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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黃金政策

發布時間:2021-06-15 13:43:20

Ⅰ 哪一年中國解禁了黃金的私有流通

1950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下發《金銀管理辦法》(草案),凍結民間金銀買賣,明確規定國內的金銀買賣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營管理。
1982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發行熊貓金幣。
1982年9月,在國內恢復出售黃金飾品,邁出中國開放金銀市場的第一步。
1983年6月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切金銀的收入和支出,都納入國家金銀收支計劃」;「境內機構所持的金銀,除經人民銀行許可留用的原材料、設備、器皿、紀念品外,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佔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私自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
1999年11月25日,中國放開白銀市場,封閉了半個世紀的白銀自由交易開禁,為放開黃金交易市場奠定了基礎。12月28日,上海華通有色金屬現貨中心批發市場成為中國唯一的白銀現貨交易市場。白銀的放開視為黃金市場開放的「預演」。
2000年8月,上海老鳳祥型材禮品公司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批准,開始經營舊金飾品收兌業務,成為國內首家試點黃金自由兌換業務的商業企業。
2000年10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發表有關黃金市場開放的研究報告。同年,中國政府將建立黃金交易市場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綱要。
2001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宣布取消黃金「統購統配」的計劃管理體制,在上海組建黃金交易所。
2001年6月11日,中央銀行啟動黃金價格周報價制度,根據國際市場價格變動兌國內金價進行調整。
2001年8月1日,足金飾品、金精礦、金塊礦和金銀產品價格放開。
2001年9月29日,中國國家黃金集團公司成立。
2001年11月28日,黃金交易所模擬試運行,黃金走過了一條從管制到開放的漫長歷程。
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黃金交易所開業,中國黃金市場走向全面開放。
2003年11月18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推出「黃金寶」業務,個人炒金大門被撞開。
2004年6月,高賽爾金條推出,國內首次出現按國際市場價格出售與回購的投資型金條;7月中金黃金與其他公司合作分別成立鄭州黃金交易中心、大連黃金交易中心。
2004年8月16日,上海黃金交易所推出AU T+D現貨延遲交收業務。
2004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倫敦金銀市場協會(LBMA)上海年會上表示,中國黃金市場應該實現從商品交易為主向金融交易為主轉變,由現貨交易為主向期貨交易為主轉變,由國內市場向融入國際市場轉變。
2004年11月2日,鑫力黃金交易中心正式成立。
2005年1月8日,山東黃金交易中心正式成立。
2005年1月16日,中國農業銀行與山東招金集團聯手推出「招金」個人黃金業務;隨後中國銀行開立計帳式紙黃金業務;中國建設銀行於2月28日推出個人帳戶金交易業務。
2005年7月18日,上海黃金交易所與工行上海分行聯合推出「金行家」業務,這是上海黃金交易所首次推出的面向個人的黃金投資產品。
2005年8月,山東招金黃金交易中心正式開業。
2008年12月30日,天津貴金屬交易所在天津濱海新區空港經濟區注冊,注冊資本金為一億元人民幣,公司營業范圍為「貴金屬(含黃金、白銀)、有色金屬現貨批發、零售、延期交收,並為其提供電子平台;前述相關咨詢服務及許可的其它業務」。
交易所於2010年2月開始試運行,2012年2月正式運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種有鉑、鈀、白銀、黃金四種貴金屬。2010年度總成交金額為1,432億元,創稅1,500餘萬元;2011年總成交額為16,309億元,創稅約1.6億元;截至2012年1月,交易所共有簽約會員85家,保有客戶逾13萬戶。
2014年11月,國務院取消個人攜帶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境審批。

Ⅱ 政府對黃金投資的政策

政府有責任對風險投資業進行正確的引導和適度的扶持,其中一種重要的方式就是實施某些特殊的經濟激勵政策。
稅收優惠引導資本投入
稅收優惠多是以減免應繳稅賦的辦法實現的,它可以有效地降低風險投資成本,使投資者享受到較高的收益,從而吸引資本進入高科技產業。
稅收優惠有多種方式。如按稅收方案設計的基礎可分為前端激勵和後端激勵。前者是依據已發生的投資來作出稅收設計;後者的依據則是退出時所獲得的資本收益,如所得稅等。按激勵對象的不同,稅收優惠分為以下三類:

