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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品交易時間

發布時間:2021-01-14 03:34:45

❶ 從佛山機場如何坐地鐵去廣州國際會議展覽中心(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琶洲展館,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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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與我國合同法的差異

以前有所差異,不過隨著我國的入世,慢慢會趨於一致的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有很多,其中各內國法中都有涉及國際貨物買賣的內容;而國際公約常用的有「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還有國際慣例。上次課我們介紹了國際慣例中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現在我們介紹一下國際公約中使用率較大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第一章合同的成立
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1、根據公約規定,適用公約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分處不同的國家,當事人的國籍不予考慮。
(2) 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分處公約的成員國之內。如果只有一方在公約國內,或雙方都不在公約國領土內則公約不適用。
(3) 如果當事人營業地不處在公約成員國內,但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則可以適用。也就是說,甲、乙訂立貨物買賣合同,甲所在國不是締約國,兩者的合同不能適用公約,雙方在合同中規定適用甲國沖突規范而指向作為公約成員國的丙國法律;則公約適用於該合同。公約這樣規定在於擴大其適用范圍。我國對這條款進行了保留,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合同適用的法律指該國實體法,不包括沖突規范,用以保證法律適用的確定性。
2、營業所在地
指一方具有永久性的從事商業交易的場所,不包括臨時性的或為一特定交易進行談判或洽商的地點,如辦事處等。如當事人在世界各地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該買賣合同以及合同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營業地: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的,則以慣常居住地為准。
在我國並非所有的法人各經濟組織都有對外簽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能力,只有經國家有關機構批准,授予外貿經營權的特定企業法人或經濟組織才能從事外貿活動,才能與外商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根據《對外貿易法》第13條規定,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組織或個人,可以在國內委託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其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
二、 要約與承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一般包括要約邀請(商務實踐中稱詢盤Inquiry)、要約(發盤offer)、反要約(還盤counter offer)、承諾(接受acceptance)四個環節,其中要約與承諾是達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兩個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
(一) 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准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在國際貿易業務中,發出詢盤的目的,除了探詢價格或有關交易條件外,有時還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願望,希望對方接到邀請後及時作出要約,以便考慮接受與否。要約邀請不是每次交易必經的程序,如交易雙方彼此都了解情況,不需要向對方探詢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則不必使用要約邀請,可直接向對方提出要約。
(二) 要約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有在其發盤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可見,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1、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而為了邀請對方向自己訂貨而發出的商品目錄單、報價單以及一般的商業廣告,因為有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是要約邀請;
(2) 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求寫明貨物並明示或默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如果要約中在要約人的保留條件,也不能算有效的要約,只能算要約邀請,因為即使對方表示了承諾,合同不成立;
(3) 要約要送達受要約人。
2、要約的有效期
通常情況下,要約都具體規定一個有效期,作為對方表示接受的時間限制,超過要約規定的時限,要約人就不受約束,當沒有具體列明有效時,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時間內接受才能有效。「合理時間」,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採用口頭發盤時,除發盤人發盤時另有聲明外,受盤人只能當場表示接受,方為有效。採用函電成交時,要約人一般都明確規定要約的有效期,(1)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如限6月6日復到此地等;(2)規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要約在效期為6天。
3、要約生效的時間
以口頭方式作出的要約,其法律效力自對方了解要約內容時生效;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要約,關於其生效時間,有兩種主張,一是發信主義,即認為要約人將要約發出的同時,要約就生效;另一種是到達主義,即認為要約必須到達受要約人是生效。我國各聯合國銷售公約都採用到達主義。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 要約的撤回
要約發出後,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但是撤回要趕在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前或同時送達受要約人,則要約即可撤回或修改。
(2) 要約的撤銷
要約能否撤銷大陸法與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認為可以隨時撤銷,而大陸法國則認為不可。公約規定,在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盤已經生效,但受盤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這一段時間內,只要發盤人及時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仍可將其發盤撤銷。如一旦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則發盤人無權撤銷。公約還規定了不得撤銷的情況:(1)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一般附時限的要約視為不可撤銷的;(2)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採取了行動的。
5、要約效力的終止
(1) 要約規定的有效期(未規定有效期的在合理時間內)內未被接受;
(2)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的;
(3) 被受要約人拒絕或反要約的;
(4) 要約發出後,發生了不可抗力,如所在國對該商品或所需外匯發布禁令;
(5) 要約人或受要約人在要約接受前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 反要約
是指受要約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要約提出的條件而修改要約的內容。
(四)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1、 承諾要滿足的條件:
(1) 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 承諾必須是同意要約所提出的交易條件,只要不是實質上的變更,且要約人在合理的時間內未發出異的通知,可構成有效的承諾;
(3) 在要約有效的時間內作出;
(4) 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生效。一般與要約傳遞方式相同或較快捷。
2、 承諾生效的時間
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也有兩種主張,一是投郵主義,一是到達主義。公約採用的是到達主義。按習慣也可通過為一定行為表示接受。
3、 逾期承諾
遲到的承諾只能視作一個新的要約,公約作了靈活的處理,只要要約人接受了遲來的承諾,願意承受逾期承諾的約束,合同可於承諾送達要約人時訂立。但如因郵寄途中的非承諾人的原因引起的遲到,則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承諾人,承諾遲到而失效。
4、 承諾的撤回
承諾與要約不同,要約不但可撤回還可撤銷,但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只要撤回通知先於承諾送達要約人,承諾就可撤回。
三、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合同成立時就是生效日,但有時,合同雖成立卻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一) 合同成立的時間
合同成立的時間有兩個判斷標准:一是有效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二是受要約人作出承諾行為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或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後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二) 合同生效的要件
1、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 合同必須有對價或約因。對價指當事人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化價,約因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3、 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違法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公共利益;
4、 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5、 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我國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的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 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 賣方義務
1、 提交貨物和單據的義務
賣方在合同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移交貨物和單據;如果合同中對交貨時間、地點未作規定,則按公約的規定辦理。
(1) 交貨地點
公約規定,賣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而只在自己的營業地交貨。如訂合同時,都知道在其他地點的則在其他地點。涉及運輸時,則交第一承運人就算履行了義務。此外,通過貿易術語的選用也可確定交貨地點。
(2) 交貨時間
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的在合理時間交貨。
(3) 書證的交付
國際貨物買賣中,存在兩種交貨方式,一是實際交貨,貨物與代表所有權的單據一起交買方,完成所有權與佔有的同時轉移;二是象徵交貨,只交代表所有權的證書,完成所有權的轉移。
2、 賣方的擔保義務
(1) 質量擔保
又稱瑕疵擔保,指賣方對其所售貨物的質量、特性或適用性承擔的責任。公約規定,賣方提交的貨物除了應符合合同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貨物適用於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貨物適用在訂立合同時明示或默示通知賣方的特定目的;在憑樣品或說明書的買賣中,貨物要與樣品和說明書相符;賣方應按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沒有通用的方式,則用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如因貨物質量問題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當事人還要依法承擔產品責任。
(2) 所有權擔保
又稱追奪擔保,指賣方所提交的貨物必須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權利要求的貨物。根據公約的規定,含義有三:賣方應向買方擔保他確實有權出售該貨;賣方應擔保貨物不存在訂立合同時不為買方所知的他人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賣方應向買方擔保第三者對其提交的貨物不得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如侵犯知識產權等。
(二) 買方的義務
1、 支付價金的義務
2、收取貨物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 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1、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
2、 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
(1) 以實物表示商品質量:見貨買賣、憑樣品買賣;
(2) 以說明表示商品質量:憑規格買賣、憑等級買賣、憑標准買賣、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憑商標或品牌買賣、憑產地名稱買賣。
二、 數量條款
1、 主要內容: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三、 包裝條款
主要內容: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志。
四、 價格條款
主要內容: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
貨物的作價方法有:
(1) 固定價格
(2) 滑動價格
(3) 後定價格
(4) 部分固定價格,部分滑動價格
五、 裝運條款
主要內容: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港與目的港、裝運方式(分批、轉般)及裝運通知等。
六、 保險條款
主要內容: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金額
七、 支付條款
主要內容: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
八、 檢驗條款
主要內容:檢驗機構、檢驗權與復驗權,檢驗與復檢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准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
九、 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的四個條件:
(1) 事故發生在合同訂立後;
(2) 事故在訂立合同時,雙方不能預見;
(3) 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過錯引起;
(4) 事故發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
十、 仲裁條款
十一、法律適用條款
第三章 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一、 賣方違約的補救方法
賣方違約是指賣方不交付貨物或單據交付延遲;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以及第三者對交付貨物存在權利或權利主張。當發生以上違約行為時,公約給買方提供了以下救濟方法:
1、 賣方實際履行
2、 減少價金
3、 解除合同
4、 損害賠償
二、 買方違約的補救方法
1、 實際履行
2、 損害賠償
3、 解除合同
三、 先期違約的法律效力
1、 先期違約
指在合同訂立之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的意圖。
2、 分割履行契約與先期違約
四、 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1、 合同訂立時間為所有權轉移時間
2、 貨物特定化後,在交貨時所有權發生轉移
3、 貨物特定化後,以雙方當事人的意圖決定所有權轉移
4、 訂立獨立的物權合同,轉移貨物所有權
5、 所有權於交貨時發生轉移
五、物風險的轉移
1、 風險劃分原則
2、 風險轉移時間

