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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成立前交易

發布時間:2021-04-28 11:56:24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可以在成立前出售股票

樓主這里有幾點要提醒你,股票是在二級市場上交易的。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所有股東所佔的份額稱之為股份。
我猜你想表達的是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是否可以出售股票,答案顯然是不可以的。內部員工或者相關人員可以在公司上市前分得(認購)股權,上市後這部分股權可轉換成為股票。
待公司上市之後,流通部分股票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自由流通。
當然在我們中國二級市場上的股票又涉及了一些大、小非,這些股票是限制自由流通的,

㈡ 公司成立前所發生的費用怎麼做帳

可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
金額較大也可以選擇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3年內平均攤銷。但目前,較多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方法一經選定後不能更改
參考:《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1、建賬前發生的工資、檢測費用,證件辦理,招待費等,都統一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庫存現金/應付職工薪酬
註:1月要製作工資表,現金發放的還應該補充相關人員簽字確認;憑證出在3月份,比較之前還未建賬,只能從建賬後開始出憑證;報銷單的話,寫2月或3月,應該問題不大
2、個人借款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註:往來款不是損益類科目,不能計入開辦費
3、正式營業後的開支,就可以計入相關損益類科目:成本、三項費用等

㈢ 公司設立前的行為由誰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的設立是否成功,可分為以下不同情況: 1、公司設立成功的情形。從發起人設立公司到公司正式成立,需要經過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內的公司雛形,稱為設立中公司。設立中公司的最終目的在於設立一個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它與設立後的公司密不可分。發起人,是指為了設立公司通過發起協議組成的團體其許可權范圍是與公司設立有關的行為,在此許可權范圍內發起人可以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進行對外活動,如簽訂合同等等。不同情況下合同權利與義務由誰承擔首先要弄清楚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問題。 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首先從設立中公司與發起人的關系來看。發起人作為一個整體,發起設立中公司的機關,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進行領導部門活動,履行設立義務。當公司合法成立時,發起人作為一個整體便不存在。由於設立中的公司與成立後的公司其實際是同一的,所以,發起人因設立行為所生的權利義務自然歸屬於將來成立的公司。當然,發起人所為的設立行為必須經過創立大會審議並確認其正當性。如果發現發起人有不當行為,應由發起人自己承擔責任。如果公司雖然合法成立,但公司創立大會拒絕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部分權利義務,發起人對公司擁有訴權,可以由法院裁定公司拒絕隨設立行為所產生的部分權利義務是否正當。 但是,發起在公司成立前所為的與設立無關的行為效果應怎樣認定呢?根據前文分析,發起在設立過程中成立公司所為的行為的後果原則上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而其以擬設立的公司的名義從事的與設立公司無關的行為的後果原則上則應由發起自己承擔,它是超越許可權的行為。但是,發起人應承擔的是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還是合同有效基礎上的合同義務?設立中的公司沒有從事經營行為的許可權,其經營行為為主體不合格的法律行為。但是,相對方可能是善意的,並不得知該情形,從保護第三人利益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角度出發,如果對該發起的行為,第三人無異議,且該行為也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無須確定其無效。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如果將該行為確認為無效合同沒有履行的將不再履行,已經改選的,當事人應互相返還履行標的,當事人只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樣,發起人或公司就會以發起人所從事的行為與設立公司無關為由不履行合同找借口,不承擔違約責任,這顯然是對交易安全不利的。當然,當事人在無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也可以主張撤銷該行為。 2、公司設立失敗的情形。如果設立失敗,同樣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又應該怎樣承擔呢?設立失敗是指公司沒有能夠完成設立行為的情形。可能是因為投資環境發生變化,發起人在申請公司注冊登記之前決定停止公司設立活動;也可能是因為發起人未能就出資方式、組織人員選任等內容達成一致,於是終止合作不再繼續公司設立活動等。但最為普遍的原因是公司設立在條件上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記機關以合法理由不予登記,拒絕核發營業執照,因而使得公司設立行為沒有能夠全部完成。這時,發起人之間的生態系統本質上是合夥關系。如果公司未能合法成立,沒有新的獨立的法人人格承擔設立中產生的權利義務,發起人對因設立行為所產生的義務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因發起行為所產生的、並非專屬於成立後公司的權利,也分別或共同對第三人主張權利。 總之,對於公司發起人所代表公司締結的契約,公司在成立之後是否應當就此契約對第三人承擔義務和責任,應當根據既要保護公司發起人設立公司的積極性又應當保護所設立的公司利益不受損害的原則來決定。防止發起人藉助公司設立之機,從事欺詐行為,追求個人利益,並因此而損害公司利益;也不要使公司發起人因承擔過重責任,創設公司的積極性受到阻滯。只要公司發起人在發起和設立公司過程中善意而為,對公司承擔了受託人所承擔的義務,沒有追求不當利益,發起人以擬設立公司名義與第三人締結的契約就可以由成立後公司對第三人承擔責任,發起人無須就此契約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㈣ 公司成立前1日把股票交於股東手中

沒有這樣的說法。「股票」是在公司上市之後才有的。中國公司股票一般分為上交所股票和深交所股票。公司剛成立之時,不可能上市,也沒有股票。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的背後都會有一家上市公司。

㈤ 新公司法中對設立中公司和先公司交易的規定(急!)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其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㈥ 新公司成立,之前購買的貨物怎麼記帳

注冊資本必須用資金,不能用貨物。
貨物必須要有發票,沒有發票沒法入賬(會計法和稅收法方面有規定)。
公司成立後直接入庫,當初付款的股東可以支取相應款額。

㈦ 新公司成立前所產生的現金怎麼記賬

公司成立第一個月,把費用記如管理費用-開辦費里,由股東墊付,掛在其他應付款下,成立後費用就是誰受益誰承擔,管理費用或其他,按實際發生的做就行,等到公司盈利後再沖減其他應付款,日期內賬一般根據原始憑證的日期一筆一筆挨著做,如果是外賬,可以根據你當月的日期做,也可以按照原始憑證上的做,都寫在月底也可以,我做外賬是,先按照原始憑證的日期排序,然後憑證日期,當月的按前後順序做,這樣整齊一點,以後查找也方便

㈧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上市前,上市後,發行股票的問題

首先要弄清楚一個概念,那就是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叫上市,沒有掛牌的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其次要弄清楚公開募集資金和私募資金。

一般股份公司沒有上市以前的設立都是通過私募資金。就是一幫人各出點錢,每人拿點股份。(上市以前是不允許公開發行股票的)

一個股份公司要上市,就是要對大眾投資者公開募集資金。公司原來的股東就是發起人了,一般發起人最少要佔到35%的股份,其他的公開募集,至多佔到75%。規定至少要對外發行25%的股份(如果公司股份少於4億股)。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就是指第一次上市,在發行市場發行股票公開募集資金。發行的股票允許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了。

㈨ 公司成立前交易是什麼法律效果是什麼、公司的能力是什麼

公司成立前不可以交易。
成立籌備階段發生的行為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起法律後果。有點承繼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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