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1、定義上的區別:
(1)借條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時,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證明存在借貸事實的書面憑證。
(2)欠條指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償還而對債權予以確認的書面憑證。
2、證據效力上的區別:
(1)借條能夠直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議和借貸關系的實際發生,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能輕易否定借條的證明力。
(2)欠條則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樣性,其本身無法表明債權債務形成的真實原因。
3、訴訟時效上的區別:
(1)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我國合同法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民法總則》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沒有約定給付期限的欠條,因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則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約定還款期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
(1)融資和借條擴展閱讀:
欠條是由於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其內容基本上具有借貸合同的幾個要素,它是由債權人實施將自己的錢物借給債務人的行為所引起的。
例如:欠條:王力從趙平處賒買手機一部,欠人民幣三千元整,二零一三年六月底歸還。——王力 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
借條:今借到趙平人民幣三千元整,二零一三年六月底歸還。——王力 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
借條須寫明今借到某某多少錢,避免產生歧義。今借某某三千元可以解析為借到某某三千元或借予某某三千元,從而出現糾紛。
② 請問借款協議與借條如何區別
一、借條與借款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版致後,雙權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借條多用於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後,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二、 借條與借款合同「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借條,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並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條,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三、借據與借款合同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按照民間使用借條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條,並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債權人持有借條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借款合同,由於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後,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③ 在借條上寫「借」和「借到」有區別嗎
借」和「借到」,在借條中沒有本質的區別。如果脫離實務,孤立地從字義上去談論這兩個字眼的區別,沒有什麼意義。
結束語
借條,作為個人借貸之間書面憑證,咬文嚼字嚴謹表達是必要的。如果不切實務的玩文字游戲,去爭論借與借到的區別毫無意義,人為的製造緊張氣氛吸引眼球是不可取的。當然,這個本人觀點,大家有認為有本質區別的,可以在評論區留言討論,共同進步!
④ 本金與利息合並成一張新的借條,與老借條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借貸雙方對前期利息計入本金達成合意,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民間借貸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如果是有償合同,利息及利率的標准應按照以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前提。雙方約定「利息轉入本金計付」所形成的借貸關系與一般正當的民間借貸關系並無差異。如果對方能按約歸還借款本息,出借人完全能夠將該借款本息重新投資獲取正當利益。
二、借貸雙方對前期利息計入本金,若違反法律規定即為有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三、借貸雙方對前期利息計入本金,也並非一概予以支持。前述司法解釋確立了合理利率原則及適當保護復利原則。法律對於利息的支持僅限於合理利率的利息,對於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過高利息,法律不予保護的。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民間借貸糾紛中「前期利息計入本金」並非一概無效。其成立條件為:1、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即雙方對前期利息計入本金達成一致;2、應以年利率24%為界限,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否則,超出年利率24%以上部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