第三章 國際結算
國際貿易經常發生貨款結算,以結清買賣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結算稱為國際貿易結算。國際貿易結算是以物品交易、貨錢兩清為基礎的有形貿易結算。
結算票據的種類:國際貿易中使用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以使用匯票為主。
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一、結算票據
(一)、匯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書面無條件支付命令,要求對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按出票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為銀行的匯票。
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為企業法人、公司、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者銀行的匯票。
2、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光票(clena bill)匯票本身不附帶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多為光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帶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商業匯票多為跟單匯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
3、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後對方立即付款,又稱見票即付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後或特定日期付款。在遠期匯票中,記載一定的日期為到期日,於到期日付款的,為定期匯票,記載於出票日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計期匯票;記載於見票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注期匯票;將票面金額劃為幾份,並分別指定到期日的,為分期付款匯票。
4、按承兌人——商號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商號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商號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遠期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4、按流通地域——國內匯票、國際匯票。
(二)、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在可以預料的將來時間,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一定金額的票據。
本票又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商業本票是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本票,也稱為一般本票。商業本票可分為即期和遠期的商業本票一般不具備再貼現條件,特別是中小企業或個人開出的遠期本票,因信用保證不高,因此很難流通。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銀行本票。
(三)、支票
是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具體說就是出票人(銀行存款人)對銀行(受票人)簽發的,要求銀行見票時立即付款的票據。出票人簽發支票時,應在付款行存有不抵於票面金額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會遭拒付,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要負法律責任。
支票可分為:
(1)、記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欄中註明"付給某人","付給某人或其指定人"。這種支票轉讓流通時,須由持票人背書,取款時須由收款人在背面簽字。
(2)、不記名支票 又稱空白支票,抬頭一欄註明"付給來人"。這種支票無須背書即可轉讓,取款時也無須在背面簽字。
(3)、劃線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劃兩條平行的橫向線條,此種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現金,只能委託銀行收款入帳。
(4)、保付支票 為了避免出票人開空頭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印記,以保證到時一定能得到銀行付款。
(5)、轉帳支票 發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載明"轉帳支付",以對付款銀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四)、票據風險與防範
票據作為國際結算中一種重要的支付憑證,在國際上使用十分廣泛。由於票據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再加上大多數國內居民極少接觸到國外票據,缺泛鑒別能力,因而在票據的使用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風險。
1、票據風險
在票據的風險防範方面,要注意以下幾點:
(1)、貿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戶的資信,做到心中有數,防患於未然。特別是對那些資信不明的新客戶以及那些外匯緊張、地區落後、國家局勢動盪物客戶。
(2)、對客商提交的票據一定要事先委託銀行對外查實,以確保能安全收匯。
(3)、貿易成交前,買賣雙方一定要簽署穩妥、平等互利的銷售合同。
(4)、在銀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過早發貨以免貨款兩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資信最好的銀行為付款行的支票也並不等於將來一定會收到貨款。近年來,國外不法商人利用偽造票據及匯款憑證在國內行騙的案件屢屢發生,且發案數呈上升趨勢,對此不能掉以輕心。
2、匯票的風險與防範
在匯票的使用過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說的之外,還要注意遵循簽發、承兌、使用匯票所必須遵守的原則:
(1)、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法人;
(2)、簽發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
(3)、匯票經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負有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
(4)、匯票除向銀行貼現外,不準流通轉讓。(註:這規定已被後來的銀行結算辦法所突破)。
3、如何識別真假本票
(1)、真本票系採用專用紙張印刷,紙質好,有一定防偽措施,而假本票只能採用市面上的普通紙張印刷,紙質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紙張薄且軟。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詐騙分子很難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顏色的油墨印製,這樣假本票票面顏色較真本票有一定差異。
(3)、真本票號碼、字體規范整齊,而有的假本票號碼、字體排列不齊,間隔不勻。
(4)、由於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簽字也必然會假冒簽字,與銀行掌握的預留簽字不符。

