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盡職調查的重點在哪和審計的共同點和區別在哪
共同點:
都需要做財務計算,計算公司的財務數據。(其實共同點可以舉出很多,但都是基於財務方面的)
區別:
1. 僱傭方
僱傭審計的通常是企業本身或者監管部門。而僱傭盡職調查的通常是投資人,收購/並購方或者貸款方。
在計稅、上市、年檢或年報時做的是審計;而在收購/並購、股權投資和貸款時做的是盡職調查。
2.目的:
審計的目的是為了客觀的反映目標公司當前的財務情況(對象是好人);而盡職調查的目的更偏向尋找過去的問題以及做出對未來的預期(對象是壞人)。
審計計算的是當前的價值;而盡職調查側重於解答僱傭方(客戶)的疑惑以及反映某種價值趨勢。
3. 途徑
審計是通過資料作出證據搜集及分析,以評估企業財務狀況,然後就資料及准則之間的相關程度作出結論及報告。這個准則,在美國會是GAAP。
而盡職調查,通常包括財務、法律和業務三方面;而且基於目的的不同,盡職調查並沒有專門的「准則」,而是根據需求制定具體的調查方案。
4. 執行人
基於第三點,審計的執行人通常是審計師或者說會計事務所;而盡職調查通常會包括審計師、律師以及業務專家。
第三方盡職調查;即僱傭專門的第三方團隊進行DD。而這些第三方團隊中,通常會包括大量的審計和法律從業人士,以及不同行業的專家。第三方盡職調查為了滿足客戶需求,同時提供專業意見,會更詳盡嚴格。說起來,就是「被動保證」。
5. 重點
審計的重點是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而依據多是過往的會計記錄、合同協議和公司運營資料。
而盡職調查,如果要我說來,更重要的是on-the-ground;即除了在紙面上的探索之外,還需要實務上的調研。
舉例而言,盡職調查需要了解對象與上下游之間的關系,對象產品的市場前景,對象的公司的系統架構和主要管理者背景,對象的渠道和營銷模式,公司的基礎硬體等等。而這些,在做審計時未必會涉及到。
6. 一點私人概括
如果非要概括的說個實質區別,一個不算適當的類比:審計是「對事」;而盡職調查更像是「對人」。
Ⅱ 企業發行債券募集資金後是否需要審計
紋身店,領事館,包著頭巾的陰沉婦人;
而遠在它那作了哈哈抵押、半建成的邊緣以外,
有快速陰影的麥田,長得高高的猶如籬笆,
與世隔絕的村落,孤獨就在
Ⅲ 對2011年度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的審計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都叫審計報告。
Ⅳ 如何審計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
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項目的自籌資金的操作要點
近期對於上市公司擬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的案例,相對還是比較多的。這一做法的主要操作要點如下:
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創業板:根據深圳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規范運作指引》第6.13條的規定:上市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及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方可實施,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帳時間不得超過6 個月。
公司已在發行申請文件中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應當在完成置換後2 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中小板:根據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第17條規定:上市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及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方可實施,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帳時間不得超過6 個月。
公司已在發行申請文件中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應當在完成置換後2 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創業板和中小板規定一致)
主板:根據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上市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的,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並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除外。
二、公告的內容
1、說明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
2、說明招股說明書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情況
3、詳細描述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情況(內容包括項目取得批文時間、董事會決議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時間、自籌資金投入募投項目的金額及時間區間)
三、具體實施過程
創業板: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並出具鑒證報告、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關於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的議案》。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監事會通過決議、保薦機構通過核查後發表意見。 3、在制定媒體公告。
主板:法規上區別中小板於無須獨立董事發表意見,也不須監事會的決議。
Ⅳ 第二產業企業的直接業務流程和間接業務流程有哪些
中小企業改制上市業務流程
從改制上市的基本業務流程來看,一般要經歷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上市輔導、發行申報與審核、股票發行與掛牌上市等階段。
一、改制與設立
企業申請發行股票,必須先發起設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設立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發行上市的合規性。
(一)改制與設立方式
1、新設設立。即5個以上發起人出資新設立一家股份公司。
2、改制設立。即企業將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經評估或確認後作為原投資者出資而設立股份公司。
3、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即先改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新設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然後再將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二)改制與設立程序
1、新設設立基本程序
