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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限關聯交易

發布時間:2020-12-26 00:45:23

㈠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高於低於 怎麼理解

納稅人進行匯算清繳時,須向稅務機關提交年度關聯交易申報表。雖然以前年度的匯算清繳也包括對關聯之間關聯交易的申報和披露,但與《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要求相比,適用對象發生了細微變化,實行查賬征稅的非居民被納入關聯申報之列,但實行核定利潤征稅的代表處似乎並不需要進行關聯申報。另外,關聯關聯關系的認定、關聯業務往來申報與披露都有很大的變動和擴充,這給納稅人的實際操作帶來了更大的挑戰。

關聯關聯關系的認定


《辦法》在定義關聯時更著重強調了「控制」的概念。這一理念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關聯關系界定的精神相一致。


《辦法》明確規定了間接持股比例的計算方法,以及如何確定關聯關系。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可判定其互為關聯;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一家對另一家的法定持股比例(即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未達到25%,也可能由於上述規定被認定構成關聯關系。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辦法》列出的關聯交易類型主要為四大類,包括有形資產購銷、轉讓和適用;無形資產的轉讓和適用;融通資金和提供勞務。納稅人應參照《辦法》中列出的各類型交易的內容對內部關聯交易進行界定和分類,並確保妥善保存與關聯交易相關的、付款憑證等資料。


關聯業務往來申報與披露


《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以9張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取代以往外商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表A-13/表B-13。《報告表》要求納稅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披露是否已准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表明轉讓定價合規性的要求變得更加嚴格。納稅人在進行關聯業務往來申報時,應按《報告表》的填表說明進行填報。為了幫助納稅人理解和遵循稅務機關在關聯申報方面的要求,以下幾點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


  1. 納稅人在報送《報告表》時,需要與所得稅申報表一起提交,提交時間是5月31日之前。

2.《報告表》的內容應與同期資料內容相一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於2008年度國家稅務總局對於關聯業務往來申報和同期資料的要求時限不一致,納稅人需要確保5月31日之前提交的《報告表》的內容,與12月31日之前需要准備好的同期資料的內容相一致。


3.報送《報告表》與准備同期資料的適用對象有所不同。報送《報告表》沒有任何門檻限制,只要是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和在中國境內設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所得稅的非居民,均需填報《報告表》。但是對於同期資料的准備,按照《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符合三種情況的是免於准備的,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都准備同期資料。


4.《報告表》中所涉及的9張附表的詳細信息,將會為稅務機關開展案頭分析和選取潛在調查對象提供更為詳細的信息來源。


提早准備,遵從《辦法》


2008年度關聯申報的截止期限越來越近,為了更好地幫助納稅人遵從《辦法》,對於關聯申報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筆者建議:1.認真審閱內部各關聯之間的關聯關系,以及關聯交易的類型和金額,並按照的實際情況據實填報。存在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向轉讓定價專業人士尋求幫助,以控制並降低中國轉讓定價風險。


2.應提早進行准備。對於報告表中不明確的內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3.按照《辦法》的規定,未能准備和按時提交報告表可能成為稅務機關啟動轉讓定價調查的原因。若在轉讓定價調查中不能成功證明自己符合轉讓定價法規要求,在最壞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能採取核定利潤方法對進行轉讓定價調整。因此,應認真准備並按時提交《報告表》。


4.新的關聯申報要求針對的是單個獨立納稅人,目前尚不允許合並進行關聯申報以及同期資料的准備。這可能會對在中國經營的跨國帶來不少額外負擔。因此集團性應當積極地對轉讓定價風險進行管理,盡早確定需要准備同期資料的下屬並及時展開准備工作。同時,還可利用這一契機,再次評估其轉讓定價安排的現狀,以及對政策作出反應,以確保相關安排在未來持續性的基礎上仍然合理有效。

㈡ 稅務機關對於企業2008年1月1日後發生的關聯交易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如何加收利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2008年1月1日以後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按日加收利息。 特別納稅調查調整補繳的稅款,應當按照應補繳稅款所屬年度的先後順序確定補繳稅款的所屬年度,以入庫日為截止日,分別計算應加收的利息額:
(一)企業在《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送達前繳納或者送達後補繳稅款的,應當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繳納或者補繳稅款之日止計算加收利息。企業超過《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補繳稅款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的,應當自補繳稅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在加收滯納金期間不再加收利息;
(二)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並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同期資料及有關資料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准備同期資料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以只按照基準利率加收利息。 經稅務機關調查,企業實際關聯交易額達到准備同期資料標准,但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資料的,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加收利息,適用本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 第四十五條 企業自行調整補稅且主動提供同期資料等有關資料,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准備同期資料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其2008年1月1日以後發生交易的自行調整補稅按照基準利率加收利息。」

