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完善商業內銀行審慎監督容管理規則,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維護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 制定,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第九次主席會議通過,2004年4月2日以銀監會令(2004年第3號)文件形式發布,自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分為總則、關聯方、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共47條,主要規定了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原則,關聯方的定義、識別及確認,關聯方報告及承諾,關聯交易的定義及種類,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能和人員組成,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與決策的迴避制度,關聯交易的禁止性與限制性規定,關聯交易的內部審計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適用於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辦法》執行。
❷ 如何防範關聯企業關聯交易的信貸風險
楊 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主體多元化、業務范圍跨行業、跨地區的集團企業越來越多,企業間的關聯關系日趨錯綜復雜。關聯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它可促進公司規模經營、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業的規模效益和市場競爭能力。但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可能會侵害交易對方、債權人、股東的合法利益,破壞市場公平交易的基礎。在信貸實踐中,一些集團公司盲目擴張、管理混亂、缺乏誠信,利用關聯企業多頭套取銀行資金,往往某一環節出現資金鏈條斷裂,就會引起連鎖反應,並導致商業銀行出現貸款集中度風險和關聯交易風險。甚至關聯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騙取銀行貸款,逃廢金融債務,給商業銀行貸款帶來嚴重風險。 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的信貸風險 首先是信用膨脹風險。關聯企業集團通過設立多個關聯企業分別獲取銀行信用,放大了單一企業所能獲得的銀行信用,實際上虛增了企業的承債能力。通常採取的手法是:注冊關聯公司獲取銀行信用,再通過關聯交易佔用該關聯公司資金,用佔用的資金再設立關聯公司獲取銀行信用,如此反復。如果將集團作為一個獨立的整體來看待,則控制關聯企業的銀行信用量往往大大超過其授信額度,形成該關聯企業整體的信用膨脹。 其次是信貸集中性風險。關聯企業集團隨著業務的發展,不斷通過投資、參股等形式建立關聯企業,其形式各異,具有隱蔽性和復雜性,單憑表面很難確定其間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企業貸款。客戶信息系統不健全,很容易發生分支機構對同一企業集團關聯成員之間的交叉貸款、重復貸款現象,一旦某一關聯企業生產經營、資金鏈條出現問題,就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使整個關聯企業集團的貸款風險集中爆發。 再次是貸款被挪用風險。由於關聯企業是一個共同利益集團,當某個關聯企業需要資金而又無法直接從銀行融資時,往往在集團內部調配資金,當集團整體自有資金調配出現困難時,往往又由集團內具備融資能力的企業出面向銀行融資,然後將融到的資金通過關聯交易挪用到實際需要資金的關聯企業。這樣做不僅為違規經營提供了土壤和手段,難以真正體現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益,同時增加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最後是財務信息不對稱風險。關聯企業制度之所以能給銀行經營帶來風險,原因之一是銀行與關聯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方面。由於關聯企業集團內部結構的復雜性和隱蔽性,使得商業銀行很難准確掌握關聯企業集團真實的信息,在這樣的情況下做出的信貸決策潛伏著巨大的信貸風險;原因之二是由於關聯企業集團內的成員企業數量眾多,內部財務往來關系混亂而且頻繁,集團母公司可以很容易地通過關聯交易來調整、控制自己及其關聯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達到虛增資本、虛增資產和虛增利潤的目的,當一方發生風險時,這種風險會迅速波及到另一方,使風險變化呈現聯動效應,加大了銀行對企業財務狀況做出准確判斷的難度;原因之三是由於商業銀行之間競爭的加劇,使各銀行都爭相搶奪集團企業客戶,忽略了對集團企業客戶的信貸風險管理,並且形成了銀行間信息交流的障礙。 控制和防範企業關聯交易信貸風險的對策 對策之一:對關聯企業實行統一授信。將關聯企業集團作為一個債務人進行管理,實施統一授信。根據關聯企業集團整體的風險狀況確定包括貸款、擔保、承兌、信用證開證等所有表內外信貸業務的授信方案。統一授信可以從整體上考察關聯企業集團授信承受能力,消除集團內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為影響,防止分散授信情況下的集團授信總量高估,降低集團整體信用風險,從而避免集團信用膨脹風險。統一授信時要注意集團成員企業授信額度的合理分割,做到整體風險和個體風險的雙線控制。 對策之二:做好貸前調查,理清借款企業的關聯關系,降低信息不對稱風險。貸前調查是防範關聯企業信貸風險的第一關。為此,客戶經理要通過多途徑、多渠道、多手段了解收集關聯方信息,掌握集團客戶的組織結構、管理方式和客戶關系,尤其要弄明白財務管理是否合理規范、企業的重大資產狀況及其產權歸屬是否明確。同時,要對借款企業所在的企業集團的經營、財務狀況進行總體的調查了解,分析整個企業集團的經營風險、關聯企業的擔保能力等。在此基礎上,認真分析其他關聯企業對借款企業還貸能力的影響。 對策之三:完善授信管理制度,防範信貸集中風險。對企業集團客戶的授信要嚴格按照銀監會下發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規定操作,由商業銀行總行核定該企業集團的最高授信限額,包括各種形式的授信業務,如貸款、擔保、承兌、開證等表內外業務,從總體上控制企業集團客戶的風險敞口。為有效實施對關聯企業的統一授信,應從人員、組織機構和業務運作上構建與關聯企業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特點相適應的信貸管理機制,制定關聯企業授信業務的風險管理制度。 對策之四:選擇關聯企業集團中從事核心業務的企業作為借款主體。一般借款主體應選擇關聯企業集團中實際產生還款來源的企業,即還款現金流的產生者。通常情況下,銀行可以選擇關聯企業集團中從事核心業務或擁有獲利水平較高業務的企業作為借款主體。 對策之五:規范關聯企業擔保業務,以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方式為主。在集團客戶授信業務中增加抵押或質押擔保比重,應以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方式為主,即使選擇第三方保證,也要避免循環保證、超額保證。如果母公司擁有較多投資股權且該股權易於變現,也可要求母公司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從而將母公司與借款人的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實行統一的風險控制。 對策之六:加強貸後監控,採用多種手段防範關聯交易風險。在對關聯企業的貸後管理中,不僅要嚴密監控借款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而且要關注整個企業集團尤其是控股企業以及還款來源所涉及的集團成員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嚴密監控關聯交易行為,關注集團內部或與借款人有密切關系的集團成員間各項大額資金的往來,防止資產、利潤的非正常轉移;要做好關聯企業客戶貸款後的信息收集與整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針對整個關聯企業集團客戶的聯合調查,根據關聯企業集團客戶所處的行業和經營能力,對企業可能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和潛伏的風險因素進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❸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辦法》解讀
