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品種 現貨白銀 報價基準 以倫敦貴金屬現貨市場價格為基礎 交易時間 周一早回8:00--周六早4:00 結算休市時答間 交易日內,凌晨4:00至6:00 報價單位 元(人民幣)/千克 最小變動價位 1元/千克 買入價與賣出價價差(點差) 當前報價的萬分之十二 交易單位 1千克 5千克 50千克 100千克 最低交易保證金 不低於成交金額的2% 交易手續費 不超過成交金額的萬分之八 單筆最大交易限額 1000千克(1000手) 最大持倉限額 3000千克(3000手) 當前倉單費率 成交金額的萬分之一/日 提貨費 不高於現價的30% 交貨費 不高於現價的5% 最小交割單位 20千克 申請交割時間 每個交易日10:00—16:00 交割地點 交易營業部
B.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麼
1、T+1交割,T+1交收:交易雙方在交易次日完成與交易有關的證券、款項收付,即買方收到證券、賣方收到款項。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對A股均實行T+1交收。
2、漲跌幅限制: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下波動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10%的漲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漲跌幅限制為5%)
3、中國的股票開盤時間是周一到周五,早上從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國所有地方都一樣,以北京時間為准。每天早晨從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競價時間。所謂集合競價就是在當天還沒有成交價的時候,你可根據前一天的收盤價和對當日股市的預測來輸入股票價格。
而在這段時間里輸入計算機主機的所有價格都是平等的,在結束時間統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則來定出股票的價位,這個價位就被稱為集合競價的價位,而這個過程被稱為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規則參看集合競價條目。匹配原則是買方價高優先,賣方價低優先,同樣價格則先參與競價的優先,但整個交易過程不是分布進行匹配,而是是競價結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競價時間為9:15-9:25,可以掛單,9:25之後就不能掛單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2)交易中心交易規則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C. 電力交易中心交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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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香港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對,也是復"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另外補制充一下:
投資者參與股票交易需要支付傭金(0.25%)、交易徵費(0.012%)、政府稅項(0.1%)、轉手過戶費等費用(每張2.5港元)。
股票市場的交易時間(星期一至五)如下:
上午10時正至下午12時30分(午市);下午2時30分至下午4時正
在聖誕前夕、新年前夕或農歷新年前夕,沒有午市交易。
E. 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根據中國大宗商品貿易的特點及發展趨勢,聯合交易會員、指定銀行和指定倉庫,發起建立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國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本交易中心進行的一切交易活動。本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交易會員、指定銀行和指定倉庫都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四條 本交易中心依託"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www.nwbce.com)網路交易平台,運用電子商務信息技術,並綜合採用國際先進的資訊手段,為交易會員提供農林產品、礦產品、有色金屬、化工產品等大宗物資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以及相關信息服務。
第二章 術語和定義
第五條 會員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具有良好的資信,在本交易中心注冊並經過本交易中心審核批准獲得交易帳號,在本交易中心從事電子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交易會員分為特別會員、綜合會員和經紀會員。
第六條 掛牌交易是指在本交易中心規定的可交易的商品范圍內,賣方通過交易平台掛牌銷售資源,通過交易平台發出要約,買方自主選購,生成不可撤銷和不可變更的電子買賣合同,買賣雙方必須按電子合同條款進行交收的一種交易模式。雙方必須通過本交易中心控制結算過程(即場內結算)。貨物交收買方可憑本交易中心統一格式的電子提單到相應的倉庫提貨。
第七條 電子合同是指交易會員通過本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生成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合同。
第八條 交易品種是指經本交易中心認定,在本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注冊登記,用於交易、交收的商品。
第九條 指定倉庫是指在本交易中心注冊登記的,負責對交易會員貨物進行收發、存放、保管,並對貨物外貌、包裝進行檢驗並開具存貨憑證的單位。
第十條 指定銀行是指在本交易中心注冊登記,代為託管本交易中心交易會員的交易資金,進行資金結算、資金劃撥及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
第十一條 電子倉單是指指定倉庫通過交易平台生成的代表貨物所有權的電子憑證。
第十二條 交易服務費是指買方及賣方通過交易平台生成電子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總價向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支付的費用。本交易中心將預先公布收費標准。
第十三條 掛牌保證金 是指交易會員在本交易中心存入並鎖定一定數量的資金,以獲得掛牌交易的資格,並用於擔保電子合同的執行,不可用於其他用途。
第十四條 掛牌保證金的退回是指會員在執行完畢所有通過交易平台締結的合同,並結清相關費用後,可申請退回掛牌保證金。履行完畢狀態顯示為已完成的合同視為執行完畢。
第三章 交易會員
第十五條 交易會員向本交易中心申請注冊成為交易會員,按本交易中心的實時規定、修改的硬體、軟體標准配備有關設施,並接入互聯網。
第十六條 為保證交易安全,交易會員的交易帳號實行用戶名+交易密碼的方式管理,用戶名可由字元或數字組成,交易密碼由6-16位字元組成,均由交易會員自行確定。交易帳號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交易會員應妥善管理。交易會員對於自身交易帳號在本交易中心的所有行為及後果負責。
第十七條 交易會員申請及維持交易帳號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備合法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有權從事與交易品種有關的生產、經營;
2) 承諾遵守本規則。
第十八條 申請者須填寫本交易中心制發的《交易員授權委託書》,並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1) 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2)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3) 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4) 交易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者須對注冊和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合法性負全部法律責任。申請經本交易中心批准後,按本交易中心公布的收費政策繳納交易會員費,即可獲得交易帳號,具有本交易中心交易會員資格。
第十九條 本交易中心交易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本交易中心內進行交易;
2)在交易平台發布供求商情;
3)瀏覽本交易中心提供的即時交易行情;
4)參與本交易中心組織的研討活動及培訓會等相關活動;
