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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本周異常交易

發布時間:2021-05-08 17:28:19

⑴ 對於出現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可採取哪些監管措施

您好,來上交所的監管措施包括:自口頭或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盤中暫停賬戶當日交易;認定賬戶所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限制其一定時期內參與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紀律處分,並計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深交所的監管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情節嚴重的,深交所可以採取限制證券賬戶交易;上報證監會調查。

⑵ 對於出現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可採取哪些監管措施

上交所的抄監管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盤中暫停賬戶當日交易;認定賬戶所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限制其一定時期內參與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紀律處分,並計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深交所的監管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情節嚴重的,深交所可以採取限制證券賬戶交易;上報證監會調查。

⑶ 深圳證券交易所對異常漲幅的股票一般是監控多少個工作日

第一條 為保障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時防範、化解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風險,妥善處置交易異常情況,維護市場穩定,依據《證券法》、《突發事件應對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交易異常情況是指導致或可能導致本所證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進行(以下簡稱「交易不能進行」)的情形。
第三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
第四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不可抗力是指本所市場所在地或全國其他部分區域出現或據災情預警可能出現嚴重自然災害、出現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社會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五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意外事件是指本所市場交易地發生火災或電力供應出現故障等情形。
第六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技術故障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統中的網路、硬體設備、應用軟體等無法正常運行;
(二)本所交易、通信系統在運行、主備系統切換、軟硬體系統及相關程序升級、上線時出現意外;
(三)本所交易、通信系統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為破壞等情形。
第七條 交易不能進行是指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異常、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
第八條 無法正常開始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統在開市前無法正常啟動;
(二)證券交易停牌、復牌、除權除息等重要操作在開市前未及時、准確處理完畢;
(三)前一交易日的日終清算交收處理未按時完成或雖已完成但清算交收數據出現重大差錯而導致無法正確交易;
(四)10%以上的會員營業部因系統故障無法正常接入本所交易系統等情形。
第九條 無法連續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統出現10分鍾以上中斷;
(二)本所行情發布系統出現10分鍾以上中斷;
(三)10%以上會員營業部無法正常發送交易申報、接收實時行情或成交回報;
(四)10%以上的證券中斷交易等情形。
第十條 交易結果異常是指交易結果出現嚴重錯誤、行情發布出現錯誤、深證成指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指數計算出現重大偏差等可能嚴重影響整個市場正常交易的情形。
第十一條 交易無法正常結束是指集合競價異常、可能導致無法正常完成,收市處理無法正常結束等可能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
第十二條 交易異常情況出現後,本所將及時向市場公告,並可視情況需要單獨或者同時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
本所採取前款規定措施的,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的決定,本所通過網站及相關媒體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並向市場公告。
第十四條 證券交易相關部門或機構在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業務實施、流程銜接、操作運行等環節出現重大誤差或失誤等情形,導致或可能導致交易不能進行,需要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措施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國內外已經或可能出現對中國證券市場穩定及正常運行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或者出現其他全國性事件的,應國家有關部門要求臨時停市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中相關用語的含義:
(一)本所市場所在地:是指本所市場交易、通信及清算交收系統所在地;
(二)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於台風、地震、海嘯、暴雪、日凌、洪澇災害;
(三)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會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⑷ 股票帳戶在買賣中怎樣才算異常會被引起注意或者被監視

如果參與對敲、當日頻繁掛單撤單,特別是不以成交為目的的掛單撤單等會被特別監控。

一、異常行為

1、虛假申報:

是指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引誘、誘導或者影響其他投資者正常交易決策的異常交易行為。

2、拉抬打壓股價

是指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明顯偏離股票最新成交價的價格申報成交,期間股票交易價格眀顯上漲(下跌)的異常交易行為。

3、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是指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維持股票交易價格處於漲(跌)幅限制狀態的異常交易行為。

比如,在連續競價階段同時存在股票交易價格處於股票漲跌幅限制狀態;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後,在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要予以關注。

二、買賣股票的數量也有一定的規定:即委託買入股票的數量必須是一手(每手100股)的整倍數,但委託賣出股票的數量則可以不是100的整倍。買入或者賣出的價格必須是在昨日收盤價上下浮動10%的范圍才有效。

三、股票交易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股票連續競價時段,因為有許多投資者可能同時買賣同一隻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4)深市本周異常交易擴展閱讀:

二、開立股票賬戶的注意事項如下:

1、所需證件:本人身份證。如開立法人股票賬戶,需要同時出具企業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及法人授權書;

2、費用包括:申請表費用和開戶費(上海股票賬戶收取40元/戶,深圳股票賬戶收取50元/戶);

3、操作流程:投資者需填寫申請表並交納手續費;持有關證件、申請表及開戶手續費收據到開戶櫃台交櫃台承辦人;承辦人核查上述材料無誤後,申請人收回有關證件、收據並領取股票賬戶卡。

⑸ 當投資者證券賬戶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時,下列哪種措施不是深圳證券交易所所採取的限制交易措施

深交所交易規則第六條規定: 本所在市場監控中發現投資者的證券賬戶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時,對相關會員或當事人採取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等監管措施。

不在此列的那個選項就是你要的答案。是不是考證券從業資格的《證券交易》啊?加油考啊!

⑹ 什麼叫:「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你好來,股票異常波動是指某股票源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幅偏離累計達到20%或者跌幅偏離累計達到20%。在三日之內股價漲跌幅超過20%的股票,上市公司就應該批露是否有影響股價運行的事件發生並發公告澄清,否則,作為暫時停盤處理。
其中偏離值是指該股票與相關的基準指數所產生的偏離值。比如,某股當天下的10%,而相關基準指數上漲了2%,那麼它的偏離值=-10%-2%=-12%,這意味著該股當天下跌偏離值為-12%。

⑺ 什麼叫異常交易只要符合交易規則,在交易系統里操作,哪來的異常

異常交易這是管理層制訂的規則,是硬性規定吧:
(1)某隻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 累計達到±20%的(2011年前特別處理的ST、*ST是±15%,現更正為12%[1] )屬於異常波動。(2)某隻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開信息";(3)某隻股票價格的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4)某隻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5)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不過如果沒有規則,股市大魚吃小魚現象更加嚴重了

⑻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是如何計算的

股票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證券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形,認定其是否屬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一)某隻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 累計達到±20%的(2011年前特別處理的ST、*ST是±15%,現更正為12%[1] )屬於異常波動。
解釋:
偏離值是指該股票與相關的基準指數所產生的的偏離值。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股票所對應的基準指數為上證指數,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股票所對應的基準指數為深證成指。
偏離值的計算方法如下:
假設該股票(非ST或S類)今天跌了10%,而相關的基準指數上漲了1%,其當天的偏離值=-10%-1%=-11%,說明這股票的當天下跌偏離值為11%。
而某些股票(非ST或S類)很多時候會遇到出現連續三天的上漲或下跌的累計偏離值超過20%之類的,這個20%則是以該股票三天各自的偏離值相加起來計算的。
例如:
股票漲跌 基準指數漲跌 當天偏離值
第一天 8% -1% 9%
第二天 7% 2% 5%
第三天 10% 3% 7%
故此三天的累計偏離值為21%。
(二)某隻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開信息";
(三)某隻股票價格的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
(四)某隻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一)至(四)項情形之一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股票,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公告之日起重新開始。上市公司因召開股東大會、公布定期報告等例行停牌時,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股票復牌之日起重新開始。

⑼ 各位高手幫幫忙~~~關於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

一、證券交易的場所

《證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由此可見,我國目前證券交易的場所分為證券交易所市場(場內交易)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場外交易)。

(一)證券交易所市場

《證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目前,境內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只有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家。因此,場內交易就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證券交易。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就是在這兩個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據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06年7月1日分別發布實施的《交易規則》規定, [1] [1]下列證券可以在我國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1、股票;2、基金;3、債券;4、債券回購;5、權證;6、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此外,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假日和證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證券交易所市場休市。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技術故障;4、出現無法申報的席位數量或行情傳輸中斷的營業部數量超過證券交易所已開通席位或營業部總數的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5、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二)場外市場

如上所述,《證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由此可見,證券交易只能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場外市場轉讓。 [2] [2]目前,經國務院批准且已經運作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只有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二、證券交易的委託與申報

《證券法》第五章對證券交易的委託與申報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的《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則具體規定了證券交易的委託與申報的規則。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一十條至第一百一十條規定,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交易的,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也就是說,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交易。投資者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並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賬戶,以書面、電話以及其他方式,委託該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委託,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的集中交易,並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按照清算交收規則,與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並為證券公司客戶辦理證券的登記過戶手續。