商業銀行與其關聯方之間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迫切需要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范。
從我國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實際情況來看,商業銀行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其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了大量信貸資產損失,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 倒閉的主要原因之一。其表現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是商業銀行的股東利用其對商業銀行的控制權或影響力從商業銀行獲取大量的關聯貸款,從中謀取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損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例:1995 年原某銀行成立時,25家新股東出資10.61億元,幾天之內股東就以其所持該行股權作質押從該行貸款8.07億元,占股東出資額的76.06%。且股東 貸款用途不明確,既沒有項目可行性報告,也沒有銀行對項目的評估報告,實際上是股東變相抽逃了資本金。又如:某城市商業銀行一控股股東通過對該行的控制,進行違規票據貼現,為其關聯企業套取資金9.8億元,占該行資本凈額的78%,造成了巨大的信用風險,嚴重影響了該行的安全穩健經營。
二是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其職位所帶來的便利與商業銀行的關聯方進行關聯交易,從中謀取個人利益。例:上世紀90年代中期,原某信用社聯社主任利用職權分別任命其近親屬為二家城市信用社主任,一人簽字從其控制的3家信用社中貸款4億多元,全部貸給了本人所辦的企業,導致貸款不能按期償還,3家信用社資不抵債被關閉。
隨著我國銀行業的改革與發展,更多的社會資本將投資入股甚至控股商業銀行。雖然銀行股權的多元化有利於完善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大部分股東入股銀行的動機是 好的,但也有少數股東為了個人或小集團的利益惡意控股銀行,把銀行當作圈錢的工具,嚴重影響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防範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而入股銀行的股東所帶來的風險,是當前銀行業監管工作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目前,我國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的法規尚不完善。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中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行為作出了一些規范性的規定。《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比例以及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條件有比較原則性的規定。《貸款通則》、《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也對股東貸款做了一些限制性規定。這些法規雖然對商業銀行部分關聯交易行為做了一些規范,但都比較原則,沒有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的界定,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應遵守的原則、關聯方的認定程序、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關聯交易中應控制或禁止的行為、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不易操作。為了完善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規則,銀監會有必要根據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一部比較完善的,操作性較強的,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的行政規章,從制度設計上完善對關聯交易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以加強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並對其內涵進行了界定。《辦法》所規范的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授信、資產轉移、提供服務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並就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做出了規定。《辦法》對商業銀行的部分關聯交易行為做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並對商業銀行與關聯方的授信余額占其資本凈額的比例做出了規定。
《辦法》明確了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法律責任。對通過施加影響迫使商業銀行違反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的股東,銀監會可以限制其權利;對控股股東,銀監會可以責令其轉讓股權。同時規定對違反關聯交易管理規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銀監會有權責令商業銀行進行調整。對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銀監會責令改正、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銀監會視情節輕重,責令商業銀行給予紀律處分,取消一定年限的任職資格或禁止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並可給予罰款。
❹ 關聯企業關聯交易的主要表現形式有那些
關聯企業是一個雙向的、與單一企業或獨立企業相對應的概念,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是根據這種關系可能轉移資產和利潤並從中獲取利益的企業。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迅速推廣,關聯企業逐漸盛行,且有迅猛發展之勢。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交易的發展,給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一、關聯企業的形式
(一)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是典型的關聯企業形式。就典型的現代企業集團而言,其組織結構可以分為四個不同層次:
1、核心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一個層次。核心企業主要通過資產紐帶(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參股)將企業集團中的其他企業聯系起來。核心企業是整個企業集團的決策中心、資本經營中心和控制協調中心,它通常被稱為母公司(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母公司大多數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為純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從事資本經營而不兼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後者是指那些不僅從事資本經營,而且從事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