(1)發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設立方案;
(2)簽署發起人協議並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3)取得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對設立公司的批准;
(4)發起人認購股份和繳納股款;
(5)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6)召開創立大會並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7)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改制設立基本程序
(1)擬定改制設立方案;
(2)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有關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國有資產評估;
(3)簽署發起人協議並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4)擬定國有土地處置方案並取得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復;
(5)擬定國有股權管理方案並取得財政部門的批復;
(6)取得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對設立公司的批准;
(7)發起人認購股份和繳納股款、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8)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9)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並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10)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基本程序
向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申請並獲得批准;
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作為擬設立的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將經審計的凈資產按1:1的比例投入到擬設立的股份公司;
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召開創立大會並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上市輔導
股份公司在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應聘請輔導機構進行輔導。輔導期至少為一年。
(一)上市輔導的程序
1、聘請輔導機構。輔導機構應是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以及其他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機構。
2、與輔導機構簽署輔導協議,並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證監局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
3、正式開始輔導。輔導機構每3個月向當地證監局報送1次輔導工作備案報告。
4、輔導機構針對股份公司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輔導機構對接受輔導的人員進行至少1次的書面考試。
6、向當地證監局提交輔導評估申請。
7、證監局驗收,出具輔導監管報告。
8、股份公司向社會公告准備發行股票的事宜。股份公司應在輔導期滿6個月之後10天內,就接受輔導、准備發行股票的事宜在當地至少2種主要報紙連續公告2次以上
(二)上市輔導的主要內容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進行全面的法規知識學習或培訓。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初步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礎。
3、核查股份公司在設立、改制重組、股權設置和轉讓、增資擴股、資產評估、資本驗證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產權關系是否明晰,股權結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督促股份公司實現獨立運營,做到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完整,主營業務突出,形成核心競爭力。
5、督促股份公司規范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規范的內部決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財務、投資以及內部約束和激勵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管理體系,杜絕會計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和未來發展計劃,制定可行的募股資金投向及其他投資項目的規劃。
9、對股份公司是否達到發行上市條件進行綜合評估,協助開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工作。
三、發行申報與審核
(一)檢驗公司是否達到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基本條件
發行股票需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新股已募足,並間隔1年以上。
2、設立股份公司已滿3年。國有企業整體改制設立的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公司或經國務院批准豁免的,可不受該期限的限制。
3、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4、公司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公司預期利潤率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6、公司發行前股本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的35%,且發行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7、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8、發行前1年末,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20%;發行後凈資產占總資產中的比例不低於30%(但銀行、保險、證券、航空運輸等特殊行業的公司不受此限)。
9、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
10、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方面的交易額,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均不超過30%。
