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存托憑證和股票有什麼區別
1、從本質上說,存托憑證是一種由存托銀行和保管機構作為共同受託人,外國發行公司作為委託人,存托銀行取得基礎證券的所有權後發行的證券化的受益憑證。
2、存托憑證是將已經上市的股票,以憑證的方式在另外的交易所上市流通。
3、存托憑證持有人盡管可以實質上享受基礎股票的分紅、投票等基本權利,但因為不是在冊股東,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必須通過存託人代為行使
4、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1)存托憑證交易時間擴展閱讀:
存托憑證是基於一般信託制度演變而成的作為一種在國際資本市場上蓬勃發展的投資工具,存托憑證是基於一般信託制度演變而成的。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依據信託文件為受益人管理信託財產的法律行為。信託的基本構造是:由委託人通過提供信託財產設立或因法院推定設立,受託人執行即管理信託財產與處理信託事務,受益人獲得信託利益即在信託之下過程中產生的收益。
Ⅱ 如何交易存托憑證
根據《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三章 存托憑證的上市和交易
第十條依法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應當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申請存托憑證上市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並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提出上市申請,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製定存托憑證上市的相關業務規則。
第十一條存托憑證的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存托憑證的交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可以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
第十二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存托憑證的其他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減持其持有的存托憑證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三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第十四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發行存 托憑證購買資產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不得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在中國境內重組上市。
第十五條存托憑證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集中登記、存管和結算。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據《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製定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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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意義
首先,發行CDR可以推進股票市場的發展,加快中國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資本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金融資源配置和引導實物資源配置中有著基礎性的作用,其中最為主要的則是股票市場。
我國股票市場自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建立以來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如上市公司總體素質偏低、投資者市場投資信心不足等。要想改變現存的狀態,CDR的發行可作為實現的途徑之一。
一方面,CDR的發行者一般是業績相對較好、公司治理及管理水平較高的公司,如香港市場上的「紅籌股」公司,將代表這些公司的CDR引入中國的股票市場,並配以完善的上市公司監管及退市制度,促使那些業績及管理等相對較差的公司自加壓力,借鑒先進的管理思維及方法,這樣就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素質。
另一方面,中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將是必然的趨勢,其中包括機構、交易品種、交易制度、市場監管等多方面的國際化。CDR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品種,通過它的發行可以加強中國資本市場與境外市場的交流與合作,提高中國資本市場監管水平及國際知名度,並使之逐步與國際接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托憑證
Ⅲ CDR的交易規則是什麼
在境外(包含中國香港)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託管在當地保管銀行,並發行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國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從而實現股票的異地買賣。
經濟意義
1、首先,發行CDR可以推進股票市場的發展,加快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資本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金融資源配置和引導實物資源配置中有著基礎性的作用,其中最為主要的則是股票市場。
2、其次,發行CDR可以拓寬投資者的投資渠道,優化投資組合。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05年底,我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達到14.1萬億元,企業存款余額也達到9.6萬億元。造成這種高儲蓄率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當前投資渠道的不暢。
3、再次,發行CDR為我國境外上市公司內地融資提供方便。當前境外公司,特別是在境外上市的中國企業,有著較強的內地直接融資需求,而我國現有的法律和制度對這類公司在A股市場上直接融資有著嚴格的規定。
如果推出CDR,這些公司則可以繞開某些限制,實現內地市場的直接融資,優化企業的資本結構,滿足它們的融資需求,同時也使他們具有更大的利潤空間。
4、最後,CDR的發行有利於增強我國銀行的業務及盈利能力。近年來,為了在外資銀行享受「國民待遇」之前做好充分准備,我國銀行業發展迅速,各大銀行通過各種途徑增強自身的競爭能力。
銀行參與CDR的發行不僅可以擴大其業務范圍,而且可以獲得可觀的發行及服務費用,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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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條 公開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關於股票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
