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交易費用理論的介紹
交易費用理論是整個抄現襲代產權理論大廈的基礎。1937年,著名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Ronald·Coase)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費用」的思想,1969年阿羅第一個使用「交易費用」這個術語,威廉姆森系統研究了交易費用理論。該理論認為,企業和市場是兩種可以相互替代的資源配置機制,由於存在有限理性、機會主義、不確定性與小數目條件使得市場交易費用高昂,為節約交易費用,企業作為代替市場的新型交易形式應運而生。交易費用決定了企業的存在,企業採取不同的組織方式最終目的也是為了節約交易費用。
『貳』 何為交易費用,運用交易費用理論如何理解企業的本質及企業邊界的確定
所謂交易來費用是指企業用於源尋找交易對象、訂立合同、執行交易、洽談交易、監督交易等方面的費用與支出,主要由搜索成本、談判成本、簽約成本與監督成本構成。企業運用收購、兼並、重組等資本運營方式,可以將市場內部化,消除由於市場的不確定性所帶來的風險,從而降低交易費用。
科斯的這一思想為產權理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科斯的思想在很長時間內一直被理論界所忽視,直到20世紀60年代才引起經濟學家的廣泛重視。
交易成本理論認為,企業邊界是由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的邊際價值確定的。交易成本是指通過市場進行的對資源進行組織的成本,管理成本是指企業內部對資源進行組織的成本。當市場運作的成本大於管理成本時,利潤最大化要求企業替代市場,企業出現。
『叄』 什麼是交易中的機會主義行為
機會主義行為是指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們不完全如實地披露所有的信息及從事其他損人利己的行為。一般是用虛假的或空洞的,非真實威脅或承諾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如虛假廣告、專利剽竊、偷稅漏稅、違約現象、偷懶行為等。
機會主義行為就是一種損人利己的行為。新制度經濟學家威廉姆森認為,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總是盡最大能力保護和增加自己的利益。自私且不惜損人,只要有機會,就會損人利己。損人利己的行為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在追求私利的時候,「附帶地」損害了他人的利益,例如化工廠排出的廢水污染了河流,另一類則純粹是以損人利己為手段為自己謀利,如坑蒙拐騙、偷竊。機會主義行為使各種社會經濟活動處於混亂無序狀態,造成資源極大浪費,給社會帶來難以估計的損失,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具體到管理活動中,機會主義行為會降低管理績效,使管理目標難以達成。
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原因有多種。但最根本的可歸納為以下兩方面:
首先,機會主義行為源於人的逐利本性。根據新制度經濟學對人的假設。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人們所從事的各種經濟活動最終目的是為了滿足自身的需要。人們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時,常常會走到機會主義上去。會藉助各種不正當的手段謀取自身利益,不惜損人利己。
其次,信息不對稱和人的有限理性給機會行為存在提供了活動空間。古典經濟學和新古典經濟學認為人是完全理性的。由於人具有完全理性能洞察現在和未來,以說謊、欺騙和毀約來謀取私利的行為都無從得逞。而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人是有限理性的,這種觀點更貼近現實。正因為人是有限理性的,他不可能對復雜和不確定的環境一覽無余,不可能獲得關於環境現在和將來變化的所有信息,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人就可能利用某種有利的信息條件如信息不對稱環境,向對方說謊和欺騙,或者利用某種有利的談判地位背信棄義,要挾對方以謀取私利。
『肆』 交易成本經濟學的交易成本的性質和來源
交易成本是用來描述達成和履行合同協議的阻礙的術語。這一成本被認為是「經濟系統運作的成本」(阿羅,1969:60),與討價還價、簽訂契約和監督契約履行等等活動有關,這些活動都不是直接的生產性活動,而是在交易者之間協調活動的時候產生的行為。
交易成本的存在源於人類兩大天性(威廉姆森,1975,1985): 第二個方面,因為至少部分個體存在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威廉姆森,1975,1979),交易的潛在收益有可能無法實現。盡管合作提高了從交易中得到的價值,所有交易都蘊藏潛在的沖突:每一交易者都希望從交易中攫取盡可能大的利益份額。機會主義(Opportunism)指交易者背信棄義、合同欺詐、逃避責任、規避法律、鑽空子的意願,或者其他各種為了盡可能榨取更大份額的交易產生的租金而利用交易對手弱點的意願和行為。(當然,並不是所有人都是如此不道德,但是有限理性決定了很難區分誠實可靠的和厚顏無恥的行為,這使得對機會主義行為保持警惕成為謹慎的做法。
機會主義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1)對聯合剩餘最大化行為的偏離,這將導致現有合同條款下交易收益的事實上的再分配。(2)從一開始就指望榨取更有利的合同條款或者強迫重新談判以便合乎法律地修改以前商定的條款(克萊因,1992和馬斯騰,1988)。 第二種機會主義包括各類敲竹杠(hold up)的行為,涉及旨在訂立新條款而不是依照現存協議行事的各種做法。第二類的機會主義行為不限於直接使交易者受益的行為,還包括為單方面行動提供更多資源的可能性,機會主義者的單方面行動會增加交易夥伴成本而有機會得到對方的讓步。在契約醞釀形成階段,機會主義行為的例子有殺價(haggling)和罷工(strkes)。在契約執行過程中,機會主義者可能會採取種種行為,如因為微不足道的偏差而控訴對方,虛偽地聲稱自己不滿意,「合法的消極怠工」(working to rule),或者隱瞞相關信息以讓對方違規等等[5]。因為這些伎倆通常既會給被施加者帶來損失,也同樣會給施加者帶來損失,所以只會在以下場合應用才有利可圖,即這些行為能夠使現狀如此之差以至於交易夥伴認為在重新談判中讓步並不比堅持原有條款更加煩瑣。
機會主義行為的代價是高昂的,其原因有2個,一方面,敲交易對手的竹杠――加上對手反擊的努力――是直接消耗資源的,另一方面,交易者沒有達成協議或者沒有採取應有的行動,會使有利可圖的交易機會不能實現。問題是限制機會主義的努力,無論是事前精心設計更縝密的合同條款以保護自身利益,還是事後輔以更多的監督和檢查,都不可避免的對有限理性提出了額外的苛求。結果,在選擇和設計組織安排的時候,交易者面臨「有限理性困境」和「機會主義威脅」兩者之間的持久沖突(威廉姆森,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