一是減少甚至減免風險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如美國在1978年頒布的收入法案把當時實行的資本增值稅率從49.5%降低到28%,這一法案致使之後一年的風險資本增長了10倍。1981年又頒布了經濟恢復稅法,進一步調低了私人資本增值稅率,從28%降到20%,其具體做法是:風險投資額的60%免稅,其餘的40%課以50%的所得稅,該法案的實施使美國的風險投資在八十年代初以年均46%的幅度激增。英國在1983~1993年實施了「企業擴大計劃」,規定投資者向未上市的風險企業進行投資可以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對於一年向小企業投資10萬英鎊的投資者給予20%的稅收減免。
二是減免風險投資公司的稅負,包括實行轉移稅務虧損、加速折舊、減免稅收等政策。新加坡政府規定,風險投資公司在最初5~10年完全免稅;凡是向政府批準的新技術工業項目投資的本國公司,若項目發生虧損,可以免交相當於投資金額50%的所得稅;允許風險投資從所得稅中扣除因購買風險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美國允許資本收益和損失互相沖抵,對於經核準的風險投資公司,可以沖抵8年內的一切資本所得。一些國家還允許風險投資公司在某一項目上的損失抵消因另一些項目上獲利而應繳納的稅收。美國現行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對從事高科技產品創新的企業給予加速折舊、投資抵減、5年免稅、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所取得的股票紅利可緩納所得稅等優惠。在法國,風險投資公司從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中獲得的收益或資本凈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稅,免稅數額最高可達收益的1/3。
三是減免風險企業的稅負。如比利時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免10年金額不超過當年公司自有資本13%的所得稅,免10年資產注冊稅和資本增加稅,免10年25%的投資稅,免10年留存利潤稅和按股分紅的所得稅,免10年不動產預扣稅和動產預扣稅。

Ⅲ 中國是否允許進口黃金哪位大哥大姐給提供一下相關的政策.

去年10月復30日上海黃金交易所制啟動之前,只有央行可以進出口黃金。但自從上海黃金交易所啟用,央行退出黃金進出口市場至今,除了中國銀行之外,政府還沒有批准任何一家國內商業銀行進出口黃金。

《北京現代商報》援引中國銀行資金部北京一主管消息稱,中國銀行最近獲得了央行的批准。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該行可以立即開始進口黃金,還需要獲得各政府機構簽發的許可證,如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購買外匯許可證。他謝絕透露中國銀行開始進口黃金的時間。但他預計,中國銀行很快將從各政府部門獲得所需的全部許可證。

分析師認為,批准黃金進口是朝向允許外國向中國黃金市場出口黃金的重要步驟。目前,中國銀行是上海黃金交易所108個會員中最為活躍的一家機構,其交易量占每日成交量的30%左右。(

Ⅳ 中國現在對黃金交易是如何收稅

《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一、關於黃金交易的品種
1、標准黃金產品 :四種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五種規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 公斤;
2、非標准黃金產品 除上述四種成色、五種規格以外的黃金產品 ;

二、關於黃金交易的有關征稅規定 :

1、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按照黃金交易所章程規定注冊登記的會員以及按照黃金交易所章程規定登記備案的客戶,通過黃金交易所進行的標准黃金產品交易[並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發票》(結算聯)],未發生實物交割的,由賣出方會員單位或客戶按實際成交價格向黃金交易所開具普通發票,並免徵增值稅;如發生實物交割的,由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代黃金交易所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向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提貨方會員單位或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黃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聯傳遞給提貨方會員單位)。對提貨方會員單位或客戶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標准黃金實物交割"是指:會員單位或客戶將在黃金交易所已成交的黃金從黃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庫提取黃金的行為。

2、黃金交易所交易環節發生標准黃金實物交割,應按實際成交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成交價格為所提取黃金買賣雙方按規定報價
方式所成交的價格,不包括交易費、倉儲費籌費用。為准確計算所提黃金的實際成交價格,黃金交易所應按後進先出法原則確定。
3、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在黃金交易所開業初期,對非黃金生產會員單位或客戶(不包括銀行系統),應按本單位的黃金實際使用量 從黃金交易所的指定金庫提取的黃金,對沒有按本單位黃金實際使用量而從黃金交易所指定金庫多提取的黃金,不得再向黃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庫存入黃金進行交易,包括黃金交易所開業之前非黃金生產會員單位或客戶(不包括銀行系統)在本單位的庫存黃金。

