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黃金飾品的折舊費要交消費稅嗎,
問題描述: 企業銷售黃金(非黃金飾品)是否需繳納消費稅? 問題答復: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權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銷售黃金(非黃金飾品)不屬於條例及國務院確定的應繳消費稅的范圍,因此不繳消費稅。
『貳』 黃金消費稅如何繳納
黃金消費要同時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你在購買黃金的時候,已經繳納了17%的增值稅,這包版含在貨權款裡面了。增值稅是流轉稅,具有轉嫁性,商家在賣給消費者的時候,一般是包含增值稅的。
消費稅,是按銷售額的5%,是在消費環節徵收,零售商在賣個消費者的時候,一般包含這部分消費稅。
『叄』 黃金首飾銷售需要繳納消費稅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專字第95號)規定:屬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67號)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宇[94]95號)的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金銀首飾的范圍:
《通知》第一條所稱「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根據上述規定,18k金首飾應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鍍金首飾應在生產環節繳納消費稅。
『肆』 金銀首飾每道銷售環節都要徵收消費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95號)中規定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由原來的生產銷售環節改為零售環節徵收。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第二條對「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即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注意此處「經營單位」的概念)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業務(另有規定者除外).並將以下行為視同零售業務:(一)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加工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不包括修理,清洗業務.(二)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從以上規定中不難理解: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為零售環節徵收,而且金銀首飾銷售的對象只要不是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生產、加工、批發、零售的單位即為零售,就應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若是批發業務銷售方和銷售的對象一方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就應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但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已停止執行黃金製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的行政審批項目。上述文件便存在兩種理解:一種是目前的金銀首飾銷售的對象中國人民銀行均不進行行政審批,只要發生金銀首飾銷售行為就應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另一種是根據上述文件視同零售業務第三條理解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不繳金銀首飾消費稅,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已取消行政審批後,原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不繳金銀首飾消費稅,現在沒有文件規定此類企業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這類企業依然不繳金銀首飾消費稅,新發生此類批發業務的單位也比照執行。也就是金銀首飾消費稅只在零售給消費者個人這一環節徵收,銷售給企業不征。這就形成了金銀首飾消費稅在徵收管理上的不一致性。
『伍』 金條的銷售是否需要交納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727號)規定,對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重申如下:
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凡採用包金、鍍金工藝以外的其它工藝的含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首飾等,都應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因此,銷售的金條不屬於「金銀珠寶首飾」范疇,不徵收消費稅。
(5)直接銷售黃金需要繳納消費稅嗎擴展閱讀:
納稅人:
1、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
2、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3、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4、消費稅是國家為體現消費政策,對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徵收的一種稅。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徵收的一種間接稅。
『陸』 商場銷售黃金的專櫃一般怎麼區分貨品的相應消費稅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四、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回 1.金銀首飾、鉑金答首飾和鑽石及鑽石飾品5%;2.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10%規定:鉑金屬於1類,按5%徵收消費稅;金鑲玉產品既有金,又有玉,應看金和玉在金鑲玉產品單位產品成本的比例來歸類,金的比例高就歸1類,玉的比例高就歸2類,相差無幾則就低不就高歸1類。
是按銷售收入計算的。舉例:假設6月商場黃金專櫃銷售1類商品100萬元,2類商品80萬元。計算當期應繳納的消費稅。
當期應繳納的消費稅=100*5%+80*10%=13萬元。
『柒』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黃金珠寶給另一家公司要不要交消費稅
小規模納稅人成批銷售黃金珠寶給另一家公司不需要交消費稅
『捌』 金銀飾品消費稅為什麼銷售環節徵收
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自1995年1月1日起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版在當時權黃金製品控制管理的條件下,既保證了金銀首飾消費稅的徵收管理,又對黃金製品控制起到配合的作用。黃金製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的行政審批項目停止執行後,金銀首飾消費稅的「零售環節」以及視同「零售環節」的確認失去了依據,也就是金銀首飾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確認失去了依據。將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改為流通環節,同時採用憑票扣除的辦法,既與增值稅的徵收保持一致,又與消費稅購進扣除辦法相一致,征免界限清楚,便於征管,並且原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稅基保持不變。
『玖』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如何繳納增值稅及消費稅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不屬於則不繳納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