2、緊密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二個層次。緊密層企業是受集團核心企業直接控制的從屬企業,通常稱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包括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決權資本或雖然母公司持有表決權資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過其他股東,以致對公司具有控制能力)。這些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是企業集團所依託的主要生產經營主體。作為核心企業的子公司,在被允許的范圍內,同樣可以出資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業的孫公司)。
3、半緊密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三個層次。半緊密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參股企業。核心企業對其參股企業所持有的股份均低於50%以下,並不足以達到控制水平。這些參股企業不僅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團核心企業的影響,不受核心企業的控制。
4、鬆散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四個層次。鬆散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協議企業。這些協議企業一般與核心企業訂有較長期的經濟合同,存在較穩定的協作關系。它們雖然與企業集團內部的其他組成成員之間不存在資產聯系,但在經濟上往往會與企業集團共進退,因此也被視為企業集團的組成成員,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二)合營企業。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這種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資比例確定表決權比例。合營企業屬於「控制」型的關聯企業。
(三)聯營企業。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企業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聯營企業屬於「影響」型關聯企業。
(四)關聯企業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企業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業等,因此,關聯企業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組織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企業只要對其他企業具有控制或重大影響等關系,也可以成為關聯企業。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關聯企業的各方都是法人,從關聯企業的定義出發,能對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響的不僅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這些自然人可稱為關聯方,一是主要投資者個人,即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二是關鍵管理人員,即有權力並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如董事、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管各項事務的副總經理,以及行使類似政策職能的人員等;三是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即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的家庭成員。我們在研究關聯企業的形式時,不可不關注關聯方問題。
二、關聯企業對債權人的挑戰
關聯企業的出現,打破了傳統的單個的企業與債權人原來的關系和借貸秩序,對債權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屬公司利益不當受損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關聯企業中被控制的企業(以下稱從屬公司),在法律上具備法人資格,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能夠獨立地借貸,並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資產作為其債務的保證。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況下,從屬公司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往往會因控制公司的不當控制而喪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這種情況下,從屬公司的債權人或因從屬公司資產的不當減少而架空債權保證,或因從屬公司的經營利潤不當減少而降低償債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轉嫁的經營風險而意外受損等等。對於債權人來說,關聯企業中從屬公司方面給自己帶來的風險,是風險的主要來源。
(二)關聯企業相互投資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投資,會出現資本虛增問題。關聯企業轉投資出現虛增資本的弊端,可能使債權人誤以為公司資本雄厚,從而給貸款帶來風險。
(三)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抵消債權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同時享有對方的債權,按照一般民法規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張抵消。但是,由於兩公司之間存在控制與從屬關系,控制公司很容易運用其控制力,製造虛假債權並以此抵消從屬公司的真實債權,使從屬公司的資產減少,從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四)不當增加從屬公司負債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憑空製造從屬公司對控制公司的負債,從而盡量壓低從屬公司的資本。一旦從屬公司破產,可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或增加破產財產分配份額,或規避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最終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五)關聯企業相互擔保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尤其是同一債權人的關聯企業相互提供擔保,將使該擔保形同虛設,從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三、債權人防範關聯企業風險的對策
(一)認真研讀關聯企業的財務報告。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和關聯方交易的披露》,具體規定了關聯企業應當在會計報告中應披露的內容,債權人應:
1、詳細閱讀關聯企業的會計報告,從中獲得必要的信息。
2、縝密考察關聯企業會計報告的真實性,防止遺漏信息和虛假信息的誤導。
3、認真分析關聯企業會計報告中有關內容的相關性,從中發現不正常的現象,以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二)關注關聯企業投資和轉投資情況。鑒於關聯企業之間的投資有可能使一方獲得對另一方的控制權,從而改變企業之間的地位,導致改變有關各方與債權人的關系;另外,關聯企業之間轉投資往往會出現虛增資本的弊端,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因此,債權人要特別關注關聯企業之間投資或轉投資的情況,搞清關聯企業之間關系地位的變化,以及這種變化給資產和負債帶來的變化,以便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關注關聯企業的表決權結構。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間常有相互投資、交叉持股或循環持股現象,從而出現表決權資本和表決權的交叉,使從屬公司表決權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揮。因此,債權人要關注關聯企業表決權的結構,如發現有交叉表決權的情況,應給予高度注意。