二、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一)、信用證結算方式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方式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還能使雙方在使用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之中,以致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並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願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屬於銀行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二)、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
匯付和托收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貨款結算方式。
1、匯付
匯付,又稱匯款,是付款人通過銀行,使用各種結算工具將貨款匯交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採用順匯法。
匯付業務涉及的當事人有四個:付款人(匯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匯出行(remittingbank)和匯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與匯出行(委託匯出匯款的銀行)之間訂有合約關系,匯出行與匯入行(匯出行的代理行)之間訂有代理合約關系。
在辦理匯付業務時,需要由匯款人向匯出行填交匯款申請書,匯出行有義務根據匯款申請書的指示向匯入行發出付款書;匯入行收到會計示委託書後,有義務向收款人(通常為出口人)解付貨款。但匯出行和匯行對不屬於自身過失而造成的損失(如付款委託書在郵遞途中遺失或延誤等致使收款人無法或遲期收到貨款)不承擔責任,而且匯出對匯入行工作上的過失也不承擔責任。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
是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後,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付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進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托收方式的當事人有委託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託人(principal),即開出匯票委託銀行向國外付款人代收貨款的人,也稱為出票人(drawer),通常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託代為收款的出口地銀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託收行的委託代付款人收取貨款的進口地銀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匯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 上述當事人中,委託人與托收行之間、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都是委託代理關系,付款人與代收行之間則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付款人是根據買賣合同付款的。所以,委託人能否收到貨款,完全視進口人的信譽好壞,代收行與托收行均不承擔責任。
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委託人要向托收行遞交一份托收委託書,在該委託書中人出各種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託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貨款。
(三)、銀行保證函
銀行保證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簡寫為L/G),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保函、或簡稱保函,它是指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憑證,保證申請人按規定履行合同,否則由銀行負責償付債款。
(四)、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於促成交易,或有利於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於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1、信用證與匯付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匯付方式結算。這種結算方式的結合形式常用於允許其交貨數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對此,經雙方同意,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或在貨物發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余額待貨到目的地(港)後或經再檢驗的實際數量用匯付方式支付。使用這種結合形式,必須首先訂明採用的是何種信用證和何種匯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證支付金額的比例。
2、信用證與托收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托收方式結算。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於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餘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收匯較為安全,對進口人可減少墊金,易為雙方接受。但信用證必須訂明信用證的種類和支付金額以及托收方式的種類,也必須訂明"在全部付清發票金額後方可交單"的條款。
3、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使用的形式常用於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餘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函結和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究竟選擇那一種結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相關合同範本〕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❸ 聯合國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有很多,其中各內國法中都有涉及國際貨物買賣的內容;而國際公約常用的有「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還有國際慣例。上次課我們介紹了國際慣例中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現在我們介紹一下國際公約中使用率較大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第一章合同的成立
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1、根據公約規定,適用公約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分處不同的國家,當事人的國籍不予考慮。
(2) 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分處公約的成員國之內。如果只有一方在公約國內,或雙方都不在公約國領土內則公約不適用。
(3) 如果當事人營業地不處在公約成員國內,但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則可以適用。也就是說,甲、乙訂立貨物買賣合同,甲所在國不是締約國,兩者的合同不能適用公約,雙方在合同中規定適用甲國沖突規范而指向作為公約成員國的丙國法律;則公約適用於該合同。公約這樣規定在於擴大其適用范圍。我國對這條款進行了保留,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合同適用的法律指該國實體法,不包括沖突規范,用以保證法律適用的確定性。
2、營業所在地
指一方具有永久性的從事商業交易的場所,不包括臨時性的或為一特定交易進行談判或洽商的地點,如辦事處等。如當事人在世界各地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該買賣合同以及合同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營業地: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的,則以慣常居住地為准。
在我國並非所有的法人各經濟組織都有對外簽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能力,只有經國家有關機構批准,授予外貿經營權的特定企業法人或經濟組織才能從事外貿活動,才能與外商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根據《對外貿易法》第13條規定,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組織或個人,可以在國內委託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其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
二、 要約與承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一般包括要約邀請(商務實踐中稱詢盤Inquiry)、要約(發盤offer)、反要約(還盤counter offer)、承諾(接受acceptance)四個環節,其中要約與承諾是達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兩個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
(一) 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准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在國際貿易業務中,發出詢盤的目的,除了探詢價格或有關交易條件外,有時還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願望,希望對方接到邀請後及時作出要約,以便考慮接受與否。要約邀請不是每次交易必經的程序,如交易雙方彼此都了解情況,不需要向對方探詢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則不必使用要約邀請,可直接向對方提出要約。
(二) 要約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有在其發盤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可見,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1、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而為了邀請對方向自己訂貨而發出的商品目錄單、報價單以及一般的商業廣告,因為有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是要約邀請;
(2) 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求寫明貨物並明示或默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如果要約中在要約人的保留條件,也不能算有效的要約,只能算要約邀請,因為即使對方表示了承諾,合同不成立;
(3) 要約要送達受要約人。
2、要約的有效期