11、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託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進行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的金額,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均不超過30%。
12、具有開展生產經營所必備的資產,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託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依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入,均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
13、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沒有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職務,也沒有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領薪。
14、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其中累計對外投資額和凈資產按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合並會計報表數據計算)。
15、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16、所募集的資金有明確用途,投資項目經過慎重論證,酬資額不得超過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凈資產值的兩倍。
(二)為股票發行申請文件的製作做好准備工作
1、聘請律師和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分別著手開展核查驗證和審計工作。
2、和保薦機構共同制定初步發行方案,明確股票發行規模、發行價格、發行方式、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滾存利潤的分配方式,並形成相關文件以供股東大會審議。
3、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評估,並出具募集資金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相關部門批準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文。
4、對於需要環保部門出具環保證明的設備、生產線等,應組織專門人員向環保部門申請環保測試,並獲得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向稅務部門申請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稅收違規的證明。
(三)製作股票發行申請文件
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招股說明書及招股說明書摘要;
2、最近3年審計報告及財務報告全文;
3、股票發行方案與發行公告;
4、保薦機構向證監會推薦公司發行股票的函;
5、保薦機構關於公司申請文件的核查意見;
6、輔導機構報證監局備案的《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匯總報告》;
7、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8、企業申請發行股票的報告;
9、企業發行股票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股東大會決議;
10、本次募集資金運用方案及股東大會的決議;
11、有權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議書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項批文);
12、募集資金運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13、股份公司設立的相關文件;
14、其他相關文件,主要包括關於改制和重組方案的說明、關於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決策有效性的相關文件、關於同業競爭情況的說明、重大關聯交易的說明、業務及募股投向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說明、原始財務報告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及注冊會計對差異情況出具的意見、歷次資產評估報告、歷次驗資報告、關於納稅情況的說明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鑒證意見等、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財務報告。
(四)股票發行審核
1、受理申請文件。申報文件要求齊全和形式合規;審計資料最後審計日在三個月內。
2、初審。具體包括發行部靜默審核申報材料、發行部提出反饋意見、發行人及中介機構落實反饋意見、發行部審核反饋意見落實情況、發行部形成初審報告。在此過程中,證監會還就公司募股投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徵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及商務部的意見。
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初審完畢後,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會」)審核。7名委員進行充分討論後,以記名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
4、核准發行。依據發審會的審核意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證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決定。
在審核過程中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方能提請發審會討論發行申請;在發審會後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後,方可核准發行。
四、股票發行與掛牌上市
(一)股票發行
不同發行方式下的工作有所不同。一般來說主要包括:
1、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
2、發行人通過互聯網採用網上直播方式進行發行路演(也可輔以現場推介)。
3、投資者通過各證券營業部申購新股。
4、深圳證券交易所向投資者的有效申購進行配號,將配號結果傳輸給各證券營業部。
5、證券營業部向投資者公布配號結果。
6、主承銷商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組織搖號抽簽。
7、主承銷商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上公布中簽結果,證券營業部張貼中簽結果公告。
8、各證券營業部向中簽投資者收取新股認購款。
9、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進行清算交割和股東登記,並將募集資金劃入主承銷商指定帳戶。
10、承銷商將募集資金劃入發行人指定帳戶。
11、發行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二)股票上市