㈢ 怎樣准備關聯方交易同期資料 詳細

怎樣准備關聯方交易同期資料? 國稅發[2009]2 號文件要求企業准備關聯方交易同期資料,怎樣准備?請看下面的內容: 同期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結構 1.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相關組織結構及股權結構; 2.企業關聯關系的年度變化情況; 3.與企業發生交易的關聯方信息,包括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構成情況、注冊地址及實際經營地址,以及關聯個人的名稱、國籍、居住地、家庭成員構成等情況,並註明對企業關聯交易定價具有直接影響的關聯方; 4.各關聯方適用的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稅率及相應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二)生產經營情況 1.企業的業務概況,包括企業發展變化概況、所處的行業及發展概況、經營策略、產業政策、行業限制等影響企業和行業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問題,集團產業鏈以及企業所處地位; 2.企業的主營業務構成,主營業務收入及其占收入總額的比重,主營業務利潤及其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3.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及相關市場競爭環境的分析; 4.企業內部組織結構,企業及其關聯方在關聯交易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信息,並參照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 5.企業集團合並財務報表,可視企業集團會計年度情況延期准備,但最遲不得超過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12 月31 日。 (三)關聯交易情況 1.關聯交易類型、參與方、時間、金額、結算貨幣、交易條件等; 2.關聯交易所採用的貿易方式、年度變化情況及其理由; 3.關聯交易的業務流程,包括各個環節的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與非關聯交易業務流程的異同; 4.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無形資產及其對定價的影響; 5.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副本及其履行情況的說明; 6.對影響關聯交易定價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劃分情況,不能直接劃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劃分,說明確定該劃分比例的理由,並參照填寫《企業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慮的因素,包括交易資產或勞務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風險、合同條款、經濟環境、經營策略等; 2.可比企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信息; 3.可比交易的說明,如:有形資產的物理特性、質量及其效用;融資業務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勞務的性質與程度;無形資產的類型及交易形式,通過交易獲得的使用無形資產的權利,使用無形資產獲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來源、選擇條件及理由; 5.可比數據的差異調整及理由。 (五)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1.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及理由,企業選擇利潤法時,須說明對企業集團整體利潤或剩餘利潤水平所做的貢獻;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 3.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的過程中所做的假設和判斷; 4.運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結果,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以及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 5.其他支持所選用轉讓定價方法的資料。

上市公司日常關聯交易公告的披露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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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稅務機關對關聯交易有權進行納稅調整的期限是多少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企業實施其他不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㈥ 擬上市創業企業如何解決關聯交易問題

回答:貴公司的情況是關聯交易,在准備上市的過程中需要加以規范。 創業企業關聯交易的原則 在法律上並不禁止關聯交易,但關聯交易應該遵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能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比較復雜、頻繁,披露比較困難的關聯交易,可能會被認為是「不宜上市的關聯交易」。因此除生產經營所必須的、歷史形成的、有關知識產權的關聯交易,創業企業應盡可能減少關聯交易。 創業企業申請發行上市應披露的關聯方 《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徵求意見稿)及《創業板上市公告書》(徵求意見稿)中都規定按照《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披露關聯方。因此創業企業應披露的關聯方主要有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密切的家庭成員;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另外,創業板特別強調還應披露核心技術人員關聯方的有關情況;披露的關聯關系應包括股權關系、人事關系、管理關系及商業利益關系,由發行人董事判斷其關系的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 創業企業申請發行上市應披露的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根據《創業板市場規則咨詢文件》(征詢意見稿),應披露的關聯交易包括在會計期間內(通常為兩年又一期)向關聯方內累計購買量占其總采購量5%且金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的,或向關聯方銷售收入占其總銷售收入5%且金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關聯交易。企業應當披露關聯交易在營業收人或營業成本中的比例、產生的損益,關聯交易的名稱、數量、單價、總金額、占同一業務的比例、定價政策及其決策依據,並說明獨立董事及監事會對關聯交易公允性的意見。企業還應說明關聯交易是否符合決策程序的規定,關聯股東和關聯董事在審議時是否迴避,以及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是否發表不同意見等。 創業企業關聯交易的解決方案 首先,創業企業應注意本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是否主要來自關聯交易,如果是,則會對創業板上市產生嚴重障礙,這會使人對企業的獨立經營能力產生懷疑,因此應努力避免關聯交易在主營業務收入中的占較大比例。 其次,如果是企業正常生產活動中的關聯交易,則企業應整理有關交易的法律文件,弄清交易的履行情況,如在披露范圍內,應盡早與關聯方作出有關關聯交易的協議,保證在協商、簽約和履行相關關聯交易時,不會利用大股東的有利條件和優勢地位侵犯企業和中小股東的利益,承諾信守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原則。這種關聯交易應按照法定程序通過。如問題中所述的長期合作的交易,關聯雙方可以簽訂不定期的或一定期限的總的類似承諾的關聯交易協議。 再有,對創業板企業來說,比較敏感的是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協議,擬上市的創業企業應將主要的知識產權如核心技術、商標由握在企業自己手裡,如實在需與關聯方合作,則應簽定較長期限的關聯交易協議,在長時間內不會影響到企業的獨立性,不會對企業造成不良的影響。 另外,創業板也要求披露關聯交易所帶來的風險。相關熱詞:上市關聯交易

