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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與自己公司交易

發布時間:2021-06-06 00:14:56

A. 股東自我交易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復(四)的規定 可以看到如制果公司章程禁止自我交易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不同意自我交易 就是違法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B. 法人股東能不能與公司有關系的買賣掙中介費

只要不影響公司的利益,不違反企業規律,掙中介費是商業允許的一種方式。

C. 股東能否從事和企業相競爭的行業 和 股東能否與企業進行交易

不可以,但實際上,大多數人這樣干。

此種行為屬於關聯交易。

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 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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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因此行為使公司收到損失,則會違法。

D. 公司一般股東可以與本公司做交易嗎

可以
公司法上面明確規定,個人和公司之間可以做交易,無論其個人是否是該公司的股東或員工!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用。。

E. 有限責任公司與自己的股東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股東不付款,可以起訴自己的股東嗎

沒看到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也不能確認這期間雙方的其他交涉處理情況內,目前不能判容斷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如果是實案,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研究後再確認。
上述分析供參考,需要具體幫助,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溝通分析。咨詢完畢請及時採納結束咨詢。

F. 我現在收購一家公司的股權,錢是可以直接跟原股東交易還是要經過原公司賬戶

股權交易是股東之間買賣股份的因為,所以一般不通過公司賬戶,而是股東間賬戶進行

G. 什麼是公司股東的關聯交易

答: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專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屬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關聯方主要應包括(1)控股股東及其控制或參股的公司;(2)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對股份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3)合營企業,聯營企業;(4)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技術提供者或與上述人士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1)購銷商品;(2)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收購兼並;(3)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託經營等)等;(4)提供資金,許可協議;(5)擔保抵押;(6)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7)關鍵管理人員報酬;(8)合作投資建立企業、開發項目等。

H. 公司法是否禁止股東和股東的公司之間的交易是否需要董事會批准

不禁止 但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而且如果構成關聯交易,則有可能會被刺破公版司面紗
在不違反公平原權則並不損害公司利益時 公司與股東的交易和公司與一般人的交易等同 不需要專門的程序批准
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I. 在一個公司當股東,又在另一個從事相同行業的公司擔任股東,這樣可以嗎 公司法有類似的規定嗎

這樣子是可以的,公司法沒有類似的規定,我國的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禁止股東向多家公司投資的規定。可見,股東可以向多個公司投資成為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其中的第(五)項是關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等)的規定,對於股東沒有類似的規定。

拓展資料:

《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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