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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流動性風主要指標

發布時間:2021-01-14 02:30:17

A. 哪位能提供《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全文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 2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 3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5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6
第四節 管理信息系統 11
第三章 流動性風險監管 11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11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監測 13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15
第四章 附 則 18
附件一 關於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說明
附件二 關於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的說明
附件三 關於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的說明
附件四 關於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相關指標的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及時獲得或者無法以合理成本獲得充足資金,以償付到期債務或其他支付義務、滿足資產增長或其他業務發展需要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既可能來自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以及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向流動性風險的轉化,也可能來自市場流動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負面影響,即由於外部融資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盪,導致商業銀行無法及時以合理價格變現或抵押資產以獲得流動性支持。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確保其流動性需求能夠及時以合理成本得到滿足。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建立與其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及其專門委員會、以及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及報告路線,建立適當的考核及問責機制。
第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批准並至少每年審議一次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監督高級管理層對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續關注流動性風險狀況,定期獲得流動性風險報告,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管理狀況及其重大變化。
(四)審批流動性風險信息披露內容,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五)其他有關職責。
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其部分職責。
第九條 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測算並在必要時調整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並提請董事會審議。
(二)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制定、定期審議並監督執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支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組織開展壓力測試,並將壓力測試結果應用於風險管理和經營決策。
(五)充分了解並定期評估流動性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並向董事會定期報告。
(六)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並組織演練。在觸發應急計劃的事件發生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計劃。
(七)確保銀行具有足夠的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應當保持相對獨立。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內部定價以及考核激勵等相關制度中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因素,在考核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經風險調整的收益時應當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防範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鬆對流動性風險的控制。
第十二條 監事會(監事)應當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至少每年一次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的范疇,定期審查和評價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內部審計應當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於:
(一)相關的管理體系、制度和實施程序是否能夠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三)現金流分析和壓力測試的基本假設是否適當。
(四)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否完備。
(六)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是否准確、及時、有效。
第十四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審計報告應當直接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採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適時對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後續審計,並及時向董事會提交後續審計報告。
商業銀行在境外設有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應當根據其管理模式,針對銀行整體及分國別或地區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分別進行審計。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戰略、業務特點、財務實力、融資能力、總體風險偏好及市場影響力,在充分考慮其他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相互影響與轉換的基礎上,確定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制定書面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應當涵蓋銀行的表內外各項業務,以及境內外所有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並包括正常和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十七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當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整體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一)現金流管理。
(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和監測。
(三)流動性風險限額。
(四)負債和融資管理。
(五)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
(六)壓力測試。
(七)應急計劃。
(八)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管理。
(九)跨機構、跨境以及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十)對影響流動性風險的潛在因素,以及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進行持續監測和分析。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在引入新產品、新技術,建立新機構、新業務部門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評估其可能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並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業務發展、技術更新及市場變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對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一次評估,並根據需要進行修訂。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確保資產負債錯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內、具有多元化和穩定的負債、具有與自身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並具備充分的外部市場融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 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應當包括完整的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計量、監測和控制現金流缺口。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應當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一)資產和負債的未來現金流。
(二)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潛在現金流。
(三)對重要幣種現金流的單獨測算分析。
