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什麼時間發的
近日,國務院公廳發布《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函〔2016〕88號)。同時,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印發《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就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一、問:出台《預案》和《指南》的背景是什麼?答:實施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有利於提高地方政府動態監測、實時預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債務風險事件應急政策儲備,推進風險防控工作科學化、精細化,確保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規定,「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各級政府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風險識別和預警機制,以可控方式和節奏主動釋放風險,重點提高財政、金融等方面風險防控能力。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積極構建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嚴格實施限額管理,要求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限額,依法設置地方政府債務的「天花板」;將政府債務全部分類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改變了以往政府債務游離於預算之外的局面,主動接受人大監督;開展風險評估和預警,督促高風險地區切實化解風險;發行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有效緩解地方政府到期債務償還壓力,減輕地方政府利息負擔;加大專項檢查力度,堅決制止違法違規擔保融資行為等,既發揮了政府規范舉債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又有利於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效,風險總體可控。但當前地方政府債務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主要是局部地區償債能力有所弱化,個別地區債務率超出警戒標准,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存在不規范現象等,需要引起重視。圖之於未萌,慮之於未有。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及預演算法相關規定,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國,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預案》的出台將有力推動此項工作開展。二、問:出台《預案》的目的以及工作原則是什麼?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堅持快速響應、分類施策、各司其職、協同聯動、穩妥處置,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切實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預案》明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分級負責。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總責,省以下地方各級政府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指導。跨省(區、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由相關地區協商。二是及時應對。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預防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監控,及時排查風險隱患,妥善處置風險事件。三是依法處置。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應當依法合規,尊重市場化原則,充分考慮並維護好各方合法權益。三、問:《預案》主要包括哪些內容?答:《預案》和《指南》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在准確研判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狀況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做出系統性安排,充分考慮各方合法權益,明確風險防控底線,建立預警和分級響應機制,嚴格風險事件責任追究,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一是依法明確適用范圍。依據預演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規定界定《預案》和《指南》的適用范圍:納入限額管理的地方政府債務,包括地方政府債券以及尚未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存量政府債務;清理甄別認定的存量或有債務,包括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二是建立分級響應機制。按照風險事件性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等,將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劃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大)四個等級。對Ⅳ級、Ⅲ級債務風險,主要由市縣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對Ⅱ級、Ⅰ級債務風險,除上述措施外,省級政府可依據市縣政府申請予以適當救助。另外,當地方政府出現極大風險時,中央政府可適當指導。三是實施分類應急處置。堅持法治化、市場化原則,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區分不同債務類型,分類提出債務違約處置措施,明確地方政府償債責任,實現債權人、債務人依法分擔債務風險。四是嚴格落實責任追究。風險事件發生後,適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對地方政府有關責任人進行行政問責和追究法律責任,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嚴格依法追責,增強地方政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領導幹部的風險意識、責任意識,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四、問:《預案》中提出的地方政府財政重整包括哪些內容?答:財政重整是指高風險地區通過實施一系列增收、節支、資產處置等短期和中長期措施安排,使債務規模和償債能力相一致,恢復財政收支平衡狀態。