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一致行動人
你這個應該到股票分類去問。下面是詳細的解釋。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證券法》。與現行《證券法》相比,新修訂的《證券法》共240條,修改條款高達百餘條,涉及證券法40%左右的條文。新的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證券交易的各項制度,加強了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在上市公司的收購信息披露方面,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了「一致行動人」 的信息披露制度。這主要體現在八十六條 、八十八條和九十六條上。
「一致行動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由英國的《倫敦城市法則》提出。《倫敦城市法則》在法律上並無強制能力,它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證券交易所與英格蘭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商議後推行的,它僅是交易所的建議,作為處理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一套規則。所謂「一致行動人」的問題,指的是在實踐中,收購者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逃避信息披露義務。往往幾個關聯方共同採取行動,每個關聯方購買達不到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而達到控制一個公司的目的。如在要約收購中,收購者單獨直接持有目標公司不到5%的股份,但加上與其有關聯的人對目標公司的持股量,可能遠遠超過5%,甚至在關聯方眾多的情況下,還可能聯合持股超過30%。針對於此,必須將前述聯合行動的主體視為一體進行統一規范。這就是「一致行動人」的問題。
但是,這一制度在我國卻遲遲沒有建立起來。1993年出台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47條中曾有這樣的規定:「任何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但遺憾的是,我國1999年起實行的《證券法》中對此沒有任何涉及,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缺失。估計是立法者考慮到中國的證券市場剛剛起步,上市公司收購案還很少,本著立法上宜粗不宜細的原則,將這一重要的法律問題擱置了起來。然而,我國證券市場上首起上市公司收購案——寶延風波,恰恰就是一起一致行動收購案。盡管此後中國證監會承認了這次收購行為是有效的,但寶安上海公司的行為已經損害了廣大延中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這是不爭的事實。1997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出現了「一致行動」的概念。《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條對「一致行動」的規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鞏固控制的目的的行為」。只不過這里是對控股股東的規定,並不涉及收購中的信息披露問題。突破性的進展出現在2002年,這一年的12月份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首次明確提出「一致行動人」的概念。該《管理辦法》的第六十條明確規定:「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動人,其所持有、控制被收購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數量應當合並計算。」 在同時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把「一致行動人」界定為「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前款所稱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薦董事、委託行使未註明投票意向的表決權等情形;但是公開徵集投票代理權的除外。」並且明確規定「一致行動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
這次新的修改後的《證券法》並未明確提出「一致行動人」的概念,而是代之以「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這一寬泛的提法,綜觀海外各國或地區,對一致行動人的界定有以下四個基本點:(1)採取「一致行動」的法律依據是協議、協定、合同、默契、安排、關系或其他方式;(2)採取「一致行動」的手段是取得一家目標公司的投票權或表決權;(3)採取「一致行動」的方式是積極地進行合作,或者有進行共同行為的合意;(4)採取「一致行動」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或鞏固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
我國對「一致行動人」的界定也包括四個基本點:(1)採取「一致行動」的法律依據是協議、合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方式;(2)採取「一致行動」的手段是行使目標公司的表決權;(3)採取「一致行動」的方式是採取相同意思表示;(4)採取「一致行動」的目的是為了擴大其對目標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目標公司的控制地位。相較而言,我國的「一致行動人」的法律制度還有改進的空間。
總之,這次新修訂的《證券法》雖未正式明確提出「一致行動人」的概念,但在法律層面上正式確立了這一法律制度。按照我國的慣常做法,鑒於「一致行動人」問題的重要性,可以考慮在以後的司法解釋中,採用英國、香港的做法,用列舉的方法將「一致行動人」一一列明。對「一致行動人」的判斷可以採納美國、日本的方法,用推定的方式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應將進一步的收購計劃與發展計劃列入披露內容。盡量讓投資者了解收購方的實力和意圖,以做出理性的判斷,減少市場操縱的可能性。
⑵ 什麼是交易相對人
交易相對人,系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⑶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 持股的限售期問題
1每次增加的股票都有限售期
2從萬科看應該指該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
3那每隔5個月買入一次,就永遠都買不了
⑷ 內幕交易與一致行動人的關系
互利互惠
⑸ 什麼是一致行為人協議
一致行動: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狹義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聯合起來收購一個目標公司股份並就收購事項達成協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也就是聯合收購(Consortium Offer)人; 廣義上不僅包括聯合收購人,還包括在證券交易和股東投票權行使過程中採取共同行動的人。
⑹ 向一致行動人轉讓股份算不算短線交易
轉讓股份不算短線交易但數量較大、超過總股本的5%要通過收購要約;短線交易是指以營利為目地,反復來回買賣。。。
⑺ 什麼是一致行動人
一致行動人: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的人。狹義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聯合起來收購一個目標公司股份並就收購事項達成協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也就是聯合收購(Consortium Offer)人; 廣義上不僅包括聯合收購人,還包括在證券交易和股東投票權行使過程中採取共同行動的人。
中文名稱
一致行動人
外文名稱
Consortium Offer
別名
聯合收購人
意義
概念
海內外證券市場立法對於"一致行動人"的界定雖然有所差異,但在立法范圍上,一般都涵蓋了具有關聯關系的一致行動人和非關聯關系的一致行動人,均把行動的合意性作為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實質要件。
定義
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第83條的規定,一致行動人是指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⑻ 什麼是一致行動人,如何界定
在一些領域有一些比較高深的詞語,加深這些詞語的理解往往可以提高個人的逼格,還能讓你在聚會聊天的時候脫穎而出。但是與之相對應的,就是尤其涉及某些專業的名詞會非常難懂。
總之,公司裡面的彎彎道道還是很多的,有些潛規則也不能直接的說好與不好。。一致行動人根據大體上來看似乎有壟斷的嫌疑,但是對於公司來說執行力可能會增強,也不完全是壞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