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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培訓規定

發布時間:2021-04-29 15:27:43

① 如何才能夠參加上交所深交所獨立董事資格證培訓是上市公司推薦呢還是資格報名

上市公司召開擬選舉獨立董事的董事會後,由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或深交所報送專獨董備案資料,交易所無異屬議後可以選舉為獨立董事,而後獨立董事可以參加交易所培訓(不少於30小時)並取得證書。具體參見兩交易所各自的獨董備案辦法。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相關制度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規,交易所建立了交易運作和市場管理規章制度體系。
交易所擁有適用可靠的計算機交易系統,通過高容量光纖及數據專線、雙向衛星、三所聯網等通訊手段確保前台和遠程交易的實時和安全可靠。同時,通過中心資料庫實現結算、資金、交割、異地交割倉庫、風險監控等系統數據的實時同步傳送和交換。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通過指定的結算銀行每天對會員的交易進行集中清算,會員負責對其客戶交易進行清算。
交易所實行實物交割履約制度,合約到期須在規定期限內,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為交割雙方提供相關服務。客戶交割須通過會員辦理。
交易所堅持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宗旨,制訂、實施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風險監控機制,保證市場規范有序地運行。
交易所通過建立的衛星廣播網和公共電訊網,將實時交易行情經授權的國內外信息資訊機構進行同步信息發布。通過實時行情簡訊播報服務系統和電話語音報價服務系統,向市場提供動態交易行情咨詢服務。交易所通過自建的網站及時規范地向市場發布交易、交割、持倉、庫存等各類統計數據資料及相關信息。
交易所還通過新聞媒體報道、電話咨詢交流、舉辦多種形式的培訓班、開展各種形式的對外交流等形式,向會員、投資者及社會提供咨詢、培訓等服務。
上海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監控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健康運行,遏制過度交易,打擊期貨市場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對期貨交易進行監控,發現交易出現異常情況,有權對相關交易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或者客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條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報告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不得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四條 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接受交易所監管及會員對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自覺規范交易行為。
第五條 期貨交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一) 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多次進行自買自賣;
(二)一組關聯賬戶內關聯客戶之間大量或多次進行相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三) 日內出現頻繁申報並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四) 日內出現大量或多次大額申報並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五)一組關聯賬戶內關聯客戶合並持倉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規定;
(六) 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第六條 會員應當密切關注客戶的交易行為,積極防範客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的異常交易行為,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期貨交易。
會員發現客戶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勸阻和制止,並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第七條 因客戶出現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交易所視情況對會員可以採取電話提示、約見談話、現場調查、下發監管警示函、監管意見函、向中國證監會提請分類監管扣分等監管措施。
第八條 客戶出現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採取要求報告情況、列入交易所重點監管名單、約見談話、限期平倉、限制開倉、強行平倉等措施。被採取限制開倉監管措施的客戶,交易所將向市場公告。
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交易所提請中國證監會進行立案調查。
第九條 交易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客戶採取有關監管措施或做出相關書面決定的,通過客戶所在會員向客戶發出。會員應當及時與相關客戶取得聯系,告知交易所的相關監管措施和書面決定,保留有關證據,並採取有效措施,規范客戶交易行為。
第十條 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責令其整改,並按照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可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請分類監管扣分。
(一) 未及時、准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交易所有關監管措施或者書面決定;
(二) 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戶異常交易行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盡責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調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隱瞞和遺漏等行為;
(四)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實施。

③ 我是一家擬上市公司的證券代表,公司已在監管局備案,我想參加交易所的培訓考試 ,可否

可以。看你們准備在哪個交易所上市,就報哪個交易所的董秘培訓班,在交易所網站上報名即可,需要所在公司出推薦文件。但是現在報名的比較多,所以要排隊,需要等一段時間才能去培訓,培訓完了通過考試可以拿董事會秘書資格證。