1、擬定股票代碼與股票簡稱。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通過發審會後,發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碼與股票簡稱的申請,報深交所核定。
2、上市申請。發行人股票發行完畢後,應及時向深交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3、審查批准。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在受到上市申請文件並審查完畢後,發出上市通知書。
4、簽訂上市協議書。發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後,應當與深交所簽訂上市協議書,以明確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
5、披露上市公告書。發行人在股票掛牌前3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告書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上。
6、股票掛牌交易。申請上市的股票將根據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書披露的上市日期掛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發行後7個交易日內掛牌上市。
為了方便發行人辦理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業務,使發行人在深交所同一地點完成發行、上市全部業務辦理過程,深圳證券交易所對發行人實行一站式服務方案(具體方案附後)。
中國創業板中小企業上市流程
一:種子孵化期
一、策劃公司超常規發展方案
所有擬赴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首先必須明確二個基本的思想:一是高成長性是最終能赴二板的公司的典型特徵,有無高成長性決定了一個企業能否上市;二是一個企業能在創業板上市是對一個企業高成長性的肯定和推動,而不是對一個只能維持生存企業的救濟。因此所有準備上市的公司應制定一個超常規發展的方案:
a.確定公司上市概念;
b.確定主營業務的迅速發展的思路和方案;
c.除了產品經營方案,還要策劃資本運營和資產重組企業購並方案--如果說成功的產品經營可以讓企業的發展速度為通常的1倍的話,資本運營和資產重組及企業購並可以讓企業的發展速度再提高3-5倍。因此超常規發展只有產品經營是難以實現的;
d.要突出高成長性指標的企業經營中的地位,通過指標經營量化產品經營、資產重組和資本運作方案的內容。
e.最後通過上市進一步實現企業的超常規發展。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是指對項目所作技術經濟效果的分析和評價。
(1)技術評價
對於創業板上市企業最主要是技術評價,產品能創新,具有唯一性、壟斷性無疑會企業帶來良好的市場回報,也是企業成功的關鍵。基本原則是:技術先進、生產適用、經濟合理、社會有益。
(2)、市場研究:
a.市場調查:市場需求、產品、銷售渠道、推銷與廣告、價格、競爭對手
b.需求預測:可以使用如下方法
(a)時間序列法:時間序列是指觀察或記錄到的一組按時間順序排列起來的數字序列。
時間序列法是根據歷史的銷售量來推斷今後可能達到的需求水平的預測方法。其主要分析方法是指數平滑法:用上一期的預測數和實際銷售量來預測下一期的銷售量
指數平滑法基本公式:Ft = Ft-1 +x ( Dt -1- Ft-1)
= x Dt -1+( 1-x ) Ft-1
其中: Ft :下一期銷售量的預測值
Ft-1:最近一期銷售量的預測值
Dt -1:最近一期實際銷售量
X:平滑系數
當0 當x=1時, Ft = Dt -1 ,x=0時, Ft = Ft-1 。x越小則近期的移動傾向越小,越平滑。一般來說,x0.3時較平滑,x0.5時較不平滑。
例:某產品1-6月實際銷售如下, 先已知6月預測值為30,x=0.3,以指數平滑法預測7月的銷售量月份 1 2 3 4 5 6,實際銷售量 22 21 30 25 27 28。
則7月銷售額為 F7 =x D6+( 1-x ) F6 = 29
(b)相關因素分析法:相關因素分析法是根據時間序列的某一時刻上變數之間的數量關系,以及某些變數的已知的發展趨勢,求待變數銷售量變化的一種方法。主要方法:
領先產品分析法:若甲產品的銷售量會影響乙產品的銷售量,則可以從甲產品的銷售量的變化趨勢來預測乙產品的需求趨勢。例如隨著住宅建設的增加,裝飾材料需求也會增加,可以根據住宅建設的速度和領先速度來預測裝飾材料的需求。
(3)、企業規模的確定
企業規模通常以固定資產價值、職工人數、年產量或年產值來衡量。
(1)確定企業規模應考慮的因素
市場和需求、投資的限制和資源的利用、產品的工藝特點和設備能力、與專業化和協作化的和聯系、提高綜合經濟效益
(2)企業經濟規模的確定方法
a.企業規模對費用的影響。由於變動費用的存在,單位產品的總費用隨著產量的增加而遞減,而到一定程度產量增加已不能影響產品的費用,因此存在一個臨界點即經濟規模也是產品費用最低點。
b.用盈虧平衡分析確定企業規模
盈虧平衡點又稱為保本點。具體求法如下;
設年產量為Q,銷售單價為S,年固定成本為F,單位產品可變成本為V,則
銷售收入S(Q)=SQ
成本函數C(Q)=F+VQ
利潤函數P(Q)=S(Q)-C(Q)
既P(Q)= S(Q)-(F+VQ)
當P(Q)=0時,盈虧平衡,即S(Q)=(F+VQ)時,得盈虧平衡點產量,Q0=FS-V
(4)經濟評價指標
項目的經濟效益是指投入和產出的比較。主要指標有:
(a)靜態投資效果指標:靜態投資回收期;簡單投資收益率;追加投資回收期
(b)費用和效益直接比較的指標:凈現值;效益費用比
(c)動態投資效果指標:凈現值收益率;內部收益率;動態投資回收期等。
三、確立主營業務、上市概念
公司在確定自己的主營業務時,既要考慮市場的要求,又要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具體而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上市概念的確定。創業板上市公司不象一般公司,良好的概念無疑給公司描繪了一幅美好的前景,對公司以後的吸引風險投資、募股大有好處。
(2)主營概念、技術、傳統業務相互整合。創業板市場對申請上市的公司的過去業務沒有嚴格的規定,但要求申請上市的公司要表述過去兩年的活躍業務記錄,這可以使投資者了解申請上市的公司在過去是主要從事什麼業務的。如果公司確定的主營業務與過去的業務有合理的聯系,使投資者感到過去的業務雖無明顯的效益,但為公司將來的發展打下了基礎,這樣的主營業務才會給投資者以信心。
(3)確定主營業務發展目標還要考慮公司自身的能力。因為創業板市場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在其上市後兩個完整財政年度內的業務目標,清楚說明公司在每項主要業務活動中的業務方向和目標,並在上市後兩年內每半年要把上市公司在上市文件中列明的業務目標與其後的發展進度作一比較,如發現當初確定的業務目標未能實現,上市公司要向公眾說明原因,可能還會導致向投資者道歉等等。
四、尋找種子資金
種子資金是公司得以組建的先決條件,對於剛創業的公司,資金是起步的必要條件。通常,種子資金來源於和本企業相關的上下游公司或熟悉該業務的投資者的投資,還有是對創業者信賴的朋友或熟人等。還可以通過創業公司的其它相關資源來吸引一定的資金作為種子資金。
五、設計公司架構
(1)、按照規定設立機構人事
創業板公司除了設立一般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以外還有以下特別之處。
a.董事
董事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人事設置,不論上市與否,都要設立。但是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董事有特定的一些要求。
具體要求有:
(a)發行人的董事需要共同負責管理經營公司的業務,並且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責任。
