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發行私募債是否必須要在證券交易所備案登記
在證券交易所發行的私募債,必須在證券交易所登記。
B. 如何評價通過地方產權交易所發行的私募債的法律合規
本文作者為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的郭靂與孫天馳,原標題《互聯網平台拆分銷售區專域性股屬權市場私募債問題探析》,對招財寶等互金平台銷售地方交易所私募債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
作者認為,但當今市場更需要建立系統全面的長效制度,來給不斷升溫的金融創新劃下警戒線。招財寶等互聯網平台拆分私募債模式雖然已被叫停,但以其為代表的「大拆小」、「團購」類的金融創新最近一段時間仍層出不窮,拆分的對象不僅包括私募債、信託計劃,還囊括了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等各大有門檻的金融產品。現實要求更具系統性的解決方案。
C. ppn和私募債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1、ppn: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稱為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 PPN,private placement note )。
2、私募債:是指以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預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一種公司債券,它非公開發行,所以屬於私募債的發行,不設行政許可。
二、優點不同
1、ppn:
(1)簡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發行定向融資工具只需向定向投資人披露信息,無需履行公開披露信息義務;披露方式可協商約定。這將減輕發行人,尤其非上市公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負擔;
同時非公開定向發行有利於引入風險偏好型投資者,構建多元化的投資者群體,化解中小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行人等融資主體在傳統公開發行方式的融資困局。
(2)發行規模可突破「40%」限制:《證券法》中僅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百分之四十」的限定,對非公開發行債券並無明確規定,因此定向工具規模可突破凈資產40%的限制;
(3)非公開發行方案靈活:由於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利率、規模、資金用途等條款可由發行人與投資者通過一對一的談判協商確定。
2、私募債:
(1)發行成本低。
(2)對發債機構資格認定標准較低。
(3)可不需要提供擔保和信用評級。
(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
(5)有利於建立與業內機構的戰略合作。
三、缺點不同
1、ppn:向特定數量的投資人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並限定在特定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
2、私募債:定向發行債券的流動性低,只能以協議轉讓的方式流通,只能在合格投資者之間進行。
D. 發行的公司債券都可以上市交易嗎
發行的公司債券並不是都可以上市交易,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須滿足三個條件。
申請上市的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經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公開發行;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債券的信用等級不低於A級;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發行人所有債券1年的利息;累計發行在外的債券總面額不超過發行人凈資產額的40%。
債券上市是指證券交易所承認並接納某種債券在交易所市場上交易,債券上市必須符合證券交易所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上市制度。
與股票不同,企業債券有一個固定的存續期限,而且發行人必須按照約定的條件還本付息,因此,債券上市的條件與股票有所差異。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保證債券交易的流動性,證券交易所在接到發行人的上市申請後,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對企業債券的上市資格進行審查。
《證券法》第61條規定,公司債券終止上市有下列三中情況: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或者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或者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三種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消除。
(3)公司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在這些情形下,應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債券上市,並由相關各方辦理善後事宜。
E. 請問,哪裡可查到「中小企業私募債」在交易所的備案信息謝謝!
交易所網站
F. 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有什麼區別
你好,公募來債券和私募源債券得區別:
一、公募債主要是在證券市場上向廣大投資者直接銷售,投資者可以為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個人及其他投資者;私募債是債券發行主體直接把債券賣給少數投資者,少數投資者都是機構投資者。
二、由於公募債和私募債最後投資者不同,公募者以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為對象,其債券發行量可以是巨額的; 私募者以特定的少數機構投資者為對象,因此其發行量必須視機構投資者的資金實力而定,一般說來,債券發行量受較大的限制。
三、從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出發,公募債的發行必須取得債券評級機構相應等級的評定方可上市,私募債認購對象是少數有證券分析實力的金融機構,其無需藉助評級機構審定發行債券主體的等級,完全有能力憑借機構力量,決定認購與否。
四、公募債為上市債券,私募債一般不上市。
五、公募債的社會影響面較廣,易為債券市場上廣大投資者熟悉,私募債影響面較窄,僅為認購債券的幾家投資機構。
G. 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可以在交易所買賣嗎
金融債券不能在交易所市場交易,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企業債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場交易。
H. 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上海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辦法規定:
第十一條 私募債券發行前,承銷商應當將發行材料報送本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備案登記表;
(二)發行人公司章程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發行人內設有權機構關於本期私募債券發行事項的決議;
(四)私募債券承銷協議;
(五)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
(六)承銷商的盡職調查報告;
(七)私募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及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八)發行人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
(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本期私募債券發行的法律意見書;
(十)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十一)本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基本情況;
(二)發行人財務狀況;
(三)本期私募債券發行基本情況及發行條款,包括私募債券名稱、本期發行總額、期限、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利率確定方式、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承銷機構及承銷安排;
(五)募集資金用途及私募債券存續期間變更資金用途程序;
(六)私募債券轉讓范圍及約束條件;
(七)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八)償債保障機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債券受託管理及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等投資者保護機制安排;
(九)私募債券擔保情況(若有);
(十)私募債券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的具體安排(若有);
(十一)本期私募債券風險因素及免責提示;
(十二)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機制;
(十三)發行人對本期私募債券募集資金用途合法合規、發行程序合規性的聲明;
(十四)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發行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
(十五)其他重要事項。
而申請轉讓債券的則規定: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申請私募債券在本所轉讓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並在轉讓前與本所簽訂《私募債券轉讓服務協議》:
(一)轉讓服務申請書;
(二)私募債券登記證明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I. 中小企業私募債需要什麼條件呢
一、私募債券發行的統一條件
1.凈資產方面:無明確要求。
2.盈利能力方面:鑒於採用非公開發行方式,對盈利規模、是否連續盈利等方面無明確要求。
3.償債能力方面:對資產負債率等指標無明確要求,按照公司債券上市要求,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5%為佳。
4.現金流方面:無明確要求,根據公司債的要求,經營活動現金流為正且保持良好水平。
5.預計中小企業私募債應符合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的一般性規定,如:
(1)存續滿兩年。
(2)生產經營規范,內控完善。
(3)企業兩年內無違法違規、無債務違約行為等。
6.鼓勵中小企業採用第三方擔保或設定財產抵/質押擔保。上交所表示,對於有較強增信措施的私募債券,試點期間優先接受備案。
二、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具體條件
上海交易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
在本所備案的私募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中國境內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指引(試行)》第六條:
試點期間,在本所備案的私募債券除符合《試點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不屬於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
(二)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已與本所簽訂合作備忘錄;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發行人對還本付息的資金安排有明確方案。
深圳交易所:
試點期間,私募債券發行人范圍僅限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規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但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
第九條在本所備案的私募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中國境內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 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指南》
在本所備案的私募債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二章第一條
(一)發行人是中國境內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三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家證券公司會在此基礎上面對行業、財務情況等進行更加細化的規定)
J.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後可否在交易所交易
您好,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後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