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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縣2014年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發布時間:2021-05-07 02:18:07

1. 怎麼增加建設用地指標

建設用地指標是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每個城市的指標每年都有上限。不是無止境的開發利用。這也是耕地包紅線的有效辦法。

2. 請問各位專家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和土地出讓指標有什麼區別,謝謝!

新增建設用地為規劃期間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量;建設用地凈增量為規劃期間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量減去規劃期間建設用地變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量。 國土局關於建設用地是有范圍控制的,建設用地的范圍簡稱圖斑,所以圖斑范圍內的土地才可以當做建設用地開發;圖斑外的土地是耕地、林地之類,是不可以開發的,而在耕地范圍滿足要求,城區和鄉鎮需要發展所新增加的建設用地范圍,就是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政府可以出讓的建設用地的土地量稱為土地出讓指標

3. 土地指標費和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是什麼關系呢

1、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是政府在 批次報地—(把農民手裡的地報給上級批准收為國有土地) 的時候給上一級政府或省級政府交的土地款項,交了後這些土地才能當地政府使用。
2、土地出讓金是當地政府把已經得到省政府批準的土地 出讓(即拍賣)給 開發商或工廠時,受讓人(開發商或工廠)交給當地政府的土地使用費。
這兩個相當於你買東西,先把東西低價買回來,再把東西高價賣出去,自己得利一樣。。。
你問對人了,我就是國土局的!

4. 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怎麼計算得來的

統計基期為非建設用地 末期為建設用地的所有圖斑面積即可

5. 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的認真做好新增建設用地

土地有償使用費清欠工作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工作,對於地方違反規定減免和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要進行逐項清理,並限期追繳。其中:對於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發布後,各地違反規定減免和欠繳的,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繳完畢。2006年12月31日前清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原有規定解繳入庫;2006年12月31日以後清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一律按照本通知第四條規定解繳入庫。逾期未繳的,一律暫停審批該市、縣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並按其滯納金額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滯納金隨同清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一並按規定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和省級國庫。拒不繳納的,除了由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公示、暫停辦理新的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和下達該市、縣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加收滯納金以外,還應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在辦理年終結算時予以相應抵扣。

6. 請教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表

用MISGIS軟體從庫中導出EXCEL表格,直接篩選就可以得出。

7.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標準是多少

第一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使用管理,保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二條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三條
第三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上繳地方財政。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設用地後,應依法向用地者供應土地。
第四條
第四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准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各地區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狀況、社會經濟發展平等情況制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並定期調整公布,具體繳納標准見附件一。
第五條
第五條 按照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等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本辦法規定標准繳納。繳納程序為: 一、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地計劃對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擬訂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下達《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二) 二、 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通知書》核定的繳款額 和繳款時間,填制「一般繳款書」,將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比例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和省級金庫。 三、 國務院和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加蓋銀行收訖章的「一般繳款書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未按規定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
第六條
第六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前繳納,具體繳納環節為: 一、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屬於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二、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屬於不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徵用土地前繳納; 三、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國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四、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農民集體的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徵用土地前繳納; 五、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國有未利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轉用前繳納。
第七條
第七條 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中央財政基金預算收入,上繳地方財政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地方財政基金預算收入,均專項用於耕地開發,不得平衡財政預算,結余結轉使用。
第八條
第八條 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用於中央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經中央批準的耕地開發整理示範項目、對地方耕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補助、耕地信息與監督系統建設。
第九條
第九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規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審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支出預算後,共同下達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
第十條
第十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共同下達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和預算支出負責辦理資金撥款,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耕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上繳省級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也必須用於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製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工作所需的業務費用,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在本級基金預算中按繳入本級金庫土地有償使用費金額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要加強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的管理和檢查監督,保證土地有償使用費及時、足額收繳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擴展閱讀:
1
http://www.mlr.gov.cn/zwgk/flfg/tdglflfg/200412/t20041227_63690.htm

8. 什麼是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建設用地指標是指國家為保護耕地,對建設用地採取的控制手段。即:每年度各地方建設用地面積設置最高限度,不得突破。

國土局關於建設用地是有范圍控制的,建設用地的范圍簡稱圖斑,所以圖斑范圍內的土地才可以當做建設用地開發;圖斑外的土地是耕地、林地之類,是不可以開發的,而在耕地范圍滿足要求,城區和鄉鎮需要發展所新增加的建設用地范圍,就是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8)株洲縣2014年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擴展閱讀:

根據國土資源部去年制定的加強土地調控、嚴格新增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的政策,省級政府向國務院報批項目用地,需與國家發改委溝通,項目審批機關還必須就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劃布局、市場准入標准以及審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備和合規做出說明。

新增建設用地為規劃期間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量;建設用地凈增量為規劃期間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量減去規劃期間建設用地變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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