(四)嚴格審查關聯企業的貸款申請和授信。各商業銀行在處理關聯企業的貸款申請或對關聯企業授信時,應要求其提供所有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擔保情況及關聯交易等信息,並嚴格審查其真實性和合規性。要從整體上把握貸款或授信在關聯企業中的分布,確定對關聯企業的總體最高貸款或授信額度。要切實掌握關聯企業在本行系統內貸款或授信額度的執行情況及在他行的貸款或授信情況,關聯企業中的交叉擔保情況,防止關聯企業多頭取得貸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擔保的風險。
(五)債權人受到侵害的請求對象。債權人在受到侵害而尋求法律保護時,要注意請求對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縱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地使其進行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請求對象應包括從屬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從屬公司為其自身經濟目的服務,主要是藉助了從屬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在這種情況下,控制公司不須親自介入交易,由從屬公司獨立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並承擔交易產生的法律後果,這樣一來,就為控制公司謀求法外利益創造了機會。為規制控股公司這種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美國法院採用並發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即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及其有限責任,直接追訴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債權人的責任。我國雖然尚無上述法律規定,但有追訴控制公司責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負責人如果指使從屬公司從事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應請求公司負責人一並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從事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關聯企業中的其他從屬公司時,債權人應增加該受益公司為請求對象。
(六)債權人尋求法律保護時應強調的幾個問題。
1、如果債權人發現控制公司有惡意抵消與從屬公司債權的行為而受到損害時,應在搞清情況的基礎上,請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債權債務抵消權。
2、如果債權人發現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憑空製造對從屬公司的債權或債權擔保,盡量壓低從屬公司的資本,參與從屬公司破產財產的分配,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應請求在從屬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某些債權,不論其有無約定,均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受清償。這是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普遍實行的「債權居次規則」。
四、關於關聯交易
關聯企業必然發生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是指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這是關聯企業較常見的交易事項。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例如,母公司出售給其子公司設備或建築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例如,甲、乙兩公司是關聯企業,甲公司專門從事設備維修服務,乙公司的所有設備均由甲公司維修,並全額支付維修費用,甲、乙公司之間的這種交易也是關聯交易。
(四)代理。關聯企業的一方依據合同,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務,如代理銷售貨物、代理簽訂合同等。
(五)租賃。租賃包括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關聯企業一方與另一方有租賃合同,存在租賃關系。
(六)提供資金。例如,企業從其關聯方獲得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的資金,或權益性資金的變動等。
(七)擔保和抵押。關聯企業一方為另一方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提供保證、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業與某一企業或個人簽訂管理企業或某一項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業或項目的財務或日常經營。
(九)研究或開發項目的轉移。在存在關聯關系時,有時某一企業研究或開發的項目會因控制企業的要求,或是放棄,或是轉移給另一企業繼續實施。
(十)許可協議。例如,當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時,關聯方可能達成協議,允許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標等。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報酬。以上所舉例子是關聯交易的基本形式,當然,判斷關聯交易是否存在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目前,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在增資擴股時,吸收了大量的企業資本加入,有些還出現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銀企之間的關聯關系。其中個別地方發生了控股企業操縱銀行高級管理層並進行惡意關聯交易的事件,這就提醒我們,不但要關心商業銀行客戶中的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還要關心商業銀行自身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以切實防範金融風險。
❺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商業銀行 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
第四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內部人;
(二)商業銀行的主要自然人股東;
(三)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
(四)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本項所指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的內部人與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應當與該自然人股東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合並計算。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商業銀行的內部人與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主要非自然人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
本辦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
本條第一款所指企業不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有權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並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本辦法所稱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影響是指不能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但能通過在其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中派出人員等方式參與決策。
