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股票可以上市交易,但依不同的投資者有12個月和36個月的限售期回。
證答監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規定:
第九條 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 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② 股票發行,不一定意味著上市對嗎股票發行也不一定是IPO是嗎存在非公開發行嗎
上市公司是指在股票在二級市場(股票交易所)交易的公司.
股份公司沒上市之前的股東通過直接注資成為公司的股東並持有公司的股票(但是不能再股票市場交易,只能通過場外市場)
③ 非公開發行的再出售
對於非公開發行證券的再出售(resale) ,法律並不是絕對禁止。法律監管的重點在於投資者在獲取證券時的目的是為了長期持有,還是僅僅為了作下一步分銷(distribution)。根據1933年法第4款規定,非公開發行豁免不適用於承銷商。作為承銷商,其基本特徵在於他從發行人處認購、購買證券的目的是為了再次分銷出售給投資者,而不是為了長期持有。因此,「規則502」要求發行人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以確保買方不具有承銷商身份。判定發行對象是否有分銷意圖,主要考察他持股的時間的長短,以及持有人是否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事件從而被迫再出售證券。「規則144」(Rule144)與「規則144A」(Rule144A)分別對非公開發行證券的再出售做了規定。「規則144」涉及有持股期限定的流通轉讓,即在二級市場上的交易流通。「規則144A」則對向「合格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簡稱「QIB」)的轉讓做了規定。
「規則144」
根據非公開發行證券的所有人,即擬出售方,與該證券發行人的關系是否為關聯企業,「規則144」分別規定不同的交易轉讓條件。
當證券所有人與發行人之間是控制或被控制關系,或者是共同被第三人控制的關系時,需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 至少持股一年以上,並且在再出售時向對方提供有發發行人的最新信息。關於持股期的起算,以持有人從發行人或從其關聯企業處取得該股票之日中較晚的那個日期為准。如果是通過購買取得的,則以向前手支付完全對價時為准。如果是通過其它途徑取得的,如以股份股利的方式、股份轉換的方式、經營資產入股的方式或贈與、繼承的方式取得的,則進一步依具體情況計算起算時間。
(2) 出售數量須遵守一定限制,以避免再出售對二級市場的交易有過激影響。在數量上,一次再出售的證券加上之前三個月內出售的同類別證券的總數量不得超過發行人最近公告中披露的該種類證券發行在外數量的1%,或前四個星期內在全國性證交所(或自動報價系統)成交的周平均交易量。
(3) 凡在任何三個月內出售的限制性證券超過500股或出售總額超過1萬美元的,均需向SEC和有關證券交易所報送通知。
(4) 在出售方式上,持有人只能通過經紀商(Broker and Dealer)或與做市商(Market Maker)進行交易。
當證券所有人與發行人在出售當時以及出售前三個月內不存在關聯關系,則只要出售是通過經紀商或與做市商直接進行交易的,且持股期超過兩年,則賣方將不被視為具有承銷商身份,該再出售即符合「規則144」。一般說來,在兩年的持股期後,市場足以檢驗該非公開發行證券的質量和發行人的表現,投資者的投資情緒已穩定,已不太可能出現假借非公開發行行公開發行之實的現象。
「規則144A」
「規則144A」確認了向「合格的機構買方」出售非公開發行證券的做法。根據「規則144A」,無論是發行人、證券交易商和證券交易商以外的人作為賣方,只要其出售對象是「合格的機構買方」,或其合理地相信為「合格的機構買方」;賣方業已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合格的機構買方」意識到賣方將依賴發行注冊豁免;所發售的證券在發行時與在依全國性證交所或美國交易商間自動報價系統(NASDAQ)內掛牌交易的證券不屬同一種類, 也不是開放式基金公司、單位投資公司的證券;如發行人的證券不受1934年法13款、15d款的規制;則賣方或發行人只需向持有人提供即有關發行人營業和其產品、服務的簡短報告,以及近二年的財務報表,而無須進行注冊。
可以看出,在「規則144A」下的再出售應當具備四個條件,分別針對買方的身份要求、買方對賣方豁免信賴的認識、出售證券的類別以及擬買受方的信息獲取。其中最關鍵的是買方必須是「合格的機構買方」。根據「規則144A」的定義,「合格的機構買方」包括以下六種類型:
(1) 擁有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的所有權或投資決策權,而且已根據1934年法第15條登記的證券交易商;
(2) 根據1934年法已注冊的代表「合格的機構買方」進行無風險資本金交易 的證券交易商;
(3) 符合「規則144」(a)、(b)項所規定條件,擁有發行人總額在1億美元以上的證券投資公司集團的成員的投資公司;
(4) 所有股東均為「合格的機構買方」的實體;
(5) 1933年法第3條規定的銀行、存貸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外國的銀行、存貸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總計擁有或有投資決策權的證券價值在1億美元以上,且在最近 的財務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超過2500萬美元;
(6) 下列任何經濟實體,無論是為自己的利益還是為其它「合格的機構買方」利益行事,只要其擁有的投資決策權或所有權的證券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與該證券的 發行人無關聯,即符合合格機構買方的要求:
a. 1933年法第2條規定的保險公司;
b. 依《1940年投資公司法》注冊的投資公司或符合1933年法定義的商業發展公司;
c. 依《1958年小型企業投資法》在美國「小企業管理局」登記的小型企業投資公司;
d. 任何由州政府或其政府性分支部門代理機構,或州政府及其分支部門的職能機構為其雇員的利益建立並維持的雇員福利計劃;
e. 滿足《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第1章規定的雇員福利計劃;
f.《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20條定義的商業發展公司;
g.《國內稅收法典》第501條述及的組織、公司、合夥、「麻薩諸塞信託」或其他類似的商業信託;
h. 依《投資顧問法》登記的投資顧問。
④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能買的進去嗎
