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買家在交易時淘寶提出交易風險
是因為買家賬號原因,這個賬號有違規行為或者被淘寶監控是有風險的賬號,會提醒賣家。
㈡ 交易安全的交易風險
交易商選擇:什麼樣的交易商是合法的,非法交易商的特點。 有香港公司說英國平台讓資金存入香港公司,然後再轉到英國公司——明顯的欺詐行為,存在風險。
首先明確一點,凡正規交易商都能接受申請者的匯款,不得通過第三方進行轉賬,提款時也不得接受第三方的申請及轉賬要求。所以在國內沒有任何一家公司及人個有權接受投資者的資金,否則要麼不公司不正規,要麼交易商非法。換個角度:如果正規的英國公司,直接匯款就可以了,為什麼要先匯到香港?如果真是從香港再轉到英國賬戶上,必然不是以投資者的名義開戶,這其中就有問題。
正規的外匯交易商存取款(類同國內銀行存取款),投資者資金是由投資者本人管理其在相應託管銀行的帳戶,是實名對實名的。
匯款到個人帳戶,如果該外匯交易商出問題,或者該個人帳戶的所有人出問題,投資者的資金怎麼取出來?而且匯款到個人帳戶,很難知道自己的資金流向哪裡,也許根本沒有進入市場,其實是進了騙子的資金包。
即使交易商是正規的,這種做法同樣樣是不可以的,因為正規交易商只接受申請人本人匯款,把資金存在一個私人帳戶里,那麼開出來的戶也一定是以別人的名義來開戶,所以說把資金匯入私人帳戶的做法是不正規的,需要謹慎對待 投資者的資金直接匯到交易商受監管的託管銀行賬戶里,不通過個人或中間公司;所以不應該以國內代理公司的信息,來判斷交易商的正規與否;這些與國內公司的注冊資金、裝修、寫字樓辦公、場地大小、人員多少、與政府合作或銀行合作等等都毫無關系。
關鍵是選擇的這家外匯交易商是否受當地法律監管,當地監管是否嚴格,資金是否由託管銀行存放等等。不要被假象蒙蔽,不要看介紹開戶的公司或者個人,要注意的是交易商是否正規,開戶的程序是否合法。 香港公司很多,但是投資者要記住一點,中國香港受監管的外匯交易商只能從事20倍杠桿的保證金業務,超過20就是違規。香港的外匯交易商確實是受監管的,但是為了逃避監管從事100倍及以上的保證金業務,就在澳門或者國外某地注冊一個公司,聲稱是其分公司。然後冠冕堂皇說這個公司也受香港證監會的監管。
澳門或者國外的分公司是獨立的公司,絕對不會受香港證監會的監管。很多香港的外匯交易商由於在澳門地區從事黑市外匯交易被處罰過,香港證監會可以查到相關記錄。所以只要記住香港公司只要是超過20倍杠桿 就一定是不受監管、違規的。 無論交易商怎樣宣傳,不論收款銀行是哪一家,摩根大通、花旗、匯豐還是某個您不知道的小銀行,這些都很不重要,關鍵要看收款人精確的全稱是什麼。然後再到這個交易商注冊地的政府監管機構的網站去調查他的全部登記注冊資料、看受監管的名字和匯款單上寫的收款人是否一致。只有這些資料都沒有問題的時候,才能確定您把資金匯款到境外是安全的。
交易商網站公布的名稱地址=收款人名稱地址=政府監管機構公布的資料
這時候才是安全的,而且必須是嚴格完全相同
您如果查不到這家交易商的監管機構或者注冊資料,或者資料有任何微小的差別,那麼它多半是不合法的。您的資金也就不安全了。
關鍵並不在於您把匯到境外這件事,而是在於您把資金匯給誰了!也就是收款人是誰,這才是重點。
只有當收款人是合法的時候,您的資金才是安全的。而不是收款銀行是合法的,您的資金就是安全的。
㈢ 哪些交易行為屬於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以下為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1、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2、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頓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3、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露進|
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4、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5、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6、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7、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3)交易行為風險擴展閱讀:
合法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允許交易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所謂依法發行並交付,是指證券的發行是完全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據,通過發行程序並將證券已經交付給購買者。
也就是說,進行證券交易的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即證券的發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這樣的證券,不得買賣。
依法發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都允許依法進行交易。依法發行的證券可以進行交易,但並不排除法律根據證券的性質和其他情況,對某些證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規定。
在現實中,對某些證券的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債券,只允許在發行後滿一定期限才可轉讓。
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必須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公開的集中競價,是所有有關購售該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一個市內公開申報、競價交易。
每當買賣出價相吻合就構成一筆買賣,交易依買賣組連續進行,每個買賣形成不同的價格。公開的集中競價具有過程公開性、時間連續性、價格合理性和對快速變化的適應性等特點。
㈣ 信支付收款受限,原因交易有被騙風險,系統檢測到我的交易行為涉嫌違規怎麼辦
解除限制啊。
㈤ 簽訂合同時如何防範交易風險
隨著我國市場機制的逐步完善,合同觀念深入人心。與之相應,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如何在訂立合同時防範合同欺詐,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已成為眾多公司經營管理者追求的目標。作為公司經理人,如果你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很好的應用有關對策,那麼,在將來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中,就能將風險降低到最低。本文根據對眾多合同糾紛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在簽訂合同時應重點注意的幾個問題,但願它們能幫助你簽訂無可挑剔的合同,讓你的公司在交易過程中降低風險。 一、爭取合同的起草權 一般來講,合同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權。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 二、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 當前,一些不法單位和個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犯罪的現象時有發生。為防範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首先要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了解其經營范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件,就相信對方,有的企業因沒有參加年檢而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進一些不法分子設置的陷阱。同時也要審查簽約人的資格,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了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許可權范圍,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時效性。