通常情況下,要約都具體規定一個有效期,作為對方表示接受的時間限制,超過要約規定的時限,要約人就不受約束,當沒有具體列明有效時,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時間內接受才能有效。「合理時間」,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採用口頭發盤時,除發盤人發盤時另有聲明外,受盤人只能當場表示接受,方為有效。採用函電成交時,要約人一般都明確規定要約的有效期,(1)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如限6月6日復到此地等;(2)規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要約在效期為6天。
3、要約生效的時間
以口頭方式作出的要約,其法律效力自對方了解要約內容時生效;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要約,關於其生效時間,有兩種主張,一是發信主義,即認為要約人將要約發出的同時,要約就生效;另一種是到達主義,即認為要約必須到達受要約人是生效。我國各聯合國銷售公約都採用到達主義。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 要約的撤回
要約發出後,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但是撤回要趕在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前或同時送達受要約人,則要約即可撤回或修改。
(2) 要約的撤銷
要約能否撤銷大陸法與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認為可以隨時撤銷,而大陸法國則認為不可。公約規定,在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盤已經生效,但受盤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這一段時間內,只要發盤人及時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仍可將其發盤撤銷。如一旦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則發盤人無權撤銷。公約還規定了不得撤銷的情況:(1)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一般附時限的要約視為不可撤銷的;(2)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採取了行動的。
5、要約效力的終止
(1) 要約規定的有效期(未規定有效期的在合理時間內)內未被接受;
(2)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的;
(3) 被受要約人拒絕或反要約的;
(4) 要約發出後,發生了不可抗力,如所在國對該商品或所需外匯發布禁令;
(5) 要約人或受要約人在要約接受前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 反要約
是指受要約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要約提出的條件而修改要約的內容。
(四)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1、 承諾要滿足的條件:
(1) 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 承諾必須是同意要約所提出的交易條件,只要不是實質上的變更,且要約人在合理的時間內未發出異的通知,可構成有效的承諾;
(3) 在要約有效的時間內作出;
(4) 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生效。一般與要約傳遞方式相同或較快捷。
2、 承諾生效的時間
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也有兩種主張,一是投郵主義,一是到達主義。公約採用的是到達主義。按習慣也可通過為一定行為表示接受。
3、 逾期承諾
遲到的承諾只能視作一個新的要約,公約作了靈活的處理,只要要約人接受了遲來的承諾,願意承受逾期承諾的約束,合同可於承諾送達要約人時訂立。但如因郵寄途中的非承諾人的原因引起的遲到,則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承諾人,承諾遲到而失效。
4、 承諾的撤回
承諾與要約不同,要約不但可撤回還可撤銷,但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只要撤回通知先於承諾送達要約人,承諾就可撤回。
三、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合同成立時就是生效日,但有時,合同雖成立卻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一) 合同成立的時間
合同成立的時間有兩個判斷標准:一是有效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二是受要約人作出承諾行為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或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後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二) 合同生效的要件
1、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 合同必須有對價或約因。對價指當事人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化價,約因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3、 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違法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公共利益;
4、 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5、 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我國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的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 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 賣方義務
1、 提交貨物和單據的義務
賣方在合同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移交貨物和單據;如果合同中對交貨時間、地點未作規定,則按公約的規定辦理。
(1) 交貨地點
公約規定,賣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而只在自己的營業地交貨。如訂合同時,都知道在其他地點的則在其他地點。涉及運輸時,則交第一承運人就算履行了義務。此外,通過貿易術語的選用也可確定交貨地點。
(2) 交貨時間
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的在合理時間交貨。
(3) 書證的交付
國際貨物買賣中,存在兩種交貨方式,一是實際交貨,貨物與代表所有權的單據一起交買方,完成所有權與佔有的同時轉移;二是象徵交貨,只交代表所有權的證書,完成所有權的轉移。
2、 賣方的擔保義務
(1) 質量擔保
又稱瑕疵擔保,指賣方對其所售貨物的質量、特性或適用性承擔的責任。公約規定,賣方提交的貨物除了應符合合同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貨物適用於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貨物適用在訂立合同時明示或默示通知賣方的特定目的;在憑樣品或說明書的買賣中,貨物要與樣品和說明書相符;賣方應按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沒有通用的方式,則用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如因貨物質量問題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當事人還要依法承擔產品責任。
(2) 所有權擔保
又稱追奪擔保,指賣方所提交的貨物必須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權利要求的貨物。根據公約的規定,含義有三:賣方應向買方擔保他確實有權出售該貨;賣方應擔保貨物不存在訂立合同時不為買方所知的他人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賣方應向買方擔保第三者對其提交的貨物不得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如侵犯知識產權等。
(二) 買方的義務
1、 支付價金的義務
2、收取貨物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 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1、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
2、 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
(1) 以實物表示商品質量:見貨買賣、憑樣品買賣;
(2) 以說明表示商品質量:憑規格買賣、憑等級買賣、憑標准買賣、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憑商標或品牌買賣、憑產地名稱買賣。
二、 數量條款
1、 主要內容: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三、 包裝條款
主要內容: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志。
四、 價格條款
主要內容: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
貨物的作價方法有:
(1) 固定價格
(2) 滑動價格
(3) 後定價格
(4) 部分固定價格,部分滑動價格
五、 裝運條款
主要內容: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港與目的港、裝運方式(分批、轉般)及裝運通知等。
六、 保險條款
主要內容: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金額
七、 支付條款
主要內容: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
八、 檢驗條款
主要內容:檢驗機構、檢驗權與復驗權,檢驗與復檢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准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
九、 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的四個條件:
(1) 事故發生在合同訂立後;
(2) 事故在訂立合同時,雙方不能預見;
(3) 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過錯引起;
(4) 事故發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
十、 仲裁條款
十一、法律適用條款
第三章 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一、 賣方違約的補救方法
賣方違約是指賣方不交付貨物或單據交付延遲;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以及第三者對交付貨物存在權利或權利主張。當發生以上違約行為時,公約給買方提供了以下救濟方法:
1、 賣方實際履行
2、 減少價金
3、 解除合同
4、 損害賠償
二、 買方違約的補救方法
1、 實際履行
2、 損害賠償
3、 解除合同
三、 先期違約的法律效力
1、 先期違約
指在合同訂立之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的意圖。
2、 分割履行契約與先期違約
四、 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1、 合同訂立時間為所有權轉移時間
2、 貨物特定化後,在交貨時所有權發生轉移
3、 貨物特定化後,以雙方當事人的意圖決定所有權轉移
4、 訂立獨立的物權合同,轉移貨物所有權
5、 所有權於交貨時發生轉移
五、物風險的轉移
1、 風險劃分原則
2、 風險轉移時間