(四)代理、清算和託管等業務對現金流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運用包括現金流缺口在內的一系列方法和模型,對銀行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情況進行前瞻性分析。
商業銀行在運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時應當使用審慎合理的假設前提,定期對各項假設前提進行評估,根據需要進行修正,並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監測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及時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並建立適當的預警指標體系。可參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快速增長,風險顯著增加。
(二)資產或負債集中度上升。
(三)貨幣錯配程度增加。
(四)負債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違反內部限額和監管標准。
(六)特定業務或產品發展趨勢下降或風險增加。
(七)銀行盈利水平、資產質量和總體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八)負面的公眾報道。
(九)信用評級下調。
(十)股票價格下降或債務成本上升。
(十一)批發和零售融資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對手要求增加額外的擔保或拒絕進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額度。
(十四)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十五)獲得長期融資的難度加大。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確定各項流動性風險管理限額,包括現金流缺口限額、負債集中度限額、集團內部融資和交易限額等。
(二)制定和調整限額的授權制度和審批流程。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年對流動性風險限額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進行調整。
(三)對限額遵守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
(四)超限額情況應當依規定程序得到事前審批,對未經批準的超限額情況應當進行調查並合理問責,對超限額情況的審批和處理應當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並完善融資策略,提高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商業銀行實施融資管理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提高表內外負債品種、幣種、期限、交易對手、融資抵押品、融資市場等的分散化程度,適當設置集中度限額。
(二)加強融資渠道管理,積極維護與融資交易對手的關系,保持在市場上的適當活躍程度,並定期檢驗市場融資能力。
(三)加強對融資抵押品的管理,准確計量可以用作抵押品的資產數額,評估資產的抵押能力,提高通過抵押融資迅速獲取資金的能力。
(四)密切監測主要金融市場的交易量、價格等重要指標情況,評估市場流動性對銀行外部市場融資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設立適當的日間流動性風險指標,確保具有充足的日間流動性頭寸,滿足正常及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需求。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制度,分析銀行承受壓力事件的能力。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實施壓力測試的頻度應當與其規模、風險水平及市場影響力相適應,至少每季度應當進行一次常規壓力測試。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加大壓力測試頻度。
(二)壓力測試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實施,針對流動性轉移限制等情況,應當對有關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單獨實施壓力測試。
(三)壓力測試的假設情景應當審慎合理,對假設理由應當進行詳細說明。
(四)應當明確抵禦流動性危機的最短生存期,最短生存期應當不低於一個月。
(五)壓力測試應當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性,市場流動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和壓力情景對各項流動性風險要素的影響及其反作用。必要時,應當針對各風險要素的相互作用實施多輪壓力測試。
(六)在可能情況下,應當參考以往出現的銀行或市場流動性危機,對壓力測試結果實施事後檢驗。壓力測試結果和事後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
(七)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制定有效的應急計劃,必要時應當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並具有充足的優質流動性資產抵禦流動性壓力。
(八)測算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確定風險限額、制定業務發展和財務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風險水平、組織架構及其市場影響力,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設定觸發應急計劃的情景,至少應當包括銀行評級被大幅降低的情況。
(二)明確董事會、高管層及各部門在應急計劃實施中的許可權和職責。
(三)包括資產方應急措施和負債方應急措施,列明壓力情況下的應急資金來源和量化信息,合理估計可能的籌資規模和所需時間,充分考慮跨境、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確保應急資金來源可靠、充分。
(四)區分法人和集團層面,並視需要針對重要幣種和境外主要業務區域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對於受到流動性轉移限制影響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
(五)至少每年一次對應急計劃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修訂,並不定期對應急計劃進行演練,確保在緊急情況下的順利實施。
(六)出現流動性危機時,應當加強與交易對手、客戶及公眾的溝通,最大限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可能給銀行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具有與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確保其滿足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和資金流出需要。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使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獲取資金時沒有法律、監管和操作上的障礙。
(二)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的可交易性及變現程度進行定期檢驗,確保其具有足夠的流動性,並避免在壓力時期出售資產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在特殊情況下應當加大檢驗頻度。
(三)制定明確的書面制度,確保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擁有實際控制權。其他部門動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的額度,應當事前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實施流動性風險的並表管理,既要考慮銀行集團的整體流動性水平,又要考慮附屬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及其對銀行集團的影響。商業銀行無論採用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結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都應當確保對集團層面、法人層面和各附屬機構、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集團內部融資和交易限額,分析銀行集團內部負債集中度對流動性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防止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過度依賴集團內部負債,減少壓力情景下的風險傳遞。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或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流動性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充分考慮流動性轉移限制、資本管制以及金融市場發展差異程度等因素對並表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影響。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外幣合計和重要幣種分別進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對其他幣種的流動性風險可以進行合並管理。
重要幣種是指以該貨幣計價的負債占商業銀行負債總額5%以上的貨幣。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審慎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及聲譽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第四節 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准確、及時、全面計量、監測和報告流動性風險狀況。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實現以下功能:
(一)每日計算各個設定期限的現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按時計算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並根據需要加大監測頻率。
(三)支持流動性風險限額控制。
(四)支持對大額資金流動的實時監控。
(五)支持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價值和構成的監測。
(六)支持在不同假設情景下實施壓力測試。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規范的流動性風險報告制度,明確各項流動性風險報告的內容、形式、頻率和報送范圍,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情況。