對於標的額大的交易,還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 三、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要一致 有些企業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這本是好事,但由於對合同性質了解不細,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攬合同,卻使用購銷合同文本,為合同以後的履行和適用法律條款增添了爭議。 四、注意價款支付及其方式 市場條件下的企業要講求經營效益,而不是單純追求銷售額,更不是單純追求生產量。如果賣出去的商品收不到貨款,那樣只會生產得越多,銷售得越多,虧損越嚴重。為了確保價款能夠及時足額地收回,必須把好合同簽訂中價款支付及其方式的關,從源頭上降低經營風險。首先,最好採用先款後貨方式。這樣,經營風險已經轉移到需方身上,供方的風險很小甚至不存在。但這種方式需方一般不會同意。其次,採用先交部份定金方式。這種情況,可以減少供方的風險。合同中一般應註明: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第三,如果確需採用先貨後款方式,則要注意把握好需方的整體實力、信譽度、付款時間的長短及手續交接等。在簽訂合同時須要求需方提供加蓋需方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需方收貨的人若非其法定代表人,收貨人必須持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需方單位蓋章的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等。第四,要注意列明每項商品的單價。有些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多類商品,但卻只在合同中明確商品的總價款,而不確定具體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後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 五、用詞要嚴謹 簽訂合同不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復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復,或者前後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鑽了空子。例如,某一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合同生效後不得超過45天,乙方應向甲方繳納××萬元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兩個月如未能如期繳納,則合同自動失效。」這里「兩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開始算起?還是合同生效45天以後算起,寫得不明確。還有這樣一個案例,某科研所在轉讓一項技術時,客戶要求由甲方提供原材料,負責成品的化驗。當時科研所同意了,但在合同中卻表述為「甲方負責原材料及成品的化驗」。後產生糾紛,科研所以此為據稱其只提供「產品化驗」而不負責「提供原材料」,客戶因此遭受2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六、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於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沒有明確的數額,這樣,也不利於以後發生爭議迅速確定違約和賠償的金額。所以,一定要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七、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定金具有懲罰性,在合同法上稱為定金罰則。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 八、合同條款必須對等 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對於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糾紛,本方將會處於極為不利的境地。同樣,也不要簽訂權利多、義務少、責任輕的合同,否則另一方可能以該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辯。 九、約定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和訴訟管轄地要明確具體 在合同中一般約定,若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仲裁)方式解決。若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不能只是籠統的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而應寫具體的名稱,如青島仲裁委員會、煙台仲裁委員會。如果沒有寫具體名稱,發生糾紛後只能由當事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協商不成原仲裁協議或合同仲裁條款無效。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盡量選擇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若對方不同意,可改為雙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轄,盡量不要選擇對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在選擇管轄法院時還應注意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如:對於訴訟標的達不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般財產案件,約定由某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 十、充分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 訂立合同是一件技術要求高、風險也很大的經營行為,無論對於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驗而難以准確進行把握。只有充分藉助法律專業人員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預防合同糾紛。如讓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合同的簽訂,或委託公證、鑒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鑒證,當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請律師進行咨詢解決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求助。
㈥ 交易限制通知:系統檢測到你的交易行為涉嫌違規,他人暫時不能向你付款。怎麼辦
看到這條限制通知,可以與通知方取得聯系,問清楚哪些交易行為觸發了系統的違規監測系統,還是有別人舉報,比如交易對手的舉報等。之後可以通過溝通解釋,說清楚事情經過,請求解除限制。
㈦ 會計風險 交易風險 經濟風險的聯系和區別
一個企業在經營活動過程中的外匯風險成為交易風險,在經營活動結果中的外匯風險成為會計風險,預期經營收益的外匯風險成為經濟風險。
交易風險主要反映以外幣定價的合同的本幣價值,因債權債務款項的結算或清償發生在匯率變動以後而可能受到的損失或影響。交易風險還包括那些已經商定或得到確認、並能在未來產生應收或應付款項的外幣約定或承諾。盡管這些收款權力或付款義務通常不在企業的當期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如遠期外匯買賣合約項下的貨幣交割等,但是,對交易風險的脊樑首先應從對企業資產負債表的分析開始,即按不同幣種對各項風險性資產和負債分類,從企業的外幣應收項目中減去外幣應付項目,計算出凈額;然後再搜集資產負債表以外的有關經濟信息加以調整,最後得到各種外匯比重的凈頭寸。
會計風險測度的是匯率變動對企業財務賬戶的影響。一般,企業的外幣資產、負債、收益和支出等,都需要按一定的會計准則,將起變換成本國貨幣來表示。當匯率變動時,既是企業的外幣資產或負債的數額未發生變化,但是在它的會計賬目中,本幣數目卻會發生相應的變動。因此,會給企業賬目上帶來一定的損失或收益。
經濟風險是指由於匯率變化所引起的公司價值(預期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變動程度。它包括潛在的匯率變化對企業產生的現金流動所造成的現期和潛在的影響,以及在這些變化發生的會計期間以外對整個企業獲利能力的影響。因此,匯率變化所引起的經濟風險超過了交易風險和會計風險。通常,經濟風險產生於實際經營中發生的貨幣波動和價格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