4、黃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返的優惠政策,同時免徵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

5、對納稅人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的,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免徵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的政策。

三、會員單位和客戶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算
1. 對會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和黃金生產企業除外)或客戶應對在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的進項稅額實行單獨核算,對按取得的黃金交易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 (包括相對應的買入量)單獨記賬。對會員或客戶從黃金交易所購入黃金(指發生實物交割)再通過黃金交易所賣出時,應計算通過黃金交易所賣出黃金進項稅額的轉出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同時計入成本;對企業當期賬面進項稅額小於通過下列公式計算出的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其差額部分應當立即補征入庫。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單位進項稅額×當期黃金賣出量。 單位進項稅額=購入黃金的累計進項稅額÷累計黃金購入額

2. 會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和黃金生產企業除外)或客戶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企業原有庫存黃金,應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相應的進項稅金轉出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計入成本。應轉出的進項稅額=銷售庫存黃金實際成交價格÷(1+17%)×17%。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1.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黃金交易所應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並申請印製《黃金交易結算發票》。

2.會員單位和客戶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資格的,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會員和客戶在黃金交易所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並由分支機構進行黃金交易的,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可向黃金交易所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

五、關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1+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額×單價;
稅額=金額×稅率;
單價小數點後保留四位。

六、對會員單位和客戶應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發票》作為會計計賬憑證進行財務核算;對買入方會員單位和客戶取得稅務部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黃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聯傳遞給提貨方會員單位),只作為核算進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為財務核算的憑證。

七、會員單位和客戶未發生實物交割的,應憑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發票》(結算聯),向會員單位和客戶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八、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黃金交易所應加強對會員單位和客戶的基礎管理工作,會員單位的自營黃金交易與代理客戶的黃金交易應分別進行核算。

Ⅳ 貴金屬的政策法規

正規貴金屬來交易中心指出自,由於前期國務院發布的38號文整頓交易市場,隨後央行等五部委聯合發文,嚴格禁止除了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以外任何機構和個人設立黃金交易所,或黃金交易平台。
根據相關文件,2011年國務院發布38號文《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38號文指出,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目前國內貴金屬投資以可以使用交易平台的現貨白銀和部分實物黃金為主,其中不乏許多非法的平台,如許多以美元報價的倫敦金、倫敦銀等地下盤,多年來也出現過許多詐騙的案例,需要投資者謹慎。

Ⅵ 國家對於黃金出口有哪些政策

黃金進出口新政策 藏金於民應對美元貶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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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21世紀珠寶網 發布時間:2005-12-30 9:54:44

1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網站上發布了《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據規定,注冊資本在3000萬以上的企業均可申請進出口黃金製品。

「這是黃金市場進一步開放的前奏」,中國黃金協會副會長侯惠民認為,這會使更多的黃金交易商融入國際市場,使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進一步接軌。但與此同時,也有觀察人士注意到,央行對進出口申請將實行「一事一批」,與此前的審批制度相比,有所趨嚴。種種跡象顯示,在黃金進出口新政背後,正昭示著監管層對待黃金屬性看法的微妙變化。

◆僅是「黃金製品」

引人注意的是,《意見稿》將其適用范圍限定為「黃金製品」。據其規定,黃金製品是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黃金制首飾、器皿和工業金製品。

有疑問的是,上述黃金製品是否包括原料金。記者日前致電負責此事的央行貨幣金銀局。其有關負責人表示,由於尚處徵求意見階段,還不便接受采訪。

征詢多位業內專家的看法,他們認為,從該《意見稿》的規定來看,其中的「黃金製品」應該不包括原料金,據此,上海黃金交易所內交易的標准金塊,並不在此列。

據高賽爾金銀有限公司首席黃金分析師楊易君介紹,國際上,自由進出口的並不僅僅限於黃金製品,也包括原料金。從這方面看,「央行的思路是漸進性的」。

上海黃金交易所成立於2002年10月。作為1993年以來中國黃金行業市場化的一個重要步驟,該所對原料金採用「集中競價」式的市場化分配模式,一改此前施行多年的「統購統配」模式。

