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里批發和零售有什麼區別嗎
營業執照跟批發和零售是沒有直接區別的,零售和批發主要是看經營范圍怎麼寫的,寫批發就是批發,寫零售就是零售,主要是看經營的產品是什麼情況,就怎麼寫。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
批發是指將商品或服務售與那些為了將商品再出售或為企業使用的目的而購買的顧客時所發生的一切活動。
零售是商品經營者或生產者把商品賣給個人消費者或社會團體消費者的交易活動。
零售的特點是:每筆商品交易的數量比較少,交易次數頻繁;出賣的商品是消費資料,個人或社會團體購買後用於生活消費;交易結束後商品即離開流通領域,進入消費領域。
(1)佔有交易標特徵擴展閱讀:
零售貿易的主要特徵有:
1、 交易對象是為直接消費而購買商品的最終消費消費包括個人消費者和集團消費者。消費者從零售商處購買商品的目的不是為了用於轉賣或生產所用,而是為了自己消費。交易活動在營業人員與消費者之間單獨、分散進行。
2、零售貿易的標的物不僅有商品,還有勞務, 即還要為顧客提供各種服務,如送貨、安裝、維修等。隨著市場競爭的激烈加劇,零售提供的售前、售中與售後服務已成為重要的競爭手段或領域。
3、零售貿易的交易量零星分散,交易次數頻繁, 每次成交額較小,未成交交易佔有較大比重。
批發的發展前景:
作為商品流通的重要環節,批發業的發展對於節約全社會的成本、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進經濟增長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隨著生產商和零售商向批發環節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我國批發業的發展陷入困境,整個流通體系呈現「兩頭活躍、中間萎縮」的基本格局,「批發無用論」觀點開始盛行。
從世界范圍來看,獨立批發商經歷了先抑後揚的曲折發展過程,最終在社會生產和流通中的地位逐漸趨於穩固。中國批發業不僅將遵循批發發展的一般規律,還會因中國的特殊國情而呈現出更為復雜的發展動向。
⑵ 只與一方簽訂買賣合同算一房二賣嗎
對於「一房二賣」的情形,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此時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但是,因為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後買受人已經實際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
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經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屬於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即使前買受人已經佔有買賣標的物,也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轉移給後買受人,前買受人失去了合法佔有的基礎,構成無權佔有,應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所以,成立在先的合同實際履行不能,前買受人可以起訴出賣人違約賠償。
第二種情形:出賣人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然後再出賣給後買受人,這種情況下出賣人屬於「無權處分」,此時與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第三種情形:典型的「一房二賣」情形,都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此時,可以參照《安徽省高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合法佔有優先於實際履行,實際履行優先於合同成立在先。
具體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與數個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且買受人均主張出賣人履行合同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一般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買受人的權利保護順位: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或合同備案手續的;
(3)已經合法佔有房屋的;
(4)合同實際履行在先的;
(5)均未履行,合同成立在先的。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先的買受人已經合法佔有了房屋,出賣人又與後買受人簽訂合同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除非先買受人能夠舉證證明後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已被其他買受人先行佔有,仍應優先保護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買受人。
⑶ 如果發現房屋業主在交易過程中鑒了二份不同價錢的買賣合同將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房二賣是指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佔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於後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佔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佔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關於無權處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於先後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於平等地位,並無位序關系,故前買受人及後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故就兩個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應當以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先後,確認買受人中先行使請求權方的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同時請求的,應以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日的先後,確認履行期先屆至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一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可確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申請權的優先權;均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原則上認為兩合同的買受人自合同成立時起即享有行使登記申請權,但訂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獲得登記申請權的時間在前,應以訂立合同的先後,來保護訂立在先的合同。但這種保護並不是確認前買受人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是保護前買受人得以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登記機關應優先受理前買受人的登記申請,法院可判決強制出賣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⑷ 一房多賣如何處理
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可要求出售商雙倍返還已付房款並賠償損失。
合同一經簽訂,關於房屋買賣的法律關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開發商又將房屋賣給他人,屬於嚴重的違約行為,購房者在選擇簽訂購買該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財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購買該房屋再選擇其他房屋,也會給購房者帶來一定的市場風險。
(4)佔有交易標特徵擴展閱讀:
1、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根據此條規定,買賣合同因出賣人與買受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除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以外,即使一物存在多重買賣行為也均應認定有效,並不涉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問題。不動產買賣也是如此。
從單個合同看,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於「一房二賣」,造成沒有交付的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根本原因是出賣人的不誠信行為造成的,對此應當重點懲處。
2、《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⑸ 如何避免一房多賣
一、先進行預告登記
為解決「一房多賣」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了預告登記制度。《物權法》第20條規定:「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由此可知,預告登記制度具有限制賣家與買房人簽約後再出售房屋並轉移產權給其他買房人的作用。在這個制度里,我們需要注意兩點:
1、預告登記需要雙方自主約定,其並非是法律上的強制性義務,如果賣家不同意進行預告登記,買房人的合法權益還是無法得到相應的保障;
2、預告登記後,必須在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過戶登記,否則預告登記自動失效。另外,買房人如果不確定自己所購買的房子是否是「一房多賣」,也可以在買賣合同簽訂前,自行到房屋管理部門查證,以避免不必要的購房風險。
二、視情況約定(高額)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該地產總價款30%以內進行協商。
三、從多方面查探虛實