第三章 流動性風險監管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第三十五條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本辦法所規定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標准。
第三十六條 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並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滿足本辦法附件二規定的基本特徵,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容易、快速變現的資產。
未來30日現金凈流出量是指在設定的壓力情景下,未來30日的預期現金流出總量減去預期現金流入總量。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於100%。
第三十七條 凈穩定資金比例旨在引導商業銀行減少資金運用與資金來源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滿足各類表內外業務對穩定資金的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可用的穩定資金是指在持續壓力情景下,能確保在1年內都可作為穩定資金來源的權益類和負債類資金。
所需的穩定資金等於商業銀行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與相應的穩定資金需求系數乘積之和,穩定資金需求系數是指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需要由穩定資金支持的價值佔比。
商業銀行的凈穩定資金比例應當不低於100%。
第三十八條 存貸比的計算公式為:

商業銀行的存貸比應當不高於75%。
第三十九條 流動性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於25%。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分別計算未並表和並表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並表范圍比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在計算並表流動性覆蓋率時,如集團內部存在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相關附屬機構滿足自身流動性需要之外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不能計入集團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中。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監測

第四十一條 銀監會應當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情況、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狀況以及市場流動性等方面,定期對商業銀行和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銀監會應當充分考慮單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或監測工具在反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方面的局限性,綜合運用多維度的方法和工具對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第四十二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的所有表內外項目在不同時間段的合同期限錯配情況。合同期限錯配情況的分析和監測應當涵蓋從隔夜、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3年、5年到超過5年等多個時間段。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上述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和流動性缺口率。
第四十三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並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銀監會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分析商業銀行的表內外負債在融資工具、交易對手、幣種等方面的集中度。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核心負債比例、同業市場負債比例、最大十戶存款比例及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等。
銀監會對負債集中度的分析,應當涵蓋1個月以下、1-3個月、6個月-1年和1年以上等多個時間段。
第四十四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的數量、類別和所在地,包括庫存現金、存放中央銀行的准備金、以及向中央銀行或市場融資時可以用作抵押品的流動性資產。
商業銀行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向中央銀行或市場進行融資時,銀監會還應當監測抵押率以及優質流動性資產的預期可變現價值。
第四十五條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外匯業務規模、貨幣錯配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風險、對市場的影響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商業銀行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單獨監測。相關參考指標可包括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等。
第四十六條 銀監會應當密切跟蹤研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和金融市場變化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的影響,分析、監測金融市場的整體流動性狀況。銀監會發現市場流動性緊張、融資成本提高、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下降或喪失、流動性資產的轉移受限等跡象,應當及時分析其對銀行外部市場融資能力的影響。
銀監會分析市場流動性時,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銀行間市場同業拆借利率及成交量、銀行間市場回購利率及成交量、國庫定期存款招標利率、票據轉貼現利率及證券市場相關指數等。
第四十七條 除本辦法列出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參考指標外,銀監會還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經營模式、復雜程度和流動性風險特點,採用商業銀行內部的流動性風險指標等其他工具,實施流動性風險監測。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與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談話等方式,運用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工具,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有效性進行評估。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報送相關的外部審計報告。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經營模式、復雜程度和流動性風險特點決定商業銀行報送流動性風險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銀監會報送年度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包括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流程、內部監測指標和限額、應急計劃及其演練情況等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對上述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銀監會書面報告調整情況。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向銀監會報送壓力測試報告,包括壓力情景和假設、壓力測試結果、必要時進行的事後檢驗結果,以及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和應急計劃的調整情況。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重大事項、擬採取的應對措施和相關的流動性安排。
(一)商業銀行評級出現重大下調。
(二)商業銀行大規模出售資產以提高流動性。
(三)商業銀行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靈。
(四)外部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本機構或機構所在地區發生擠兌事件。
(六)對資產或抵押品跨境轉移政策出現不利於流動性管理的重大調整。
(七)集團、母行和境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信用評級或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的不利變化。
(八)集團或母行出現流動性困難。
(九)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件。
外資法人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於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50%時,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 銀監會可以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評估結果決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披露有關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和治理結構,其中應當特別說明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以及重要政策和程序。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
(四)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動性風險主要監測指標及簡要分析。
(六)影響流動性風險的主要因素。
(七)壓力測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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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銀行流動性比例公式