實施債務高風險地區財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債務應急處置的重要內容,也是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做法。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要注重與金融政策協調,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不得因為償還債務本息影響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預案》規定了財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拓寬財源渠道。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加大清繳欠稅欠費力度,確保應收盡收。落實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性資源收益。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財稅優惠政策之外,可以暫停其他財稅優惠政策,待危機解除後再行恢復。二是優化支出結構。財政重整期內,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外,視債務風險等級,本級政府其他財政支出應當保持「零增長」或者大力壓減。三是處置政府資產。指定機構統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門擁有的各類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資產、國有股權等,結合市場情況予以變現,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四是申請省級救助。採取上述措施後,風險地區財政收支仍難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級政府申請臨時救助,包括但不限於:代償部分政府債務,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減免部分專項轉移支付配套資金等。待財政重整計劃實施結束後,由省級政府自行決定是否收回相關資金。五是加強預算審查。實施財政重整計劃以後,相關市縣政府涉及財政總預算、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政府債務等事項,在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委會審查批準的同時,必須報上級政府備案。確有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上級政府應當依法按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六是改進財政管理。相關市縣政府應當實施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妥善安排財政收支預算,嚴格做好與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政策措施的銜接。五、問:《預案》中提出將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進行分類處置,請問如何處置?答:《預案》依據預演算法、擔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區分不同債務類型提出處置原則,實現債權人、債務人依法合理分擔債務風險。一是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二是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新預演算法實施後,地方政府舉債只能採取發行政府債券方式,為此《預案》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處置進行了明確。債務人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必須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政府債券,地方政府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債務人為企事業單位等的,經地方政府、債權人、企事業單位等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分類處理。即,債權人同意在規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絕相關償還義務轉移,並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債權人不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將償債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的,仍由原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中央統一收回,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依法實現債權人的風險和收益相匹配。三是存量或有債務。具體包括:——存量擔保債務。存量擔保債務不屬於政府債務。按照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對其不承擔償債責任,僅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額小於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擔保額為限。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財政承受能力等協商確定。——存量救助債務。存量救助債務不屬於政府債務。對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四是新發生的違法違規擔保債務。對新預演算法實施以後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承諾的債務,參照上述第三類情況中的存量擔保債務依法處理。另外,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專門制定了《指南》,進一步區分存量債務中的銀行貸款、企業債券、信託、BT等不同類型,分門別類明確具體處置措施,作為《預案》配套文件印發實施。六、問:《預案》中為什麼要提出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范圍、響應機制和程序是什麼?答: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關全局。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關於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的規定,《預案》中專門對違法違規責任范圍、追究響應機制、責任追究程序進行了明確。一是違法違規責任范圍。包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違反國發〔2014〕43號文件等有關政策規定的行為;其他違反財政部等部門制度規定的行為。二是追究機制響應。發生Ⅳ級以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當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當地銀監部門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責。三是責任追究程序。