5)對本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6)其它本規則規定的應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條 本交易中心交易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交易中心交易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接受本交易中心的監督和管理,依法誠信開展交易;
2)保護好自己的交易帳號,並對因其帳號泄漏、遺失、公開以及在本交易中心使用所產生的一切後果負全部責任;
3)每年將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提交本交易中心備案;
4)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或聯系方式發生變更時,應書面提供信息變更申請;
5)自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國家規定繳納各項稅費;
6)愛護本交易中心設施,維護本交易中心聲譽;
7)其它依法應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交易代表是指持有交易會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在授權范圍內代表該交易會員在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活動和與交易活動相關的其他活動的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交易會員不再繼續在本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應申請辦理交易帳號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交易會員對其交易帳號發生的所有行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交易會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 本交易中心有權取消其交易會員資格:
1)未參加當年年檢或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嚴重違反交本易中心有關規則的。
第二十四條 交易會員違反本規則和本交易中心其它相關制度,或具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時,本交易中心有權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暫停部分服務,對嚴重違規者取消其交易會員資格。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五條 交易是指在交易平台上進行商品的買賣;交易會員通過互聯網進入交易平台,在交易品種范圍內,賣方發布可銷資源,買方自主選購,達成合意後生成電子買賣合同,進行商品購銷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交易會員參與本交易中心的電子交易,應先輸入交易會員用戶名和密碼,登錄進入交易平台。
第二十七條 交易會員的交易帳號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交易會員應妥善管理,交易會員對其交易帳號發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影響交易正常進行時,本交易中心有權做出推遲交易時間、提前結束交易、暫停交易及提高交易保證金等決定,以有效地防範風險。一般情況下,做出上述決定應提前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本交易中心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除外),交易時間08:00-24:00。如需調整本交易中心將預先公告。
第三十條 本交易中心規定交易報價的貨幣為人民幣,單位為元,價格為含稅價,買賣重量單位為噸。
第三十一條 賣方交易會員按本交易中心規定的格式自行掛牌銷售商品。交易品種資源掛牌時需填寫完整、明確、交易必備的物資信息,如品名、牌號、規格、重量(或理重)、價格、生產廠家、交貨倉庫、捆包號、交貨地點、執行標准、出廠日期等。賣方負責核對掛牌資源信息,保證掛牌信息與實物相一致,對不一致所產生的一切交易結果承擔最終責任。
F. 大宗交易平台的交易規則
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買賣雙方達成一致後,並由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方可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盤後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並且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及買賣雙方於收盤後單獨公布最後還須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納入指數計算的,因此對於當天的指數無影響。
G.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1. 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2 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3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4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5設置交易大廳。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6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須向本所申請取得相應席位和交易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申請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證券交易。7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本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8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等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9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股票;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10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場休市。11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開市期間停牌並復牌的證券除外。12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13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14會員通過其擁有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相關的報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會員。15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16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16 債券和權證實行當日回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17市場證券交易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資者從事B股交易除外。18投資者應當與指定交易的會員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指定交易協議一經簽訂,會員即可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向本所交易主機申報辦理指定交易手續。19本所在開市期間接受指定交易申報指令,該指令被交易主機接受後即刻生效。20投資者變更指定交易的,應當向已指定的會員提出撤銷申請,由該會員申報撤銷指令。對於符合撤銷指定條件的,會員不得限制、阻撓或拖延其辦理撤銷指定手續。21指定交易撤銷後即可重新申辦指定交易。