(b)上市公司須向聯交所提交有關公司董事的背景、經驗等方面的資料。
(c)交易所預期每名董事合理地熟悉《創業板上市規則》、《證券條例》、《公司條例》、《保障投資者條例》、《披露權益條例》、《收購守則》及《股份購回守則》等法規,並且聯交所保留對於每名董事上述知識的考察權。
(2)代表公眾利益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所謂獨立非執行董事,是指為了保證廣大投資者的公眾利益,避免少數大股東和管理層操縱公司,而從公司外部聘請的一些社會名流,來擔任公司的董事,主要起監督作用,也有助於提高公司的知名度。獨立非執行董事在上市公司中不擔任任何管理職務,同時,該董事也不在上市公司的業務中擁有任何財務權益和其他權益(擔任董事收取的袍金除外)。以上這些措施是為了避免獨立非執行董事因利益原因,和公司管理層串通勾結危害外部投資者利益,從而保證其可以在任何時間都代表社會公眾股東的利益。而設置兩人以上,則是為了避免一個人孤掌難鳴。
(3)異乎秘書的公司秘書
創業板上市公司對秘書的要求較普通企業經理秘書的要求將更為嚴格。公司秘書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和交易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這就要求其必須熟悉關於創業板上市的各項法律法規。同時還要有一些專業認證。
(4)全職的合格會計師
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必須保證在任何時間均聘用一名全職會計師,負責協助集團有關財務申報程序及內部監控工作。他必須是合資格會計師,並且是有注冊會計師資格。
職責主要包括:就制定和執行財務申報、內部監控等事項向發行人的董事會提供意見和協助,以便董事會能夠就集團財務狀況及前景做出合理判斷;積極與公司審核委員會聯系,協助進行監察程序的制定和執行。
(5)監察主任和審核委員會
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必須確保在任何時候均有一名執行董事執行監察主任的責任。監察主任的職責包括:就確保發行人符合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法律向董事會提供意見和協助;迅速有效地回答交易所提出的所有查詢。上市發行人必須成立一個至少由兩名成員組成的審核委員會。其中大多是獨立非執行董事且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
審核委員會的職責至少要包括以下幾項:
a、閱發行人的年報,半年報告以及季度報告,並且就此向發行人的董事會提供建議和意見,為確實達到該目的;委員會成員須及時與董事會、高層管理人員以及獲委聘的合資格會計師聯絡,並且每年至少與發行人的核數師開會一次;委員會應考慮上述報告中所反映或須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事項,並須適當考慮發行人的合資格會計師、監察主任或核數師提出的任何事項。
b、監督發行人的財務申報以及內部監控制度。為了保證上述職能的順利實施,發行人董事會必須書面制訂審核委員會的職權范圍,明確該委員會的許可權和職責。
(6)兼職卻任重的授權代表
上市發行人必須保證在任何時間都有兩名授權代表,並且授權代表必須由發行人的執行董事和公司秘書中的兩名人士擔任。授權代表要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供給本人聯系的方法,包括住宅、辦公地點、電話、電子郵箱等等。在授權代表本人不在香港的時候,確保有經正式授權並且為交易所承認的合適人選負責聯絡。在上市後,保薦人被繼續聘用的情況下,授權代表要協助保薦人發揮其作為與本交易所溝通的主要渠道。在發行人不再聘用保薦人的時候,授權代表就要作為上市公司和本交易所溝通的主要渠道。創業板監管規則在公司內部機構人員設置方面的規定要比國內A股市場的規定嚴格很多,比如,出任監察主任和審核委員會的職能,我們可以看出,前者是從公司內部出發,考慮如何練內功,使公司符合上市規則的要求,後者是從外部出發,關注公司對外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規則要求。監察主任和審核委員會的職責類似於國內上市公司的監事會的職責。但是在職責分工的明細程度、監督力度等方面有所不如。
香港創業板規定上市時管理層和高持股量股東必須持有不少於公司已發行股本的35%。
六、了解孵化器
孵化器,英文為incubator,本義指人工孵化禽蛋的專門設備。後來引入經濟領域,指一個集中的空間,能夠在企業創辦初期舉步維艱時,提供資金、管理等多種便利,旨在對高新技術成果、科技型企業和創業企業進行孵化,以推動合作和交流,使企業做大。其組織結構通常分為:
(1)項目招商部:招商引資,項目洽談,企業進駐審批,收集各類科技、經濟信息和市場情報,推薦投資合作項目,文件翻譯,三資企業工商注冊服務等。
(2)產業服務部:企業生產、科研、市場營銷、財務管理、知識產權、標准化等全過程服務,內資企業工商注冊、稅務登記一條龍服務,進駐企業畢業認定,協助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和各類項目的申報,研究企業發展模式,指導和培訓進駐企業進行現代化管理,做好企業數據統計和科技中介機構的管理等。
(3)綜合服務部:對外宣傳、接待、文秘、檔案、內部財務管理、信息調研、內部管理等。
(4)物業管理部:孵化基地的水、電、設備、環境衛生、保安、企業策劃等一系列物業後勤配套服務。
(5)信息部:孵化基地計算機網路管理及相關專業技術信息服務等。
一個成功的孵化器離不開五大要素:共享空間、共享服務、租用企業、孵化器管理人員、扶植企業的優惠政策。企業孵化器為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創業環境和條件,幫助創業者把發明和成果盡快形成商品進入市場,提供綜合服務,幫助新興的小企業迅速壯大形成規模,為社會培養成功的企業和企業家。
Ⅵ 繼續加強審計監督制度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
1. 總則
1.1.為了加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建立
科學
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小企業板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障股東權益,評審內控制度,達到規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1.4.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的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的檢查監督,系統、規范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2.2.公司應依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審計人員應不少於三人。
2.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並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內,可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性質,配備副主任級、主任級、副經理級、經理級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總審計師。
2.5.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從業能力:
2.5.1.具備會計、審計以及與公司生產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專業知識;能熟練運用內部審計標准、程序和技術;
