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科創板市價申報的方式有哪些
市價復申報類型:
(1)、最制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2)、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3)、本方最優價格申報(新增);(4)、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新增)。
限價申報:200股≤單筆申報數量≤10萬股市價申報:200股≤單筆申報數量≤5萬股
註:買入時,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股,超過200股的可以1股進行遞增;賣出時,余額不足2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舉例:
買入:可以200股、201股、205股…
賣出:若有404股可以拆成兩個202賣出或拆成200股和204股;
若有203股,可以先賣200股再賣3股,不能先賣3股再賣200股,不能先賣199股再賣4股。
(1)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2)第6個交易日起漲跌幅限制為20%。
⑵ 科創板競價市價申報數量限制科創板競價市價申報類型競價市價保護限價競價市價保護限價處理邏輯
科創板競價市價申報數量限制:單筆申報數量應不低於200股,且不高於5萬股。賣出時,余額不回足2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答性申報賣出。
科創板競價市價申報類型:
1、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2、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3、本方最優價格申報;4、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5、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科創板競價市價保護限價:保護限價為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入價(買入保護限價)或最低的賣出價(賣出保護限價)申報。
科創板競價市價保護限價處理邏輯:買入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為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保護限價;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為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保護限價。
⑶ 科創板競價限價申報數量限制科創板競價限價有效申報價格科創板競價限價中基準價格
科創板競來價限價申報數自量限制:單筆申報數量應不低於200股,且不高於10萬股。賣出時,余額不足2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科創板競價限價有效申報價格:買賣申報價格在價格漲跌幅度限制區間內,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科創板競價限價中基準價格:
1、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
2、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3、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
4、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科創板開盤集合競價時間為交易日的9:15-9:25
⑷ 科創板買入申報不成交怎麼辦
科創板的市價交易抄首次引襲入了「保護限價」機制,即投資者根據需要自主設定其能接受的「底線價格」,從而將市價申報在成交或轉限價時的價格不確定性,限定在投資者能接受的范圍內。買賣科創板股票,在連續競價階段的市價申報,申報內容應當包含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價(買入保護限價)或者最低賣價(賣出保護限價)。
保護限價由投資者在進行市價委託時自行通過交易客戶端界面輸入,且保護限價價格將會影響市價委託申報是否成功。上交所系統處理上述的市價申報時,買入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為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保護限價,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為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保護限價。
⑸ 科創板股票在集合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價格範圍
科創板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5個交易日後漲跌幅限制為20%。
異常波動: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視為存在異常波動。
每手股數:科創板的每手股數為200股,而非傳統的100股。
單筆申報最大數量:市價訂單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5萬股,限價訂單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10萬股。
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科創板包括三種交易方式:競價交易、盤後固定價格交易和大宗交易。
其中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指在收盤集合競價結束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按照時間優先順序對收盤定價申報進行撮合,並以當日收盤價成交的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15:05-15:30為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時間。
(5)科創板交易限價申報擴展閱讀:
2019年1月30日晚,上交所正式發布關於就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標志著科創板更近一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此次科創板交易規則與主板、中小板以及創業板有著明顯的區別。
比如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本所對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20%。科創板股票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增發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⑹ 買賣科創板股票,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多少
在連續競價階段,如果投資者通過限價申報買入科創板股票,其申報版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權價格的102%。
這里提到的買入基準價格是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如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則是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如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則是最新成交價,如當日無成交的,則是前收盤價。
(6)科創板交易限價申報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因科創企業普遍具有技術新、前景不確定、業績波動大、風險高等特徵,市場可比公司較少,傳統估值方法可能不適用,發行定價難度較大,科創板股票上市後可能存在股價波動的風險。
科創板制度允許上市公司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據此項安排,存在控制權相對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資者的表決權利及對公司日常經營等事務的影響力受到限制。
⑺ 科創板交易規則
科創板上市公司(簡稱科創公司)應適用上市公司持續監管的一般規定,《持續監管辦法》與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持續監管辦法》。
1、明確科創公司的公司治理相關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科創公司的章程規定和信息披露。建立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行業信息和經營風險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彈性和包容度。
2、制定寬嚴結合的股份減持制度。適當延長上市時未盈利企業有關股東的股份鎖定期,適當延長核心技術團隊的股份鎖定期;授權上交所對股東減持的方式、程序、價格、比例及後續轉讓等事項予以細化。
3、完善重大資產重組制度。科創公司並購重組由上交所審核,涉及發行股票的,實施注冊制;規定重大資產重組標的公司須符合科創板對行業、技術的要求,並與現有主業具備協同效應。
4、股權激勵制度。增加了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范圍,放寬限制性股票的價格限制等。建立嚴格的退市制度。根據科創板特點,優化完善財務類、交易類、規范類等退市標准,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環節。
(7)科創板交易限價申報擴展閱讀
設立科創板試點注冊制,要加強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將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建立健全證券支持訴訟示範判決機制;根據試點情況,探索完善與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