第三章 國際結算
國際貿易經常發生貨款結算,以結清買賣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結算稱為國際貿易結算。國際貿易結算是以物品交易、貨錢兩清為基礎的有形貿易結算。
結算票據的種類:國際貿易中使用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以使用匯票為主。
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一、結算票據
(一)、匯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書面無條件支付命令,要求對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按出票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為銀行的匯票。
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為企業法人、公司、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者銀行的匯票。
2、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光票(clena bill)匯票本身不附帶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多為光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帶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商業匯票多為跟單匯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
3、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後對方立即付款,又稱見票即付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後或特定日期付款。在遠期匯票中,記載一定的日期為到期日,於到期日付款的,為定期匯票,記載於出票日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計期匯票;記載於見票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注期匯票;將票面金額劃為幾份,並分別指定到期日的,為分期付款匯票。
4、按承兌人——商號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商號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商號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遠期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4、按流通地域——國內匯票、國際匯票。
(二)、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在可以預料的將來時間,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一定金額的票據。
本票又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商業本票是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本票,也稱為一般本票。商業本票可分為即期和遠期的商業本票一般不具備再貼現條件,特別是中小企業或個人開出的遠期本票,因信用保證不高,因此很難流通。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銀行本票。
(三)、支票
是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具體說就是出票人(銀行存款人)對銀行(受票人)簽發的,要求銀行見票時立即付款的票據。出票人簽發支票時,應在付款行存有不抵於票面金額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會遭拒付,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要負法律責任。
支票可分為:
(1)、記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欄中註明"付給某人","付給某人或其指定人"。這種支票轉讓流通時,須由持票人背書,取款時須由收款人在背面簽字。
(2)、不記名支票 又稱空白支票,抬頭一欄註明"付給來人"。這種支票無須背書即可轉讓,取款時也無須在背面簽字。
(3)、劃線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劃兩條平行的橫向線條,此種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現金,只能委託銀行收款入帳。
(4)、保付支票 為了避免出票人開空頭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印記,以保證到時一定能得到銀行付款。
(5)、轉帳支票 發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載明"轉帳支付",以對付款銀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四)、票據風險與防範
票據作為國際結算中一種重要的支付憑證,在國際上使用十分廣泛。由於票據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再加上大多數國內居民極少接觸到國外票據,缺泛鑒別能力,因而在票據的使用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風險。
1、票據風險
在票據的風險防範方面,要注意以下幾點:
(1)、貿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戶的資信,做到心中有數,防患於未然。特別是對那些資信不明的新客戶以及那些外匯緊張、地區落後、國家局勢動盪物客戶。
(2)、對客商提交的票據一定要事先委託銀行對外查實,以確保能安全收匯。
(3)、貿易成交前,買賣雙方一定要簽署穩妥、平等互利的銷售合同。
(4)、在銀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過早發貨以免貨款兩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資信最好的銀行為付款行的支票也並不等於將來一定會收到貨款。近年來,國外不法商人利用偽造票據及匯款憑證在國內行騙的案件屢屢發生,且發案數呈上升趨勢,對此不能掉以輕心。
2、匯票的風險與防範
在匯票的使用過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說的之外,還要注意遵循簽發、承兌、使用匯票所必須遵守的原則:
(1)、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法人;
(2)、簽發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
(3)、匯票經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負有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
(4)、匯票除向銀行貼現外,不準流通轉讓。(註:這規定已被後來的銀行結算辦法所突破)。
3、如何識別真假本票
(1)、真本票系採用專用紙張印刷,紙質好,有一定防偽措施,而假本票只能採用市面上的普通紙張印刷,紙質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紙張薄且軟。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詐騙分子很難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顏色的油墨印製,這樣假本票票面顏色較真本票有一定差異。
(3)、真本票號碼、字體規范整齊,而有的假本票號碼、字體排列不齊,間隔不勻。
(4)、由於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簽字也必然會假冒簽字,與銀行掌握的預留簽字不符。