~~
(1) 流動性需求抄預測=貸款變襲化的預測值+法定準備金變化值-存款變化的預測值
(2)負債流動性准備公式如下:
負債流動性准備=95%(游資負債-法定準備)+30%×(易變負債-法定準備)+15%×(穩定資金-法定準備)
(3) 商業銀行的總流動性需求公式如下:
流動性總需求=
負債流動性需求+貸款流動性需求=
95%×(游資負債-法定準備)+30%×(易變負債-法定準備)+
15%×(穩定資金-法定準備)+100%×預計新增貸款
(4) 流動資產比例指標是在側重資產管理方針下,銀行衡量流動性風險程度的重要指標。
其計算公式為:
1.人民幣指標、本外幣合並指標: 流動性資產期末余額/流動性負債期末余額≥25%
2.外幣指標: 外匯各項流動性資產期末余額/外匯各項流動性負債期末余額≥60%
流動性資產是指1個月內(含1個月)可變現的資產。

C. 商業銀行流動性分析主要分析什麼

筆者的基本分析思路是這樣的:以美圓指數的走勢分析為主、以對各主要交叉匯率1.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

D. 簡述評價銀行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的指標有哪些

(1)資產負債結構。由於「短借長貸」的資產負債結構引起到期日缺口, 而銀行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在極少情況下能夠正好 彌補因支付負債而引致的現 金流出,從而產生流動性問題。
(2)央行貨幣政策。央行的貨幣政策與商業銀行的流 動風險之間有著密切 聯系。如央行採取緊縮的貨幣政策, 商業銀行向央行借款受到控制,由於整個 社會貨幣數量和 信用總量的減少,資金呈緊張趨勢,存款數量減少,擠兌 的可 能性增加,貸款需求增高,同時商業銀行無法籌集到 足夠資金滿足客戶需求, 從而造成流動性風險。
(3)金融市場發育程度。由於金融市場包括存款市場、貸款市場、 票據貼 現市場、證券市場等,其發育程度直接關系商業銀 行資產的變現能力和主動取 得負債的能力,從而影響商業 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大小。
(4)信用風險。信用風險的發生 往往打亂商業銀行資金的運用計劃,引發 流動性危機。
(5)商業銀行對利率變化的敏感度。利率變化會影響銀行 流動資產的變現 價值和增加外部籌資成本, 利率預期的上升與下降均會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產 生影響。
(6)銀行信用。銀行的信用主要取決於凈資產狀況、穩定的收入、向外披 露信息質量和政府的保證,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比率居高不下,之所以 未發生流動性問題,很大程度上源於政府信用。

E. 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採用的四項主要指標是( )

A,B,C,D
答案解析:
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採用的四項主要指標為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

F.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的核心指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
第七條 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
第八條 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外幣分別計算。
(一) 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
(二) 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
(三) 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
第九條 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
(一) 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一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
(二) 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一個二級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0%。
(三) 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50%。
第十條 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
(一) 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
(二) 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銀監會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另行確定有關操作風險的指標值。
第十二條 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
(一)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
(二)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
第十三條 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
(二)准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
(三)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

G. 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指標有哪些2017

1.銀行業資產和負債規模穩步增長。
2017年一季度末,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外本外幣資產總額為238.5萬億元,同比增長14.3%。其中,大型商業銀行資產總額89.6萬億元,佔比37.6%,資產總額同比增長11.3%;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總額43.9萬億元,佔比18.4%,資產總額同比增長13.8%。
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外本外幣負債總額為220.4萬億元,同比增長14.5%。其中,大型商業銀行負債總額82.7萬億元,佔比37.5%,負債總額同比增長11.6%;股份制商業銀行負債總額41.1萬億元,佔比18.6%,負債總額同比增長13.9%。