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銀監部門根據省級政府審定的有關責任認定情況,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省級政府應當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范圍。對實施財政重整的市縣政府,視債務風險形成原因和時間等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屬於在本屆政府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於已經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七、問:貫徹落實《預案》應當把握的主線是什麼?答:一是堅持法治意識。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涉及債權和債務關系。要充分認識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與一般管理事務的差異性,全面貫徹依法治國的精神,堅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妥善應對和處理各種可能出現的風險事件,保護好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二是樹立風險意識。要主動適應和引領新常態,把防風險擺在各項工作突出位置。要按照《預案》要求,加強動態監測和實時預警,准確研判可能出現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及其原因,對症下葯,綜合施策,力爭把各類風險化解在源頭,防止風險加劇或轉化,並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警示和提醒。三是增強責任意識。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事關總體國家安全。要堅持守土有責,妥善處理好促進經濟發展和防範債務風險的關系,處理好金融創新和國家安全的關系,把職責范圍內可能引發的風險防控好,不能把防風險的責任推給上面、留給後面或轉嫁他人。四是強化大局意識。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涉及中央與地方、財政與金融、政府部門與社會主體、當前地方經濟增長和國家可持續發展等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要站位更高一層,堅持從全局視角、整體思路出發研究制定各項政策,維護國家持久安全穩定。
㈡ 出台地方債終身問責制有何意義
財政部在日前發布的《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遏制隱性債務增量情況的報告》中明確,將研究出台地方債終身問責、倒查責任制度,堅決查處問責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打消地方政府認為中央政府會「買單」的幻覺,堅決打消金融機構認為政府會兜底的幻覺。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稱,要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管控好新增項目融資的金融「閘門」。督促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嚴格把關,對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或沒有合法合規抵質押物的項目,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融資等。在積極穩妥化解存量隱性債務方面,將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務違約處置機制,依法實現債權人、債務人共擔風險,及時有效防止違約風險擴散蔓延。堅持糾正政府投資基金、PPP、政府購買服務中的不規范行為,鼓勵地方政府合法合規增信,防範存量債務資金鏈斷裂風險。
財政部指出,下一步將嚴格執行預演算法和擔保法,堅決剎住無序舉債之風,有效遏制隱性債務增量,堅持誰舉債、誰負責,嚴格落實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債務人、債權人依法合理分擔風險,積極穩妥處置隱性債務存量,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攻堅戰。
㈢ 什麼叫融資性貿易
「融資性貿易」是指參與貿易的各方主體在商品及服務的價值交換過程中,依託貨權、應收帳款等財產權益,綜合運用各種貿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擔保工具,實現獲得短期融資或增持信用目的,從而增加貿易主體的現金流量。
「融資性貿易」,實踐中又被慣常稱為「貿易型融資」、「供應鏈金融」,常見於大宗商品貿易領域。
「融資性貿易」從2014年以來顯現極大的風險,多地政府國資委部門都非常重視融資性貿易帶來的風險,廣東省曾明確禁止國有企業從事以融資為目的、無真實貨物交易的虛開發票等虛假貿易業務。
2015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就融資性貿易的法律風險防控進行了專題調查研究,數家大型中央企業參與法律風險防控措施的研討,再次表明的國資監管部門對該問題的重視。
(3)融資問責擴展閱讀:
「融資性貿易」的騙局
融資性貿易本質上是以融資為目的的虛假貿易。在邏各斯和中民飛的案件中,整個貿易鏈條甚至只有資金流和票據流,而沒有貨物流,脫實向虛,造成金融空轉,嚴重違反中央政策。
早在2014年出台的《關於推進廣東省屬商貿業務風險防控及企業轉型創新的指導意見》就明確規定,以借出資金賺取息差為目的的融資性貿易業務要限期清退,以融資為目的、無真實貨物交易的虛開發票等虛假貿易業務要堅決禁止。
融資性貿易也引起了國資委的高度關注。2015年下半年,國資委政策法規局與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共同完成了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控及管理課題報告,對國內融資性貿易的發展現狀、產生糾紛的原因和特點以及融資性貿易的參與主體及主要形式進行了分析。
國資委對國企參與融資性貿易明令禁止。2017年兩會期間,國資委主任肖亞慶指出,將嚴格控制盲目投資,單純為了擴大規模,特別是融資性貿易要嚴格禁止。
2017年7月19日,國資委召開會議再次重申:違規融資性貿易要堅持「零容忍」,堅決嚴肅整治。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及時發現、處理企業新發生的融資性貿易損失事件,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嚴肅追責問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性貿易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融資性貿易」騙局重重 信用證「黑金」利益鏈調查
㈣ 財政部將出台地方債終身問責制 ,這一政策會不會對我們的生活有影響
財政部日前在《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遏制隱性債務增量情況的報告》中透露,將研究出台地方債終身問責、倒查責任制度,堅決查處問責違法違規行為。財政部在報告中表示,要堅決打消地方政府認為中央政府會「買單」的幻覺,堅決打消金融機構認為政府會兜底的幻覺。
