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權轉讓是利好消息還是利空
轉讓的對象不同,那麼所釋放的多空信號也是不同的,這個不能一概而論。 如是直接轉讓給二級市專場屬的話,肯定是利空了,建議拋出。 如果是轉讓給另外一家機構或者投資人的話就是利好,可以繼續持用。說明股權結構有變更了,但是會提升業績,是大利好
2. 股權轉讓利好還是利空
事實上,在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對於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
第一,公司有計劃的轉讓股權可以改善財務結構,提升現股東每股權益,那麼可能構成利好。
第二,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重要股東減資,轉嫁投資風險,那麼可能構成利空。
第三,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空,還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是對什麼人轉讓。
第四,定向轉讓,引入大資本,那就是利好。
3. 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權可以之間交易,還是要經過交易所
國有股轉讓需要經過產權交易所,C的股權不是國有股,不需要經過產權交易所的。
沒有相關規定好提供,因為C公司股權不是國有股。我就是國投公司的法律顧問。
4. 國有參股企業將其參股子公司中的股權轉讓是否經國資委審批
國有參股單位的股東在參加上述股東大會前應完成其所持國有資產變動情況、專結果向其國屬有資產管理部門報批的程序。
這類企業與一般競爭性企業無疑,沒有強制性社會公共目標,經濟目標居主導。如果它們也提供公共服務,那是它們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應該予以鼓勵和支持。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5. 有關國有參股企業股權轉讓的問題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一般需要履行公開掛牌-轉讓程序,也就是進場交易。
批准權「看B的母公司是否授予了出資人的職責,若是,母公司(董事會)批准即可;否則,還要看B及其母公司是哪級政府所屬企業,一般由該級國資委批准。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此外,還可以參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網上都有)
6. 如果我持有一個股票的供股權,應該怎麼操作呢
您一共有2種操作方式,
1.於聯交所出售(全部或部分)未繳股款供股權
2.根據相關法律及法規按回供股的認購價認答購(全部或部分)正股。
即
1.直接賣出供股權
2.在交易軟體--港股通--公司行為--供股權申報功能中,按照公示的價格,進行申報操作
7. 參股的公司上市會對本公司股票產生什麼影響
公司所投資的公司即將上市,公司所佔的股份在公司上市後的三年後解禁產生幾十倍或幾百倍的收益。
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股票上市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標准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7)參股股權交易中的股票會怎樣擴展閱讀:
首先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屬,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其次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8. 參股公司上市後,所持股份多久可以轉售
什麼情況取得的,股權比例多少?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4.短線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1)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5.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6.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1)36個月
下列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2)12個月
除此之外的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7.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1)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2)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③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8.5%+5%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9.上市公司的收購人
(1)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定。
(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後,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10.中介機構
(1)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2)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11.證券業從業人員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9. 參股與內股(股權轉讓)的區別
您好,
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增資擴股一般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東認購或新股東與老股東共同認購,企業的經濟實力增強,並可以用增加的注冊資本,投資於必要的項目。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上海法律網律師認為,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的合同當事人雖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東及出資人,但從協議價金受領的情況看,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中出資人資金的受讓方是截然不同的。股權轉讓中的資金由被轉讓股權公司的股東受領,資金的性質屬於股權轉讓的對價;而增資擴股中的資金受讓方為標的公司,而非該公司的股東,資金的性質屬於標的公司的資本金。
(2)從出資後,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的變化看,股權轉讓後,出資人履行義務完成時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是保持不變的,仍然為原數額;而增資擴股後,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發生了變化。這是兩者最明顯的區別。
(3)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支付價金一方的當事人對於標的公司的權利義務不同。股權轉讓中,支付價金的一方在支付價金取得了公司股東地位的同時,不但繼承了原股東在公司中的權利,也應當承擔原股東對公司從成立之時到終止之日的所有義務,其承擔義務是無條件的;而增資擴股中支付價金一方的投資人是否與標的公司的原始股東一樣,對於其投資之前標的公司的義務是否承擔,可以由協議各方進行約定,支付價金的一方對其加入該公司前的義務的承擔是可以選擇的。
(4)二者表決程序採取的規則不同。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性質,具有價值並可轉讓。股權對外轉讓系股東處分其個人的財產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適用的是股東多數決(即以股東人數為標准),而非資本多數決,並且欲轉讓股權的股東只需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而無須召開股東會表決。增資擴股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內部重大決策問題,因此,公司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增資擴股必須經股東會做出決議,公司法第四十四條進一步規定,股東會作出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採用的是資本多數決而非股東多數決,並且召開股東會進行表決是增資擴股的必經程序。
(5)對公司的影響不同。股權轉讓導致股東變化,但公司的注冊資本並沒有增加或減少,故對公司的發展壯大不會產生太大影響,公司法對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規定注重保護的是公司的人合性。而公司增資擴股往往不僅導致新股東的加入,更是為公司增加了注冊資本,帶來了新鮮血液,使公司的經濟實力增強,從而可以擴大生產規模、拓展業務,故增資擴股主要涉及公司的發展規劃及運營決策,注重保護的是公司的資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