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回購協議是什麼意思
回購協議是賣出一種證券,並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再購回該證券的交易協議。根據該協議所進行的交易稱回購交易。
可以分為正回購和逆回購兩方,正回購方融出證券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購回協議並支付利息;而逆回購方融入證券,融出資金,並在未來收回資金和利息。
回購協議中的金融資產主要是證券。本質上來說,只要資金供應者接受,任何資產都可以進行回購交易。我國的回購協議市場交易一般分為國債回購交易、債券回購交易、證券回購交易、質押式回購等。
(1)協議式回購的交易鏈擴展閱讀
回購協議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①將資金的收益與流動性融為一體,增大了投資者的興趣。投資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安排,與借款者簽訂「隔日」或「連續合同」的回購協議,在保證資金可以隨時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資金的收益。
②增強了長期債券的變現性,避免了證券持有者因出售長期資產以變現而可能帶來的損失。
③具有較強的安全性。回購協議一般期限較短,並且又有100%的債券作抵押,所以投資者可以根據資金市場行情變化,及時抽回資金,避免長期投資的風險。
④較長期的回購協議可以用來套利。如銀行以較低的利率用回購協議的方式取得資金,再以較高利率貸出,可以獲得利差。
在美國,回購協議市場的利率一般以聯邦儲備資金拆借市場的利率為基準,但經常會略低一些。回購協議作為重要的短期資金融通方式,已越來越受到重視。
Ⅱ 三方回購相較質押式回購、協議回購主要有什麼特點
相較於質押式回購,三方回購採用非擔保交收,並擴大了擔保品的范圍,非公開發內行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容券也能夠作為擔保品;相較於協議回購,三方回購提供質押券籃子管理、質押券選取、逐日盯市等一系列擔保品管理服務,更便利投資雙方的交易及存續期風險管理。
Ⅲ 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的交易申報類型包括哪些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規定,本所接受下列類型的版協議回購交易申報:權(1)初始交易申報(2)購回交易申報。此外,根據2018年7月19日發布的《深市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業務問答》,投資者可通過延期購回方式或指令申報方式進行合約續做。
Ⅳ 什麼是回購協議
回購協議中的金融資產主要是證券。在發達國家,只要資金提供者接受,任何資產都可以回購。而我國回購協議市場交易分為國債回購交易、債券回購交易、證券回購交易、質押回購交易等。
由於回購交易雙方都有風險,因此交易通常是在高度受信任的機構之間進行,而且通常是短期的。為防止其他風險,協議可以規定在所提供的資金數額與所提供的證券的市場價值之間保留一定的差額。
回購協議有兩種最常見的交易方式。一是證券的買賣和回購使用相同的價格。協議期滿時,按約定的收益率支付本金以外的費用;另一種是回購證券時的價格高於賣出時的價格,而不同的是即時融資提供者的合理回報率。
(4)協議式回購的交易鏈擴展閱讀:
回購協議的特點:
1、資本收益和流動性的結合增加了投資者的興趣。投資者可根據自己的供資安排,自由與借款人簽訂"次日"或"連續合同"回購協議,以增加資金的回報,但條件是資金可隨時為其他目的收回。
2、提高了長期債券的流動性,避免了證券持有人因出售長期資產變現而可能帶來的損失。
3、有強大的安全。回購協議的一般條款較短,並有100%債券作為抵押,因此投資者可以根據資本市場的變化及時提取資金,以避免長期投資的風險。
4、長期回購協議可用於套利。如果銀行以較低的利率通過回購協議獲得資金,然後以較高的利率放貸,則可以獲得利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回購協議
Ⅳ 什麼是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
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是指回購雙方自主協商約定,由資金融入方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以融入資金,並在未來返還資金和支付回購利息,同時解除債券質押登記的交易。
Ⅵ 回購協議的正回購和逆回購分別是什麼他們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正回購是一方以一定規模債券作抵押融入資金,並承諾在日後再購回所抵押債券的專交易行為。屬正回購也是央行經常使用的公開市場操作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購操作可以達到從市場回籠資金的效果。較央行票據,正回購將減少運作成本,同時鎖定資金效果較強。
正回購是央行以手中所持有的債券做抵押向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並承諾到期再買回債券並付出一定利息。我國央行的正回購操作以7天居多,每周到期再滾動操作。
逆回購為中國人民銀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並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將有價證券賣給一級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逆回購為央行向市場上投放流動性的操作,逆回購到期則為央行從市場收迴流動性的操作。簡單說就是主動借出資金,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就稱為逆回購交易,此時投資者就是接受債券質押,借出資金的融出方。
逆回購收益公式:成交額×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天=收入
Ⅶ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交易流程和規則
1,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購委託——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做回購交易。