二、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一)、信用證結算方式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方式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還能使雙方在使用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之中,以致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並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願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屬於銀行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二)、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
匯付和托收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貨款結算方式。
1、匯付
匯付,又稱匯款,是付款人通過銀行,使用各種結算工具將貨款匯交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採用順匯法。
匯付業務涉及的當事人有四個:付款人(匯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匯出行(remittingbank)和匯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與匯出行(委託匯出匯款的銀行)之間訂有合約關系,匯出行與匯入行(匯出行的代理行)之間訂有代理合約關系。
在辦理匯付業務時,需要由匯款人向匯出行填交匯款申請書,匯出行有義務根據匯款申請書的指示向匯入行發出付款書;匯入行收到會計示委託書後,有義務向收款人(通常為出口人)解付貨款。但匯出行和匯行對不屬於自身過失而造成的損失(如付款委託書在郵遞途中遺失或延誤等致使收款人無法或遲期收到貨款)不承擔責任,而且匯出對匯入行工作上的過失也不承擔責任。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
是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後,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付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進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托收方式的當事人有委託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託人(principal),即開出匯票委託銀行向國外付款人代收貨款的人,也稱為出票人(drawer),通常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託代為收款的出口地銀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託收行的委託代付款人收取貨款的進口地銀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匯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 上述當事人中,委託人與托收行之間、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都是委託代理關系,付款人與代收行之間則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付款人是根據買賣合同付款的。所以,委託人能否收到貨款,完全視進口人的信譽好壞,代收行與托收行均不承擔責任。
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委託人要向托收行遞交一份托收委託書,在該委託書中人出各種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託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貨款。
(三)、銀行保證函
銀行保證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簡寫為L/G),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保函、或簡稱保函,它是指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憑證,保證申請人按規定履行合同,否則由銀行負責償付債款。
(四)、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於促成交易,或有利於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於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1、信用證與匯付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匯付方式結算。這種結算方式的結合形式常用於允許其交貨數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對此,經雙方同意,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或在貨物發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余額待貨到目的地(港)後或經再檢驗的實際數量用匯付方式支付。使用這種結合形式,必須首先訂明採用的是何種信用證和何種匯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證支付金額的比例。
2、信用證與托收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托收方式結算。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於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餘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收匯較為安全,對進口人可減少墊金,易為雙方接受。但信用證必須訂明信用證的種類和支付金額以及托收方式的種類,也必須訂明"在全部付清發票金額後方可交單"的條款。
3、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使用的形式常用於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餘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函結和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究竟選擇那一種結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相關合同範本〕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經賣買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條款如下,共同遵守:
1.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價:U.S.D(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裝運期:________________收到信用證後____ 天。
8.裝運口岸和目的地:從____________經____ 至____________。
9.保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付款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買方須於____ 年__月__日前將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裝運期後____天在________到期。
(2)買方須於簽約後即付定金________ %。
11.裝船標記及交貨條件:貨運標記由賣方指定。
12.注意:開立信用證時請註明合同編號號碼。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