2.銀行業繼續加強金融服務
2017年一季度,銀行業繼續加強對「三農」、小微企業、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經濟社會重點領域和民生工程的金融服務。截至一季度末,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不含票據融資)余額29.2萬億元,同比增長8.9%;用於小微企業的貸款(包括小微型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和小微企業主貸款)余額27.8萬億元,同比增長14.4%。用於信用卡消費、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領域貸款同比分別增長27.9%和52.2%,分別高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15.6和39.9個百分點。

3.信貸資產質量總體平穩。
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法人口徑,下同)不良貸款余額1.58萬億元,較上季末增加673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74%,比上季末下降0.01個百分點。
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正常貸款余額89.3萬億元,其中正常類貸款余額85.8萬億元,關注類貸款余額3.42萬億元。

4.利潤增速有所回升。
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當年累計實現凈利潤4933億元,同比增長4.61%,較上季末上升1.07個百分點。2017年一季度商業銀行平均資產利潤率為1.07%,同比下降0.12個百分點;平均資本利潤率14.77%,同比下降1.15個百分點。
風險抵補能力繼續加強。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28236億元,較上季末增加1560億元;撥備覆蓋率為178.8%,較上季末上升2.36個百分點;貸款撥備率為3.11%,較上季末下降0.03個百分點。
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不含外國銀行分行)加權平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0.79%,較上季末上升0.04個百分點;加權平均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1.28%,較上季末上升0.03個百分點;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為13.26%,較上季末下降0.01個百分點。

5.流動性水平保持穩健。
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流動性比例為48.74%,較上季末上升1.19個百分點;人民幣超額備付金率1.65%,較上季末下降0.68個百分點;存貸款比例(人民幣境內口徑)為67.74%,較上季末上升0.13個百分點。

H. 商業銀行控制流動性風險的方法有哪些

  1. 方法:來

    (1)全面實源施資產負債管理

    流動性風險不是單純的資金管理問題,而是多種問題的綜合反映,因此,從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的角度來探討流動性風險的防範。

    對資產負債進行結構性調整

    (3)通過金融創新降低流動性風險

    (4)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預警機制

  2. 流動性風險是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重要風險之一,說一個銀行具有流動性,一般是指該銀行可以在任何時候以合理的價格得到足夠的資金來滿足其客戶隨時提取資金的要求。銀行的流動性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資產的流動性,二是負債的流動性。資產的流動性是指銀行資產在不發生損失的情況下迅速變現的能力;負債的流動性是指銀行以較低的成本適時獲得所需資金的能力。當銀行的流動性面臨不確定性時,便產生了流動性風險

I. 商業銀行績效評價常用指標包括哪些

1、盈利性指標。

①資產收益率;

②銀行利差率;

③非利息凈收入率;

④銀行利潤率;

⑤權益報酬率;

2、流動性指標。

①現金資產比例;

②短期國庫券持有比例;

③持有證券比例;

④貸款資產比例;

⑤易變負債比例;

⑥短期資產;

⑦預計現金流量比

3、風險指標。

①利率風險

②信用風險

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的核心是資產收益率和股本回報率,利用這兩個財務指標及其他派生財務比率指標可較准確地認識銀行的獲利能力。

(9)商業銀行流動性風主要指標擴展閱讀:

在財務管理和財務分析中,風險被定義為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性,這種收入的不確定性會降低企業價值。商業銀行面臨復雜多變的經營環境,收益水平受到多種因素的干擾,風險指標將這些因素做了分類,並定量反映了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和抗壓能力。

流動性在任何企業經營中都是營利性和安全性之間的平衡杠桿。商業銀行由於自身特殊的資產負債結構,更容易受到流動性危機的威脅,這也是銀行將流動性指標從一般風險指標中分離出來的原因。流動性指標反映了銀行的流動性供給和各種實際的或潛在的流動性需求之間的關系。

