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上市規則》第13.2.6條、第13.2.7條是什麼
深圳《股票上市規則》:13.2.6 上市公司出現13.2.1條第(七)項情形的,應當於知悉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可能被解散及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開市時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在其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應當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公司解散事宜的進展情況,提示解散風險。
13.2.7 上市公司出現13.2.1條第(八)項情形的,本所同意其提出的解決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問題的方案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公司應當在其股票恢復交易當日同時發布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上海《股票上市規則》:13.2.6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第13.2.1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已經消除的,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退市風險警示。
13.2.7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2.1條第(三)項、第(四)項情形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退市風險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