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的第十六條
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未經批准、登記,擅自從事常駐代表機構業務活動的,責令其停止業務活動,並處以人民幣萬元以下罰款。
B.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有什麼特殊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10]18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台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
第三條 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第四條 代表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主管部門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並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准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七條 對賬簿不健全,不能准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採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於能夠准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准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於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於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於可以准確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八條 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於15%。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准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第九條 代表機構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第十條 代表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依照稅收協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並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時限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政府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免稅審批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45號)廢止,各地不再受理審批代表機構企業所得稅免稅申請,並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已核准免稅的代表機構進行清理。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按本辦法規定製定具體操作規程,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
C. 請問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資代表處)是屬於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資代表處)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從事增值稅應稅業務,因此兩者都不是。
D. 如何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登記注冊
收費標准 :
1、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收取登記注冊費600元; 2、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期登記收取登記注冊費300元; 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雇員登記、雇員延期登記以及雇員變更登記均收取登記注冊費100元。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按照業務性質,報北京市商務局或國務院相關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證書》;
註:外國廣告企業、醫葯類企業、貿易企業、製造企業、貨運代理企業、承包企業、咨詢企業、投資企業、租賃企業、教育機構、鐵路運輸企業等不需報經有關部門審批,應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
第二步:領取登記表格;
第三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四步: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登記證和代表證。
特別提請注意:
在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注冊時,應由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委託的代表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材料,提交的文件、證件為外文的,應附中文譯件。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表》(內含《代表機構基本情況》、《駐在地址證明》、《首席代表登記表》、《代表登記表》等表格);
2、國務院有關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務局頒發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30日)以內的《批准證書》原件;
3、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內含: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駐在地點、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機構業務范圍、駐在期限);
4、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頒發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其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限公司需同時提交香港稅務機關頒發的有效期以內的《商業登記證》復印件;
5、與該派出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原件);
6、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權書(或委任書)(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簡歷(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張)。
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註:外事服務單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中國國際企業合作公司、中國國際人才開發中心、北京外航服務公司等。
7、《指定(委託)書》;
8、《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9、金融、保險業除提交以上文件、證件外(不含第5項),還應同時提交派出機構的資產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名單。
E.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代表機構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568號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請示》(廈國稅發[2004]91號)收悉。關於為總機構自營商品貿易從事准備性、服務性業務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務處理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征稅的從事「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既從事自營貿易同時也從事代理貿易的代表機構。外國企業代表機構的全部業務僅為為其總機構的自營商品貿易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以及其他准備性、輔助性業務,凡其總機構能夠提供證明資料,說明其對我國的商品貿易一貫採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02號)第一條規定的自營貿易方式的,仍可按照該國稅發[1997]002號「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免予征稅,並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務申報。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28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2號
4、個人所得稅分國內、國外人員計算。
F. 外國企業是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就是營業執照嗎
不是。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三)外國企業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四)外國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六)同外國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6)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匯賬戶擴展閱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的,外國企業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可以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的,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提交相應文件。
第三十四條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作出決定前可以根據需要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登記證和代表證。
G.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交哪些稅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因此,貴公司如果在中國境內不取得收入,則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等。但根據貴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可能會發生印花稅、車船使用稅等應稅行為。
H.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一定要設一般代表嗎
外國企業常證代表機構是否為「三證合一」登記范圍?根據《省工商局等五部門關於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工商﹝2015﹞ 28號)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我省常駐代表機構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問:外國企業常證代表機構是否為「三證合一」登記范圍?答:根據《省工商局等五部門關於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工商﹝2015﹞ 28號)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我省常駐代表機構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在辦理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及換照申請時,核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常駐代表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不再發放。在改革過渡期內(2017年底前),未換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的常駐代表機構,原發證件繼續有效;過渡期結束後,全省統一使用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未換發的證件不再有效。
I. 如果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是否需要辦理變更手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第五條規定:「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