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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短線交易市那條啊

發布時間:2023-02-20 04:16:18

❶ 新《證券法》規定,短線交易的主體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該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以上主體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❷ 新證券法短線交易規定

增加了短線交易的豁免規定。擴大了短線交易規制的客體范圍。擴大了短線交易規制的公司范圍。擴大了短線交易規制的主體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❸ 為什麼短線交易違法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東操縱控制他人賬戶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合計持股比例達5%後,6個月內存在兩次以上反向買賣交易,應認定為短線交易。短線交易收益應歸上市公司所有,計算短線交易時所有賬戶應作為一個整體,並充分考慮短線交易的立法目的、股票交易規則、當事人各自的計算方法等合理計算客觀的實際收益金額,由短線交易行為人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 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❹ 和上市公司老闆什麼關系的親屬不能買公司股票

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在特定期間內是不能買公司股票的,並不是在所有期間都不能買。
(1)看持股比例。默認題目中的「上市公司老闆」為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
根據於2020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短線交易的規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因此可知,如果上司公司的老闆(還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買入股票後(以最後一筆買入起算)必須鎖定6個月不賣出;如果是賣出股票(以最後一筆賣出起算),6個月後才能再買入,所以,距離最近一次賣出不超6個月的話,是不能買入的。

(2)看任職情況。如果該「上市公司老闆」是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的

除了受到上條所述的「短線交易」的約束外,同時還受到「敏感期禁止交易」的約束。以深交所為例。在以下期間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及其配偶不得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自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禁止在敏感期交易,主要是為了避免董監高人員及其近親屬掌握上市公司尚未公開的內幕信息,而利用該消息獲利。

❺ 為什麼要禁止短線交易

法律分析:一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因其特殊的地位,能夠直接接觸到與公司生產經營緊 密相關的內部消息。如果允許他們利用內部信息炒作股 票,則有可能形成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對廣大投資者 是極為不利的,也是極不公平的;二是大股東由於其持 有股份數量比較大,很有可能控制公司或對公司施加重 大影響,而且因為他們的特殊地位,很容易接觸到公司 的重要信息,容易利用信息優勢進行不公平的股票交易, 擾亂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對上述人員所持有的股票, 不得在買人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 買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七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

❻ 高管的子女(直系親屬)可以進行短線交易嗎

不可以。
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高管持有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其所得收益應歸公司所有。
此規定針對的是高管本人、以及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

❼ 高管股票買賣限制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買賣股票的禁止性規定
時間:2009-09-11來源:

1.《公司法》第142條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其內容如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第47條、第195條對任期內短線交易的限制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的相關禁止性規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①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②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③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④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 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 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 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

以上都一張紙上的規定!!

就像中國式過馬路!!

股市就是故事都是逗你玩!!

制度是S的人是活的!!

很多公布高管減持的消息那時候也正是高管機構建倉的時候!!

就像這票


❽ 董監高股票買賣規定

(一)短線交易
依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對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及持股5%以上股東的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窗口期買賣股票

根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在下列期間(以下簡稱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⑴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⑵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⑶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❾ 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二十三:短線交易的規制

短線交易破壞資本市場交易的公平原則,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為《證券法》所禁止。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完善了短線交易制度的相關內容。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一起來了解下短線交易規制的相關內容。

短線交易的界定

短線交易一般是指「特定主體在法定期間內,對公司上市股票買入後再行賣出或賣出後再行買入,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對此,新《證券法》第44條第一款有著明確的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線交易容易與內幕交易相混淆,不過兩者是有所區別的。內幕交易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交易。一般而言,短線交易的主體為公司內部人及其近親屬,內幕信息知情人可以是公司內部人,也可以知悉內幕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員,在范圍上要比短線交易的主體更為廣泛。此外,內幕交易的核心是強調對內幕信息的利用,而短線交易則強調特定主體在短期內買入股票再賣出或者賣出股票再買入,不以利用內幕信息為構成要件。短線交易的規制目的

從《證券法》的規定及相關監管實踐來看,對短線交易進行規制的主要目的在於:

其一,構建短線交易的事先防範機制,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證券法》的制定目的就在於「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證券的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如果任由公司內部主體利用特定身份所獲取的信息優勢來進行不公平的證券交易,會損害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因此,構建短線交易的事先防範機制,有利於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及實現證券交易須遵循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其二,避免特定公司內部主體利用信息優勢來從事違法違規行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因其持股數量較多在公司經營決策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其特殊身份,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這些主體在獲取公司經營管理信息上具有極大便利,如不對其行為進行規制,則其可能操縱市場,謀取不法利益進而損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對這些主體的證券交易數量和頻率進行限制。新《證券法》關於短線交易規制的完善

新《證券法》關於短線交易規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第一,擴大了短線交易規制的公司范圍。相較於原《證券法》,新《證券法》第44條不僅將「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納入到短線交易的規制范圍,而且將「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納入到規制范圍,這實際上是將新三板掛牌公司的相關人員也納入到了短線交易的規制。

第二,擴大了短線交易規制的主體范圍。新《證券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將公司相關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一並納入短線交易規制,擴大了短線交易規制的主體范圍。

第三,擴大了短線交易規制的客體范圍。根據新《證券法》的規定,短線交易的客體不僅包括股票,還包括「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比如可轉換公司債等。

第四,增加了短線交易的豁免規定。在原《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之外,新增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作為短線交易的豁免規定。這為做市商等機構在未來交易實踐中適用短線交易的豁免規定預留了制度空間。

第五,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新《證券法》第189條將原《證券法》規定的「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額度提升到「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加重了短線交易的法律責任承擔。

綜上可知,新《證券法》關於短線交易規制的完善是較為全面的,這為將來短線交易的法律適用及監管實踐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於充分發揮制度功能來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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