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非居民企業(境外企業) 如何繳稅
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當一個人在締約國一方代表締約國另一方的企業進行活動,有權並經常行使這種權力代表該企業簽訂合同,除適用於第六款的獨立代理人以外,這個人為該企業進行的任何活動,應認為該企業在該締約國一方設有常設機構。在中國構成常設機構。根據《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第十一條利息第五款規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過設在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據以支付股息的股份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系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第七條的規定。即適用營業利潤的規定,應按25%的適用稅率按營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由常設機構申報繳納。稅務機關在有證據證明,該常設機構未履行納稅義務、未登記、未申報情形下,也可指定支付利息方代扣代繳稅款。
其次,如果美國銀行香港分行不派人來中國內地負責此項工作,則在中國內地不構成常設機構。境外公司在中國內地取得利息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美國銀行香港分行被認定為香港居民納稅人,另據《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中利息規定,這些利息也可以在該利息發生的一方,按照該一方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7%。即可向中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7%的優惠稅率。此項稅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綜上所述,美國銀行香港分行在中國境內銀行購買中國企業債券,如果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其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按照營業利潤適用25%的稅率自行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不構成常設機構,則按照非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10%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優惠稅率由利息支付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美國銀行香港分行如果是香港居民納稅人,其在中國內地取得的利息收入適用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
② 境內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傭金境外付匯需要代扣哪些稅款
需要代扣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1、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因而,對於貴企業付給境外企業的傭金,因為該境外企業屬於為屬於境內企業提供的勞務,所以應屬於上述應征營業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所以,業應作為代扣代繳該行為營業稅的義務人。
2、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因此,境外企業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境內企業支付境外企業勞務傭金,應區分是否屬於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對於這一點的判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進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③ 非居民企業之間在境外轉讓境內企業的股權,如何繳納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相關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轉讓財產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於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股權轉讓交易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④ 國內企業到國外上市,稅收有影響嗎要達到多少
中國企業在海來外融資上市,這個也源要看當地的一些政策支持。還要看當地政府對你融資的資金是否寬松,你可以來看看我們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的一些條件,對你們企業上市融資以及後續的各方面服務都會很到位。\r\n 去年6月,馬來西亞政府修改了關於境外企業在馬來西亞上市的相關法律,允許外資企業持有100%股權,允許自由的利潤與紅利輸回國內,並享受稅收上的優惠政策等,這使境外企業到馬來西亞交易所上市的渠道變得更加通暢。
⑤ 全面營改增後境內企業向境外提供哪些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⑥ 境內母公司如何給境外子公司轉讓股權時,稅收怎麼收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股權轉讓交易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同時該文件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另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境外母公司股權轉讓行為,應就取得的所得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⑦ 境外企業在境外為境內企業服務的稅務問題怎樣解決
這是挺普通的非貿付匯的問題啊.
1.預提CIT.
按照現行的CIT稅法和與germany簽定的避免雙重征稅協議。這個很好查到的.如果合同的服務期不超過183天,就不夠成常設機構不需要交所得稅.在按照協議向tax bureau申請免稅的時候,需要提供合同,發票,你parent公司的德國居民企業身份證明和工商稅務登記證明.
如果超過183天,那麼按照協議,天朝對非居民企業也是有徵稅權的,如果不設計專利權的轉移使用,那麼利潤率30%,稅率25%,也就是7.5%進行徵收,常規如此,看你們tax bureau如何定稅率,一般都是從高不從低。如果涉及特許權或者專利,那麼預提稅率10%。
如果只是單純的一次性勞務,那麼建議就做境外勞務不予征稅的申請,這樣稅務局也會高興一些,因為按照避免雙重征稅協議來操作,他們很麻煩,不喜歡這么做。
2.營業稅
按照現行營業稅條例,接受勞務的企業在境內,那麼就要支付營業稅5%
3.地方性稅種
按照營業稅的基數進行地方性稅種,如教育附加,河道費等計提.
全部稅付掉後,如果支付金額超過3萬美元,那麼需要向tax bureau申請出證.這個你是懂的吧?
本來想把那些法律法規直接粘貼鏈接的,但是網路一直提示不能發表,直到我刪除了那些法律條文的鏈接。上面的英文是我測試的,不和諧物……不能直接寫出來的,我擦啊!
PS樓上說的准予扣除神馬的,是這些費用能否在你公司所得稅前抵扣的問題,並不關你這筆非貿付匯的事情。如果你需要具體法律條文,可以給我留言。一些特殊地區特殊企業的法律法規並不適用於具體的企業,還是需要咨詢主管tax bureau。
⑧ 全面營改增後境內企業向境外提供哪些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