流動性供給在資產和負債方均可存在,如銀行拆入資金或出售資產都可以獲得一定的流動性。流動性需求也可通過申請貸款和提存的形式作用於資產負債兩個方面。

J. 商業銀行面臨的金融風險及度量的指標有哪些

商業銀行風險是指在商業銀行經營過程中,由於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使得銀行實際收益偏離預期收益,從而導致遭受損失或獲取額外收益的可能性。
目前最重要、最常用的一種分類方法是根據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風險將其分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與操作風險等。下面我們將分別介紹這幾種風險的定義及其度量方法。
(一)信用風險
1.信用風險涵義
信用風險是指由於信用活動中存在的不確定性而導致銀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確切地說,足所有囚客戶違約而引起的風險。比如資產業務中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引起的資產質量惡化;負債業務中的存款人大鞋提取款形成擠兌等等。
2.信用風險度遣
(1)傳統的信用風險度量模型包括專家制度模型、Z評分模型等。
(2)現代信用風險量化度量和管理模型,主要包括:KMV公司的KMV模型、J.P摩根的Credit Metrics Model(信用計量模型)、Credit Risk+(信用風險附加型)和宏觀模擬模型(CPV模型)。
(二)市場風險
1.市場風險的涵義
市場風險足金融體系中最常見的風險之一,通常是由金融資產的價格變化而產生的,市場風險一般又可分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
(1)商業銀行利率風險是指市場利率水平變化對銀行的市場價值產生影響的風險。我國商業銀行的利率曾經長期處於利率管制的的火環境下,但是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的不斷加強,利率風險對商業銀行的影響也將口益突出。
(2)商業銀行匯率風險是指銀行在進行囝際業務中,其持有的外匯資產或負債凶匯率波動而造成價值增減的不確定性。隨著銀行業務的國際化,商業銀行的海外資產和負債比重增加,商業銀行面臨的匯率風險將不斷加大。
2.市場風險的度量
早在七、八十年代,西方各金融機構普遍感到傳統的金融風險管理工具已不能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紛紛開始研究如何用單個模型來度磕整個金融機構所面對的市場風險。其中JP.Morgan研製的風險模型Risk Metrics最為成功。在此風險模型中使用的風險度量指標就是VaR即在險價值。
(三)流動性風險
1.流動性風險的涵義
狹義的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沒有足夠的現金來彌補客戶存款的提取而產生的支付風險;廣義的流動性風險除了包含狹義的內容外,還包括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不足而未能滿足客戶合理的信貸需求或其它即時的現金需求而引起的風險。以最近發生的美國次貸危機為例,表面上看此次危機足銀行流動性缺乏所造成的,但其根本原因是商業銀行資產配置失誤,肆意發放信用等級低、質量差的貸款導致的。
流動性風險的最大危害在於其具有傳導性。由於不同的金融機構的資產之間具有復雜的債權債務聯系,這使得一旦某個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出現問題,不能保持正常的頭寸,則單個的金融機構的金融問題將會演變成全局性的金融動盪。我們正任經歷的這次金融危機就是由美國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危機傳導到美國金融各個領域進而傳導到世界各國的金融領域的危機。
2.流動性風險的度量
(1)靜態分析方法
①存貸比率:是反映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的傳統指標,它等於貸款對存款的比例。該指標在很人程度上反映了存款資金佔用的程度,這一比例愈高,表示流動性愈低,風險越大。
②流動資產比率:它分為流動性資產與總資產比率以及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比率兩個層面,該比率愈高,表明該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愈小。
(2)動態分析方法
①流動性缺口法
流動性缺口衡聳的是資產與負債之間的差額,目前的資產負債產生的流動性缺口是靜態缺口,資產和負債不斷變化而產生的缺口足動態缺口。這。方法可以用來比較特定的時間序列中銀行未來的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
②現金資本模型
一般適用於比較大型的銀行金融機構。這種模型首先假定銀行不能獲得任何的外來融資。通過評估銀行所有的資產的流動性,來分析資產的可銷售性,再運用適當的折扣率,來計算通過資產出售能夠維持多久的流動性。
(四)操作風險
巴塞爾委員會的定義為:操作風險就是指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不充足或者運行失當,以及因為外部事件的沖擊等導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町能性的風險。
與其它幾種風險相比,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有著較為顯著的特點。由於每個銀行經營的操作環境不問,因此銀行應考慮自己具體情況來對操作風險進行分析.這是操作風險的最顯著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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