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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審批程序

發布時間:2021-02-20 14:27:46

『壹』 前期變更募集資金使用對後續申請ipo有影響嗎

有。
這種募集資金變更的情況,需要擬上市公司更改IPO文件。

『貳』 對於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如果需要改變用途,應該履行何種程序

公司公開發行來股票所源募集的資金,應該有專門的用途,該用途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列明的。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是募股資金使用的法定依據,發行人不得隨意改變,如果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針對公司債券,也有相類似的規定,根據規定,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發行公司債券用於的是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在核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時,要考慮該用途,如果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有可能使公司的償還債務能力受到影響。

『叄』 如何應對公司募集資金變更投向

募集資金改變投向已引起監管部門注意
從近兩年來的數據來看,上市公司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確不夠慎重,有數據為證。據統計,1999年,上市公司項目變更率為29.26%;2000年,上市公司項目變更率達到了41.97%;2001年,共有202家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2002年,此數據已達到217家。如果募集資金變更投向是投入到強化公司核心競爭力項目上,投資者或者可以理解,但有些公司是去搞多元化經營,有些公司甚至搞起委託理財,投資者就說了,錢交給你去委託理財,還不如我直接委託理財,如此種種造成了市場對募集資金的抨擊。
由於上市公司如此頻繁地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將會帶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2002年第一季度,監管部門打響了監管上市公司資金使用行為的第一槍,其中煙台萬華(相關,
行情)、禾嘉股份(相關,
行情)就撞到了槍口上。
從目前盤面來看,上市公司改變募集資金主要有兩方面:
一是募集資金改變投向,即以新項目換舊項目。如果上市公司不是追逐產業熱點而是強化核心競爭力,即更換的項目也是圍繞著主營業務展開的,那麼,此類個股的投資評級並不會因此而發生變化。比如說日前一汽轎車(相關,
行情)公告稱,將1997年募集資金節余的4.2億元投向Mazda6型轎車,這對於提高一汽轎車在中高檔型轎車領域的領先地位無疑是很有幫助的,所以此類個股仍然可以維持著原先的評級,或者持有,或者買入。但如果是追逐市場產業熱點的,那麼,投資者就要考慮了。因為在2000年網路熱潮中,除了海虹控股(相關,
行情)等極少數上市公司外,大多數上市公司以投資失敗而告終,前車可鑒,投資者一遇到此類個股,評級要下降,最好是考慮賣出。
二是委託理財。對於此項變更,投資者大可不必改變對此類個股的看法。因為從目前盤面來看,委託理財的動力來源於項目變更後沒有新的好項目或者本身就沒有好項目,但是由於當前對委託資金監管力度的加大以及當前二級市場見底跡象甚濃,委託理財並不會造成多大的損失,反而有助於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就此點而言,委託理財本身不是過錯,過錯在於再融資行為本身。
兩類企業容易產生變更募集資金投向
由此可見,投資者防範上市公司隨意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主要還是在於對源頭的把握上。就目前而言,有兩類個股是最容易出現變更募集資金投向行為的:一是拼合而成的上市公司,也就是部分企業上市的目的就是融資,那麼,一旦錢從投資者的口袋裡轉移到上市公司的帳戶里,接下來的事情不是購買關聯方的資產,就是隨意更改募集資金投向。二是一些雖是成熟型企業但並不具備行業領導者那種購並潛能的上市公司,此類企業融資後,因為產品市場空間、行業成長性等諸多因素的存在,並沒有多少的好項目,那麼,這也決定了他們圈到錢後容易改變原先承諾的項目,比如說大西洋(相關,
行情)等。
本版作者聲明:在本機構、本人所知情的范圍內,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的證券沒有利害關系。
本版文章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文責自負。讀者據此入市,風險自擔。

『肆』 上市公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需經股東大會批準的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2006(30)號