(二)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三)最近三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且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四)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信譽良好,符合公司注冊地法律規定的任職要求,近期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公開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的,境外基 礎證券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向中國證 監會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Ⅳ 中國存托憑證是什麼意思
中國存托憑證是指由存託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一般來說,在境外(包含中國香港)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託管在當地保管銀行,並發行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國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從而實現股票的異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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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憑證運作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就是要准確確定存托憑證法律關系中的准據法。准據法是指經沖突規范指引來確定國際民事關系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具體實體性規范。
它必須是能夠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實體法;必須是經沖突規范指引的實體法;應是具體的實體法規范或法律文件,而不是籠統的法律制度或法律體系。
從美國等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存托憑證運作中的法律適用問題,行為地法(lexlociactus),即法律行為發生地所屬法域的法律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存托憑證
Ⅳ 各證券股票交易夜晚掛單委託預埋單時間是怎麼樣
看了你一大堆的長篇闊論,我感嘆你知道得真是多,但是很奇怪你怎麼對一些最簡單的東西卻不了解。比如股票交易收盤以後要送到登記結算中心去的,然後結算完以後再發回各家券商。至於誰先誰後,這個要看價格清算的,不分前後。另外確實你說的各家券商隔夜委託時間不一樣,但大部分還是在20點以後的,最常見的是22點開始隔夜委託。
隔夜委託的前後時間其實無所謂的,你19點掛單跟第二天7點掛單是一樣的,沒啥區別。因為隔夜委託都是要送到集合競價那邊去撮合的。集合競價的最大特性還在於以最大成交量單子成交的,你隔夜委託的價格其實比隔夜委託的時間更為重要。
小散不敵機構。那麼很簡單機構花一大半錢養一群搞經濟的員工專門研究經濟,而小散連基本的k線圖都不願意認真去學習更不用去說去研究宏觀面了。
要想爭取公平公正,一、自己多花時間多研究;二、投入資金請高手或者分析師專門研究策略。
Ⅵ 存托憑證交易是否有漲跌幅限制
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具體交易安排參照交易所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的相關規定執行。
Ⅶ 存托憑證 是什麼意思啊
存托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簡稱DR〕,又稱存券收據或存股證.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屬公司融資業務范疇的金融衍生丁具。以股票為例,存托憑證是這樣產生的:某國的上市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就將一定數額的股票,委託某一中間機構(通常為一銀行,稱為保管銀行或受託銀行)保管,由保管銀行通知外國的存托銀行在當地發行代表該股份的存托憑證,之後存托憑證便開始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櫃台市場交易。存托憑證的當事人,在國內有發行公司、保管機構,在國外有存托銀行、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說,存托憑證是由存托銀行所簽發的一種可轉讓股票憑證,證明定數額的某外國公司股票已寄存1該銀行在外國的保管機構,而憑證的持有人實際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權力與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憑證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
你要了解關於存托憑證 的更詳細知識請點:
http://www.nationfinance.org/chinese/gerenlicai/docc/fin01d-01-01-01-11.htm
Ⅷ 美國存托憑證ADR都有什麼交易方式
一、一級ADR(Level I)。一級ADR只能在櫃台交易市場(OTC)交易,是最簡便的在美上市交易方式。美國證監會(SEC)對一級ADR的監管要求也是很少的,不要求發布年報,也不要求遵從美國會計准則(GAAP)。 一級ADR,是以數量計佔比最高的一類ADR。
二、二級ADR(Level II, listed)。二級ADR要比第一級復雜地多,它要求向美國證監會注冊並接受美國證監會的監管。此外,二級ADR必須要定時提供年報(Form 20-F),並服從美國會計准則。二級ADR的好處是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交易,而不僅限於櫃台市場。 三、三級ADR(Level III, offering)。三級ADR是最高一級的ADR,美國證監會對其的監管也最為嚴格,與對美國本土企業的監管要求基本一致。三級ADR的最大好處是可以實現融資功能,而不僅限於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為了融資,公司必須提供招股說明書(Form F-1)。此外,這類公司還須滿足公開信息披露要求,以Form 8K表格的形式向美國證監會提交。 此外,還存在一類名叫非參與型的存托憑證(Unsponsored Shares),它只能通過櫃台交易市場(OTC)交易,且無監管要求,是更低級的一種ADR,但它不屬於主流的ADR種類。
Ⅸ 如何開通創新企業股票或創新企業存托憑證交易許可權
若您符合開通條件,可在交易時間通過以下系統自助開通:
1、廣發證券網專上交易至易版:屬頂部菜單欄「CDR專區」,進入後,點擊「許可權開通」。
2、手機易淘金APP:易淘金APP底部—>「我」—>「業務辦理」—>「證券賬戶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許可權設置。
3、易淘金網站:網上營業廳-證券賬戶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許可權設置。
註:開通前需具備A股賬戶,且風險等級在「穩健型」或以上(「特別保護型」客戶不能開通),可接受最長投資期限在「短期」或以上,可接受投資品種包含「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