雖然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個別地方政府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資基金、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風險不容忽視。從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的情況看,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的主要原因有四個:一些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觀不正確;一些金融機構放鬆風險管控要求,大量違規提供融資;違法違規融資行為問責不到位;金融監管部門問責金融機構的制度尚不健全,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不嚴。
總結:財政部將出台地方債終身問責制是好事。
㈤ 為何說地方違規舉債將終身問責
財政部日前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遏制隱性債務增量情況的報告》中透露,將研究出台地方債終身問責、倒查責任制度,堅決查處問責違法違規行為。
財政部在報告中表示,要堅決打消地方政府認為中央政府會「買單」的幻覺,堅決打消金融機構認為政府會兜底的幻覺。
財政部還表示,將開好地方政府規范舉債融資的「前門」,適度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支持地方政府合法合規與社會資本合作,支持市場化融資和擔保。穩步推動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轉型。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推進政府債務立法,強化法律保障。
㈥ 怎樣知道湖南湘嘴巴現在正在進行融資是否合法
可以了解公司的工商信息,公司有沒有官司,老闆有沒有官司,公司的生產狀況,再做判斷。
謹慎對待加盟,多學習,加盟可能是騙局。拿不準的,可以帶著合同去咨詢律師。
證監會派出機構配合查處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涉嫌非法活動
來源:中國證監會
證監會有關派出機構在工作中發現,個別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少數掛牌企業(大部分為跨區域掛牌的企業),在有關中介機構的協助下,宣稱已經或者即將在區域性股權市場「上市」,向社會公眾發售或轉讓「原始股」,有的還承諾固定收益,其行為涉嫌非法活動;有些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獲得會員資格的中介機構,還設立「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為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發行股票活動提供服務。對發現的這些涉非行為,證監會有關派出機構及時配合當地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進行了查處。
個別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少數掛牌企業和中介機構從事涉非活動,反映出有關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對其掛牌企業和中介機構的管理存在疏漏。為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發展,防範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體制和監管職責的規定,我會已函請各省級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門切實加強對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監管,發現掛牌企業或中介機構涉嫌從事非法活動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對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職責,致使非法活動得以產生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及其相關責任人員,予以嚴肅問責。
在此,我們也提醒廣大投資者:區域性股權市場(名稱一般為股權交易中心、股權託管交易中心、股權交易所)是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管、主要服務於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的私募證券市場,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採取公開或者變相公開方式發行或轉讓證券,私募證券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企業到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不是到證券交易所「上市」。如發現有人公開銷售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的股票或債券,請不要購買,以免造成財產損失,並請及時向當地政府金融工作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什麼是區域性股權市場,如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 、湖南股權交易所㈦ 企業的融資義務歸誰
應該是實際控制人——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經營管理者為了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並且經股東大會同意才會採取相應的融資措施,在股東大會許可下的融資行為,股東們有配合管理者實現融資的義務。在現實中,往往出現管理者認為企業必須融資,而部分股東不願意配合的情況,這個時候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管理者詳細報告盡量說服股東,融不融資,最終由股東大會決定,若因無法融資造成管理者經營不善,股東不應對管理者問責。
㈧ 一問責八清理具體內容是指什麼
一問責具體內容
對黨的領導弱化、主體責任缺失,管黨治黨不力、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抓住典型,嚴肅問責,公開處理。
八清理具體內容
1、超職數配備幹部、違規進人問題;
2、違規公費出國(境)、公款旅遊問題;
3、亂收費、亂攤派問題;
4、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及其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問題;
5、滯留截留套取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特別是涉農資金問題;
6、省屬企業違規配車、用車問題;
7、招標投標不規范、違規出讓土地、違反規劃調整容積率等問題;
8、懶政怠政、不作為、不在狀態問題。
一問責具體解決三方面問題:
1、對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省、市、縣決策部署不重視,安排不及時,底數不清楚,措施不得力,進展不迅速,成效不明顯。特別是開展「一問責八清理」「微腐敗」專項整治等重點工作,清理不深入,整改不認真,解決問題不徹底,制度建設不到位,甚至敷衍塞責、弄虛作假,搞形式、走過場。
2、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落實不到位,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嚴格,黨內監督乏力,巡視巡察整改不落實,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或者在處置本鄉鎮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
