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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資金比例

發布時間:2021-07-01 20:07:21

⑴ 在資產負債表中貨幣資金所佔比很大說明了什麼

在資產負債表中貨幣資金所佔比很大說明:

1、流動資金充裕,尤其是貨幣資內金,沒有財容務風險,短期債務償還能力強。

2、流動資金閑置,資金不能變為資本,就不能實現增值功能。

3、流動資金佔比較大,說明企業未有效利用資金,應加強理財,增加業務的開展。


(1)貨幣資金比例擴展閱讀

貨幣資金的構成

1、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1)庫存現金;

(2)銀行存款;

(3)其他貨幣資金:企業因指定目的而存在銀行某專戶里的錢,如專項投資款、期限較短的承兌匯票、信用保證金;

(4)存放中央銀行隨時可以支取的備付金;

(5)存放同業款項;

(6)同業間買入反售證券;

(7)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風險小的投資。

2、使用受限制的貨幣資金

(1)不能隨時支取的定期存款;

(2)存放於央行的法定準備金。

⑵ 企業上市前後貨幣資金比重變化對比分析

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和存貨占流動資產的比例分別為:百分之29.14、百分之內45.02、百分之21.33,表明公司容流動資產結構良好,可變現性強。

貨幣資金是指可以立即投入流通,用以購買商品或勞務,或用以償還債務的交換媒介。 是資產負債表的一個流動資產項目,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三個總賬賬戶的期末余額,具有專門用途的貨幣資金不包括在內。貨幣資金是指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處於貨幣形態的那部分資金,按其形態和用途不同可分為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它是企業中最活躍的資金,流動性強,是企業的重要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因而是流動資產的審查重點。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資款等。

⑶ 資產負債表裡的貨幣資金是怎麼算出來的。

貨幣資金計算公式如下:

貨幣資金=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分版攤後權的銷售稅金及附加-分攤後的期間費用

產品銷售收入= 國內銷售收入+出口銷售收入

產品銷售成本是指與產品銷售收入相對應的銷售成本。

分攤後的銷售稅金及附加 = 企業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分攤比例(按照銷售額進行分攤)

分攤後的期間費用= 企業期間費用合計×分攤比例(按照銷售額進行分攤)

分攤比例(%)=該種產品銷售額/企業生產全部產品銷售額(包括該種產品)×100%

息稅前利潤=利潤總額+利息支出

稅後利潤=凈利潤

凈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

毛利潤=主營業務凈收入-主營業務支出-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3)貨幣資金比例擴展閱讀:

貨幣資金的作用:

1、根據公司的戰略規劃,確定銷售目標及預算

2、根據銷售目標和預算制定銷售計劃及相應的銷售策略

3、根據銷售計劃和策略配備相關的資源(包括:建立銷售組織並對銷售人員進行培訓)等

4、把公司的整體的銷售目標和預算進行分解進而制定銷售人員的個人銷售指標

5、銷售人員根據自己的目標、預算以及公司的銷售策略制定自己的銷售計劃

6、對銷售計劃的成效及銷售人員的工作表現進行評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貨幣資金

⑷ 貨幣資金占總資產多少算合理

貨幣資金占總資產的比重為15%—25%之間比較合理。

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匯票、信用卡存款等。一般來說「貨幣資金」占總資產比重越高,說明本企業的資金儲備率越高,經營風險越小,償債能力也越強。

如占總資產比重較低,則說明企業的資金鏈有一定風險,且償債能力也越弱。但貨幣資金也有其兩重性。如貨幣資金過多也說明企業資金利用率不高,勢必影響其盈利能力。

因此認為貨幣資金占總資產的比重為15%—25%之間比較合理。當然對於穩健的投資者來說,貨幣資金占總資產比重高一些還是可以關注的。現將貨幣資金的使用方法做一總結。

首先分析貨幣資金占總資產比重是否在合理的15%-25%之間,過低則有一定資金壓力,過高則盈利能力有保守趨向,同時應觀察其與去年增減情況與凈資產比重情況與同行業平均值情況。

(4)貨幣資金比例擴展閱讀:

一、貨幣資金一般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活期存款以及本票和匯票存款等可以立即支付使用的交換媒介物。凡是不能立即支付使用的(如銀行凍結存款等),均不能視為貨幣資金。為了適應貨幣資金管理的需要,一般設置「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等科目。

其中,「現金」科目用以核算企業的庫存現金,但不包括企業內部周轉使用的備用金。「銀行存款」科目用以核算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但不包括企業的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和銀行匯票存款等。

「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用以核算企業的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貨幣資金等。為了總括反映企業貨幣資金的基本情況,資產負債表上一般只列示「貨幣資金」項目,不再按貨幣資金的各組成項目單獨列示。

二、會計處理

1、核算

2、為了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企業必須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月份終了,「銀行存款日記賬」的余額必須與「銀行存款」總賬科目的余額核對相符。

⑸ 什麼是貨幣資金總資產比例

指貨幣資金占總資產的比重。

貨幣資金是企業資金運動的起點和終點,畢竟整個現金流量表的回結果答就是貨幣資金的變動額。企業賬面上的貨幣資金很重要,因為所有企業出現問題一定是貨幣資金(資金鏈)出現了問題。

貨幣資金分為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具體看的話,實際上和現金流量表又不盡相同,比如對於銀行存款的描述,就與現金流量表的「銀行存款」明顯不同,後者幾乎等於「銀行存款」科目加上不能隨時支取的存款,而前者則甚至包括了應收票據等。

(5)貨幣資金比例擴展閱讀

關於貨幣資金,還需要關注資金來源。資產負債表中,右邊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可以理解為資金的來源,左邊的資產可以理解為資金的佔用,在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開始關注公司賬面貨幣資金余額時,上市公司就開始搞事情。

