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契稅計稅依據是成交價還是評估價
契稅的計稅是根據房抄屋的評估價也叫報稅價,報稅價是指房管局對這個小區房子的價格的評估來計算的,比如實際成交是50萬,房管局可能評估成48萬或51萬,這個價格就是計算稅費的基數,買賣過戶的稅率如下:
1.個人所得稅:1%(賣方出,滿五年唯一一套住宅免徵);
2.契稅:90平方以下1%,90平方-144平方1.5%,144平方以上3%,二套房3%,買方出;
3.營業稅:5.6%(賣方出,滿兩年免徵);
4.交易手續費:面積*6元(買賣雙方一家一半);
5.工本費:80元(買方出);
❷ 徵收契稅時,哪些行為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2.土地使用權出售、3.房屋買賣。
❸ 契稅計稅依據是成交價還是評估價
但在辦理產權過戶繳納契稅時,徵收機關認為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成交價款,低於徵收機關確定的評估參考價,要求納稅人按評估參考價繳納契稅。那麼,契稅的計稅依據到底是實際成交價,還是徵收機關的評估參考價呢?另外,房地產企業受讓土地使用權後,在開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拆遷補償支出等費用,是否還要繳納契稅呢?《契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 )第九條規定,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徵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8]96號 )關於計稅價格問題規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第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是成交價格,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於計稅依據范圍。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不應從中剔除,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得土地使用權繳納契稅,應按實際成交價款作為計稅依據,如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才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納稅人通過我國司法部門裁決、政府部門出讓以及合法的拍賣企業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且成交價款也是按規定的程序、方法作價,其成交價款合理合法,即使與徵收機關確定的評估價相比偏低,也是有非常充分的正當理由,只需按成交價款繳納契稅,無需按評估價核定征稅。 那麼,房地產企業受讓土地使用權後,發生的拆遷補償費用是否需要繳納契稅呢?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關於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可見,房地產企業受讓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中,應包含了土地徵用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等,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也就是總成交價款,應以此為契稅計稅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 )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其中,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徵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如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有的地方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時,地面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沒有及時進行拆遷或尚未拆遷完畢,但土地出讓成交價款中包含了各項拆遷、安置補償費等。房地產企業受讓土地後,也應按土地出讓成交價繳納契稅。但企業隨後自己在拆遷補償、安置補償、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不應再作為計稅金額繳納契稅。
❹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九條規定:「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第十一條規定:「以劃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稅款。其計稅信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收益。」
三、根據《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一條規定:「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第五條規定:「免徵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第六條規定:「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❺ 契稅計稅依據是成交價還是評估價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是成交價還是評估價,是根據改變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分別是:
根據成交價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根據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次性稅收。
契稅實行3% ~5%的幅度稅率。實行幅度稅率是考慮到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各地經濟差別較大的實際情況。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稅率規定范圍內,按照該地區的實際情況決定。
❻ 的成交價格作為契稅計稅依據的有哪
征稅對象:抄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⑶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注意過戶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❼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5、為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6、房屋附屬設施徵收契稅的依據。
(1) 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 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徵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7、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法定繼承人除外),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在繳納契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並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稅務機關(或其他徵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簽字並將該表格留存。
8、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7)成交價格為契稅計稅依據的交易擴展閱讀
計算方法
契稅採用比例稅率。當計稅依據確定以後,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計稅依據 × 稅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該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征或者免徵;
4、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徵契稅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