(2)回購交易申報——根據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主機做交易申報,下達回購交易指令。回購交易指令必須申報證券賬戶,否則回購申報無效。
(3)交易系統前端檢查——交易系統將融資回購交易申報中的融資金額和該證券賬戶的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進行比較,如果融資要求超過該證券賬戶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屬於無效委託。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機將有效的融資交易申報和融券交易申報撮合配對,回購交易達成,交易所主機相應成交金額實時扣減相應證券賬戶的最大融資額度。
(5)成交數據發送——T日閉市後,交易所將回購交易成交數據和其他證券交易成交數據一並發送結算公司。
(6)標准券核算——結算公司每日日終以證券帳戶為單位進行標准券核算,如果某證券帳戶提交質押券折算成的標准券數量小於融資未到期余額,則為「標准券欠庫」 ,登記公司對相應參與人進行欠庫扣款。(由於採取前端監控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參與人和投資者「欠庫」的問題,只有標准券折算率調整才可能導致「標准券欠庫」。)
(7)清算交收——結算公司以結算備付金賬戶為單位,將回購成交應收應付資金數據,與當日其他證券交易數據合並清算,軋差計算出證券公司經紀和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凈應收或凈應付資金余額,並在T+1流程辦理資金交收。
回購到期日,交易系統根據結算公司提供的當日回購到期的數據,為相關帳戶增加相應可融資額度。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或者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賬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償還到期購回款。
2債券交易規則:
1、 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2、 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注銷申報。
3、 上交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准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
4、 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可串用。
5、 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6、 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7、 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8、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9、上交所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手,1手=1000元標准券。
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
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交所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張,1張=100元標准券。
申報數量必須為10張的整數倍(1000元),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不超過100萬張(1億元);
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10、 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11、 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12、 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准券余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敗。
13、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准券余額、兌付國債的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准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Ⅷ 請問什麼是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協議,請用簡潔的語言解釋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復易 就是資制金融入方 將債券抵押給 資金融出方 ,並約定在未來某一時刻,資金融入方會以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購回。這里的債權作為擔保物,所有權歸 資金融入方 所有。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 就是資金融入方 將債券賣給 資金融出方 ,並約定在未來某一時刻,資金融入方會以約定的價格買回債券。這里的債券的所有權歸資金融出方所有。
債券的所有權歸屬,是這兩種回購方式的區別之處。
Ⅸ 回購協議最常見的交易方式是什麼
回購協議來是指商業銀行在自出售證券等金融資產時簽訂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原定價格或約定價格購回所賣證券,以獲得即時可用資金;協議期滿時,再以即時可用資金作相反交易。
回購協議從即時資金供給者的角度來看又稱為「反回購協議」。
我國的回購協議則嚴格限制於國債、證券。
回購協議最常見的交易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證券的賣出與購回採用相同的價格,協議到期時以約定的收益率在本金外再支付費用;另一種是購回證券時的價格高於賣出時的價格,其差額就是即時資金提供者的合理收益率。
商業銀行通過回購協議而融通到的資金可以不提繳存款准備金,從而有利於降低借款的實際成本;同時,與其他借款相比,回購協議又是一種最容易確定和控制期限的短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