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零售黃金及鉑金首飾是否繳納消費稅如繳納稅率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鉑金及其製品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86號)第七條規定: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徵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徵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
另根據《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095號)規定: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所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零售黃金、鉑金首飾需要繳納消費稅,稅率為5%。
『貳』 金銀飾品消費稅為什麼銷售環節徵收
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自1995年1月1日起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版在當時權黃金製品控制管理的條件下,既保證了金銀首飾消費稅的徵收管理,又對黃金製品控制起到配合的作用。黃金製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的行政審批項目停止執行後,金銀首飾消費稅的「零售環節」以及視同「零售環節」的確認失去了依據,也就是金銀首飾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確認失去了依據。將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改為流通環節,同時採用憑票扣除的辦法,既與增值稅的徵收保持一致,又與消費稅購進扣除辦法相一致,征免界限清楚,便於征管,並且原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稅基保持不變。
『叄』 黃金飾品的稅怎麼算。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 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肆』 包金首飾是否要交消費稅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267號)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宇[1994]095號)的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一、金銀首飾的范圍 《通知》第一條所稱「金銀道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根據上述規定,鍍金首飾應在生產環節繳納消費稅。
請參考
『伍』 金銀首飾有關消費稅問題
原來的生產企業不交稅,生產企業把金銀首飾出售給商場,商場再出售給最終消費者,商場的零售環節要交消費稅.還要注意,交消費稅的同時,還要交增值稅,因為是零售環節,所以是含增值稅的,要先換算成不含稅的價格再計算消費稅.
『陸』 黃金消費稅怎麼算
黃金消費稅的應納消費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根據規定,金銀首飾的消費稅是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
需要注意的是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的銷售額中,如果沒有扣除增值稅稅款的,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徵收率);
2、金銀首飾如果連同包裝物一起銷售的,要並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金銀首飾如果是帶料加工的,要按照金銀首飾的銷售額來計征消費稅,如果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來交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徵收的通知》的規定:金銀首飾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半按5%徵收,減按5%徵收消費稅的范圍,包括了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柒』 黃金首飾銷售需要繳納消費稅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專字第95號)規定:屬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67號)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宇[94]95號)的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金銀首飾的范圍:
《通知》第一條所稱「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根據上述規定,18k金首飾應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鍍金首飾應在生產環節繳納消費稅。
『捌』 關於金銀首飾的消費稅
1、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零售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代銷金銀首飾,(受託方 )是納稅人;
2、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批發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代銷金銀首飾,( 委託方 )是納稅人;
3、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代銷金銀首飾,( 雙方 )是納稅人;
4、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零售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加工金銀首飾,( 受託方 )是納稅人;、
5、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批發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加工金銀首飾,( 委託方 )是納稅人;
6、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加工金銀首飾,(受託方 )是納稅人。
『玖』 金銀首飾消費稅的處理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如果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額,在計算消費稅時,應按以下公式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託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納稅人採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此時金銀首飾增值稅計稅依據也照此計算)
5.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企業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6.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後,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