購房人可通過詢問承租人或賣家、出租屋管理部門等途徑查實所購的房屋是否已經有人租賃,如果有人租賃,應當確認承租人是否是已經與賣家簽訂買賣合同或者承租人是否已經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等事項,如有承租人已經與賣家簽訂買賣合同或者承租人未放棄優先購買權,購房人最好別再購買該房。
因為前兩者行為很可能變相構成「一房多賣」。另外,在二手房買賣方面,購房者要調查所購房屋的產權,必要時,可提取房屋產權證,也應盡可能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記後再向賣家支付房款,並在交易後及時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四、可先行佔有房屋
如果既未辦理預告登記,又未辦理產權登記的,購房人應盡可能先行合法佔有房屋。雖然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4條規定,商品房的所有權轉移以辦理產權登記過戶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標准,交付使用並不具有所有權轉移的作用,但是,房屋的轉移佔有與交付使用,仍具有明顯的公示與公信的現實作用。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佔有交易標特徵擴展閱讀:
《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由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機關核發,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無權製作或發放,所發放的權證一律無效。
建設部在《關於加強〈房屋所有權證〉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必須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憑證管理房產;憑證出售、出租房屋;憑證申請房屋翻、改、擴建;憑證申請辦理房屋繼承、析產、分割、贈與、交換、調撥等產權轉移手續;
憑證辦理抵押手續;憑證辦理拆遷、安置、補償手續。管理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權證的歸屬,也均應以《房屋所有權證》作為確認證件,不得以其他證件替代。
⑹ 最高人民法院對一房兩賣新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對一房兩賣新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房二賣:
先後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
三, 一房二賣行為法律規范:
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由於商品房交易行為比較浮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發布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專門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行為進行規范處理。
(6)佔有交易標特徵擴展閱讀:
一房二賣是指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
處理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佔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於後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佔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佔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關於無權處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於先後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於平等地位,並無位序關系,故前買受人及後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故就兩個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應當以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先後,確認買受人中先行使請求權方的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同時請求的,應以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日的先後,確認履行期先屆至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一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可確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申請權的優先權;均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原則上認為兩合同的買受人自合同成立時起即享有行使登記申請權,但訂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獲得登記申請權的時間在前,應以訂立合同的先後,來保護訂立在先的合同。但這種保護並不是確認前買受人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是保護前買受人得以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登記機關應優先受理前買受人的登記申請,法院可判決強制出賣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法律後果
律師點評:上述案例中如果張先生確實有證據證明開發商「一房兩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在本案例中,張先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警方提醒:消費者購房時對一次性付款優惠應當謹慎一些,應當了解開發商的資質,以及平時在消費者中的聲譽如何。同時,作為開發商的員工或親友,也不應提供虛假按揭的資料,否則一旦有問題就要承擔起還本付息的責任。
⑺ 一房多賣構成犯罪嗎
一房多賣是不構成犯罪的。犯罪,是指對犯罪各種內在、外在特徵的高度、准確的概括,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確切、簡要的說明。犯罪概念一般分為形式概念、實質概念、混合概念。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觸犯了法律。
犯罪構成就是刑法規定的犯罪成立條件。它是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的具體標准。犯罪構成理論是在刑法規定的基礎上對行為構成犯罪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要素的研究。
一房多賣的處理: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佔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於後買受人,
故其對該房屋的佔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佔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
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關於無權處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基於先後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於平等地位,並無位序關系,故前買受人及後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法律後果:
如果確實有證據證明開發商「一房兩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
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在本案例中,張先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房多賣構成犯罪的含義:
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一條:「法律以違警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違警罪;法
律以懲治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輕罪;法律以身體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重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於罪刑法定原則,是從罪刑法定原則引申出來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將刑事違法性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唯一標准。
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謂形式,是指從法律規范的意義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稱為犯罪的法律概念。法律相對於社會來說,是一種形式的東西,是對某種社會關系或者社會事實的認可。
但法律這種形式又具有對於社會關系或者社會事實的規范作用,從而使這種社會關系或者社會事實法定化。在犯罪問題上,犯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事實,是社會根據一定的價值標准予以否定評價的行為。
但在經刑法規定以前,這種行為尚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正是通過刑法的規定,一定的行為才由社會否定評價的行為轉換為刑法上的犯罪行為。
由此可見,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實體的法律內容。更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賦予犯罪以刑事違法性,從而為認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標准,這對於保障人權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可以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