嚴格講在國內沒有所謂「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只有「股份」。
比如一個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一千萬元人民幣,即可分為一千萬股該公司的股份,不同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按注資的多少分獲該公司相應股的股份。
而國內的可買賣的股份,特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發行並交易擔保的股份,所以,該公司要以「股票」名義進行買賣,必須先申請,獲得批准,才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即公開發行的股票,該公司也被稱為「上市公司」)。而如果把上市公司的未流通股份,稱為「非公開發行的股票」雖然不全面的(種類太多不細說了),尚可理解,而把未獲得「上市公司」的股份,稱之為「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就是指鹿為馬了,說欺騙也可以,這種股份的交易不屬於「股票買賣」,一切風險自擔。
⑤ 非公開發行股票為什麼要上海交易所審核
非公開發行股票不需要上海交易所審核,只需要中國證監會審核。如果是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需要把證監會審核通過的文件提交上交所。
⑥ 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是什麼意思
公開發行,是指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廣泛地發售證券。在公募發行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都可以參加認購。
非公開發行,是向不特定的發行對象發出廣泛的認購邀約。從中國股票發行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一直佔有主導地位,而非公開發行方式雖曾一度被視為「積極提倡的籌資方式」但卻長期受到忽視,有關非公開發行的法律制度極不完整,甚至可以說十分混亂。
公開發行
公開發行主要有兩點,但是公開發行證券是由《證券法》和《公司法》對公開發行證券行為進行了方式上和數量上的雙重界定。
一是在發行方式上,只要採用廣告、公開勸誘等公開募集的形式發行證券的,不論是向特定對象還是向不特定對象發行,不論對象人數累計是否超過200人,均屬於公開發行證券的行為。
二是在股東數量上,只要股東累計超過200人(含信託方式),不論其發行行為採取何種方式、發行對象是否特定、該公司是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均構成公開發行證券的行為。
非公開發行
《證券法》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相對而言,公開發行需要核准,要求比較嚴格,對發行人門檻要求較高,發行過程比較復雜,發行費用也較高。與此相比,非公開發行對發行人門檻要求較低,發行手續相對簡單,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費用。
但是非公開發行對投資者資質有一定要求,主要是具備資金雄厚、能承擔風險、有判斷能力的條件,如美國規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QIB)。此外,對非公開發行的證券轉讓場所和轉讓對象也有一定的限制。
⑦ 上市公司增發一定在交易所么
上市公司增發分為兩種,一種是公開增發,一種是非公開發行,也叫定向增發。兩種都要證監會批,發行後的股票也都在交易所流通。區別是公開增發面向所有股民,定向增發是私下的,只向不超過10個特定投資者,而公開增發跟IPO一樣,都存在一個發布招股書、投資者在交易賬戶上認購的過程。
⑧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什麼時候可以賣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通常是對機構投資者發行的股票。根據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非內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容,對非公開發行股票有以下規定:
第九條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等限售期過了以後(也就是解禁),上市公司提前通過市場公告宣布非公開發行股解禁上市日後,這些股票才可以上市交易.
⑨ 不在交易所掛牌的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能在哪裡轉讓
你好,可以接洽所在地省級的股權交易中心,如果那裡也不提供轉讓服務,那就沒轍了。只能等不明真相的人接手了,或者寄希望與公司到時不違約。
⑩ 什麼是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公允價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於在證券交易版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權票的市價,應採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作為估值日該股票的價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應按以下公式確定該股票的價值:
FV=C+(P-C)×(D1-Dr)/D1
其中:
FV為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價值;
C為該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權益業務導致市場價格除權時,應於除權日對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應調整);
P為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
Dl為該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鎖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
Dr為估值日剩餘鎖定期,即估值日至鎖定期結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不含估值日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