所謂「統購統配」,是指由央行代表國家對黃金進行統一的購買和分配。即:產金企業所產黃金必須全部出售給央行,而用金企業所需用金必須向央行進行申請,由央行按照計劃統一分配。該體制的正式確立可以追溯到1983年新中國第一部黃金立法《金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作為「統購統配」的必然邏輯,有關黃金進出口的事宜,在該《條例》中也規定由央行統一辦理。其中既包括黃金原料,也包括黃金製品。

並且明確規定後者「由央行統一收購進行外貿出口」。作為例外,為了鼓勵當時正在興起的黃金首飾加工產業,《條例》及後續的配套規章允許境內的加工貿易企業從境外進口黃金原料,並製成產品出口。但整個過程,必須接受央行和海關的聯合監控。其程序是:加工貿易的黃金原料進口,需到當地央行進行備案,海關不予設限;加工貿易的黃金製品在出廠前,則必須由所在地央行先行檢查產品所含黃金重量,核對合同,並逐次登記,制發《金銀產品出口准許證》。然後再由海關憑借央行的許可證放行,否則不準出口。

1988年,央行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通知,重申「金銀的進口必須經過央行的統一批准。」至此,計劃模式下的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制模式基本形成。原輕工部所屬金銀首飾加工企業嘉興金帆製品金銀有限公司的徐經理說,即便是加工貿易所進口的黃金原料,實際上也要列入央行的計劃指標范疇,「因此,整個黃金及其製品的進出口完全處在央行的監控之下,央行才是實際上的惟一進出口主體。」這種模式至少持續到2003年。期間,盡管國內的黃金市場各個環節次第引入市場機制,但在進出口方面並沒有發生根本變化。

◆黃金進出口權下放

2003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經央行和外經貿部批准,獲得黃金進出口權。但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商業銀行辦理黃金進出口收付匯及核銷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3號)顯示,其進出口權仍須由央行代理進行。

此前,早在1998年,為解決深圳市場上的黃金原料短缺,央行深圳分行經總行批准於1998年與瑞士銀行合作開展了黃金寄售業務,開始探索利用國際市場的黃金資源來滿足國內市場的黃金需求的途徑。

所謂寄售業務,就是國外的商業銀行將其黃金寄放在國內商業銀行的金庫中,由國內銀行按照中國的黃金管理政策,並根據國際黃金市場的價格、匯率變化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價格,把黃金出售給境內的黃金飾品加工生產企業。這實際上相當於黃金進口。

按照時任央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長於學軍在2001年《深圳金融》(第2期)上的介紹,寄售進境的黃金並不列入央行的計劃指標,實行按需供給。這一措施極大地促進了深圳黃金首飾加工產業的發展。

2002年10月,由於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成立,出於統一市場的考慮,央行深圳市分行開展的寄售業務也隨之停止。但正如於學軍在上述文章中所說,「中國在近期和長期都會面臨黃金消費大於供給的現實,寄售業務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進入2003年,這一業務轉由四大商業銀行開展。至此,國外的黃金原料可以借道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登陸上海黃金交易所,進入中國市場。

工商銀行某地方分行的一位黃金交易員證實,除了可以在國外市場上通過寄售業務買入黃金,也可以在國際市場上反向操作賣出黃金。這樣一來,事實上的黃金進口權至少從形式上分散到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

與此同時,有關黃金製品的進出口權也被分配給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權由央行獨家把持的局面正在逐漸打破。

這里需要提及的背景,一是前述始於90年代末的黃金行業市場化進程,二是中國加入WTO後外貿體制的相應調整。

2004年9月,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上海的一個國際貴金屬論壇上表示,中國的黃金市場總體上仍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市場。主要存在三個問題。黃金還不能實現自由的進出口即是其中之一。央行下一步將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解決。就在周發表講話的5個月前,2004年4月,中國對施行了1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進行了修訂。實行多年的對外貿易專營格局被打破。新法規定,只要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到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即可以辦理進出口業務,海關將憑其備案登記辦理相應報關驗放手續。