『伍』 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編制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且前次募集資金到賬時間距今未滿五個會計年度的,董事會應按照本規定編制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對發行申請文件最 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截止日的最 近一次(境內或境外)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詳細說明,並就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作出決議後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董事會應保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三條 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在提請股東大會批准前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准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的相關規定出具鑒證報告。
注冊會計師應當以積極方式對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是否已經按照本規定編制以及是否如實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發表鑒證意見。
第四條 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說明前次募集資金的數額、資金到賬時間以及資金在專項賬戶的存放情況(至少應當包括初始存放金額、截止日余額)。
第五條 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通過與前次募集說明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關於募集資金運用的相關披露內容進行逐項對照,以對照表的方式對比說明前次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項目、項目中募集資金投資總額、截止日募集資金累計投資額、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日期或截止日項目完工程度。(《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對照表(參考格式)見附件一》)
前次募集資金實際投資項目發生變更的,應單獨說明變更項目的名稱、涉及金額及占前次募集資金總額的比例、變更原因、變更程序、批准機構及相關披露情況;前次募集資金項目的實際投資總額與承諾存在差異的,應說明差異內容和原因。
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已對外轉讓或置換的(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在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中已全部對外轉讓或置換的除外),應單獨說明在對外轉讓或置換前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金額、投資項目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轉讓或置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置換進入資產的運行情況(至少應當包括資產權屬變更情況、資產賬面價值變化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和效益貢獻情況)。
臨時將閑置募集資金用於其他用途的,應單獨說明使用閑置資金金額、用途、使用時間、批准機構、批准程序以及收回情況。前次募集資金未使用完畢的,應說明未使用金額及占前次募集資金總額的比例、未使用完畢的原因以及剩餘資金的使用計劃和安排。
第六條 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通過與前次募集說明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關於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效益預測的相關披露內容進行逐項對照,以對照表的方式對比說明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最 近 3年實現效益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項目、截止日投資項目累計產能利用率、投資項目承諾效益、最 近 3年實際效益、截止日累計實現效益、是否達到預計效益(《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現效益情況對照表(參考格式)見附件二》)。實現效益的計算口徑、計算方法應與承諾效益的計算口徑、計算方法一致,並在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中明確說明。
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無法單獨核算效益的,應說明原因,並就該投資項目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的影響作定性分析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累計實現的收益低於承諾的累計收益20%(含20%)以上的,應對差異原因進行詳細說明。
第七條 前次發行涉及以資產認購股份的,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對該資產運行情況予以詳細說明。該資產運行情況至少應當包括資產權屬變更情況、資產賬面價值變化情況、生產經營情況、效益貢獻情況、是否達到盈利預測以及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
第八條 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將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公司定期報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關內容做逐項對照,並說明實際情況與披露內容是否存在差異。如有差異,應詳細說明差異內容和原因。
第九條 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告均為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申請文件的必備內容。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 證監公司字[2001]4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對照表(參考格式)
附件2:
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現效益情況對照表(參考格式)

『陸』 改變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用途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應該有專門的用途,該用途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列明的內。根據《容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柒』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有哪些

相關法律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年6月)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1月)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8年2月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一個專戶(存放於專戶) 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超募資金也應存放於專戶[wing1]
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訂三方協議時限
兩周內(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兩周內簽署) 一個月內(滬深中小創業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一個月內簽署)
3、三方協議至少要包括的內容(協議簽訂後及時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二)專戶賬號、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三)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1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出金額的通知觸發時點(口徑統一為募集資金凈額)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該專戶總額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銀行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保薦機構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單方面終止協議,上市公司可在終止協議後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4、募集資金的禁止性行為
1、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進行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3、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佔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5、募集資金年度實際使用與投資計劃當年度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處理
無規定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的
(1)發行申請文件中未披露,金額不確定
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1、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4、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5、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6、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2)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3、董事會審議通過
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無明確報告規定 不用走程序