❹ 工行原油商品是否可以一直保有還是每隔一定時間就要交易一次長期我更看好國際油價回暖,想長期持有。

作為現貨衍生品的一種,可以,但是銀行不會願意,因為它們靠坐莊和交易賺錢
工行賬戶原油產品按期次推出,每期產品分別設置交易起始日、交易結束日和結算日,客戶只能在每期產品交易起始日至交易結束日之間的交易時間內進行交易。具體來說,交易起始日是指某期次賬戶原油產品的首個交易日。交易結束日是指某期次賬戶原油產品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結算日是指產品到期後工行按照公布的賬戶原油產品結算價格為仍持有賬戶原油的客戶辦理資金結算的日期。工行將提前公布產品期次發行計劃,以及每期產品的交易起始日、交易結束日和結算日。
一般來看,每期產品從交易起始日到交易結束日大約有40天時間,且相鄰兩個期次產品之間一般存在約5個交易日的重疊期,即後一期產品的交易起始日早於前一期產品的交易結束日約5個交易日。
例如,工行按計劃推出某期賬戶原油產品,交易起始日設定為9月6日,交易結束日設定為10月18日,結算日為10月22日。客戶可在9月6日到10月18日之間的交易時間內買賣該期賬戶原油產品,10月18日24:00後該期產品停止交易,工行將在10月22日按結算規則為仍持有該期產品的客戶辦理資金結算。同時,工行在該期產品結束日(10月18日)前的10月12日推出了新一期賬戶原油產品。以上時間均為北京時間。

❺ 如果要做國際貿易需要什麼文件和法律常識

你現在讀大幾?還是已經工作了?因為我自己是學生,如果你已經工作了那我給不出神馬好的意見。。不是我喜歡說教,只是這個提問缺失了很多信息,作為學法律的應該要做到滴水不漏是吧哈哈~~
如果還在讀大一大二的話可以各方面書都看看,發現自己真正感興趣的是什麼。在如今的情況下一般來說外語和經濟類的知識比較吃香。金融對數學的要求比較高,要是有這個能力固然好,沒有也沒什麼關系,知道些定性的東西就好,畢竟法本背景去券商里做技術分析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大一的話還可以讀個輔修,雖然很多人都說這張證書沒什麼用,費錢又費精力,但我覺得重要的不是證書而是真正學到了什麼,而讀這么個東西可以逼著你學,當然前提是你本專業學的不累的情況下。比如我是讀國際經濟貿易的二專,三個學期了,現在至少能看懂會計報表,知道貨幣時間價值是什麼,國際貿易中有哪三種結算方式等等……在找工作面試時候也會有用處的。
而且當讀到高年級的時候就我個人而言,是一個將各門課體系化、互相聯系的過程,就是看到一個知識點、一個法條能發散出去,這種聯系不限於法學內部,還包括其他各個學科。這個時候如果你知識結構很完整的話就會比較有優勢,效率會很高。我自己是在學商法比如保險、公司法的時候感覺尤其明顯。如果沒有這種感覺的話,個人覺得以前所學的東西都將是零散孤立的,學了一堆卻不知道怎麼用。
會計知識要考證似乎也就CPA值得考,會計證就算了吧,含金量太低。CPA現在多了一門難度又加大了,時間充裕的話可以拼一下,就算不能把證拿下來,過了幾門也是好的,比如經濟法和稅法。不過這樣大學階段註定會很痛苦,也會失去很多東西。呵呵自己權衡吧。
另外提一句,大學里如果能把英語學好也會有不錯的前景。我說的「學好」不是過四六級什麼的,個人認為這東西對稍有點上進心的人來說要600以上才拿的出手。。。證書只是敲門磚,別把拿證當做目標,重要的是在考證的過程中自己提高了多少。沒有單位會因為你有一個證書就把你當個菩薩一樣請進來(當然如果你有個很牛的證可以讓用人單位掛著,不做事一年二三十萬也照樣到手。。。)。對於法律人而言讀寫能力最重要,還有能力的話就把法律英語學好,如果能用英文起草合同,或者完整地翻譯一篇合同,那進外資所就會比較容易。既然你想學金融的知識,那我就姑且假設你是想做廣義的「非訴」業務的。而這些業務中涉外的佔了大頭,歸根結底還是要回到英語應用能力這個問題上來。
寫了這么多,完全原創。不為拿分,只是自己作為一個過來人知道學法律的曾經的迷茫。希望能對你有一些幫助。
希望採納