22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即成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23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24 客戶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25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交易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26客戶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27 客戶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28 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客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29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30接受會員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31會員應當按照客戶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32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33根據市場需要,可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34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35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36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每份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余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37競價交易中,債券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手或其整數倍。38 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萬手,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5萬手。39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40A股、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01美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為0.005元。41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各類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42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增發上市的股票;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43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44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2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二)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45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二)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三)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46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47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48 集合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49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50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51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52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53 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55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交易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二)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美元;(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四)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萬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五)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56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57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後,屬於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成交量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的名稱等信息;屬於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等信息。58債券回購交易包括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59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 60債券回購交易的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如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結算。 6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62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63證券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65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66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決定停牌,直至相關當事人作出公告當日的上午10:30予以復牌。67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68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中無該證券的信息。69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70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上市規則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71 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本所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72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格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73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74及時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予以發布。75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76每個交易日9:15至9:25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77 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78 首次上市證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為其發行價。 79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輸至各會員,會員應在本所許可的范圍內使用。80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81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證券指數,以反映證券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布。82證券指數的編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83證券指數設置和編制的具體方法由本所另行規定。84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三隻股票(基金);(二)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股票(基金);(三)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股票(基金);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對應分類指數包括本所編制的上證A股指數、上證B股指數和上證基金指數等。85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二)ST股票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三)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異常波動指標自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86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二)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三)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四)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五)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六)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七)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八)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九)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十)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十一 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十三)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87會員及其營業部、投資者應當配合本所進行相關調查,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88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可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一)口頭或書面警示;(二)約見談話;(三)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四)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五)報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六)上報證監會查處89 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本所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術故障;(四)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90 出現行情傳輸中斷或無法申報的會員營業部數量超過營業部總數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本所可以實行臨時停市。91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92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93 客戶對交易有疑義的,會員應當協調處理。94 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代其進行證券買賣的會員交納傭金。95會員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會員費、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96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97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一)在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二)在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開譴責;(三)暫停或者限制交易;(四)取消交易資格;(五)取消會員資格。會員對前條(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行。 98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等品種的其他交易事項,另行規定。99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交易主機的時間為准。100有關股票、基金交易異常波動的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深圳交易所交易細則大體相似
H. 鐵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則
1.1 為加強招標、投標管理,規范市場交易行為,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交易活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鐵路有形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和《鐵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章程》,特製訂本規則。
1.2 鐵道部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受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對鐵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部工程交易中心)、交易雙方當事人的活動進行監督。部工程交易中心按規定負責交易活動的日常管理和提供服務。進入市場的有關各方必須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1.3 經批准進入市場交易的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交易。
1.4 本規則所涉及市場交易雙方當事人的交易程序,必須在部工程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程序中由當事人自行完成的程序,如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可在部工程交易中心外進行。 ? 2.1 市場進駐單位的必備條件:
2.1.1 經鐵道部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政府有關管理部門;
2.1.2 經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中介服務單位;
2.1.3 經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有鐵路發包、勘測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的建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2.1.4 能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2.1.5 單位信譽良好。
註:除2.1.1款外,第2.1.2、2.1.3款的單位必須同時具備2.1.4、2.1.5款條件。
2.2 符合進駐必備條件的建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中介服務單位,必須辦理《交易許可證》方能進入市場交易。
2.3 辦理《交易許可證》的程序:
2.3.1 領取並填寫《交易許可證申請表》;
2.3.2 填寫《交易許可證申請表》後,隨帶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報部工程交易中心;
2.3.3 經部工程交易中心審查,符合條件即可辦理。
2.4 具備進場交易資格的單位,可派1~2名交易員攜帶《交易許可證》進(駐)場了解交易信息,負責日常交易聯系。交易員名單需事先報部工程交易中心備案。 3.1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以下統稱招標人)為項目入場申請的申請人。由部工程交易中心負責審核,主要審查項目是否具備入場條件,即是否經國家批准立項,是否屬於部工程交易中心的交易范圍。
3.2 項目入場申請程序
