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理財產品,在財產申報里,算哪一項
算股票、債券、期貨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其收益情況及資金來源一項。
11項財產申報:
1、工資。
2、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
3、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4、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贈送的現金(禮金)、有價證券、各類支付憑證、珍貴禮品(包括以婚喪嫁娶、各類節假日、子女升學、喬遷、工作變動等各種名義收受的錢物) 。
5、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食宿行等方面的饋贈、款待和各種由對方給予的補償、優惠。
6、有權擔任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負責人的申報對象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7、數額較大的動產、不動產購置、交易、租賃情況及資金來源。
8、股票、債券、期貨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其收益情況及資金來源。
9、由繼承、贈與偶然所得等形式獲得的財產。
10、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單筆數額較大的債權債務
11、有權機關認為需要申報的其他財產或收入等。
(1)理財產品算家庭資產嗎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所申報的財產,必須比較全面、准確地反映申報者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按照以往規定,申報的種類和人員范圍過窄,如1995年《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申報的內容只是強調「個人收入」,很容易給規避申報者以可乘之機。
新的規定強調,申報的財產范圍應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和債務;申報的對象范圍,既包括領導幹部本人。
也包括財產申報者的近親屬(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防止一些官員通過轉移非法財產給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來逃脫監控。
『貳』 投資理財算銀行存款嗎
投資理財款項不是銀行存款,銀行存款僅包括:活期、定期存款。
投資理財是指投資者通過合理安排資金,運用諸如儲蓄、銀行理財產品、債券、基金、股票、期貨、商品現貨、外匯、房地產、保險、黃金、P2P等投資理財工具對個人、家庭和企事業單位資產進行管理和分配,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從而加速資產的增長。
銀行存款是指企業存放在銀行的貨幣資金。按照國家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的規定,每個企業都要在銀行開立賬戶,稱為結算戶存款,用來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
所以兩者有本質的區別。
『叄』 家庭資產少,存款額度小,購買理財產品怎麼選擇
你都說錢少了,理財產品每個月要定期,放錢進去的,而且你的金額不大的話,回報也不大的。
去問問銀行的職員,你的錢是多少,可以買哪些理財產品。
『肆』 理財產品屬哪種金融資產
1、你說公抄司購了銀行一襲個理財產品,就是利息高點,是不是銀行的定期存款?如果是,會計分錄就是「銀行存款」科目內部一增一減,即減少基本戶,增加一個「定期存款」戶,總帳科目不變。
2、如果是其他理財產品,那就應該減少基本戶存款,增加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長期投資科目。
3、如果是定期存款取得的利息,可以列「財務費用」,也可以進「其他收入」科目;如果是「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長期投資」取得的收益,就應該進「投資收益」科目。
『伍』 理財產品屬於基金嗎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回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答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你如果需要證券投資基金的話,上凱石財富看一下,有很多。
『陸』 保險理財產品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婚後買保險,現金基本已經混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保單所交保費是夫妻共同財產,保單的現金價值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理財類保險,收益屬於投資收入,所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前提是,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情況。
3、如果受益人不是夫妻一方,假設受益人為二人的孩子,那麼受益金屬於孩子個人,但在其未成年時由法定監護人處置(父母);假設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父母,那麼收益屬於他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就要看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了。
4、另外,如果是保障類保險,比如重疾險的保險金、意外險的傷殘金等,只屬於個人,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理賠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但具體的也要看實際情況,一般保險在購買了之後就會有受益的人,受益人也算是這份保險金的擁有者,保險寫的條款不同所得到財產的人也會不一樣。
一、保險理賠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要看實際的情況;
壽險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有3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從財產分配角度來看,如果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誰,保險金就應該屬於誰,如果保險的受益人已經過世,那麼保險金將由受益人的近親屬繼承。就拿終身壽險來說,死亡受益人是誰,那麼死亡保險金就是誰的財產。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
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是婚後取得,那麼在無特殊的產權歸屬約定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很多情況下,保險關系中並不存在夫妻關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後問題,因為保險金不能作為財產來分割,它屬於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為指定受益人獲取的死亡、傷殘保險金,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繫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1、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購買了保險之後如果符合條件的話,那麼是可以得到理賠的,對於這份賠償金是否會成為共同財產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所以,在處理的時候一定按照法律規定條款來,不是共同的財產另一方就不能進行分配。
離婚以後如果發現存在著沒有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話當然可以要求繼續分割,但是離婚後所發現的這些財產,如果本來就是當事人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對方在離婚以後所取得的收入,這種時候要求繼續分割就無法可依了。重新分割財產是有訴訟時效的
四、離婚後發現財產可繼續分割嗎?
離婚後發現財產可繼續分割,《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有遺漏財產的並且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不過,當事人起訴分割遺漏財產的,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有遺漏財產之日一年內起訴分割。
『柒』 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屬於其自有資產嗎
不屬於。屬於理財產品的投資人,商業銀行只是代為管理。
『捌』 保險的理財產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保險合同所涉來及的個人資產主要源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玖』 保險理財產品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內等項目。然而,這容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