第十條 與商業銀行關聯方簽署協議、做出安排,生效後符合前述關聯方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商業銀行的關聯方。
第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的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並可據以從交易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然人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商業銀行分行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三條 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下列關聯方情況:
(一)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東;
(三)受其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本條第一款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報告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在報告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向商業銀行保證其報告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承諾如因其報告虛假或者重大遺漏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負責予以相應的賠償。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確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並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未設立董事會的,向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報告。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公布其所確認的關聯方。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中,發現符合關聯方的條件而未被確認為關聯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法認定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
(一)授信;
(二)資產轉移;
(三)提供服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第二十條 資產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信貸資產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第二十一條 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後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並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並計算。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准,迴避制度,內部審計監督,信息披露,處罰辦法等內容。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應當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及時審查和批准關聯交易,控制關聯交易風險。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並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
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商業銀行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
第二十五條 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授權程序審批,並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准。一般關聯交易可以按照重大關聯交易的程序審批。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後,提交董事會批准;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後,提交經營決策機構批准。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同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與商業銀行董事、總行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聯關系的關聯交易應當在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向關聯方提供授信後,應當加強跟蹤管理,監測和控制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
商業銀行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向關聯方提供授信發生損失的,在二年內不得再向該關聯方提供授信,但為減少該授信的損失,經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批準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的一筆關聯交易被否決後,在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內容的關聯交易進行審議。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
商業銀行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0%。
計算授信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關聯方提供的保證金存款以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
第三十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的風險狀況,縮減商業銀行對一個或全部關聯方授信余額占其資本凈額的比例。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每年至少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進行一次專項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商業銀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報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會就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關聯交易情況做出專項報告。關聯交易情況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向監事會做出專項報告。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關聯交易情況報告。
第三十八條 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定披露信息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下列事項:
(一)關聯方與商業銀行關系的性質;
(二)關聯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況;