3、維護黨的六項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管轄范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嚴重,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失之於寬松軟,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不到位,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
八清理的主要任務
1、對「放管服」改革不到位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關於「放管服」改革的各項部署要求,結合深化機關作風整頓活動,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最大程度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重點解決5個方面問題:
(1)簡政放權改革不到位,已取消的審批事項仍在審批或變相審批,上級下放的審批事項承接不及時、管理不規范,存在自行設立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未按國家和省、市、縣要求取消調整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把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設置為就業准入、企業營業准入事項。
(2)商事制度改革不到位,未按國家和省、市、縣部署推進落實「多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
(3)清單管理制度改革不到位,未對照縣級已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等各項清單,編制公開本鄉鎮本部門本單位的清單。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未按「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建立「一單、兩庫、一細則」,未按2017年底前實現全覆蓋的目標推動工作;未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5)優化政府服務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實行「一口受理、並聯審批、信息共享、限時辦結」;擅自增加審批事項、審批環節、申報材料和中介服務;要求群眾提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各類證明。
2、對項目落地難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對照中央和省、市、縣有關政策要求,聚焦解決市場主體反映的審批效率不高,土地、資金及相關配套要素供應不及時,承諾條件不兌現,服務不到位等突出問題,促進項目盡早落地投產。重點解決5個方面問題:
(l)項目審批違規增設前置條件,程序不優化,該並聯不並聯,未按時限完成審批。
(2)項目選址不科學,實施效率不高;項目單位未經批准違法用地。
(3)財政投資評審用時長,資金撥付環節多,影響資金撥付進度。銀企對接不到位,項目融資難。
(4)水、電、氣、暖、訊等要素保障不及時,違規收取費用。安監、消防等部門驗收檢查不規范,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5)藉助行政權力指定中介機構代理各項評估,招商引資政策不兌現。
3、對政事政企政會職責不分、謀取不當利益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全面清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存在的政事、政企(事企)、政會不分,職責不清、管理不嚴、違規兼職、權力尋租等問題,進一步轉變職能、嚴格管理、優化環境。重點解決3個方面問題:
(1)政事不分,偏離機構編制「三定」規定和事業單位公益服務目標,將行政職責轉移到事業單位,機關內設機構與事業單位職責交叉重疊;行政機關違規指定所屬事業單位承擔行政審批涉及的項目評估、業務咨詢、檢驗檢測等事項;行政機關對於職責范圍內應承擔的工作任務,違規抽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組建臨時機構。
(2)政企(事企)不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規到企業兼職;事業單位投資辦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事業單位對所屬企業投資收益未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3)政會不分,行政機關及依照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對其主辦、主管或掛靠的屬於脫鉤范圍的行業協會商會,不按照期限進行脫鉤改革,行業協會商會違規使用機關事業編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同其主辦、主管或掛靠的行業協會商會合署辦公,未經批准無償(低價)將行政辦公用房提供給行業協會商會使用;行政機關和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人員違規在協會商會兼職取酬。
4、對落實治霾措施不力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圍繞縣委、縣政府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工作,聚焦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著力解決制度措施不健全、工作執行不到位、監管責任不落實,完成任務疲於應付、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問題。重點解決5個方面問題:
(1)壓減產能方面,壓減產能和淘汰違法違規產能「以停代關」、縣內異地轉移和死灰復燃,封停設備和處置「僵屍企業」未按規定斷水斷電、拆除動力裝置、封存冶煉設備;對新建產能項目把關不嚴,履行減量置換、增減掛鉤措施不力。
(2)散煤治理管控方面,推動氣代煤、電代煤工程不力,對煤炭運輸和銷售環節監管不到位,散煤管控不嚴格。
(3)燃煤鍋爐治理方面,底數不清、台賬混亂,淘汰和治理燃煤鍋爐工作推進不力,違規新建燃煤鍋爐,以虛報瞞報燃煤鍋爐數量方式套取財政資金。
(4)工業污染源管控方面,整治「散亂污」企業政策把握不準、摸排數據不實、工作開展不力,在關停取締工作中「兩斷三清」執行不到位,工業污染源治理中把關不嚴、監管不力、徇私舞弊。
(5)揚塵綜合整治方面,管控措施執行不嚴格,秸稈焚燒管控責任缺失、管理缺位,露天礦山污染深度整治工作不力。
5、對脫貧攻堅政策不落實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對照中央和省、市、縣出台的脫貧攻堅政策,聚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重點清理2015年11月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以來,脫貧攻堅政策不落實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提高脫貧質量和貧困群眾獲得感。重點解決4個方面問題:
(1)精準識別、精準退出、精準幫扶政策不落實,識別標准把握不準,建檔立卡不夠精準,應納未納、不應納而納入;退出標准把握有偏差,簡單以收入劃線,搞「被脫貧」「數字脫貧」;鄉鎮黨委、派出單位和駐村工作隊幫扶責任落實不到位。