因為貨幣資金是期末余額,是時點數,因此有些賬面不富裕的上市公司為了看起來很富裕會在6月30日或者12月31日這個時點去拆借資金。

這種操作不是通過短期借款,因為短期借款大多核算銀行借款,大多是通過其他應付款核算,往往比較隱蔽,一般的投資者可能不會注意。

⑹ 會計貨幣資金核算的工作占時間的比例是多少

貨幣資金占總資產的比重為15%—25%之間比較合理。
貨幣資金是指企業在報表出報日,以貨幣形式存在的所有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匯票、信用卡存款等。一般來說「貨幣資金」占總資產比重越高,說明本企業的資金儲備率越高,經營風險越小,償債能力也越強。如占總資產比重較低,則說明企業的資金鏈有一定風險,且償債能力也越弱。但貨幣資金也有其兩重性。如貨幣資金過多也說明企業資金利用率不高,勢必影響其盈利能力。因此認為貨幣資金占總資產的比重為15%—25%之間比較合理。當然對於穩健的投資者來說,貨幣資金占總資產比重高一些還是可以關注的。現將貨幣資金的使用方法做一總結。
首先分析貨幣資金占總資產比重是否在合理的15%-25%之間,過低則有一定資金壓力,過高則盈利能力有保守趨向,同時應觀察其與去年增減情況與凈資產比重情況與同行業平均值情況。

⑺ 現金比率多少合適,貨幣資金占總資產的比率多少合適,貨幣資金占總收入的比率多少合適

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分別為百分專之屬74.48、百分之20.52和百分之4.84,表明公司的資產結構比較合理。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和存貨占流動資產的比例分別為:百分之29.14、百分之45.02、百分之21.33,表明公司流動資產結構良好,可變現性強。謝謝!

⑻ 貨幣資金占總資產比重多少合適,占凈資產比重多少合適

這個比重沒有一個固定的值,根據企業類型,經濟環境等等因素的影響有不同的結果。

速動比率一般為1左右的時候比較好。
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都是衡量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的指標,表示公司有良好的短期償債能力,流動比率一般認為等於2左右較好,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過小,則表示公司償債能力不強,過大,則表示流動資產佔用資金較多,不利於資金的周轉。

⑼ 新的公司法規定貨幣資金出資的比例

新的公司法取消對公司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
本次修改刪去公司法版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權「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的一種或者幾種出資,出資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冊資本可以不用貨幣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⑽ 注冊新公司貨幣資金比例

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打算用非貨幣資金進行增資,增資後貨幣資金余額占注冊資本的比重將低於30%,是否構成違反公司法?工商部門是否能辦理登記?
(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一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從上述規定看來,增資時也適用設立時對於貨幣資本的限制規定,另外,如果不適用的話,不是導致通過增資就可以規避30%的限制么?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注冊資本管理條例》的字面意思,的確增資按設立時出資或繳納股款的規定執行,但是,應該不是《公司法》的立法原意。新公司法刪除了舊公司法中無形資產出資不得高於20%的規定,但考慮到公司成立之初,要有一定量的貨幣資金才能保證正常運轉,才增加了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的規定。如果公司已經成立並開始正常運轉,再限制增資的出資方式,就沒有意義了。現實中也很難行得通,不同的企業對貨幣資金的需要量不同。像很多上市公司向大股東定向增發股份購入資產,難道還要求增發完成後,上市公司的貨幣資金必須佔到注冊資本的30%?《公司法》的描述也只是在「第二章第一節設立」內的第26條做出了規定,可見立法本意也只是限定在了設立,國務院、工商局的這種規定不符合公司法的本意,在瞎搞。
引申說開來一點與此相關的問題,中注協組織的審計准則培訓中曾提到,若公司的出資是分期繳納的,則會計師在驗資時並不要求在每個驗資時點的實收貨幣資金都必須占當時實收資本總額的30%。但對於分次繳付出資,怎麼執行30%貨幣出資,沒有很細的規定。執行中完全看各工商局把握。據說總局要出細則,但一直沒有看到。
從公司法的字面上理解,也只規范的是首次呀,以後怎麼樣,沒有限制的,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出資額是「注冊資本的20%」與「法定注冊最低注冊資本」孰低原則。另外,公司法中沒有對股份公司規定最低貨幣出資額,但在國家工商總局最新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中要求「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這實際上對股份公司也限定了最低貨幣資金的出資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中還不知道如何把握,比如:以凈資產出資的企業如何確定貨幣資金的出資?
這是操作中碰到的問題,我也覺得應該是只在新設時有限制,變更和增資時都不會有這個問題。但是目前浙江省工商局明確要求變更時貨幣資金余額必須占累計注冊資本的30%以上,否則不予變更。浙江工商的問題我們也問過,確實浙江工商比較慎重。一是股權至今不能出資。浙江工商怕出問題,如重復出資導致出資不實。二是增資時原則上也應考慮百分之三十的現金比例限制。還是有道理的,不然,我先設一個100萬現金注冊資本的小公司,再將實物資產作價1000萬進行增資,則完全可以避開初設公司時現金比例要求在30%以上的限制,所以僅限制初次設立現金比例是不行的。
法律被執行的有點搞笑,按照浙江工商局的說法,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公司已經正常經營了很長時間,能有幾個公司的貨幣余額可以達到凈資產的30%?如果非要達到這個標准,豈不是注冊資本被限制的太死,而未來改制後的股份公司發行股數也就被限制的很死?完全忽略了大多數行業企業正常的運行情況。個人比較同意立法本意的解釋,但《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又那麼明確,這種爭論最好找司法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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