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5.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必須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所需經費,公司應予以保證。
2.8.公司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經理)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
2.10. 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採取靈活的審計方式,按照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就地、委託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級審計相結合的辦法,認真履行審計工作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
3. 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及職責
3.1.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
3.1.1.從業務角度,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采購和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3.1.2.從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3.2.3.總結審計工作經驗、交流審計工作信息、組織審計理論研討、研究、開展審計工作競賽等;
3.2.4.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3.2.5.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3.2.6.對公司經理層研究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3.2.8.對所屬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3.2.9.對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立項、開工前招投標,計劃外工程、超預算項目等;
3.2.10. 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3.2.11.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1.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1.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 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3.2.11.4 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
3.2.11.5 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2.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2.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2.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3.2.12.4 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3.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3.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3.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2.14.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4.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3.2.14.2 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
3.2.14.3 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4.4 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3.2.14.5 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4.6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4.7 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公司利益。
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5.1 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3.2.15.2 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3.2.15.3 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佔用或挪用現象;
3.2.15.4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6.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6.1是否遵守《企業會計准則》及相關規定;
3.2.16.2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3.2.16.4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3.2.16.4 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3.2.17.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7.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3.2.17.2 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3.2.17.3 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3.2.17.4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3.2.17.5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3.2.17.6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3.2.18. 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嚴重不實或經營行為存在違法違紀情況,提出限期自行糾正或處理建議;
3.2.19.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3.2.20.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3.2.21.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3.2.22. 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4. 審計機構許可權