(一)證券交易委託的具體規則

根據《交易規則》的規定,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即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投資者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按照委託的內容向交易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除交易所另有規定外,投資者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證券賬戶號碼;2、證券代碼;3、買賣方向;(四)委託數量;5、委託價格;6、證券交易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二)證券交易申報的具體規則

根據《交易規則》的規定,會員應當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報。

1、申報方式

證券交易所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1、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2、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3、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4、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5、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6、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類型。 [3] [3]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其他交易時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本方最優價格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其他市價申報類型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席位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證券代碼、席位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申報指令應當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格式傳送。

2、申報的基本單位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或基金時,余額不足100股(份)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債券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買入、賣出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賣出債券時,余額不足10張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債券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0元標准券為1張。股票(基金)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張。

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A股、債券、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1港元(深圳證券交易所)0.001美元(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申報的有效性

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2)增發股票上市的;(3)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4)證券交易所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深交所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有效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申報當日有效。每筆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但第規定種類的市價申報類型除外。

三、證券交易的方式

依不同標准,可將證券交易分為多種類型。例如,依證券交易場所的不同,可分為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依達成交易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直接交易與間接交易;依證券交易價格形成方式的不同,可分為集中競價交易與非集中競價交易;依證券交易品種的不同,可分為股票交易、債券交易、基金交易與證券衍生品種交易;依證券交易分割期限的不同,可分為證券現貨交易、證券期貨交易、證券期權交易與證券信用交易。不過,從證券法的法律規制而言,依證券交易價格的形成方式所作的劃分最具有代表性。各國證券法也正是以此為中心,對證券交易的不同類型予以調整。

我國《證券法》第四十條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依此,除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外,證券交易方式還包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這不僅使實踐中早已存在的非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具備了法律依據,還使境外證券市場普遍存在而我國尚未開展的其他非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成為可能。

從我國目前證券交易實踐來看,非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協議轉讓、大宗交易、債券回購交易等。至於裁判轉讓,乃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對某隻證券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而發生的證券轉讓。這種證券轉讓一般通過司法拍賣的方式進行,雖在實踐中被作為規避法律的證券交易手段,但客觀上與一般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故不應納入證券交易方式之中。

(一)集中競價交易

集中競價包括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種方式。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規則》均規定了電腦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種集中競價方式。每一個交易日中,任何一個證券的競價均分為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部分(債券只有連續競價而無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對所有有效委託進行集中處理,連續競價則對有效委託進行逐筆處理。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有漲跌幅限制證券集合競價期間有效競價范圍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3%。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有效競價范圍調整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其他有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范圍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有效競價范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確定有效競價范圍:(1)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90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2)債券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3)債券質押式回購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0%。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競價范圍:(1)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買入申報價高於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高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2)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於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5] [5]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則規定,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即有效競價范圍),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1)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2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2)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1)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2)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3)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6] [6]

(二)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證券單筆買賣申報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額規模時,交易所採用的與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所謂與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即在證券交易過程中,不採用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集中競價交易原則,而以協商一致作為達成大宗交易的手段。這是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制度所界定的大宗交易方式。這表明,我國證券市場對大宗交易的判斷標準是證券單筆買賣申報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額規模。這與國際上通行的大宗交易界定標準是一致的。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在該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2、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 30萬元美元;3、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4、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萬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 1000萬元;5、 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該所還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7] [7]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2、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港幣;3、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 萬元人民幣;4、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1萬張(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5、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1萬張(以人民幣100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6、多隻A股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A股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0萬股;7、多隻基金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基金的交易數量不低於100萬份;8、多隻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於1.5萬張。該所同樣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8] [8]

上海證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時30分至11時30分、13時至15時30分,但未對成交申報確認時間作明確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 時15分至11時30分、13時至l5時30分,並於每個交易日15時至15時 30分,交易主機對買賣雙方的成交申報進行成交確認。

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意向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本方席位代碼等內容。意向申報是否明確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由申報方自行決定。對此,《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還明確規定: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大宗交易單筆買賣最低申報數量成交。成交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交易價格、交易數量、對手方席位代碼等內容。《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還明確規定:當意向申報被會員接受(包括其他會員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會員進行成交申報。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該證券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確定。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應向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成交申報一經證券交易所確認,不得變更或撤銷,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會員應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大宗交易不納入證券交易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後,證券交易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但《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屬於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僅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等信息。

