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在實踐中,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書;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擬加入委員會名單;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等等。其中,證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項主要有:設立目的;名稱;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職能范圍;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會員的權力和義務;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組織機構及其職權;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資本和財務事項;解散的條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證券交易所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由會員決議解散的,經國務院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解散。如果證券交易所有嚴重違法行為,則由國務院管理委員會作出解散決定,報國務院批准解散。
② 為什麼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必須由國務院決定
有些交易所存在人為操作的可能,這樣做也是為了防止有太多人從中牟取太多利益,破壞市場。
③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
證券交抄易所的設立和解散,襲由國務院決定。
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國證監會進行審核,再報國務院進行批准。
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④ 證券交易所成立的條件
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核,由國務院決定。申請設內立證券交易所應提交容申請書、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擬加入會員名單、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和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等文件。
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
第九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見上面所述)
第九十六條 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
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九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第九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項費用收入,應當首先用於保證其證券交易場所和設施的正常運行並逐步改善。
證券交易所的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積累分配給會員。
⑤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
第六條 設立證券交易所,由證監會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
(三)擬加入會員名單;
(四)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五)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
(六)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
(七)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證券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
(三)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四)職能范圍;
(五)會員的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資本和財務事項;
(十一)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解散證券交易所,經證監會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⑥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哪個機構決定
目前我國的交易所除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是公司制之外,其他都是會員制的,是否解散有會員大會說了算。隸屬國務院。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在我國有四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的主要功能如下: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⑦ 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有哪些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專條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屬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紀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⑧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必須經過( )批准
由國務院批准 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的一個直屬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