從這個角度看,《意見稿》規定3000萬以上的企業均可申請黃金製品進出口業務,「既是央行進一步開放黃金市場思路的體現,也是進一步貫徹《對外貿易法》的需要。」北京黃金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張炳南說。不過,相反的看法也存在。頤合財經首席經濟分析師張衛星認為,黃金進出口目前沒有必要放開,放開了也沒有意義。

他解釋說,一是由於目前國內金價與國際金價已經接軌,作為黃金製品加工企業來說,進出口黃金原料並無利益可圖。企業用金完全可以從黃金交易所購買。二是現行外匯制度方面的限制。

於學軍也持類似的看法。他曾公開撰文指出,在黃金市場開放的背景下,黃金進出口管理應當實行對進口放開,而對出口進行管制的政策。他解釋說,管理黃金出口,一可以避免黃金進出口形成來回倒買倒賣,二可以避免逃、套外匯情況的發生。

如果黃金可以自由進出口,那麼一旦匯率發生變化或場內外匯差不一致時,即可利用黃金進出口從中牟利。因此,在我國資本項目未實現可自由兌換的情況下,從外匯管理的角度考慮應當限制黃金自由出口。事實上,目前以寄售方式開展黃金進出口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每一次的交易都在外管局的監控之下,」上述工行黃金交易員向記者表示。

據其介紹,黃金寄售實行每售一筆實物交割一筆的模式。結算方面,在境內,商業銀行與黃金飾品企業以人民幣結算,在境外,與供應黃金的銀行以外匯結算。「每做一筆業務,就要到外管局去批一次。」上述黃金交易員強調。「很顯然,放開黃金進出口目前還不具備現實條件。」張炳南說。

一位業內人士也指出,盡管理論上,黃金進出口可以交給一般的工業企業,但從現實來看,卻主要由商業銀行操作。這是因為,與工業企業將其當作一般資產相比,商業銀行主要把其當作金融資產來運作,通過開展各項黃金業務,諸如黃金租賃、黃金貸款、並到國際黃金期貨市場上投資,來實現綜合收益。

黃金進出口新政策 藏金於民應對美元貶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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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21世紀珠寶網 發布時間:2005-12-30 9:55:31

◆「一事一批」

除了規定適用於「黃金製品」外,《意見稿》還明確提到對申請將實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

《意見稿》規定,央行的各分支機構為申請的受理機構和審批機構,並將根據一事一批的原則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將依法為其辦理進出口許可證。申請人據此證15個工作日內到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從規定來看,央行似乎要把權力再收回來」,黃金投資分析師資格評審委員會秘書長劉濤12月26日對記者表示。

據了解,央行和海關總署曾於2003年12月22日聯合發布公告。公告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黃金及其製品的加工貿易進出口,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審批,海關不再憑中國人民銀行的批件驗放。但其中不能出口的黃金及其製品經批准內銷的,仍按一般貿易進口管理,仍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海關憑人民銀行的批件並按內銷有關規定辦理核銷手續。」所謂加工貿易,主要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也就是所謂的「兩頭在外」,原料來自國外,最後加工成的黃金製品也銷售到國外。國內加工貿易企業賺取中間的加工費。事實上,多年來,加工貿易進出口占據了黃金製品進出口的絕對比例。

以黃金製品進出口量最大的廣東海關為例,來自其今年1到11月份的統計數據顯示,廣東口岸共進口黃金製品6.7噸,價值5362萬美元。其中,加工貿易方式進口黃金飾品為6.6噸,占進口總量的98.5%。同期,廣東口岸出口黃金製品136.9噸,價值13.4億美元。其中,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製品136.8噸,占出口總量的99.9%。因此,如果對黃金製品進出口業務實行「一事一批」,那麼實際上央行意圖將2004年下放的權力再度收回。

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地方海關和地方央行在執行上述公告時,發生了分歧,「規定並未得到執行」。

一位業內資深人士也介紹說,盡管這兩年國內的黃金產量一直在增加,但用金企業在交易所內卻沒有明顯感受到可用黃金數量的增加。事實上,有相當一部分黃金正在通過私下渠道進行交易。甚至有相當一部分以加工貿易的形式流到了國外。「從《意見稿》的第6條來看,央行重點規范出口的意圖明顯。」廣西桂金貴金屬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吳宏躍分析指出。

該《意見稿》第6條最後一款規定:出口黃金製品除了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企業法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黃金製品進出口合同等材料外,還必須提交黃金原料的銷售發票、增值稅發票。

◆藏金於民?