應當在完成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7、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二)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
3、保薦人發表意見
4、監事會發表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四)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機構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四)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五)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人明確同意的意見。
4、監事會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創業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五)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六)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 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8、單個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於其他募投項目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後
3、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4、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低於10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無規定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低於 5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單個或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少量節余資金用作其他用途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三)董事會審議通過。
(2)用於非募投項目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無規定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同上:創業板不區分結余用於募投還是非募投,也不區分結余資金大小
9、募集資金結余
第十三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二)保薦人發表意見
(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免於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披露。 無規定 第二十八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節余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3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項目變更的程序和原則
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對變更募投項目的意見;投資於主營業務。
10-2 視同募投項目變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募投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未在發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將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五)實際投資金額與計劃投資金額的差額超過計劃金額的30%; 同上證所的規定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10-3募投項目變更—僅變更地點
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但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深圳此款較為嚴格,視同募投項目變更 同上證所的規定 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11-1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機構
董事會 內部審計部門
11-3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處理
1、全面核查募投項目《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2、報告經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
3、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至少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檢查一次,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2、審計委員會認為違規向董事會報告
3、董事會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11-4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檢查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董事會《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同半年度) 1、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說明
2、會計師事務出具專項審核報告專項審核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12-1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一次現場調查 每個季度一次現場調查 無明確約定
12-2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處理
無要求 保薦機構發現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12-3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處理
保薦人直接對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並於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2、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人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後的 10個交易日內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專項核查報告

2、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3、其他機構監督權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注冊會計師專項審核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捌』 如何應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變更投向

募集資金改變投向已引起監管部門注意
從近兩年來的數據來看,上市公司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確不夠慎重,有數據為證。據統計,1999年,上市公司項目變更率為29.26%;2000年,上市公司項目變更率達到了41.97%;2001年,共有202家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2002年,此數據已達到217家。如果募集資金變更投向是投入到強化公司核心競爭力項目上,投資者或者可以理解,但有些公司是去搞多元化經營,有些公司甚至搞起委託理財,投資者就說了,錢交給你去委託理財,還不如我直接委託理財,如此種種造成了市場對募集資金的抨擊。
由於上市公司如此頻繁地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將會帶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2002年第一季度,監管部門打響了監管上市公司資金使用行為的第一槍,其中煙台萬華、禾嘉股份就撞到了槍口上。
從目前盤面來看,上市公司改變募集資金主要有兩方面:
一是募集資金改變投向,即以新項目換舊項目。如果上市公司不是追逐產業熱點而是強化核心競爭力,即更換的項目也是圍繞著主營業務展開的,那麼,此類個股的投資評級並不會因此而發生變化。比如說日前一汽轎車公告稱,將1997年募集資金節余的4.2億元投向Mazda6型轎車,這對於提高一汽轎車在中高檔型轎車領域的領先地位無疑是很有幫助的,所以此類個股仍然可以維持著原先的評級,或者持有,或者買入。但如果是追逐市場產業熱點的,那麼,投資者就要考慮了。因為在2000年網路熱潮中,除了海虹控股等極少數上市公司外,大多數上市公司以投資失敗而告終,前車可鑒,投資者一遇到此類個股,評級要下降,最好是考慮賣出。
二是委託理財。對於此項變更,投資者大可不必改變對此類個股的看法。因為從目前盤面來看,委託理財的動力來源於項目變更後沒有新的好項目或者本身就沒有好項目,但是由於當前對委託資金監管力度的加大以及當前二級市場見底跡象甚濃,委託理財並不會造成多大的損失,反而有助於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就此點而言,委託理財本身不是過錯,過錯在於再融資行為本身。
兩類企業容易產生變更募集資金投向
由此可見,投資者防範上市公司隨意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主要還是在於對源頭的把握上。就目前而言,有兩類個股是最容易出現變更募集資金投向行為的:一是拼合而成的上市公司,也就是部分企業上市的目的就是融資,那麼,一旦錢從投資者的口袋裡轉移到上市公司的帳戶里,接下來的事情不是購買關聯方的資產,就是隨意更改募集資金投向。二是一些雖是成熟型企業但並不具備行業領導者那種購並潛能的上市公司,此類企業融資後,因為產品市場空間、行業成長性等諸多因素的存在,並沒有多少的好項目,那麼,這也決定了他們圈到錢後容易改變原先承諾的項目,比如說大西洋等。
本版作者聲明:在本機構、本人所知情的范圍內,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的證券沒有利害關系。
本版文章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文責自負。讀者據此入市,風險自擔。

『玖』 定增募投資金用途變更需要重新審批么

變更募集資金投向需要股東大會同意,並報證監會同意。
基本上都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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