(2)社保兜底政策和「三保障」政策不落實,低保認定上優親厚友、暗箱操作,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享受低保政策,低保標准提高後補差落實不到位,用社保兜底代替脫貧;醫療保障救助、教育扶貧「三免一助」落實不到位;貧困群眾因病致貧返貧,學生營養餐改善計劃不落實,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危房改造應改未改。
(3)易地搬遷政策不落實,搬遷區域選擇不準確,應遷未遷;後續扶持不力,沒有做到「兩區同建」,養老安置、創業就業培訓未同步實施。
(4)縣級扶貧貸款擔保中心應建未建,擔保基金、風險補償基金不到位,有貸款意願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申貸獲得率低,小額信貸政策落實不到位。
6、對招標投標不規范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對2016年7月以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不規范問題進行回頭看,對2015年10月以來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投標、葯品集中采購不規范問題進行專項清理,進一步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重點解決4個方面問題: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違規招標、定標、簽訂合同,專家違規評標,投標人弄虛作假,招標代理機構借用資質或超越資質范圍從事代理活動。
(2)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采購貨物和服務不依法履行手續,應委託集中采購機構而委託其他代理機構采購,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采購,擅自提高采購標准,供應商弄虛作假,專家違規評標。
(3)公立醫療機構不按規定通過縣級集中采購平台采購葯品,不按葯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規定與企業直接議價,不按規定簽訂醫葯產品廉潔購銷合同。
(4)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交易的項目在場外交易,交易市場擅自增加交易環節,強制指定中介服務,違規收取交易服務費,設置限制性條件阻礙或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場交易。
7、對設立「小金庫」等違反財經紀律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在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社會團體,依法依規、全面清理未按規定審批開設銀行賬戶或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問題,以及超標准超范圍支出等問題,切實嚴肅財經紀律。重點解決2個方面問題:
(1)設立「小金庫」問題。利用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經營收入等各項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以虛假事項或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等問題。
(2)其他違反財經紀律問題。「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超標准超范圍支出等問題。
8、對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聚焦優化市場營商環境,全面清理和糾正「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問題,促進全縣各級幹部講政治守紀律、強擔當轉作風、優服務提效能。重點解決4個方面問題:
(1)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重大決策部署大而化之,支持企業發展、鼓勵創新創業、改善營商環境和惠民便民等政策落實不到位、執行打折扣、宣傳不及時、信息不公開。
(2)在政務服務過程中,不透明、環節多、時間長,未履行首辦責任制或一次告知義務,違規開展涉企執法檢查,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3)紀律渙散,不守規章,漠視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遇到問題推諉扯皮、吃拿卡要、態度簡單粗暴。
(4)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沒有及時進行處置,不嚴格執行群體性突發性事件、事故預防、風險處置、應急管控制度和措施,事件、事故發生後,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
㈨ 問責借貸寶:賤賣的尊嚴還能贖回來嗎
剛學過《祝福》,腦袋中便跳出「尊嚴」這個詞,祥林嫂多麼可悲的人物,深深地受到封建禮法、夫綱、貞節、秩序四座大山的壓迫,她的尊嚴早已被侮辱、被摧殘、被磨滅……不僅僅是她,還有好多好多和她一樣,她只是罪惡的犧牲品。這,這是多麼殘酷的現實,多麼黑暗的年代。也許她還無法充分體現出尊嚴的踐踏,那麼《阿Q正傳》中的阿Q呢,他已完完全全地被人嘲笑侮辱,可是他竟然一直高呼:「現在的世界太不成話,兒子打老子……」竟以此來獲得精神上的安慰,他的尊嚴何在?
誠然,當代社會「阿Q」式的人物比比皆是。當聽到別人的冷嘲熱諷,他們總是一聲不吭、忍氣吞聲。每每看到這些,我總會情不自禁發出感嘆:難道你們就只能這樣嗎?當看到別人那蔑視的眼神,居高臨下的氣勢,難道你們就容忍這樣,被人踐踏,難道你們就不想反抗,就不想維護自己的尊嚴嗎?「士可殺,不可辱」人不是低等的動物,就算是動物,也許它連尊嚴都不知吧,它也懂得反抗,它懂得斗爭,作為人,就更應該,難道不是嗎?
有人曾說,人受到震動有種種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經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強烈的、最持久的則是在個人尊嚴上。綜觀古今中外,多少仁人志士,為了個人理想、國家利益而「忍痛割愛」。
為了自己遠大的理想。司馬遷因為李陵辯護遭受宮刑的折磨,且備受侮辱,「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膚,受榜棰,幽於圜牆之中,當此之時,見獄吏則頭搶地,視徒隸則心惕息。」但他忍辱負重,「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這只是他暫時地忍讓,為了自己遠大的理想而留下不滅的著作——《史記》。中國歷史有多少人哪,孫臏、伍子胥、韓信……他們都放下了尊嚴,但都沒有丟棄它,正因他們都有宏大的目標,才成就了自身的輝煌。
為了國家的利益。曹操這個超級大奸雄也有這一面,在官渡之戰中,他喜得許攸的幫助,可是許攸卻常因此侮辱他,可是他認為許攸還有些利用價值,可以為自己國家的利益做貢獻,便三番五次地忍受了他(直到許攸沒有了利用價值,曹操便毫不留情地將他殺了)。還有司馬懿多次敗於諸葛亮,只得堅守不攻,當諸葛亮送其婦女衣服嘲笑他時,他一直都默默地隱忍著,直至諸葛亮病逝。他們都為了國家的利益,一忍再忍,為魏國的偉大復興,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國家,人之本,而尊嚴不過是自身的人格,權衡利弊,我們更應該選擇國家。
尊嚴具有永恆的魅力,我們不可苟且偷生也不必不卑不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