央行一面放開進出口權,一面又加強監管,在一些市場分析人士看來,央行正在對外釋放「藏金於民」信號。

據了解,黃金儲備與外匯儲備以及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份額共同組成了一個國家的國際儲備,承擔著抵禦國際金融風險的職能。

公開的統計資料顯示,各國央行的平均黃金儲備量約為儲備資產的9%,歐盟是25%多,美國約為60%。而我國央行按央行網站公布的2005年6月底的數據計算,黃金儲備占我國總儲備資產的比例僅約為1.2%,共計600噸。

隨著近來國際金價高企,美元貶值,尤其是人民幣匯率改革之後,在國家儲備資產中增加黃金儲備的呼聲正逐漸走高。

張衛星撰文指出,低的黃金儲備不利於我們應對風雲變幻的國際金融動盪,不利於我們應對美國經濟出現問題和美元問題等,也不利於我國在亞洲區域貨幣構想中的地位。

所謂「藏金於民」,指在增加官方儲備的同時,開啟民間的黃金投資和黃金消費,這作為一種思路被提了出來。支持者常引用的例證是1997年以來東南亞國家抵禦金融危機的經驗。其時,居民個人投資與儲藏的黃金,成為了國家應對國際政治與經濟風險的一個重要後備力量。

最新的調查統計表明,我國民間黃金儲量大約有4000噸,加上中央儲備量大約600噸,人均消費僅為0.35克。盡管與2002年的0.16克相比,已經翻了一倍多,但是與國際人均年消費量相比,還要低很多。

不少觀察人士均將黃金製品進出口權的放開看做國家意圖「藏金於民」的一個信號。開啟更多進出口渠道,可以與鼓勵黃金消費、投資的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動,擴大國內黃金消費市場的規模,增加民間的黃金儲備。

此前,由於只有六家獲批的企業擁有黃金製品的進出口權,其他企業如果進出口黃金製品,只能委託這六家企業來進行,無形中增加黃金製品的進口成本,缺少國際市場這個渠道,也不利於企業做大做強。

在這個《意見稿》當中,首要的黃金製品就是黃金首飾,無疑為上述邏輯提供了想像的空間。然而,正如張衛星的研究指出的那樣,我國黃金消費結構偏重在首飾用金上,而首飾用金不能算做真正的投資。

據張分析,如果投資者真的要把黃金首飾賣出去,至少要損失15%,因為從黃金到黃金首飾增加了諸如加工費、消費稅費、黃金損耗、銷售成本、首飾商利潤等各種高昂的中間成本。

「通過首飾性黃金『藏金於民』實際上是一種貶值行為。」張衛星說。他認為,藏金於民的關鍵是拓寬目前的黃金投資渠道,吸引更多的民眾參與黃金投資。

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由於有關黃金投資的法律法規尚付闕如,黃金回購渠道目前仍不順暢。以目前的民間黃金論,仍約有90%無法進入流通領域。

Ⅶ 國家針對黃金現貨有什麼相關規定嗎

你好
這個暫時還沒有
關於這個話題已經討論了有10年之久了
但是國家一直都是處於一個觀望的狀態
所以最終也導致國內在一個時間段內也產生了很多所謂的交易所
2011年的時候,國家就專門清理過國內的市場,當時關閉了差不多有300個黃金交易品種
唯獨現貨黃金和上海黃金沒有被處理
現貨黃金屬於國際投資,國家想要國際化就必須面對這個投資
只是不能一下子接納而已,這個市場最終會在國內成立,並且會掌握在國家手中
以上意見純屬個人觀點。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謝謝

Ⅷ 國家對現貨黃金的政策

目前是空白地帶!國內開放黃金市場上海的t加d黃金業務的推出,也是為了更快的豐富投資品種滿足國內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大的方向肯定是開放的,但要在合理的范圍呢,自己的觀點僅供參考!

Ⅸ 國內做現貨黃金合法嗎

問題是我做香港現貨黃金的代理是合法嗎?那公司在香港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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