4.1.有權參加公司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會議。
4.2.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與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有關的記錄、文件、計算機軟體等相關資料。
4.3.有權利用公司和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供應、銷售及其他計算機網路系統獲取與生產、經營、內部控制管理活動相關的信息資料。
4.4.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審計事項所在單位及其員工不得拒絕;需要到審計事項所在單位以外調查取證(包括索取函證)時,審計事項所在單位應予以配合。
4.5.對正在實施的可能對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和惡劣影響的行為,可做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報告。
4.6.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4.7.提出改進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並督促落實。
4.8.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應授權內部審計機構行使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4.9.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本單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4.10. 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工作。
5. 審計程序及質量控制
5.1.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審計項目實施前,應當充分進行審前調查,制定項目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實施計劃。
5.2.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 5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可在審計開始時,送交審計通知書;經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批准,也可以實施突擊審計。
5.3.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現場觀察,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包括訪談、問卷、索取函證)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審計依據。審計人員應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審計組組長應當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承擔責任。
5.4.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5.4.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者項目的名稱;
5.4.2. 審計事項,即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
5.4.3.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即審計事項所屬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5.4.4. 審計人員及編制日期,即實施審計項目並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人員及編制日期;
5.4.5. 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即簡要描述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金額、數量、發生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以及相關依據;
5.4.6. 復核人員、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即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託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意見及實施復核的日期;
5.4.7. 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編號及本頁的頁次;
5.4.8. 附件,即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
5.5.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審計組長對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5.6.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審計報告。
5.7. 審計組組長應在審計報告上署名簽字,並對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5.8.出具審計報告前,審計組應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在交換審計意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項有異議且經過溝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由內部審計機構如實將雙方意見一並報公司董事會予以處理。
5.9.審計報告經過內部審計機構審核後,上報公司董事會審定。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 15 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做出書面答復,通報其接受審計建議,進行整改和處理的方案。
5.10.內部審計機構應對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異議,應及時反饋給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進行後續審計。
5.11.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中發現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數額較大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在公司系統進行通報,並與有關獎懲責任制度掛鉤。
5.12.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6. 迴避及審計報告制度
