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人單位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挪用資金,但還是讓我償還
如果你沒有挪用資金,單位也沒有證據證明你挪用資金,你可以予以拒絕。
㈡ 告挪用資金需要什麼證據
1、屬於公司資金的證明
2、挪用的手段或方式證明
3、資金流失的時間證明
4、資金已被使用或扣押證明
㈢ 證明挪用資金罪需要些什麼有力的證據
1,是經辦挪用資金的去向,比如銀行轉賬憑證,只要不是正規使用,都是屬於挪用。回
2,挪用資金罪這就要看答挪用資金的數目了。
我國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單位資金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關於該罪有三點必須注意:一是行為人挪用的只能是本單位的資金,如果挪用的是單位實物,一般不構成犯罪;二是行為人只能是違反單位規定擅自使用資金,其目的是打算用後歸還而不是企圖將單位資金占為己有;三是犯該罪的行為人應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㈣ 挪用資金罪的證據要哪些
最重要的證據是:賬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能夠證明犯罪版的證據有很多種,包括物證;權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在挪用公款案、挪用資金案中,最重要的證據是賬務證明。賬冊記載資金的出入、流向,可以直接指明單位的多少資金,何時經過何人從賬戶中被轉到何處何人手中(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㈤ 公司無證據證明挪用資金
【挪用資金的證據分析】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內是指公司容、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中第11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1、直接證據主要是挪用資金的相關憑證,如挪用人挪用資金的條據、挪用資金的走向等;2、如不是該單位的員工則一般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但在物定情形下也可成為挪用資金罪的共犯;3、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也可能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當然也可證明是該公司職員。
㈥ 怎麼認定是不是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構成條件:
一、客體要件
公開審理案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動用單位資金歸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備日後退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職務上主管、經管或經手單位資金的方便條件,例如單位領導人利用主管財務的職務,出納員利用保管現金的職務,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利用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單位資金,也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所謂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適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根據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的行為。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85條的規定,「歸個人使用」,包括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適用的,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適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1]
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挪用資金罪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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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挪用資金的證據
【挪用資金的證據分析】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專司、企業或者其他單屬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中第11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
1、直接證據主要是挪用資金的相關憑證,如挪用人挪用資金的條據、挪用資金的走向等;
2、如不是該單位的員工則一般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但在物定情形下也可成為挪用資金罪的共犯;
3、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也可能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當然也可證明是該公司職員。
㈧ 沒有證據證明挪用資金罪,會不會被立案 萬一被找出證據證明挪用資金罪,金額在1.3萬左右 會有什麼刑
沒有證據證明挪用資金罪,也可能立案,偵察後找不到證據就會撤案的
挪用資金罪,金額在1.3萬左右,可能還不到刑罰標准(一線城市標准3萬起刑),不會判刑,退還就是了
㈨ 如何認定是挪用資金犯罪還是經濟糾紛
一、挪用資金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二、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我們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1、挪用本資金的數額。
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
2、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
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本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3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准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三)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威信、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
2、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