3.2.1 領取並填寫《項目入場申請表》;
3.2.2 填寫《項目入場申請表》後,隨帶下列資料報部工程交易中心審查:
3.2.2.1 建設項目批准立項的文件;
3.2.2.2 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
3.2.3 經審查項目具備入場條件,由部工程交易中心在《項目入場申請表》中簽注意見後,連同下列資料送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對招標人進行資格審核。
3.2.3.1 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2.3.2 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3.2.3.3 主要負責人,機構設置和技術、經濟人員的基本情況;
3.2.3.4 專業技術、經濟人員職稱證件。 4.1 招標人招標發包資格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負責審查。
4.2 招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4.2.1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4.2.2 有與建設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專業齊全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4.2.3 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4.2.4 具有財務機構,能按有關法規進行財務管理和獨立財務核算;
4.2.5 其負責人的經歷、職稱和技術、經濟人員配備與其資質等級標准相符;
4.2.6 資質等級與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相適應。
4.3 資審合格具備招標資格的,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在《項目入場申請表》中簽注意見。
4.4 經審查招標人不具備招標資格的,招標人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招標代理單位代理其招標業務,招標人應與招標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並報部工程交易中心轉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審查。招標代理應作到:
4.4.1 按照委託代理合同,依法組織招標活動,並按照合同約定取得酬金;
4.2.2 應當維護招標人的合法權益,對招標文件、評標辦法、評標報告等的科學性、准確性負責,不得向外泄漏可能影響公正、公平競爭的有關情況;
4.2.3 不得接受同一招標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不得轉讓招標代理。
4.2.4 與行政機關、投標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5.1 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5.1.1 建設項目已經國家批准,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5.1.2 有經過審批的設計文件。三階段設計有技術設計和修正總概算、兩階段設計有初步設計和總概算;
5.1.3 建設資金落實;
5.1.4 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原則協議。
5.2 辦理招標申請的程序
5.2.1 領取並填寫《招標申請表》;
5.2.2 填寫《招標申請表》後攜帶下列材料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審查;
5.2.2.1 年度建設計劃;
5.2.2.2 初步設計和總概算或技術設計和修正總概算的批准文件;
5.2.2.3 省、部對征地拆遷的原則協議或意見;
5.2.2.4 資金來源;
5.2.2.5 招標計劃;
5.2.2.6 對投標人的特殊資格要求。
5.2.3 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審查後批復《招標申請表》和招標計劃。 6.1 所有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均可向招標人報名申請投標,參加資格預審。招標人或其他的單位和任何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或歧視投標人。
6.2 申請投標的程序:
6.2.1 領取並填寫《投標申請表》;
6.2.2 填寫《投標申請表》後,隨帶下列材料報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6.2.2.1 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6.2.2.2 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6.2.2.3 銀行資信證明;
6.2.2.4 企業概況、業績(近五年);
6.2.2.5 企業財務狀況;
6.2.2.6 擬投入本工程的施工能力(至處級單位);
6.2.2.7 在手合同工程情況;
6.2.2.8 擬承擔本工程的項目經理、主要技術人員的簡要情況;
6.2.2.9 招標人要求的特殊資格條件。
6.3 對投標人資格條件的要求應當與招標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等相適應,招標人不得提出過高的資格要求。經資審合格的,批復《投標申請表》准予參加投標。招標人同時將資格預審結果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部工程交易中心,對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應說明原因。 8.1 招標會由招標人主持。 招標會的內容包括:
8.1.1 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技術交底,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8.1.2 現場踏勘,可由招標人統一組織或投標人約請設計單位自行進行;
8.1.3 投標人提出問題,招標人答疑。
8.2 提出問題和答復問題均應採取書面方式。 書面答復應當抄送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及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和部工程交易中心。此答復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 9.1 投標書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郵寄或派人送達招標人。招標人應拒收投標截止時間以後遲到的投標書並原封退還投標人。 招標人應根據投標文件編制的難易,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書的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止的時間,不得少於30天,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或以函電通知。
9.2 投標書的密封與標志、投標書的份數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書1份正本,其餘為副本。
9.3 在提交投標書截止時間之前,允許投標人以函電方式對已提交的投標書進行補充或修改,甚至撤回其投標書。
9.4 投標書及補充或修改函件的遞接應通知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和部工程交易中心派員在場監督,由招標人檢驗、密封與標志後封存。
9.5 在投標截止時間後不能更改投標書。在投標截止時間至投標書有效期終止日時間內,不得撤回投標書,否則沒收投標保證金。無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賠償招標人的損失。 10.1 評標方案由招標人制訂,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審核。
10.2 評標方案應包括:評標程序、評標方法、評標組織、評委專家的抽取等。
10.3 評標的組織形式由招標人確定,其負責人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擔任。評標委員會的成員由招標人、受聘的專家組成,人數可為7~13人的單數。其中招標人的代表不得多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10.4 評標專家的抽取辦法,由招標人根據招標工程和評標方案的特點制定。評標專家可為工程技術、建設工程管理、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各方面專家的組成比例,可由招標人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在評標方案中確定。選定的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在開標前2~4天通知本人,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10.5 評標專家的產生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監督、部工程交易中心組織招標人隨機抽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同意後方可重新抽取。