6.1.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6.2.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書面審計報告,根據實際需要,對過程審計及審計期中,審計人員可以出具期中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以便及時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6.3.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6.4.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報告的批復結果,依據相關規定下發各種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審計報告及各種處理處罰意見具有同等的執行效力。
6.5.審計中發現的重要情況,改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經驗信息可隨時報送,但內部審計部門的各項監督結果,未經董事會批准,不得對外披露。
7. 檔案管理
7.1.建立審計檔案,內審部門辦理的每一審計事項所形成的文字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其立卷、歸檔及保管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隨意銷毀。
8. 監督管理與罰則
8.1.監督管理
8.1.1.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
8.1.2.如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或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員工獎懲制度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
8.2.罰則
8.2.1.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和公司各項內控制度的單位,內部審計部門視其情節可按下列規定處理:
8.2.1.1在公司內部給予批評或通報;
8.2.1.2責令糾正違紀違規事項;
8.2.1.3責令退還或者沒收非法所得;
8.2.1.4有權收繳應上交的收入;
8.2.1.5追還被侵佔、挪用的資產;
8.2.1.6責令調整有關帳目;
8.2.1.7按照公司有關獎懲規定進行行政、經濟處罰等。
8.2.2對於存在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內部控製程序嚴重缺陷問題的,內部審計部門經審計沒能發現的,除按規定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內部審計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8.2.3對於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公司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
8.2.4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應當依照公司員工獎懲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 附則
9.1.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解釋權、修改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9.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9.3.本制度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或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Ⅶ 股票發行計劃包括哪些內容
在上市輔導階段,企業可以和輔導機構一起協商確定初步的股票發行計劃,為發行准備工作的開展指示方向。股票發行計劃主要包括募集資金額、股票發行量、股票發行價格、募集資金投向和股票發行時間等五方面內容。
(1)募集資金投向的確定。募集資金投向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可行性。由於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在時間和結果上存在不確定性,項目的可行性也有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變化,因此,企業可事先多儲備一些投資項目,以增加投資項目的選擇范圍,擴大籌資額的調整空間,避免被動的局面。
(2)募集資金額的確定。募集資金額應與投資項目的資金需求保持一致。根據證監會第17號備忘錄《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募集資金的審核要求》的規定,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籌資額,不得超過其申請文件提交發審會表決前一年末經審計的,扣除由發行前股東單獨享有的滾存未分配利潤後凈資產值的兩倍。在上述兩個前提下,企業可自主確定募集資金的多少,但是,不能忽視財務杠桿的適當利用以及過渡募集資金對上市後再融資的不利影響。
(3)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股票發行定價,應考慮企業股票的內在價值、可比公司的股票價格、證券市場的景氣程度、政府的管制政策等因素。當前,證監會對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有較為嚴格的管制,股票發行市盈率原則上不高於20倍。
(4)股票發行量的確定。一方面,股票發行量應滿足股票上市的法定條件。根據《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企業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5000萬股,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發行後股本總額的25%,才能申請股票上市;另一方面,股票發行量應保證籌資計劃的實現。在募集資金額既定的情況下,由於股票發行價格存在20倍發行市盈率上限的政策限制,股票發行量必須達到一定規模才能滿足融資需求,具體的股票發行量則取決於股票發行價格的高低。
(5)股票發行時間的確定。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① 能否如期完成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選擇和立項審批;
② 預計提交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時是否滿足股票發行上市條件;
③ 預計發行時的證券市場狀況;
④ 股票發行上市的政策變化趨勢是否有利等。
隨著上市輔導和發行准備工作的開展,企業可以根據情況變化逐步調整發行計劃。在
向證監會正式提交股票發行上市申請之前,企業應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有關股票發行規模、募集資金投向、股票發行時間等發行計劃的方案,形成決議。為了增加靈活性,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發行計劃的部分內容,可以僅指定范圍,由董事會在授權范圍內最終決定或做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