④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管理規定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上海航運交易所的管理,維護航運交易秩序,促進水路貨物運輸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海航運交易所(以下簡稱航運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航運業務提供交易場所、設施、信息的事業法人。
第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對航運交易所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航運交易所應當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和便利的交易條件,保證航運交易的正常進行。 組 織 機 構
第五條航運交易所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
第六條理事會是航運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理事會由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2人和理事5~7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應當有2~3名會員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航運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它有關規定;
(二)審議航運交易所的工作計劃和工程報告;
(三)決定、處理航運交易所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聘任、解聘航運交易所總裁、副總裁;
(五)決定取消會員資格。
第八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為召集。 理事會會議的決議必須經理事會2/3以上成員表決同意。
第九條航運交易所設總裁一人、副總裁若幹人。總裁由理事長從理事中提名,理事會聘任。副總裁由總裁提名,理事會聘任。總裁是航運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運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會員
第十條取得會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經營水路貨物運輸業務、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船舶代理業務和港口業務的企業及其他有關企業;
(二)遵守航運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外國企業申請取得會員資格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申請取得會員資格,應當經航運交易所審查批准,並按照航運交易所章程辦理入會手續。 會員退會,應當按照航運交易所章程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二條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和臨時會員。會員資格期限三個月以上的為正式會員,會員資格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為臨時會員。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航運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推薦會員理事和被推薦為會員理事;
(三)在場內進行交易;
(四)使用航運交易所提供的設施。
(五)獲取航運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項規定不適用於臨時會員。
第十四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航運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如實向航運交易所提供本企業與航運交易有關的價格及其他信息;
(四)不得向新聞媒介及公眾泄露或者傳播從航運交易所獲取的航運信息;
(五)在航運交易中接受航運交易所的管理和監督。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信息,不包括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會議對航運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經2/3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會員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在航運交易所內從事交易的人員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須經航運交易所培訓。 交 易 管 理
第十七條航運交易所的交易范圍:
(一)水路貨物運輸;
(二)港口業務;
(三)船舶租賃;
(四)船舶買賣;
(五)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允許進場交易的其他航運業務。
第十八條會員的出市代表,只能代表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從事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船舶代理業務的會員除外。
第十九條非會員企業可以委託從事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或者船舶代理業務的會員代表本企業進場交易。
第二十條會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或者利用從航運交易所獲取的信息進行場外交易;
(二)製造或者散布虛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擾亂交易秩序;
(三)超越經營范圍交易;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以競價方式進行交易和以協商方式進行船舶買賣交易的,交易雙方應當向航運交易所提供信用保證。 第二十二條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的會員應當將本企業的運價報航運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三條交易雙方成交後,應當向航運交易所繳納手續費。手續費的標准由航運交易所提出方案,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物價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航運交易所內的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主決定。航運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導價格;在交易價格暴漲或者暴跌時,航運交易所可以限定最高價或者最低價,必要時可以宣布暫停交易。
第二十五條航運交易所應當及時、准確地向會員發布航運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條航運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廉潔自律、奉公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航運交易所會員或者其他有關單位獲取利益,不得泄露內幕信息。
第二十七條因突發事件導致航運交易所停市時,理事會應當及時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會員和出市代表違反本規定、航運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的,航運交易所有權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視情節給予警告、暫停進場交易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 爭議處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申請航運交易所調解,也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會員有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二)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會員有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三)、(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將運價報備案或者不執行報備案的運價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停開航線,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接收不符合會員條件的企業入會的,隨意開除會員的,或者明知會員超經營范圍從事交易而不予制止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擴大交易范圍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停市時不報告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給會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03日(中央法規)