㈦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㈧ 關聯交易如何申報

納稅人進行匯算清繳時,須向稅務機關提交年度關聯交易申報表。雖然以前年度的匯算清繳也包括對關聯企業之間關聯交易的申報和披露,但與《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要求相比,適用對象發生了細微變化,實行查賬征稅的非居民企業被納入關聯申報之列,但實行核定利潤征稅的代表處似乎並不需要進行關聯申報。另外,關聯企業關聯關系的認定、關聯業務往來申報與披露都有很大的變動和擴充,這給納稅人的實際操作帶來了更大的挑戰。
關聯企業關聯關系的認定

《辦法》在定義關聯企業時更著重強調了「控制」的概念。這一理念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關聯關系界定的精神相一致。

《辦法》明確規定了間接持股比例的計算方法,以及如何確定關聯關系。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可判定其互為關聯企業;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一家企業對另一家企業的法定持股比例(即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未達到25%,也可能由於上述規定被認定構成關聯關系。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辦法》列出的關聯交易類型主要為四大類,包括有形資產購銷、轉讓和適用;無形資產的轉讓和適用;融通資金和提供勞務。納稅人應參照《辦法》中列出的各類型交易的內容對企業內部關聯交易進行界定和分類,並確保妥善保存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合同、付款憑證等資料。

關聯業務往來申報與披露

《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以9張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取代以往外商投資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表A-13/表B-13。《報告表》要求納稅企業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披露是否已准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表明轉讓定價合規性的要求變得更加嚴格。納稅人在進行關聯業務往來申報時,應按《報告表》的填表說明進行填報。為了幫助納稅人理解和遵循稅務機關在關聯申報方面的要求,以下幾點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

1.納稅人在報送《報告表》時,需要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一起提交,提交時間是5月31日之前。

2.《報告表》的內容應與同期資料內容相一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於2008年度國家稅務總局對於關聯業務往來申報和同期資料的要求時限不一致,納稅人需要確保5月31日之前提交的《報告表》的內容,與12月31日之前需要准備好的同期資料的內容相一致。

3.報送《報告表》與准備同期資料的適用對象有所不同。企業報送《報告表》沒有任何門檻限制,只要是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均需填報《報告表》。但是對於同期資料的准備,按照《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符合三種情況的企業是免於准備的,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准備同期資料。

4.《報告表》中所涉及的9張附表的詳細信息,將會為稅務機關開展案頭分析和選取潛在調查對象提供更為詳細的信息來源。

提早准備,遵從《辦法》

2008年度關聯申報的截止期限越來越近,為了更好地幫助納稅人遵從《辦法》,對於關聯申報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筆者建議:1.認真審閱企業內部各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以及關聯交易的類型和金額,並按照企業的實際情況據實填報。存在重大關聯交易的企業應當向轉讓定價專業人士尋求幫助,以控制並降低中國轉讓定價風險。

2.企業應提早進行准備。對於報告表中不明確的內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3.按照《辦法》的規定,企業未能准備和按時提交報告表可能成為稅務機關啟動轉讓定價調查的原因。若企業在轉讓定價調查中不能成功證明自己符合轉讓定價法規要求,在最壞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能採取核定利潤方法對企業進行轉讓定價調整。因此,企業應認真准備並按時提交《報告表》。

4.新的關聯申報要求針對的是單個獨立納稅人,目前尚不允許合並進行關聯申報以及同期資料的准備。這可能會對在中國經營的跨國企業帶來不少額外負擔。因此集團性企業應當積極地對轉讓定價風險進行管理,盡早確定需要准備同期資料的下屬企業並及時展開准備工作。同時,企業還可利用這一契機,再次評估其轉讓定價安排的現狀,以及對政策作出反應,以確保相關安排在未來持續性的基礎上仍然合理有效。

㈨ 招標文件中的「近三年重大關聯交易情況」怎麼理解

預期違約又稱先來期違約自,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預期違約當然要負
而重大預期違約就是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構成根本違約,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

㈩ 無關聯交易要不要申報關聯業務往來匯總表

【問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中的《企業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中的關聯方是如何確定的?關聯交易有哪些?應報送哪些報表?【解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九條: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第十條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一)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二)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三)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四)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第十一條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包括《關聯關系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錶》、《對外投資情況表》和《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第十二條企業按規定期限報送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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