(三)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經濟性質或類型、主營業務、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
(四)關聯方所持商業銀行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五)本辦法第十條簽署協議的主要內容;
(六)關聯交易的類型;
(七)關聯交易的金額及相應比例;
(八)關聯交易未結算項目的金額及相應比例;
(九)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一般關聯交易可以合並披露。
未與商業銀行發生關聯交易的關聯自然人以及未與商業銀行發生關聯交易的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商業銀行可以不予披露。
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定免於或者暫不披露信息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一個月內,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向社會公眾披露本條規定事項。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的股東通過向商業銀行施加影響,迫使商業銀行從事下列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限制該股東的權利;對情節嚴重的控股股東,可以責令其轉讓股權:
(一)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 造成 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三)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七)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商業銀行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告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承諾的;
(三)做出虛假或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
(四)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迴避的;
(五)獨立董事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表書面意見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未按照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重大關聯交易或報送關聯交易情況報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三)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七)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執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商業銀行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 節嚴重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取消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至十年的任職資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未構成犯罪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對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資本凈額」是指上季末資本凈額。
本辦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第四十五條 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❻ 關聯交易的利弊及防範
公司關聯交易的利弊及防範
關聯交易簡單的說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所謂關聯方就有關聯關系的各方。我國新公司法第217條對關聯關系進行了界定:(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目前公司的關聯交易不可避免,而且在通常情況下,公司會合理充分地利用關聯交易來為企業帶來益處。因此,合法的關聯交易便成為了經濟、便捷和有效等因素高度統一的重要手段。交易的積極意義:
1、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動資金的周轉率。關聯方相互了解、可避免信息不對稱,交易能高效有序地進行,可以提高資金的營運效率,發生糾紛後也易協調解決。
2、通過集團內部關聯方適當的安排,可以優化加強企業間的合作,有助於公司的規模經濟效益,也有助於向集團化和跨國公司方向發展。
3、通過轉讓價格等安排,可以減少企業的稅務負擔,減少企業的經營成本,有助於公司的發展。
但關聯交易對公司來說是把雙忍劍,從長期來看,關聯交易產生的後果也會對對公司產生不利的影響,也蘊含很多法律風險。
首先,關聯交易可能會增加公司的經營風險,使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有可能產生壞賬的風險:如大股東提供擔保、資金或大股東以其他方式佔用公司的資金均會給公司帶來潛在的財務風險;如果和大股東及關聯人員進行不等價交易會降低公司的利潤。
其次,影響公司獨立經營能力,抗外部風險能力下降 。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能力和獨立性,使公司過分依賴關聯方,尤其是大股東。例如,有的公司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的主要對象都是關聯方,其經營自主權受到很多限制。由於公司的獨立性差,對關聯方依賴較強,導致市場競爭力下降,若關聯方自身難保,則公司就可能進入低谷了。
最後,大量關聯交易的發生會對公司的形象產生負面的影響,使潛在的客戶減少。使潛在的客戶不願意與公司進行交易。公司的商譽將受到很大傷害,也不利於公司長遠健康發展。
因此,公司為避免風險,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關聯交易的真實性。真實的關聯交易是指有真實交易動機,且符合營業常規。虛假的關聯交易不僅背離公司利益,也常常隱藏著違規、違法等因素。比如有些公司虛構並不存在的交易來轉移收入和分攤費用,或者通過互拆借資金的方式調解利息費用。一旦發現,企業就會面臨處罰,公司的信用也會受到影響。因而,公司應關注關聯交易的真實性。
2、注重關聯交易的披露。關聯交易的存在已不是關注的重點,對關聯交易的及時、深入、完全、准確的披露已成為公眾投資者關注的焦點和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公司只有堅持披露重於存在的原則,才能使公司更穩健的運行。。
3、關聯交易的必要性與公平性。必要的關聯交易多為公司存在及發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綜合服務協議、主營業務所賴以依託的購買或租賃協議等等;這類關聯交易也是公司持續性的關聯交易,此時也要兼顧關聯交易的公平性。
4、在關聯交易中的注重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實踐中,關聯交易多發生在新、舊控股股東與其關聯方之間。雖然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在權利質量上並無不同,只是數量上的差別,但比普通股東的權利更為優越。關聯交易往往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如果此問題處理不好,會引起中小股東的不滿,可能使企業陷入訴訟的泥潭,會影響到公司的信譽,不利於公司的發展。
總之,關聯交易對公司來說是把雙刃劍,所以公司從事關聯交易一定要慎重,以免使公司陷入泥潭。
❼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失效了嗎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3號)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還在使用中,尚未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