⑤ 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的深交所董秘培訓

「深圳證券交易所重點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培訓班」的各期參訓學員均從資料庫中進行選取。資料庫學員參加培訓,必須符合如下報名條件:
1. 學員在資料庫中所填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如果報名信息為虛假信息,本所將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與證券事務資格管理辦法的第二十條的要求取消董秘資格證書,並根據二十一條的要求公布上述取消資格名單。)
2. 學員是重點擬上市公司的現任或擬任董事會秘書,每公司限報1人。(重點擬上市公司是指各項財務指標已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公司)
3. 公司必須在具體培訓舉辦日前1個月完成股份制改造。
4. 已通過中國證監會發審會審核的擬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與證券事務代表均應參加我所各相關板塊組織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不納入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培訓體系。
如果在「擬上市企業董事會秘書培訓意向報名系統」中報名的有效人數超過具體培訓場所的人員數量限制,本所將根據如下原則進行優先選取(以下簡稱「篩選原則」):
1、本身的培訓意願。學員在「擬上市企業董事會秘書培訓意向報名表」的「備注」欄中,可根據我所年度的規劃,選擇意願培訓地點。本所在填報時間接近的基礎上優先選擇培訓意願在本區域的學員參加培訓。
2、企業的注冊地點。本所各年度的培訓基本分布在擬上市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為了方便企業參加培訓,也為了降低企業參訓的成本,本所優先選擇培訓舉辦區域附近的企業參加培訓。
3、企業首次完整填報時間。在綜合其他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培訓意向第一次完整填報的時間順序,本所優先選擇第一次完整填報時間較早的學員參加培訓。
註:如學員未能入選當期培訓,其在「擬上市企業董事會秘書培訓意向報名表」中填報的數據依然有效。學員所有信息自動順延到下期,本所將重新根據上述原則進行篩選。 確定具體的培訓日期及培訓場所後,會務組將根據培訓場所的接待能力,從意向報名表中按既定的原則選擇相應的備選對象。
1、通知方式。會務組至少在開班前兩周,通過向備選對象發送電子郵件(參訓學員的電子郵件信箱)發送具體的培訓通知,並通過手機簡訊提醒。
2、學員按通知的要求,填寫回執並加蓋公司公章或董事會推薦函。並在規定的時間傳真到會務組。
3、會務組將至少在開班前一周公布經確認的參加培訓名單(各期參訓學員以此名單為准)。經確認後,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必須提前3 個工作日告知會務組。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獲取董事會秘書資格將採取考試的方式。
考試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培訓的內容,考試主要范圍包括:
(一)《公司法》、《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 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規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等中國證監會頒布的相關法規;
(三)本所《上市規則》、《股票交易規則》;
( 四) 中小企業板頒布的相關規則、指引、細則;
(五)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有關規定;
(六)其他證券金融相關法律法規。
查閱上述相關文件電子版,可登陸深交所擬上市服務專區。 1、請假及換人
如有特殊情況無法參加當期培訓,必須在報到日前三個工作日向會務組請假(請假學員將順延至下期培訓),否則視同放棄培訓。如有特殊情況,經公司授權委託,證券事務代表可代替董秘參加培訓。但必須在報到日前三個工作日向會務組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放棄培訓。
註:本培訓班每個公司限培訓1人。
2、補考安排
補考學員必須在公布名單截止日前與會務組取得聯系,並得到會務組確認。否則無法直接參加考試。
3、由於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培訓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與證券事務代表資格管理辦法》的要求舉辦的,其中第七條要求參加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的相關人員應由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董事會推薦。因此各類風險投資、社會中介機構等非擬上市公司並不包含在此類培訓考試范圍內。同時由於培訓並未對社會開放,因此也不接受個人名義報名。
4、根據現行發行審核的規則要求,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並未要求在上市前持證上崗,因此是否取得資格證對於企業上報材料不會有任何影響。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3.2.5條的規定,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因此企業的董事會秘書可在上市後三個月內參加我所相關監管部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與考試,並非一定要參加上市前的董事會秘書培訓,對於企業聘任的證券事務代表何時取得資格證並未在時間上有具體要求,因此也可在企業上市後參加相應的培訓。
5、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培訓與上市後的董事會秘書培訓有什麼差別?
盡管兩類培訓都是由交易所相同監管部門的專家授課、出題、判卷與發證,但由於擬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培訓增加了企業在審核與發行階段的相關內容,同時相應減少了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更多細節性內容。因此希望擬上市公司董秘在上市後要積極參加各相關監管部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後續培訓。對於擬上市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與通過發審會審核企業的董事會秘書則建議更多地參加有更多細節要求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培訓。

⑥ 請問有沒有相關的章制度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必須在幾年之內參加一次證監局或交易所舉辦的高級管理人員培訓

去找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具體的就不說了內,我看了一下情容況還不一樣,給你發個鏈接,你仔細閱讀一下吧,一般1-2年內必須參加一次。http://ke..com/view/8284075.htm

⑦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培訓和董事會秘書後續培訓 有啥不一樣

董秘來屬於上市公司源高管人員,董秘一般以公司高管的身份參與決策,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關董秘資格考試的最新規定2009年6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了相關管理法,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實行資格管理和淘汰制度。法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上證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管理法》和深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資格管理法》均要求,上市公司聘任的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都應通過資格考試,取得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⑧ 中國證券業協會遠程培訓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解讀答案

今年的題目好像都是隨機產生的 給你答案了也不一定有用 我都還有30個課時呢

⑨ 怎樣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做交易員

過去的紅馬甲到復今天已制經褪色了。我知道的一個駐上交所交易員月薪不過1500而已,工作極其無聊。因為現在證券交易都是通過計算機系統來進行的,現場駐守兩個人無非是為了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
如果是做證券營業部員工的話,一般本科學歷就夠了,最好是有證券從業資格證書。但是現在證券業不景氣,對外招聘很少。營業部的員工多數是工作多年的老員工,流動不太大。
證券經紀人一般是掛在營業部下面編外的中介人,負責介紹客戶,管理自己的客戶並從中提成。素質良莠不齊。
客服人員招聘條件都是hr自己想出來設置的,如果你真的很想做這方面的工作,就要努力增加這方面的經驗。比如最好有實際股票操作經驗,然後在簡歷里體現出來才可能爭取到面試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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