2008年以來,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利用大宗交易系統進行股票交易。據統計,2008年前9個月,兩市共發生469筆大宗交易,月均52筆。11月份全部A股大宗交易平台則共發生交易156筆,成交筆數較10月份增加64筆;成交量方面,11月份環比增長近2.5倍;成交金額方面,11月份環比增長逾3倍。而期間最大成交筆數發生在11月7日,共成交30筆,開創了兩市設立大宗交易平台以來單日成交的最高紀錄。

四、證券交易的交割與過戶

證券交易的清算交割實際上包含兩種情況:其一為證券公司與結算公司之間清算交割。證券公司一般都必須在結算公司或其委託銀行處開設專門結算賬戶,由結算公司集中清算,並以內部劃賬、轉賬等方式交割凈余額股票或價額;其二為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清算交割,即買者支付現金而獲得股票,賣者交付股票而取得現金。由於投資者已在證券公司處開設證券賬戶與資金賬戶,故這種清算交割不必由當事人出面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由電腦自動完成就可以了。

過戶是指投資者買進股票後,持所買股票到發行公司辦理變更股東名冊登記的手續。過戶後,新股東即可享有發行公司的一切股東權益,股票的委託交易過程至此才算終結。但是,現在由於結算公司實行證券集中存管和無紙化交收,股票的過戶手續在清算交割後就已經由電腦自動完成,因此無需投資者本人專門到證券營業部辦理股票過戶手續。

按交割日期不同,我國證券交易的交割又分為四種:

一是當日交割,又稱T+0交割。即買賣雙方在成交當天完成付款交券手續,這種方式可以使買賣雙方較快地得到股票或現金。在T+0交割方式下,投資者買進股票成交後,可以馬上賣出;賣出股票成交後,可以馬上買進;二是次日交割,也稱T+1交割。即在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才能辦理成交的交割手續;三是例行交割,即買賣雙方在成交之後,按照結算公司的規定或慣例履行付款交券;四是選擇交割,即買賣雙方自主選擇交割日期,這種交割方式通常在場外交易中使用。

目前深滬A股清算交收制度採用的是T+1方式,指的是投資者當天買入的股票不能在當天賣出,需待第二天進行交割過戶後方可賣出,也就是第二天才可賣出股票。在資金使用上,當天賣股票後,資金回到投資者賬戶上,當天即可以用來買股票,但是,當天賣股票,資金回到投資者賬上,投資者如果想馬上提取現金是不可能的,必須等到第二天才能將現金提出。實際上,資金同樣是T+1到賬。

目前深滬B股清算交收制度採用的是T+3方式,即B股是在第四個交易日辦理交割過戶。

五、證券交易的傭金與印花稅

(一)證券交易的傭金

《證券法》第46條規定:「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對投資者來說,證券交易的收費是指證券交易中有關證券機構向投資者收取稅收以外的費用。以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交易為例,投資者每筆交易除了成交價外的需要支付的價款包括:傭金,不超過成交金額的0.3%,起點5元,由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過戶費,成交面額的0.1%,起點1元,由登記結算公司向投資者收取;印花稅,原為成交金額的0.1%,2007年5月30日改為0.3%,由稅務機關收取。這三項價款中的傭金、過戶費屬於證券交易的收費,印花稅不屬於證券交易的收費。

有權統一規定證券交易的收費以及稅收標準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目前是指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前身是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現行的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准根據的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執行。

按照該通知規定,A股、B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傭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不得高於證券交易金額的0.3%,也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證券公司收取的證券交易傭金是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證券代理買賣服務收取的報酬。如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務(如咨詢等),可由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收取標准。

(二)證券交易的印花稅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徵收的一種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政府調控股市的重要工具之一。

過去18年來,中國股市印花稅稅率曾經有過數次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開征,當時主要是為了穩定初創的股市及適度調節炒股收益,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交納。同年11月份,深圳市對股票買方也開征6%。的印花稅,內地雙邊徵收印花稅的歷史開始。1991年10月,深圳市將印花稅稅率調整到3%。上海也開始對股票買賣實行雙向徵收,稅率為3%。1992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明確規定股票交易雙方按3%。繳納印花稅。1997年5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從3%。提高到5%。1998年6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從5%。下調至4%。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稅稅率降低為3%。2001年11月,財政部決定將A、B股交易印花稅稅率統一降至2%。2005年1月,財政部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2%。下調為1%。2007年5月30日起,財政部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1%。調整為3%。2008年4月24日起,財政部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3%。調整為1%。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⑽ 投資者在深市證券的交易行為符合以下哪些特徵,即可能構成基金異常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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