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需要做哪些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阶段工作流程:
1.由主发起人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以筹备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向拟注册地区(市)县小额贷款业务监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及申报材料。
2.区(市)县小额贷款业务监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区(市)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金融办。
3.市金融办复审申报材料并提出复审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4.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后并发放相关筹建批复文件。
5.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应在筹建批文有效期内完成验资等筹建工作。
6. 召开小额贷款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确定开业前有关重大事项后,向所在地区(市)县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
7. 所在地区(市)县金融办对公司开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金融办验收。
8. 市金融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及所在区(市)县监管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向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9. 在领取开业批复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10.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后向当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11.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资本金委托一家托管银行,由小额贷款公司、托管银行和市金融办签订三方协议,由托管银行监督支付。
『贰』 小额贷款金融牌照介绍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版不吸收公众存款权,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依据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依据上述文件,很多省、直辖市由省里的金融办或者金融局负责,只要取得金融办或者金融局批准设立及开业的批复文件,该批复文件就是小额贷款金融牌照,依据批复办理工商登记,开展业务。
『叁』 准备和一家金融公司合作为一些渔民养殖户提供小额贷款需要计划书,哪个大神给点建议
可以在当地的银行申请办理。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
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回;
2、有稳定的答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办理流程:
1、向当地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提交申请;
2、准备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
3、面签银行或贷款机构;
4、银行审核贷款人资质;
5、审核通过、成功放款。
『肆』 金融与小贷公司有什么区别
金融是个大概念,小贷是里面的一个小部分。
可以类比成,金融是厨房,小贷是个小煎锅。
『伍』 金融机构如何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金融机构要来助推小微企业发展,主自要应该在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上着手。小微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就是资金短缺,而向银行贷款时常面临着复杂的手续和繁琐的流程,不仅牵扯精力,还有可能耽误发展时机。所以金融机构应该在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简化贷款流程,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撑。
『陆』 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创新金融服务产品
其一,担保和抵押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在担保方面,一些银行借鉴“再保险”的理念,推出了小微企业机构再担保业务产品,长三角地区一些银行采用道义担保贷款的形式。在抵押物方面,相当数量的信贷机构都在尝试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地面作物收益权等各类物业权益均纳入综合授信范围,也有一些银行根据客户不同发展阶段进行分层金融支持,大力拓展担保抵质押方式和途径,股权、存单、贵金属等均可作为抵押物。
其二,信用贷款的占比明显提高。据悉,近几年看中市场空白的互联网金融和影子银行大量地给不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微和三农客户实施信用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银行机构信用贷款的发展,小额信贷中的信用贷款所占的市场份额在上升。
其三,借助政府力量撬动科技和文化信贷杠杆。科技企业和文化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高成长性、高投入等特点,银行积极引入资产评估机构和法律机构,充分挖掘企业信用价值、无形资产价值等。
其四,银行贷款与资本市场联姻。具体表现为两点,一是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或资质良好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满足一定条件下,银行即可给予客户一定额度的个人股权质押贷款;二是对已获得PE/VC机构的投资资金或投资意向的客户给予信用贷款。
其五,互联网与小额信贷加速融合。银行业领先的在线提款申请、融资、放款、还款等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方式,方便快捷。
其六,保险进入小额贷款。通过引入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作为有效增信手段,重点解决了小微企业无法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的问题。
《报告》指出,在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多数创业主体的金融需求实际上均为小额贷款需求。同时,大多数创业主体缺乏现代商业银行所要求的法律意义上较为规范的抵押品,因此满足含创业群体在内的微型信贷需求,对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稳定与增长、社会就业以及社会稳定等,均有重要意义~
『柒』 小小的贷款中介公司以后能发展成知名的金融企业吗比如信托
不知你所说的金融中介公司主要是什么业务?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版权
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
投资公司?
拿信托公司举个例子吧: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现行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从业机构,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如果你所说的,金融中介机构很小的话,应该属于服务行业,注册资本只需十万吧。这个方面的话就去问问工商局吧。
『捌』 银行工作6年,打算去消费金融或者小贷公司,这个行业目前发展如何
入行接近五年,个贷中心做了三年多,收入也不错有20多一点点。最近也打算去小贷回或者消费贷款公司应聘答团队经理或者区域经理。带几个人跑市场做KPI很锻炼人,勇敢决定。银行不再是铁饭碗,各种指标压力大,而且事情不专一,个人认为未来几年银行会遭遇断崖式下滑,早点出来闯荡比较好~ 来自职Q用户:匿名用户
我觉得如果银行没发展,去小贷不失为好去处,小贷给的空间比较大 来自职Q用户:庄女士
『玖』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
不算!但可以说来是准金融企自业。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
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数据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金融机构: 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 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拾』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10)金融小贷公司发展计划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