾的廣義范疇中濃縮為監管規范中要求的「合格投資人」,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監管部門將此類金融產品限制在「合格投資人」的范疇之內,即,控制風險。根據《信託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關於信託受益權轉讓和分拆的的規定,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託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根據該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以及第六條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准,都對信託受益權的持有明確了鮮明的范圍和條件。因此從本質上說,目前存在的各種通過化整為零的操作方法將渠道直接打通到社會普通大眾,信託受益權這類按照監管原則必須由具備相當資產及風險承受力的合格投資者才能持有的權益最終被拆分轉讓給眾多自然人,而這些自然人沒有任何資金和風險承受力的限制,由此很有可能產生不可預估的連鎖風險。雖然各類轉讓的具體方式與形式均不盡相同,但是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這些新式交易模式與拆分轉讓信託受益權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事實上直接觸及了銀監會針對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同時,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信託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不得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准確劃分投資人,堅持把合適的產品給合適的對象,切實承擔售責任。」也可以說明,我國金融監管重點的監控對象既是金融產品形式,更是由此可能導致的諸多社會風險。「把合適的產品給合適的對象」是所有金融從業者都要遵守的原則。「信託收益權」能否單獨拆分進行轉讓存在較大爭議。從信託受益權中拆分出的「信託收益權」的權利屬性模糊不清,難以判斷其為「債權」還是「物權」,投資人受讓該「權利」存在較大風險。如果將「信託收益權」的概念分別匹配為債權和物權進行探討,則又會發現其在實際流轉過程中有許多環節還無法按照現有的法律要求進行權利的確認和落實,導致行為目的和行為手段最終無法一致,產生的風險仍要投資人單。我們傾向於信託受益權為物權范疇,但是這只是基於法理的推理,在我國實際立法體系中,這一推理尚難以成立。將信託受益權定性為物權,主要基於信託受益人的權利不但可以排除其他所有人的侵犯,且如權利不論因何等原因輾轉遺失,權利人均可以向受託人追及,又因於信託財產的破產隔離功能,受託人自身的財產狀況不能對信託受益人的信託財產造成任何影響,更使得其物權的特點比較突出。且最重要的一點是,信託制度來源於英美法系國家,一物二權的法理是英美法系國家在運用信託制度中普遍認可的。但是,如果將信託受益權定性為物權,則信託受託人同時亦擁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在信託法律關系中,受託人(信託)是信託物形式上的所有權人,但其無信託受益權,而信託受益權人享有信託財產的受益權是實質上的所有權人,信託財產出現問題其均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追及,結果是在同一個信託物上,出現了兩個物權,這對於我國的法學本源來說是不能理解和接受的狀態。但在英美法系國家普遍奉行的是雙重所有權制度,即一物二權。這個觀點上的沖突也在事實上的境內外信託業務中有了更多體現,國內法學人士對英美法系中信託一物二權理論衍生出的各類信託制度難以清晰認識和理解,出現了各種無法調和的現實矛盾。這種法律基礎的分歧可能是我國引入信託制度以來始終無法將信託運用得如英美法系國家那種嫻熟程度的原因。至少直至目前,信託(非商事信託)到底在我國應該如何發展仍然是一個重大課題。近兩年場上已出現「家族信託」的概念和實際操作,但從公開披露出的信息來,雖然「家族信託」在名稱上已經向英美法系國家的信託本源靠近,但其實際操作手法目前來看仍是我國商事信託的一種翻版。我國信託法不認可信託受益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追及權、優先權等物上權利,受益人難以獲得信託財產的物權救濟。由此更不用說由信託受益權分離出來的「信託收益權」了,其法律定位更加撲朔迷離。那麼如果我們聯想力更加豐富一些,將「信託收益權」視為債權,則只從我國法律法規對債權的一些程序性要求上即可看出,信託受益權(信託收益權)也不能簡單的被歸納進債權的范疇。債權在轉讓時將涉及債權轉讓通知及履行變更手續等問題,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則該債權(信託收益權)轉讓在無通知的前提下不會對信託發生效力,事實上P2P平台等機構將獲得的信託受益權拆分為「信託收益權」後再向普通公眾售的過程中,其沒有去信託處進行通知登記等程序,信託最後仍是向信託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則最終「信託收益權」持有人的權益獲得將更加未知和波折。事實上,到底信託受益權能夠被界定為何種權益,如前所述,目前還沒有定論。從目前可獲知的各方面現狀來看,現有的信託受益權再模式雖然在場上掀起了一系列熱潮,但其在合法合規性方面確實存在這樣或那樣的法律風險。如果我們可以在場的基礎上繼續推動法制的發展,最終融合出一套新的監管法規甚至產生新的立法,即保障了社會大多數實體的資金基本安全,避免大范圍社會風險的發生,也沒有遏制金融創新的步伐,令我國金融界舞台上演更多利國利民的精彩,眾之大幸,各界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