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集資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5)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1)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2)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3)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4)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5)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2. 民間借貸中,非法集資是怎麼界定的
2010年最高法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版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權司法機關從中國經濟實踐中,歸納出更現實的執法標准。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時,《解釋》還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集資。
在「四個條件」基礎上,最高法還列舉了10種具體的非法集資形式,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假直接投資項目。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例如,之前,營口東華集團以發展養殖螞蟻為名,承諾高額回報,非法集資近30億元。
丁某的情況不屬於非法集資,應屬於民間借貸。所以朋友如果追要欠款的話是能要過來的。可以採用起訴或者協商和解的手段追回。
3. 集資詐騙罪的十一種行為
集資詐騙罪的十一種行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二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方式有:
一是不具有房產銷售的內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容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是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是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是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是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是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是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是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是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是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是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5. 老百姓為了集體利益集資上訪費用是否違法
按相關規定,只要集資行為不屬於規定嚴禁的集資形式,集資是沒有問題的。
相關規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6. 非法集資有哪些主要的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表現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
(十一)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十二)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十三)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十四)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十五)其他非法集資活動。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必要,可請刑事律師介入。
7. 非法集資的十三種形式,你知道幾種
◎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
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
◎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庄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庄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8. 再放高利貸出去算不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行為,但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上述規定的有關條件的,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至於,行為人將非法吸收的存款用於什麼用途,不影響定性
9. 最高法院關於房產開發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開發商開發的房產能做為贓物嗎
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銷售房屋的,其行為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發的房屋,不屬於贓物。
但是,如果開發商沒有開發房屋,而是以吸收公眾存款為目的,則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