❻ 請問寧波進口商品交易中心(寧波國際會展中心內)裡面平時能去買東西嗎進去需不需要門票營業時間是幾點

平時可以去買的,但是要看那邊有沒有相關展位,一般都是對老百姓開放的。9點到6點吧。

❼ 義烏小商品交易會什麼時候舉辦

中國義烏國際小商品博覽會
China Yiwu International Commodities Fair
中國第三大出口商品展/亞洲主要消費品展
2009.10.21-25
主辦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中國商業聯合會
支持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香港貿易發展局
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
承辦單位:
浙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義烏市人民政府
展務執行:
義烏中國小商品城展覽有限公司
舉辦地點:
義烏國際博覽中心
展會概況:
中國義烏國際小商品博覽會(簡稱「義博會」 )是唯一經國務院批準的日用消費品類展覽會。
「義博會」創辦於1995年,其前身是中國義烏小商品博覽會,從2002年開始升格為由國家商務部、浙江省人民政府等聯合主辦的國際性展會。到目前為止,已連續成功舉辦了十四屆, 每年10月在義烏舉行。
「義博會」以「面向世界、服務全國」為宗旨,對擴大商品出口,提升小商品製造業,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義博會」辦展特色鮮明,國際化水平突出,信息功能強勁,服務體系完善,安全衛生保障到位,確立了品牌展會的地位。
「義博會」已成為目前國內最具規模、最有影響、最富成效的日用消費品展會,是國內由商務部舉辦的繼廣交會、華交會後的第三大展會,義博會先後被評為2005年度中國管理水平最佳展覽會、2006年度中國十大最具影響力的品牌展會、2006年度中國(參展效果)最佳展覽會、2007年度中國長三角地區優質會展項目。

上屆展會盛況:
★展覽面積:100,000平方米 參展企業:2500家 國際標准展位:5,000個
★采購商105198人,其中境外客商16107人,國內客商89091人。境外貿易團隊79個。
★來自全國范圍的政府參觀考察團隊有49個,共計736人次。
★外商分布:亞洲59%,歐洲16%,非洲13%,北美洲6%,南美洲5%,大洋州1%,★外商前二十名的國家和地區是:韓國、中國台灣、印度、巴基斯坦、葉門共和國、中國香港、日本、美國、埃及、伊朗、敘利亞、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伊拉克、法國、阿富汗、約旦、俄羅斯、英國、沙烏地阿拉伯。
參展范圍:
● 文教辦公 ●服裝針織鞋帽 ●箱包皮具 ●電子電器 ●工藝飾品 ●玩具
● 五金機電 ●鍾表眼鏡 ●禮品贈品 ●化妝洗滌 ●日用百貨 ●體育休閑
● 汽車用品 ●網路咨訊
參展費用:
A1—E1館 / A2—E2館 9800元/個標准展位(3M×3M) 光地1000/平米
A1—E1館 / A2—E2館 7300元/個標准展位(3M×2M) 光地1000/平米
(1)、雙開展位加收1800元/個。
(2)、3×3展位、3×2展位配備企業中英文楣板、1張洽談桌、2把摺椅、2個射燈、1個220V插座、地毯、統一標改特。
3、光地展位不提供任何展具。
優惠政策:
(1)擁有國家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列入商務部重點培育和發展出口品牌的企業優惠30%;
(2)擁有省級著名商標或名牌產品的企業優惠10%;
(3)擁有地市級知名商標或名牌產品的企業優惠5%;
(4)四川、重慶、貴州、雲南、西藏、青海、陝西、甘肅、寧夏、新疆、廣西、
蒙古,以上12個西部省市的企業參展展位費優惠20%;
(5)全球500強企業參展展位費(限36㎡)免費;
(6)政府、協會等團體組織的境外參展企業,展位費優惠20%;以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為准,並在楣板、會刊資料上一致,如注冊地在大陸的仍按國內企業結算參展費用;
注意:1、以上優惠政策不重復使用; 2、享受上述優惠政策,須企業在繳納展位費時,憑相應證書原件申請,逾期不再享受。
日程安排:
(一)報到和布展時間:
光地企業10月14日8:00開始報到布展,
標攤企業10月17日8:00開始報到布展,
報名咨詢聯系方式:
地 址:浙江省義烏市賓王路301號會展中心 郵 編:322000
電 話:0579—85178556 85178550
傳 真:0579—85177319
聯系人:李先生、林小姐

❽ 貴州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正規嗎這段時間怎麼老虧損!

國家不允許他這樣做多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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