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目前對於金礦是不允許私人開采嗎
個人當然不行,但是公司可以承包,然後黃金出售給國家......
Ⅱ 黃金蟒不允許私人飼養,倘若女子真的飼養了,那她會遭到什麼懲罰
看你是養多少了條黃金蟒,如果養的的少要把黃金蟒上交,然後交罰款,那如果是養的多的話,後果就比較嚴重要判刑了。
飼養黃金球蟒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被舉報肯定要被沒收,飼養多了、交易被抓到的話還要判刑的。那對於其他的緬甸蟒蛇、網紋蟒更不能飼養了,保護的級別那就更高了。雖然在國外蟒蛇是合法飼養的,特別是球蟒,完全是人工繁育的,但是我國為什麼不準飼養?雖然說國外飼養,但國際公約附錄裡面有球蟒在內,所以,嚴格按照國際公約辦事是一個大國的風范。
Ⅲ 黃金國存在嗎
不存在。
存在,黃金就只是銅價錢了。
Ⅳ 伊拉克戰場上繳獲的黃金,是被美國繳獲,還是士兵私藏
伊拉克戰場上繳獲的黃金肯定是被美國繳獲收歸國庫,不可能是士兵私自藏匿,因為士兵也私藏不了這么多。並且因為現在軍隊管理比較嚴格,不像以前那麼鬆散。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被士兵私藏的話,輿論報道不可能會不報道這件事情。所以繳獲的黃金應該是被美國收歸國庫了。
其實在戰爭時期士兵做這樣的事情是非常常見的,就像當年蘇聯軍隊進入柏林的時候,每一個士兵手上都戴著好幾塊非常好看的手錶。就算是美軍在二戰時期,也經常會發生搶奪財物的事情。在那個年代這種事情非常常見,但是現在來說軍隊的管理比較嚴格,應該不太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因為現在是互聯網時代,美軍無論做什麼都會被全世界人民監視,所以萬萬不能隨意搶奪財物,否則早就爆出來了。
Ⅳ 中國允許私人持有黃金嗎
當然可以。電視上報道過有位仁兄買了100萬的實金賺了20萬的事情。
我說的可不是虛擬的紙黃金,而是實實在在的金條。
Ⅵ 美國政府為什麼呼喚民眾不要購買黃金並私藏
美國政府並沒有呼籲民眾不要買呀?你哪裡看到的?
Ⅶ 為什麼禁止個人私藏黃金
黃金是硬通貨 國家用它保障儲備 如果個人私藏 到了富可敵國的程度 那還了得
Ⅷ 把外國的黃金賣到中國來犯法嗎什麼樣的黃金能賣如果國家不允許,能幫忙提供下法律依據嗎謝謝!
我國規定黃金逝禁止私下交易,黃金不能做為標的物。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
刑法第225條: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被逮捕的?
該條判刑標准如下:
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231條的規定,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法定刑判處刑罰。
Ⅸ 國家關於私人存儲黃金 金條 鉑金的政策
允許個人自由買賣黃金,
在四大國有銀行櫃台或者電話銀行就可以買到黃金憑證,即「紙黃金」,類似股票,可以買賣但不能取出實物黃金。
如果需要買金條、鉑金,得到首飾店裡去買。
Ⅹ 1929年美國經濟危機的時候金價有沒有上漲
1929年美國經濟危機的時候黃金價格由政府制定,從1盎司摺合20.67美元上升為1盎司摺合35美元,但不允許私人收藏和買賣黃金。
1929年的危機給控制美聯儲的國際銀行家帶來的一個直接的最想要的收獲—1933年3月9日,以拯救金融危機和防止美國黃金向歐洲流失的堂皇名義,剛剛上任5天的美國新任總統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急不可耐地推出了《1933年緊急銀行法案》(The Emergency Banking Act Of 1933),它獲得國會參眾兩院的通過。該法案授予羅斯福管制、禁止金銀出口或窖藏的權利,授予財政部要求民眾上繳所持有的一切金幣、金條以及黃金券(該證券完全由黃金擔保)的權利。在國際銀行家的鼎力相助下,羅斯福鐵了心要剝奪美國人民自由擁有黃金的權利。4月5日,他發布一道行政命令,要求所有人向銀行交出金幣、黃金券和金條,以每盎司黃金20.67美元的價格兌換紙幣或銀行存款;銀行向美聯儲上繳黃金。任何私藏黃金者,將被重判10年監禁和25萬美元。羅斯福對此的狡辯是緊急臨時措施,但該法案直到1974年才被廢止。
1933年4月,國會通過的法案進一步授權總統調低美元的含金量,使之達到將近100年前的1837年確定的1盎司兌20.67美元這一比例的50%~60%。1933年6月5日,國會進一步採取行動,規定任何合同契約,包括美國政府所承擔的義務中約定的以黃金作為支付手段的條款即刻廢止。1934年的1月,美國又通過了《黃金儲備法案》,金價重新定為35美元1盎司,但美國人民無權兌換黃金。美國人剛剛上繳黃金換了美元,就被「羅斯福新政」洗劫了近一半。
取締美國政府所負義務(美國人民此後在與政府和美聯儲的交易中,政府和美聯儲不再有支付黃金的義務)中有關的黃金條款引發了大規模的法律訴訟,訴訟案直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認為國會無權取締政府所負債務中承諾的以黃金支付債權人的義務;但是,高等法院接著宣稱,因為私人持有黃金不再合法,原告要求賠償美元含金量變動(從1盎司摺合20.67美元變為1盎司摺合35美元)所引發的損失就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