10.5.1 選定的評委與該項目招標人、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的公正性的。
10.5.2 評委因故不能出席的。
10.6 確定評標方案的時間、地點;評標方案應在投標截止時間至開標前研究確定。也可與遞交投標書同時進行,但其地點應使得研究評標方案的人沒有與投標人員接觸和聯系的條件。 11.1 開標
11.1.1 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在部工程交易中心舉行。開標由招標人主持,若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時,開標也可由該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主管部門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監察部門代表參加。必要時招標人還可以委託公證部門的公證人員對整個開標過程依法進行公證。
11.1.2 開標的程序:
11.1.2.1 主持人宣布開標會議開始,介紹參加開標會議的單位、人員名單及招標工程的有關情況;
11.1.2.2 宣讀投標人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或授權委託書,並核實是否到會;
11.1.2.3 公布評標、定標辦法。宣布唱標順序和唱標主要內容;
11.1.2.4 請投標人代表確認投標書的密封完整性。當眾檢驗、啟封投標書和補充、修改函件。
11.1.2.5 投標人代表宣讀投標書的主要內容。投標書如有含義不明確之處,允許投標人代表作簡要解釋,但解釋不得超出投標書內容的范圍。
11.1.2.6 當眾啟封、公布標底。
11.1.2.7 開標應當場作出開標記錄,並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在記錄上簽字,確認開標結果;
11.1.2.8 宣布開標會結束。
11.2 評標
11.2.1 評標應嚴格按公布的評標辦法進行,採用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規定的標准和方法。不得採用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未列明的標准和方法,也不得改變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規定標准和方法。
11.2.2 評標只對投標人報送的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有效標書按招標文件的規定辦理。
11.2.3 評標過程中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書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書的范圍,不得改變或謀求、提議改變,允許或接受對投標書實質內容的改變。 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和問題。確定中標前(或後)招標人不得與中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進行實質性談判。
11.2.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投標人對評標委員及工作人員施加任何影響評標結果公正性的企圖、不正當競爭行為,均可能導致投標廢標。 評標委員應當客觀、公正,對所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在評標活動中若有徇私舞弊、顯失公正的行為,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同意取消評標資格。
11.2.5 招標人應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環境中進行。評標委員不得與外界有任何接觸和聯系,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前對評標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必須嚴格保密。
11.2.6 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須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
11.3 定標
11.3.1 定標應根據定標辦法。招標人可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確定中標單位,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定標。 招標人未按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的評標報告中說明理由。
11.3.2 定標工作不得確定低於成本價的最低標價中標。若有必要,可由投標人提出投標項目成本價的詳細分析資料、保證工程質量和降低工程成本的技術措施,經招標人組織有關專家或工程造價咨詢部門分析論證確定。 12.1 招標項目定標後,招標人應在發中標通知書前一周,將評標結果書面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審查、核備。評標結果包括: 中標單位、中標價格、評分情況等。並將投標書及評標過程的所有資料封存備查。
12.2 評標結果的報送程序:
12.2.1 領取並填寫《評標結果核查表》;
12.2.2 填寫《評標結果核查表》後,隨帶評標結果材料報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待批准後抄部工程交易中心;
12.3 一周後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抄送部工程交易中心。 13.1 投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須在30天內,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如果需要),並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合同文本應採用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交易雙方經過協商可對招標文件合同條款中不齊全、不完善的內容進行補充,但不能改變招標文件和中標結果的實質內容,合同金額必須與中標通知書的金額一致。
13.2 中標人拒絕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履約擔保和簽訂合同,招標人報請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批准同意後取消其中標資格,沒收投標保證金,並考慮與另一投標人簽訂合同。 招標人如拒絕與中標人簽訂合同除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外,還需賠償有關損失。
13.3 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招標人應向未中標的投標人發出未中標通知書,並退還投標保證金。但因違反規定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15.1 交易雙方攜帶合同正、副本到部工程交易中心繳納交易手續費後,辦理合同登記。部工程交易中心在合同正、副本的第一頁上加蓋《合同登記專用章》。
15.2 部工程交易中心在電子屏幕上公布交易結果:項目名稱、中標人、中標價格、合同金額、工期、質量標准等。
15.3 交易雙方不繳納交易手續費、不辦理合同登記的,報主管部門同意,不批准開工。補交交易手續費後,方能進入市場參與項目交易。 16.1 交易方不按本規則辦理的,部工程交易中心拒絕辦理相關程序的手續。
16.2 交易方、有關單位、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則,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鐵道部有關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罰。
16.3 交易方、有關單位、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則,無相關法規規定的,部工程交易中心視其具體情況採取以下處分:
16.3.1 在電子屏幕上通報批評;
16.3.2 取消一次交易資格;
16.3.3 取消半年至一年的交易資格;
16.3.4 吊銷交易許可證。
I. 國內外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
(1)抄A股實行漲跌停板限制10% ,ST的5% (2)A股實行 :T+1交易 (3)不允許買空交易 ,只能買漲,不能買空。 (4)這個我也不是很清楚,應該是強制的吧,發放股利你不想要麼,白送錢。 (5)上市這個要求比較多,公司要求成立3年以上,發售的股票最少3000萬股,占公司的總股本的25%以上等等 (6)退市會先變成*ST的,一般連續三年虧損的公司才有可能退市,但國內股票很少有退市的,因為殼資源不足,所以在國內這個市場退市的風險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